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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结合春季粮食库存普查开展2008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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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结合春季粮食库存普查开展2008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结合春季粮食库存普查开展2008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0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切实掌握全国粮食库存情况,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以及《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自2008年开始,将每年的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时间调整至上半年,与各地例行的春季粮食库存普查一并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近年来,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均以8月末为检查时点。由于8、9月份不仅是主产区夏粮和早稻收购旺季,也是各地储备粮轮换高峰,粮食库存数量变动频繁,不利于真实反映粮食库存情况。此时也是各地库存粮食集中密闭熏蒸的时间,开仓检查不利于科学保粮。为了使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各地统筹安排有关工作,降低工作成本,经广泛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决定自2008年起,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时点调整至每年的3月末。
  在2008年的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各地的自查和复查可与春季粮食库存普查一并进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选择一些地区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督查。请各地以2008年3月末的粮食库存统计月报结报日为检查时点,组织好辖区内的库存检查工作。4月20日前,要基本完成自查和复查。2008年1月中旬以来,遭受雨雪和冰冻灾害严重的个别省份,检查时间可以适当延后。

  二、检查范围
  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经营企业以及仍承担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的其他所有制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商品粮。

  三、检查内容
  (一)粮食库存实物检查。一是库存粮食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二是中央储备粮实际承储库点分布和承储数量情况。
  (二)粮食库存账务检查。一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企业粮食库存账务处理情况;三是不同性质和品种的粮食按规定进行分账管理和分仓储存情况;四是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07年度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轮换任务执行情况;五是中央储备粮代储费用补贴的拨付情况。
  (三)库存粮食质量状况和卫生安全状况的检查。一是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索证及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建立质量档案等情况;二是质量安全情况,根据辖区内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毒素感染情况,安排相关卫生指标的检验;三是质量状况,重点检查水分、杂质等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四)储粮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库存粮食中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
  (五)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检查。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是否取得国家粮食局授予的代储资格;二是已经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资格申报材料提供情况一致,是否达到资格认定标准;三是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是否存放在取得资格的仓房中。此外,在遭受雪灾的地区,还应检查储粮设施的损毁情况。
  (六)最低收购价粮食检查。一是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和销售出库情况;二是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和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情况。
  (七)涉及粮食库存管理的其他情况。

  四、检查结果的汇总与报送
  各地自查、复查结果(包括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的粮食库存的自查、复查结果)经所在地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汇总后,于2008年4月30日前,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报送的材料包括正式的文字报告和相应的电子文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公司一并汇总后联合上报国家粮食局。
  各省(区、市)在本次库存检查中对粮食质量的检查结果和中储粮总公司对中央储备粮的质量检查结果均应按照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有关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方法、组织形式、数据汇总与报送等方面的具体方法和要求,请严格按照《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及其附件执行。
  (二)2008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自查统计范围应严格与3月末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保持一致,各地管理机构在数据汇总过程中要层层把关,落实责任,认真核对检查结果,如发现有数据报送单位不一致、检查汇总的统计账面数与以前报送的同期统计月报数量不符等问题,应认真查明原因,并进行书面说明。
  (三)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复查阶段,应加强质量检查,对地方储备粮质量检查的覆盖面应不低于库存总量和承储库点数量的25%。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中央储备粮的质量检查应以2007年没有被抽查的库存粮食为主,且覆盖面不应低于总库存的10%;同时,对执行粮食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和2007年检查发现质量和原粮卫生问题的整改情况也要一并检查。
  (四)粮食库存检查是粮食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物质基础真实可靠的重要手段,2008年是粮食库存检查时点调整的过渡之年,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确保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证监发[2001]112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各证券公司在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我会制定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

  为促进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控制股票发行风险,规范主承销商在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点意见。

  一、本试点意见所称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依法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实时监控。

  三、发行人计划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增发的一部分。

  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可能增发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四、拟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供充分依据,说明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并由专人负责内部监察工作。

  中国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主承销商进行实地检查。

  五、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主承销商包销和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责任。

  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应当在增发招股说明书(包括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六、在实施增发前,主承销商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专门用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帐户,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的有效签字样本。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涉及的开户、清算、交收等事项,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则办理。

  七、主承销商在决定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应当保证仅对参与本次发行申购且与本次发行无特殊利益关系的机构投资者做出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

  在前款所述投资者预先付款并同意推迟股份交收的情况下,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认购意向时,与其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并将该协议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备案。

  八、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用超额发售股票获得的资金,按不高于发行价的价格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的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如果发行人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授权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发行人获得发行此部分新股所募集的资金。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限额,即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应当不超过本次增发包销数额的15%。

  九、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内,由主承销商指定的授权代表负责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及股票的配售。

  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一次或分次进行,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所发生的费用由主承销商承担。

  十、主承销商应当将预售股份取得的资金存入其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独立帐户。除包销以外,主承销商在发行承销期间,不得运用该帐户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或通过他人买卖发行人上市流通的股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对该帐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十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累计行使数额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限额时,主承销商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将超额配售选择权帐户上的所有股份配售给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资者。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本次发行的新股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次发行的新股数量 = 发行包销股份数量 + 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 — 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

  十三、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银行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应付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发行人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筹资额 = 发行价X(超额配售选择权累计行使数量 — 主承销商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 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新股的承销费用

  十四、发行人在包销数额内的新股发行完成后,应当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在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所涉及的股票发行验资工作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再次发布股份变动公告;在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发行人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以下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

  (一)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应当说明原因;

  (二)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

  (三)发行人本次增发股份总量;

  (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十六、主承销商应当保留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完整记录。在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及其内部监察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十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试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参照本试点意见执行。

  十八、本试点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宣部 教育部


环发〔2006〕203号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宣传部、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2010年)》提出的目标、任务,现将《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努力开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环保总局 中宣部 教育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十一五 宣传教育 工作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附件:

  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十五”期间,全国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在环保、宣传、教育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下,取得了重要进展,舆论引导能力显著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普遍提高,各级领导可持续发展观念得到提升,政府引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必须看到,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现状与环境保护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积极适应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要求,努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资源、能源消耗将持续增长,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为此,《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把环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强调提出,环境保护必须加快实现历史性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志的重要方式,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
  
  (一)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进一步深化了对环境与发展、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是我们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要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深入理解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性及其对人、社会以至人类文明发展的长远影响,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中央的有关决策和工作部署上来。
  
  (二)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是党中央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必然选择。要通过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使全社会充分理解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并重”、“同步”以及“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转变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观念,大力创新环境保护工作思路,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是完成“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任务的需要。到2010年,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及约束性指标是: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由18.2%提高到20%。实现以上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必须进一步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已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的要求,使全社会统一认识、增强信心,群策群力,为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任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十一五”时期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紧紧围绕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大力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环境意识,提高环境道德水平,强化环境法制观念,普及环保科普知识,弘扬环境文化,形成热爱自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新风,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方针原则
  
  ——坚持服务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会、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功能。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增强环境宣传教育的效果。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宣教引导社会、教育公众、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功能。
  
  ——坚持与时俱进,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实现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密切配合,提升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三、努力形成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相适应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
  
  到2010年,环境宣传教育的总体目标是:环境新闻宣传影响力不断扩大,舆论引导更加有力,环境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环境宣传活动更加活跃,环境教育培训更有成效,公众环境意识显著提高,环境宣传教育创新能力和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形成一支规模较大、素质较高的环境宣传教育队伍,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势及要求相适应。
  
  (一)环境新闻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反映时代主旋律,大力宣传科学发展观,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宣传环保工作的新进展、新经验,努力营造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把握新闻宣传的主动权;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组织好突发事件的报道;加大典型宣传的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环境教育培训要深入研究环境保护战略、理论、实践的发展变化,准确把握国家的方针政策、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建设高素质的培训师资队伍,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教育培训;将环境教育列入中小学教师培训内容;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充满活力的环境培训体系;加强资源的优化与配置,不断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质量。
  
  (三)环境宣传活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团结、吸引更多文化艺术工作者投身环保事业;引导民间环保组织、环保志愿者为环保事业多作贡献;运用市场机制繁荣环境文化,增强自身发展能力。
  
  (四)环境图书出版要全面、深入宣传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坚持先进文化的方向,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思想、文化、技术支撑;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多出精品;与时俱进,更新观念,进一步深化出版体制、机制改革,在改革中发展,在发展中提高。
  
  (五)环境期刊要根据自身定位,深入研究环境保护理论,探索环保历史性转变的伟大实践,对环境保护工作和先进典型进行深度报道;分析自身特点,研究市场变化,办出特色,提升影响。
  
  四、着力抓好面向公众的环境宣传教育
  
  (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除环境专业传媒外,其他主要传媒,如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重要门户网站等要开设环保专题栏目,在栏目确定、版面设置、节目制作、播发播放等方面优先环境宣传,并制定科学、详细的环境宣传教育计划。
  
  (二)加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在基础教育相关课程中要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要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时间,因地制宜地开展与环境教育有关的专题讲座、研究性学习等活动。推进环境科学专业教育,加强对高职高专、普通高校大学非环境专业学生和师范院校师范类学生的环境教育。
  
  (三)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要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通过“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创建等活动,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有条件的地方要建设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环境教育基地,供公众参观、学习、体验,免费或优惠向公众开放;积极引导、规范环保志愿者、环保民间组织有序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维权、参与环保行动。
  
  (四)加强重要宣传活动的统筹。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重要环境纪念日,全国环境宣教系统要上下联动,宣传、教育以及广电、新闻出版、科技、文化、民政、商业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要积极配合,设立统一的宣传主题,策划创意新、影响大、效果好的环境宣传活动。
  
  (五)树立精品意识,打造宣教品牌。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吸引力强的宣传教育项目,精雕细刻,去粗取精,打造成宣传教育品牌。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出一批优秀的环境科学、环境教育、环境科普以及环境专题影视片等环境科学、文化、艺术精品。
  
  (六)深入开展不同类型的全民环境教育试点工作,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充分发挥示范作用。
  
  五、切实加强环境宣传教育队伍与能力建设
  
  (一)提高宣教业务水平。环境宣传教育的广大干部职工要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关于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论述,增强政治敏锐性,提高对环保形势和政策的分析把握能力,开阔宣传教育的思路,提升宣传教育工作水平;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钻研业务,把握宣传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策划能力;深入研究宣传教育的内容,把握要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研究宣教对象、宣教方式,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与接受能力,采取针对性强、效果好的宣教方式。
  
  (二)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建设,充实宣传教育队伍,理顺体制,通过强化宣教行政能力,带动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发展;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保证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实施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实现办公自动化、教育培训电子化、宣教手段多样化,落实《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三)加强宣教理论研究。各地要吸收社会各界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学者专家以及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者,为环境宣传教育事业的发展出谋献策;及时总结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经验,探讨环境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与创新,指导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实践。
  
  (四)加强工作的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建立并完善舆情、信息报送制度,加强舆情信息态势分析;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基础调查,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基础数据库,整合宣教资源,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五)拓宽环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加强与国际组织、环境教育机构、院校和友好人士的联系,举办国际环境教育的研讨与交流,组织环境教育人员考察和学习交流,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的环境文化理念和宣传教育经验;适时发布中国环境宣传教育国家报告,扩大我国环境宣传教育的影响。
  
  六、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环境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纳入全国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与其一起部署,一起实施;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部门之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制定绩效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创新奖惩机制,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二)建立健全适应环境宣传教育发展要求的协调联动机制,成立由环保、宣传、教育部门及有关方面组成的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委员会,统一规划、指导、协调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适时组织总结、交流、评比活动,推广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表彰先进。
  
  (三)完善政府引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环境宣传教育格局。环保、宣传、教育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民间组织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优势,共同推进环境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