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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7:2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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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特别是提高全市信息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使政务信息能够从更高的角度和更广的范围全面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领导决策服务,我办拟试行《宿州市市直单位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学习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宿州市市直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上挂学习办法(试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办公室与市直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相互学习、交流和沟通,进一步畅通渠道,规范流程,提高政务信息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全面提高全市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特制订此办法。

二、市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均应安排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上挂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学习。

三、上挂学习主要内容:

1.政务信息的采集和编辑。

2.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

3.编辑市政府办公室《政务信息》、《宿州要情》等政务信息载体。

四、上挂学习时间一般为2至4个工作周,如需延长的,由相关单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根据上挂学习总体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五、上挂学习由各相关单位办公室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上挂学习人员姓名、职务、政治面貌,以及上挂学习时间安排建议等。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应根据总体报名情况,区分时段,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结果书面通知报名单位。

六、上挂学习人员学习期满,由市政府办公室信息科作出学习鉴定,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本人转交本单位办公室。

七、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9年9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有效使用和合理流动,以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是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防止国有资产在流动中受到损失,必须在产权变动时,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并以此作为有偿转让和衡量经营者责任的依据。为此,在国有资产发生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是占用国有资产的单位(以下简称为占用单位),在下列涉及资产产权主体变动或经营、使用资产的主体发生变动的经济行为中,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工作:
(一)实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兼并和出售国有企业(包括资产折股出售)、破产清理、企业结业清理,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二)涉及产权变动的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并指导全国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指导下级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三、资产评估工作,由下列资产评估机构具体承担:
(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许可的有一套评估操作程序和办法、配备各类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并能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评估机构。
(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许可的临时评估机构。
四、占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如实反映资产情况和提供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占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负责保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五、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被评估的占用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核实,然后进行评定估算,并向委托评估的有关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委托评估的有关单位取得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报请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价值。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报送的要求确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等资料后,应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价值,并向有关单位下达确认通知书。
六、被评估的占用单位接到资产评估价值确认通知书或裁定通知书后,由根据资产评估目的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对兼并、出售国有企业,按管辖权属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经确认的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底价。
七、国家确认下述资产评估方法:
(一)收益现值法,即按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能力和平均资金利润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确定重估价值。
(二)重置成本法,即根据估价时该项固定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用重置成本法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和其他资产评估时,应根据该项资产现行市场价格、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三)现行市价法,即参照市场上同一的或类似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重估价值。
(四)清算价格法,即按企业破产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确定重估价值。
(五)其他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评估方法。
八、对流动资产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直接以帐面价值确定重估价值。
对流动资产中的应收款,应依据帐面价值,考虑呆帐损失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对有价证券的评估,按市场价格确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依据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重估价值。
占用单位外购的无形资产,按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占用单位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按自创时所耗费的实际成本及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占用单位自创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按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确定重估价值。
九、资产评估所需费用,凡有产权转让收入的,在产权转让收入中扣除;无产权转让收入的或实行租赁、联营、股份经营、以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所进行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待国务院颁布《国有资产评估暂行条例》后,本规定即停止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益政办发〔2005〕12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益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二○○五年六月九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
市长办公会议规则

  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坚持精简、高效、规范、节约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压缩时间,提高质量。
  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主要是传达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市人民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审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分析研究经济发展形势,通报重要情况。对机构、人员编制等具体问题,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不予讨论,由市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五、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或由市长、相关副市长、秘书长、相关副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六、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各部门提请讨论的事项,应书面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凡经审查提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送秘书长审核,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七、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出部门应在会前与相关部门协商,统一意见;未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得提请会议讨论。涉及多个部门且意见分歧较大的,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或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暂缓提交会议讨论;对特别紧急需提交会议决策的事项,应将各方面意见如实向会议汇报。
  八、属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处理,或向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后决定,一般不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
  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确定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向秘书长提出会议日程安排建议,经请示市长同意后,确定开会时间。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临时开会。
  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列席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商有关单位提出,报秘书长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至少于会前一天通知列席单位,并告知议题内容。列席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包括出国出省考察、参加省政府及省直厅局召开的会议、参与重要来宾接待活动、因病住院治疗等)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向市长请假。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带助手。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汇报单位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列席会议。
  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会议汇报的部门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按要求打印汇报材料,并提前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属秘密文件,应事先说明,并注明“秘密文件,会后收回”字样。部门应由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汇报,汇报工作不超过15分钟,传达上级精神并汇报工作,不超过20分钟;与会人员发言要突出重点,言简意明,一般不超过5分钟;分管副市长及会议主持人一般不超过10分钟。
  十二、凡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议题顺序按时参加会议;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关闭手机,不会客,不办理与会议无关的其他事务。非与会人员如有紧急事项找领导同志,应先同会议工作人员联系。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对会议录音、录像、拍照。
  十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作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考勤登记,年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