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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10 14:51: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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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政府令第65号


《郑州市科学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业经1997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 长 陈义初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郑州市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小区是指按照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的居住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居住小区内的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由业主及房屋使用人共同使用与维护。
第四条 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核发资质证书;
(三)制定行业规划,组织行业培训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对居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和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五)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六)依照本办法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建设、市政、规划、公用、公安、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居住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依照各自职责,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凡在本市市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的新建居住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交付使用的居住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八条 新建居住小区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已交付使用居住小区中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出售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企业或房屋出售前的原产权人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管理委员会。
业主是指该居住小区内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经业主授权后可作为业主代表。
第九条 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代表不得少于业主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管理委员会成员;
(二)监督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三)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制定、修改业主公约,批准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
(五)改变和撤销业主管理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
(二)制定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和居住小区业主公约;
(三)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居住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决定居住小区维修和管理服务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保护和改善居住小区环境质量;
(三)接受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四)教育本居住小区居民遵守有关规定及业主公约;
(五)支持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有关管理工作;
(六)调解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的纠纷。
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及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违反前款规定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六条 申请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二)货币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四)有与其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认证制度。
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歇业、分立、合并,应当按规定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货币注册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及管理服务业绩,可以升级或降级。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对本居住小区内的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房屋的维修与养护;
(二)消防、电梯、机电设备、路灯、存车房(棚)、绿地等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三)清洁卫生;
(四)公共秩序;
(五)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在本居住小区内从事物业管理以外的其他合法经营活动,可以根据业主及房屋使用人的要求提供其他专项服务或特约服务。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
(二)依照规定的标准收取管理服务费;
(三)制止违反本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自主选聘专营单位承担专项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城市管理标准和委托管理合同对居住小区实施管理;
(二)接受业主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三)组织或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社区生活服务和社区文化服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本居住小区内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享受国家对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物业管理实施

第二十五条 新建居住小区竣工后,开发建设企业应向市或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移交下列资料:
(一)居住小区规划图、竣工平面图;
(二)单位工程的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管网竣工图;
(四)房屋产权明细表。
居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市或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前款规定的资料移交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居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企业或售房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新建居住小区交付使用后,开发建设企业应当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使用统一式样的合同文本。委托合同签订后报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居住小区异产毗连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居住小区内的绿地、游园、楼道卫生、环境卫生、道路维护与保洁、垃圾的收集,由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按房改政策出售后,应按规定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费用,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
第三十条 居住小区内的供气、供热、供水、排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由有关管理单位按其管理范围实施专项管理,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居住小区保安服务事项,由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人员在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居住小区的保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居住小区内的治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居住小区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应当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用于居住小区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的物业管理专用资金和物业管理用房,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居住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未能达到委托合同要求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未按委托合同约定实施物业管理,给业主及房屋使用人造成损害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办理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责令停止物业管理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歇业、分立、合并,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管理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服务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物业管理活动,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 居住小区业主、房屋使用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应交费用总额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城市居住小区以外的其他住宅区和办公楼、公寓、商住楼、别墅区、厂区等,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物业管理。
各县(市)和上街区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谈肖像权

韩召峰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
  肖像权,是指自然 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再现专有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借助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开解加以再现的权利。再现的表现形式包括照片、录像、画像、雕塑等一切肉眼可以感知的物持载体。自然人自主决定自己或者许可他人采用何种形式再现其形象,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再现自己的形象。自然人生而具有肖像、享有肖像权,肖像权的取得不以肖像的再现或者物华灯条件。
  (二)使用权
  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的利益的权利。使用的方式和公开展示,对肖像的使用需以肖像的物质载体为媒介,这是区分再现权和使用树挂基点。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现雨帽他人肖像
  未经许呆再现他人肖像侵害的是肖像再现权。如果仅有再现行为,没有使用,难谓有损害后果,亦难构成侵害肖像的侵权行为。宣告此种行为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仍有体现对要格尊严和人格利益的充分尊重之意义。如果肖像权人有证据证明某人再现其肖像,并已经扰乱其生活安宁,则可按侵害隐私权追究侵权的人的民事责任。
  (二)未经许可的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的是肖像使用权。此处的使用不仅包括商业上的使用,包括一切对肖像权人肖像的公开展示、复制和销售等行为。而且,使用无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会不适当地限制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
  (三)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肖像体现了肖像权人的格尊严和精神利益,在再现和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保持对权人开解的忠诚,任何歪曲和丑化他人肖像的行为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三、合理觎肖像权的行为
  凡未经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行为都认定为侵害肖像权,则对肖像权的保护未免失之过宽,故需对肖像权进行合理的限制,所遵循的原则为符合国家的利益原则、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肖像权人自峰利益原则。常见的合理使用肖像权行为包括如下具体情形:
  1.在新闻闻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能够使观众、听众或者读者全面、真切地了解事实,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者为国家利益?谙妊楸肀实男は瘛H绻?不?卦谕?┝钪惺褂帽煌?┱叩男は瘢还?揖侔煨轮泄?闪?0年成就展使用他的肖像等。
  3.为记载或者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我。如某高校建校100周年,举行庆典活动而拍照、摄像并予以公开展示。自然人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意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其肖像权,对其肖像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14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普通型(单层保温)自动电饭锅、直身型(双层保温)自动电饭锅、豪华型自动电饭锅、高压自动电饭锅。

  二、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1.自动电饭锅:分为普通型(单层保温)、直身型(双层保温)和豪华型。

  2.高压自动电饭锅

  二、申请单元:

  按产品品种发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抽样数量:

  (1)整机:每一申请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规格型号的电饭锅7台(相同品种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3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用于复检。

  (2)零部件:油漆件、塑料件各3套。

  2.抽样地点:在工厂仓库中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3.同样说明:

  (1)抽样产品应为近两个月内的产品。

  (2)抽样时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附表2)。

  (3)抽样产品自封样日期起20天内,由受检企业送至检测单位。

  (4)检测后的样机由检测单位通知受检企业处理。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国家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 编:100053

    电 话:(010)63013391

    传 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  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国家日用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 编:510302

    电 话:(020)84451692

    传 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  号:256-517002-05

  五、检验标准: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2.GB4706.6-8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自动电饭锅

                 的特殊要求》

  3.GB8968-88    《自动电饭锅》

  4.GB12021.6-89 《自动电饭锅效率 保温电耗限定值及测试

                 方法》

  5.《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际检验的项目及缺陷性质:

  详见附表1。

  七、按国标检验判定原则:

  1.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轻缺陷不计;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1,轻缺陷不计。

  2.不合格判定:

  (1)致命缺陷台项数为1;

  (2)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3。

  3.复检判定:当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2时,允许进行该项复检,复检用三台备用样机进行。复检后,致命缺陷台项数为0,重缺陷台项数为0,则判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

│  │                     │ 缺陷性质 │  │

│序号│         检验项目         ├──┬─┬─┤备注│

│  │                     │致命│重│轻│  │

├──┼─────────────────────┼──┼─┼─┼──┤

│1  │额定值                  │√ │ │ │  │

├──┼─────────────────────┼──┼─┼─┼──┤

│2  │分类                   │√ │ │ │  │

├──┼─────────────────────┼──┼─┼─┼──┤

│3  │标志                   │√ │ │ │  │

├──┼─────────────────────┼──┼─┼─┼──┤

│4  │防触电保护                │√ │ │ │  │

├──┼─────────────────────┼──┼─┼─┼──┤

│5  │输入功率和电流              │√ │ │ │  │

├──┼─────────────────────┼──┼─┼─┼──┤

│6  │发热                   │√ │ │ │  │

├──┼─────────────────────┼──┼─┼─┼──┤

│7  │带电热元件的电器在过载情况下工作     │√ │ │ │  │

├──┼─────────────────────┼──┼─┼─┼──┤

│8  │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漏电流      │√ │ │ │  │

├──┼─────────────────────┼──┼─┼─┼──┤

│9  │防水                   │√ │ │ │  │

├──┼─────────────────────┼──┼─┼─┼──┤

│10 │泄漏电流、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

├──┼─────────────────────┼──┼─┼─┼──┤

│11 │过载保护                 │√ │ │ │  │

├──┼─────────────────────┼──┼─┼─┼──┤

│12 │耐久性                  │√ │ │ │  │

├──┼─────────────────────┼──┼─┼─┼──┤

│13 │非正常工作                │√ │ │ │  │

├──┼─────────────────────┼──┼─┼─┼──┤

│14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 │ │ │  │

├──┼─────────────────────┼──┼─┼─┼──┤

│15 │机械强度                 │√ │ │ │  │

├──┼─────────────────────┼──┼─┼─┼──┤

│16 │结构                   │√ │ │ │  │

├──┼─────────────────────┼──┼─┼─┼──┤

│17 │内部布线                 │√ │ │ │  │

├──┼─────────────────────┼──┼─┼─┼──┤

│18 │元件                   │√ │ │ │  │

├──┼─────────────────────┼──┼─┼─┼──┤

│19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 │ │ │  │

├──┼─────────────────────┼──┼─┼─┼──┤

│20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 │ │ │  │

├──┼─────────────────────┼──┼─┼─┼──┤

│21 │接地措施                 │√ │ │ │  │

├──┼─────────────────────┼──┼─┼─┼──┤

│22 │螺钉和接头                │√ │ │ │  │

├──┼─────────────────────┼──┼─┼─┼──┤

│23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

├──┼─────────────────────┼──┼─┼─┼──┤

│24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 │ │ │  │

├──┼─────────────────────┼──┼─┼─┼──┤

│25 │防锈                   │√ │ │ │  │

├──┼─────────────────────┼──┼─┼─┼──┤

│26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 │ │ │  │

├──┼─────────────────────┼──┼─┼─┼──┤

│27 │限温温度                 │  │√│ │  │

├──┼─────────────────────┼──┼─┼─┼──┤

│28 │保温温度                 │  │√│ │  │

├──┼─────────────────────┼──┼─┼─┼──┤

│29 │油漆件的湿热试验             │  │ │√│  │

├──┼─────────────────────┼──┼─┼─┼──┤

│30 │外观                   │  │ │√│  │

├──┼─────────────────────┼──┼─┼─┼──┤

│31 │热效率                  │  │√│ │  │

├──┼─────────────────────┼──┼─┼─┼──┤

│32 │保温时电耗                │  │√│ │  │

└──┴─────────────────────┴──┴─┴─┴──┘

说明:申请许可证的产品在下列情况下可免做安全项目的检验,只进行性能项目的

检验

  (1)获得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或

  (2)通过型式认可检验且检验报告在一年有效期内。

  附表2:    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样品抽样单

                       申请书编号:

┌──────┬──────────┬──────┬─────────┐

│申请单位名称│          │  地址  │         │

├──────┼────┬────┬┴───┬──┴─┬───────┤

│电    话│    │邮  编│    │主管部门│       │

├──────┼────┼────┼────┴─┬──┴─┬─────┤

│申请产品名称│    │申请规格│      │ 商标 │     │

├──────┼────┼────┼──────┼────┼─────┤

│抽样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 商标 │     │

├──────┼────┼────┼────┬─┴────┼─────┤

│ 抽样地点 │    │抽样数量│    │ 抽样基数 │     │

├──────┴───┬┴────┴────┴┬─────┴─────┤

│申证单位:     │抽样单位:      │备注:        │

│          │           │           │

│负责人:      │抽样人:       │           │

│          │           │           │

│  (申证单位公章)│     (公章)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

注:抽样单按申证单元填写,每单元一式三份,由申证单位、直属商检局和检测单位各执一份。签字盖章有效。

  附件二:    出口电饭锅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申证企业应交纳如下费用:

  1、申请费、证书费:

  每个申请单元100元申请费,每张证书10元证书费。申证单位应在领取证书前,将款付至中国轻工总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阜外大街分理处

  收款单位:中国轻工总会机关服务局

  帐  号:492-264003-14

  2、考核费:

  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企业每次500元,距离在200公里以外的企业每次1000元(不包括审查人员交通费)。

  注:距离是指商检机构与生产企业之间的距离。

  3、产品检测费

  (1)产品检测费按每个申证单元抽样检测的产品种类收费,收费标准按〔1992〕价费字496号文执行。

  (2)如根据合同等要求检测的产品,则按实际检测项目另行计收。

  (3)申证单位应在收到检测单位付款通知书后立即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