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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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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

(1995年9月14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14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促进其严格履行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独立核算的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均按本条例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其因辞职、辞聘、解聘、调离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
  第四条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济指标合同进行。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审计管辖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市、区、县(市)任命或者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分别由市、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
  第七条 市、区、县(市)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由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取得合法资格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离任审计,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企业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离任审计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离任审计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泄露被审计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
  (二)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在建项目的投资情况;
  (六)企业收益分配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由干部主管部门向审计机关或者社会审计组织提出离任审计申请或者委托。
  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撤职、解聘的,可以先撤职、解聘,后审计;辞职、辞聘的,可以先离职,审计后批准离任;工作需要调离的,应当先审计后批准离任。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委托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社会审计组织受理离任审计,应当与委托方签定《委托协议书》。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内审机构或者社会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应当组成审计组,并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离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对被审计企业的要求及审计组组成人员等内容。
  第十六条 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分别由审计人员所在的审计机关、内审机构的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审计组织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被审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一)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财产清查,资产盘存、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资料;
  (三)企业章程、经济指标合同或者协议、生产经营计划及重大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
  (四)离任人的述职报告或者工作总结;
  (五)离任人任期内单位年度财务报告;
  (六)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毁灭、伪造、转移和隐瞒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离任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组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对离任人作出审计评价,向申请、指定或者委托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查证报告,并送交被审计企业和离任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内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在审计中发现离任人有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行为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或者委托部门报告,并向同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离任人违反国家规定财政收支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罚款,并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出具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执行职务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二十三条 执罚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罚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二十四条 未按本条例进行离任审计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没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社会审计组织承办离任审计,按照规定的社会审计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2〕12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责任,特制定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一、对窗口成员单位实行按月考核
  中心对各窗口每月考核一次,考核设基本分100分,最高分110分。根据得分高低,前三位为“红旗”窗口。
  l、人员到岗情况(5分)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到岗办公,得5分。擅自脱岗半天以上,每人次每半天扣1分。项目联审会(或联合踏勘),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
  2、收退件管理(15分)
  严格按照收退件管理办法办理各项手续,得15分。可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已作收件处理,需要补件,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已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属联办件而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或未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每件次扣2分;收退件手续不规范、供送不及时,每件次扣2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扣2—5分。
  3、收费管理(15分)
  严格按中心服务指南的规定收费,得15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经查实每次扣3分;未经“中心”同意,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每次扣5分。
  4、限时承诺(15分)
  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各类事项的,得15分。超过承诺时限,每超一天每件次扣1分。
  5、办事结果(15分)
  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办结率和准确率达到100%,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扣1—5分
  6、档案管理(3分)
  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得3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经查实每起扣1分;资料缺失,每起视情扣1—3分。
  7、卫生保洁(2分)
  保持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得2分。达不到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上述扣分至小项分扣完为止。
  8、服务对象评议(10分)
  统一印发服务对象评议表,设置服务对象评议箱,根据服务对象评议结果,给予加分或扣分。“好”的加2分,“较好”的加1分,“一般”的不加分,“较差”的扣2分。
  9、窗口互评(10分)
  建立窗口互评制度,由中心各部门带队领导参评。参评人员综合评价“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6分,“较差”的不得分。
  10、其他(10分)
  凡有群众来信反映服务态度的,根据表扬或批评内容,经查属实,每件分别加或扣l一2分;凡反映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根据表扬或批评内容,经查属实,每件加或扣2—3分。本项加分不超过10分,扣分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
  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设基本分100分。
  l、思想品德(20分)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20分。有不文明言行,经查实每次视情扣l一2分;没有佩证上岗,着装不规范,每次扣1分;不服从“中心”指挥,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视情扣1—3分;服务对象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等不廉行为,经查实每次视情扣1—3分;情节严重的,视情扣10—20分。本项扣分至扣完为止。
  2、业务技能(20分)
  了解中心的各项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文字表达能力,得20分。在“中心”组织的业务考核中,不合格的扣5分;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经查实每起扣1分;政策执行不当,每起视情扣1—3分;协调不力,影响其他部门和服务对象开展工作,每起扣2分;文字表达不清,文字材料送发不及时,每起扣1分;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应独立完成的事项,每件次视情扣1—4分。本项扣分至扣完为止。
  3、出勤值勤(20分)
  严格执行中心的管理制度,得20分。
  (1)自觉遵守中心考勤制度,得7分。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旷工每半天扣2分。
  (2)自觉遵守各项会议制度,得7分。政治、业务培训,迟到每次扣0.5分,缺席每次扣1分;周例会,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
  (3)自觉遵守值班制度和值班纪律,得6分。值班时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值班人员不负责任发生不良后果,每次视情扣1—3分。
  上述扣分至小项分扣完为止。
  4、工作实绩(40分)
  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显著,骨干作用突出,得40分。所在窗口获流动“红旗”或有创造性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另行加分。
  (1)办理事项,准确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扣1—3分;
  (2)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3)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普遍表示满意,得10分。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查实每件视情扣1—3分;
  (4)窗口获流动“红旗”,每次每人另加2分;
  (5)有创造性成果或重大贡献,经中心认定,给予5—10分的加分。
  三、考核实施办法
  l、考核由中心业务督查处负责实施。值班人员须将值班检查结果按时送交业务督查处。
  2、成立中心窗口服务监督组,由中心各部门带队领导组成,分成若干个小组。考核结果须经监督组讨论通过,由中心领导审核后通报。
  3、年底根据窗口考核结果,评定年度“红旗”窗口3—5个。
  4、年底根据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确定“优秀”(同时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称职”、“不称职 ”三个等次,并根据不同等次给予相应的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

(2005年3月1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五届二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
2008年5月28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第六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金主要来自中央政府财政拨款,同时依法接受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有效运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发现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支持基础研究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的资助规划,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评审,管理资助项目,促进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营造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环境;

  (二)协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发展基础研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对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三)接受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相关工作,联合有关机构开展资助活动;

  (四)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资助机构和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国际合作;

  (五)支持国内其他科学基金的工作;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倡导公正、奉献、团结、创新的工作作风,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基金文化。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任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是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副秘书长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任命。

  第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委员二十五名。委员由来自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提名,报国务院审批。

  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委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

  第九条 全委会由全体委员组成,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委会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和咨询。全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提请全委会审议的事项须表决形成决议,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遇有重要事项,主任有权召开全委会。

  全委会的职责是:

  (一) 研究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

  (二)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四) 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五)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 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章程及其修正案;

  (七) 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委务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为有效。委务会议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务会议的职责是:

  (一)落实国务院部署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全委会的重要决议;

  (三)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四)审定年度预决算报告,批准年度资助计划和资助方案;

  (五)研究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一)研究落实委务会议决定事项;

  (二)通报委务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并督促落实;

  (三)研究落实主任交办的重要专项工作;

  (四)协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重要工作等。

  第十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其职责是研究、协调和部署具体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设置若干职能局(室)和科学部等管理机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不设科学技术研究实体。

  第十四条 职能局(室)主要负责组织制定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计划;综合管理资助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综合管理政务事务、队伍建设、财务与资产等事项;组织开展有关监督与审计。

  职能局(室)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科学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学科发展战略、优先发展领域和项目指南;受理、组织评审和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承担重要科学问题的咨询等。

  科学部主任由相关领域科学家担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科学部主任重点负责把握资助工作的学术方向。常务副主任重点负责科学部综合管理工作,其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征求主任的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立服务保障机构。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资助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资助国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科学基金发展规划、资助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 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

  第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确定资助类型和资助方式的原则是:

  (一) 有利于实现国家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二) 有利于支持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和创新研究;

  (三) 有利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四) 有利于促进基础研究与教育结合;

  (五) 有利于促进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六) 有利于促进区域科学技术事业协调发展。

  第二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第二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学科发展战略、优先发展领域、资助格局、人才培养以及科学部管理工作等重要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科学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由科学部主任兼任,委员由相关领域科学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般依照以下程序遴选和确定资助项目:

  (一)初步审查项目申请;

  (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

  (三)学科评审组会议评审;

  (四)委务会议批准。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资助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代表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动态调整和专家自愿等原则,遴选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建同行专家评审队伍和学科评审组或专业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科评审组成员由科学部提名,委务会议批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

  学科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两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资助项目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做出独立判断和评价。

  学科评审组还要重点评审非共识创新项目,结合总体资助战略提出资助建议。

  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特定要求审定或批准资助项目。

  第二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保障申请人和评审专家的权益,维护评审工作的公正性。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加强资助项目管理与监督,重点审查获资助项目的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年度进展报告,核准结题或组织验收,管理资助成果,推动成果共享等。

  第二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公布资助情况,宣传资助成果。

  第三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开展资助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执行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编制程序。年度预算经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严格执行预算,如有重大调整,须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报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资助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捐赠协议管理和使用接受捐赠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以人为本,营造有利于开发和利用人才资源的和谐环境,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坚持干部任职标准,规范干部任用制度和程序,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三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适合科学基金特点的岗位管理制度,科学设岗,按岗选人;实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人员任用方式,实行内部轮岗和外部交流制度。

  第四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保障员工享有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相适应的保险福利待遇,实行与学术性管理特点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第四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结合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人员素质。

  第四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密切联系科学家,真心依靠科学家,热情服务科学家,自觉维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声誉。
第七章 监 督

  第四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监察、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科学技术界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完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规章制度;

  (二) 受理有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投诉和举报,会同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

  (三) 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及实施等环节进行监督;

  (四) 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开展科学道德宣传、教育及有关活动。

  第四十五条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聘任。主任、副主任为当然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形成决议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监督委员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八章 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七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等原则,积极开拓合作渠道,营造有利于国际(地区)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国际形势和国家外交与科学技术政策,遵循基础研究规律,制定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战略规划,促进实质性国际合作,提升我国的国际科学技术竞争力。

  第四十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通过资助合作研究、学术会议、人员交流等多种形式,支持我国科学家广泛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第五十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积极开发和利用海外智力资源,吸引海外科学家参与国内基础研究,促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印章由国务院制发。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周围环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字样。

  第五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英文名称为Nation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缩写为NSFC。

  第五十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后生效,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