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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播影视科技工作要点

时间:2024-07-12 06:5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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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播影视科技工作要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9年广播影视科技工作要点

  2009年广播影视科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宣传部长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广播影视局长会议的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广播影视科技工作全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提高安全播出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内容传播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监管能力,继续推动广播影视大发展大繁荣。
  一、强化安全运行管理,构建完善安全运行保障体系
  进一步完善安全播出运行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提高安全播出水平,着重做好重要节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的安全播出工作。加强安全播出运行质量监督,加快出台安全播出管理规范,大力推进安全播出运行管理考评工作。加强重点设施的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建设,加快技术更新改造,完善播出、应急备份、调度指挥、监测等技术系统,通过高新技术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继续开展风险评估、等级保护等信息安全工作,编制各专业风险评估指南和制定等级保护标准。进一步加强安全播出薄弱环节管理,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消除影响安全播出隐患。做好人员培训,加强安全播出管理政策规范操作技能、应急处置、应知应会等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力推进重点工程,构建完善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保障农村群众广播影视基本权益,按照“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可行、保证长效”的原则,统筹各种技术方式和手段,加快完善覆盖网络和技术保障体系,全力推进村村通、西新和农村电影放映等重点工程,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加快实现由工程建设向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转变。
  继续推进村村通工程。以直播卫星应用为重点,加快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村村通”工程建设。力争提前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同时着手编制20户以下“村村通”的建设方案。继续推进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工程,巩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任务去年已提前完成的成果,加强运行维护、监测和管理,确保覆盖效果。各省、地市、县要按照国办发(2006)79号文的要求,抓紧做好本级广播电视节目的无线覆盖工程规划和建设,大力提高农村地区广播电视无线覆盖水平。妥善处理好直播卫星和其他技术方式特别是有线电视的关系,既要保证公共服务,又要充分考虑各地差异,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结合村村通工程建设,继续推进县乡广播电视垂直管理。继续做好辽宁试点,总结经验,推动利用广电有线网络和直播卫星建立农村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继续推进西新工程建设。争取年底完成西新工程第四期第一阶段工程建设任务,扎实推进第二阶段工程建设,同时着手编制下一期方案。不断加强运行管理和监测调度,确保西新工程发挥实效。
  继续推进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以推广数字化放映为重点,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完善体制机制,力争新增1万个以上农村数字电影放映队,基本实现700万场次的公益放映目标。
  三、加快推进数字化,构建完善现代广播影视传播体系
  以数字化为龙头,运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媒体,运用高新技术发展新兴媒体,统筹无线、有线、卫星、互联网等各种传播手段,坚持技术改造与业务开发并重、建设网络与完善服务并重,努力推进广播影视数字化、网络化、现代化,加快构建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安全可靠的广播影视传播体系。
  加快发展高清电视。推进现有电视频道节目实现标清电视与高清电视同播,逐步实现标清电视向高清电视的过渡。大力加强高清节目制作,加快现有演播室和制播系统的高清化改造,加强数字高清节目制播能力建设。加快高清电视节目储备,从单个系统、个别栏目制作高清节目,向全台高清系统转换,注重培养高清节目制作人才,为高清频道的开办奠定坚实的基础。推动标清电视与高清电视同播,鼓励有条件的电视台把现有的频道节目以标清与高清两种方式同时播出,增加高清频道和节目内容。加快制订传输高清电视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统筹有线网络、地面无线、直播卫星等多种传输覆盖手段,推动高清电视通过各种途径进入千家万户。加快制订高清接口标准、音视频编码标准、版权保护标准等,大力推动高清电视接收终端的普及,促进我国高清电视健康快速发展。
  继续推进电台电视台数字化网络化改造。以数字节目生产为核心,加快改造工艺流程,改进运行和管理方式,提高节目制作播出的质量和效率;盘活已有节目资源,生产多种格式、多种形态的节目内容,满足多种播出平台和传播手段对节目内容的需求。
  继续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加快数字化整体转换和网络双向化改造步伐,积极采用硬盘机顶盒等方式,推动有线电视向双向、交互、多功能发展,提升网络业务承载能力和竞争能力。建立完善有线数字电视服务体系和质量监管体系。把以人为本、用户至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业务开发,丰富业务形态,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规范,制订《有线数字广播电视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加快建立与数字化相适应的有线电视技术体系、业务体系、服务体系和管理体系。
  加快无线广播电视数字化步伐。充分利用现有无线台站资源,实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工程,按照“全国统一技术平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管理”的要求,分阶段逐步实施。采用“模数同播”的方式,建设以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全国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今年,率先在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开播地面数字电视,重点开展标准清晰度电视业务,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展高清晰度地面数字电视业务。继续扩大数字声音广播技术试验,研究制定广播数字化发展规划,加快声音广播数字化进程。
  大力提高电影数字化水平。继续推动电影数字化进程,加大数字电影制作、发行、放映技术的研究力度。进一步完善数字电影标准体系,推动建立数字电影综合服务体系。推动国有大型电影数字化基地建设,全面提高电影数字制作、发行、放映水平,完善中影数字基地建设、运营和管理,多出成果、多出效益、多出人才。加快推动电影数字化发行和放映,充分利用卫星传输、网络传输和数字硬盘传送等方式,提高发行服务的效率和水平。鼓励发展城市2K数字电影厅,扶持中小城市二级市场中档技术数字电影厅建设。进一步加快电影数字节目中心集成服务平台建设,加快电影档案影片数字化修护工程的实施进程,启动建立电影数字多媒体档案馆。
  突出抓好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发展。按照“天地一体、星网结合、统一标准、全国漫游”的要求,继续抓好技术、运营、内容三位一体的试验。抓紧组建全国和各省级运营主体,启动市级运营主体组建工作。依托现有的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资源,加快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网络建设,优化完善目前已建成的150个城市覆盖网络,建设其余地级市覆盖网络。加快业务开发,在现有广播、电视基础业务的基础上,推出报纸、杂志、视音频推送、电子业务指南、紧急广播、股票信息、交通导航等各项多媒体集成业务,实现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的全业务形态。积极探索产业化运营模式,创新体制机制,调整利益关系,严格规范管理,走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道路,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上一个新台阶。
  加快网络广播电视等新媒体发展。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等新渠道,积极开展网络广播、网络电视、IP电视、手机电视等新业务,探索符合高新技术应用特点、符合新媒体传播规律的发展之路。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把发展新媒体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发展新媒体作为提升传播力的重要途径,努力成为新媒体发展的主力军。中央三台要进一步办好央视网、国际在线、中国广播网网站,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新媒体内容产业,努力满足多种平台、多种终端的需求,抢占新媒体发展的制高点。
  四、提高创新能力,构建完善广播影视科技创新体系
  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面向广播影视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引领未来发展的重大课题,集中力量、加大投入、精心组织、重点突破,加快构建完善广播影视科技创新体系。
  加强自主创新。加强安全播出、数字媒体内容、下一代网络等关键技术和面向融合的共性技术研究,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加强具有带动产业发展、推动民族工业进步的战略高技术研究,提高创新能力。认真落实与科技部签订的《国家高性能宽带信息网暨中国下一代广播电视网自主创新合作协议书》,以有线电视数字化和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发展成果为基础,以“高性能宽带信息网”核心技术为支撑,大力推动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抢占科学技术制高点,把握未来发展主动权。
  加强战略研究。建立完善广播影视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机制,紧密结合广播影视科技发展规律,提出前瞻性、战略性、关键性的研究与规划课题,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完善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传输、覆盖等领域的技术政策和技术体制,调整结构、优化布局、提高效率,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协调发展。
  加强标准和应用技术研究。强化广播影视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面向广播影视数字化及新兴媒体发展需要,完善标准研究机制,加快标准制定,全面推进数字广播影视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加快技术革新,立足解决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着重抓好无线电台站自动化、电台电视台台内信息共享、联动等问题。
  创新研究体制和机制,实施科技人才战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中央和地方相结合,广泛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建立开放、合作、共赢的科技创新机制。
  重视科技队伍建设,加强科技骨干人员的培养,逐步提高其业务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科技管理队伍。注重培养战略型科技专家、科研带头人等高层次、复合交叉型人才,形成结构合理的科技创新团队。
  五、整合监管资源,构建完善广播电视技术监管体系
  依靠高新技术手段,建立广播影视统一监管平台,提高技术监管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实现对不同播出形态的广播电视业务进行“全方位、全业务、全频段、全天候”的监管,为强化安全播出、提高传输覆盖水平、加强科学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在进一步完善无线、有线、卫星等传统广播电视监测手段的同时,将地面无线数字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广播电视、IP电视、手机电视、互联网音视频广播等新业务、新媒体纳入监测范围,充分发挥监测为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和发展服务的作用,切实为行业监管、行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抓紧推进总局广播电视监管中心建设,整合监管资源,理顺监管体制,建立集技术监测、节目监管和安全指挥调度于一体的监管体系,实现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统一、科学、有效监管。
  六、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加强科技管理和队伍建设
  修订、完善广播影视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针对技术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统筹无线、有线、卫星、互联网等各种技术方式和手段,统筹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满足事业、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
制订并贯彻落实广播影视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在重点工程、政府采购、设备招投标等工作中强化技术质量管理。
  依法加强广播电视覆盖网管理工作,做到令行禁止、严格管理。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制,对本辖区内擅自改变技术参数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广播电视覆盖网管理纪律,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面向社会公布频率频道表,接受听众和观众的监督,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加强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建设,着力提高科技人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队伍的业务素质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广播影视的基本知识、基本情况、基本规律和基本技能培训,特别要加大新业务、新技术的培训力度。在领导班子建设方面,注重培养和任用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在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加强配备业务精通的骨干。加强作风建设,广泛开展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教育,克服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不思进取、自私自利等不良倾向,做到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




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为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发展我省经济,现将《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印发给你们,望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国发[1986]76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
的规定》(国发[1986]95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措施
第一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降低中方职工的劳务费用。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仍按当地同行业职工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规定办理。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所提住
房补助基金留企业,用于解决本企业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二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场地使用费,凡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凡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者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对先进技术企业,经企业所在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可免
收场地使用费五年,对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企业,可免收场地使用费五年。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础设施费,只收增容的实际工程费。
第三条 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优先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条件和通信设施,按照当地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对上述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凡我省能够供应的,按照合理价格优先供应。供应不足的,可由企业组织进口解决。
第四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前款条件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产品出口企业,免缴
地方所得税七年。
第五条 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类企业自投产获利的年度起,免缴地方所得税八年。
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五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当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和地
方所得税税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不以现汇形式汇出,而用于购买我省的产品替代时,在同等价格、质量要求条件下,优先供应。这部分产品出口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举办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解决其外汇平衡问题,可以实行综合补偿的办法。经批准,外国投资者可将获得的利润人民币,用于购买我省外贸出口计划外或者完成收购计划后的产品出口。这部分产品出口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一条 对先进技术企业,凡近期内外汇不能平衡的,可由省和企业所在市、地拨出部分外汇调剂解决。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在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相互调剂外汇余缺。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年限,作为重点项目予以保证。其工程施工、建筑费用,按照省内同行业国营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十三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行固定资产递减余额折旧法。所提折旧费可用于归还技措贷款。余额折旧率规定为:建筑物百分之十五,机械设备百分之二十,交通工具和电子仪表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余额落到原值的百分十,则停止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十四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方职员,在山东省境内因公出差,其食宿、交通(包括飞机、火车)和邮电的收费标准与国内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可以用人民币缴纳费用。有关企业和单位,可凭外商投资企业介绍信或本人在合营企业的工作证,给予优惠待遇。到省外因公出差,上
述各项费用由企业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核销。
第十五条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的自主权。企业有权依照合同、章程制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有权建立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他经营管理制度,决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财务收支预算;有权对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自主定价;有权确
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制定津贴、奖惩制度;有权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但须向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有权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聘用或者辞退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有权拒付对企业的乱摊派和不合理负担。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举办的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13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应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与税额见附表。
外省市在我省营运的车船,应在经营所在地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除《条例》第三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一、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非营业用的其他非机动车船;
二、为便利残废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
三、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
四、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五、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六、对因损坏、检修、待报废以及停驶的车船,凭公安车管部门的停驶手段,在停驶期间免税。
第四条 汽车拖车的税额,按照载重汽车税额的七折计征车船使用税;拖拉机的税额,按机动车载重汽车税额的五折计征车船使用税,拖轮按每马力折合零点五吨计算净吨位。
客货两用汽车,只就载货吨位征收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缴纳车船使用税有困难,需要减税、免税的,可根据我省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给予减免税。
第六条 企业及应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的车船,应由使用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对免征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车船,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车船使用税。
条七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税款于三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的税款于九月份征收入库。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及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公安车管机关审验车辆时,税务部门应该参加,检查纳税情况,对不按规定纳税的车辆,不发给验车合格证。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从《条例》实施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船 舶 税 额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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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计 税 标 准 │ 全年税额 │ 备 注 ┃
┠──┼──━━─━───┼──━──┼───────┨
┃ 机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按净吨位计征 ┃
┃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 ┃
┃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 ┃
┃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 ┃
┃ 船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 ┃
┃ │10,001吨以上 │每吨5.00元│ " ┃
┠──┼─────────┼─────┼───────┨
┃ 非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按载重吨位计征┃
┃ 机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 ┃
┃ 动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 ┃
┃ 船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 ┃
┃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 ┃
┗━━┷━━━━━━━━━┷━━━━━┷━━━━━━━┛

附表二:
车 辆 使 用 税 税 额 表
┏━━┯━━┯━━━━━━━┯━━┯━━━━┯━━━━━━━┓
┃类别│项目│计 税 标 准│计税│全年税额│ 备 注 ┃
┃ │ │ │单位│ │ ┃
┠──┼──┼───────┼──┼────┼───────┨
┃ 机 │ 乘 │10座以下 │每辆│ 60元 │ ┃
┃ │ 人 │11座至30座 │ " │120元 │ ┃
┃ │ 汽 │31座至50座 │ " │180元 │ ┃
┃ │ 车 │51座以下 │ " │240元 │ ┃
┃ 动 │ 电 │ │ │ │ ┃
┃ │ 车 │ │ │ │ ┃
┃ ├──┴───────┼──┼────┼───────┨
┃ │ 载重汽车、拖拉机 │每吨│ 42元 │按净吨位计算 ┃
┃ 车 ├──┬───────┼──┼────┼───────┨
┃ │ 摩 │轻 骑 │每辆│ 24元 │ ┃
┃ │ 托 │二 轮 │ " │ 36元 │ ┃
┃ │ 车 │三 轮 │ " │ 50元 │ ┃
┠──┼──┼───────┼──┼────┼───────┨
┃ 非 ┃ 畜 │单套胶轮车 │ " │ 12元 │ ┃
┃ │ 力 │双套胶轮车 │ " │ 18元 │ ┃
┃ │ 驾 │三套胶轮车 │ " │ 24元 │ ┃
┃ 机 │ 驶 │四套以上胶轮车│ " │ 28元 │ ┃
┃ │ 车 │ │ │ │ ┃
┃ ├──┼───────┼──┼────┼───────┨
┃ 动 │ 人 │排 子 车 │ " │ 8元 │ ┃
┃ ┃ 力 │小 平 车 │ " │ 6元 │ ┃
┃ │ 驾 │三 轮 车 │ " │ 4元 │ ┃
┃ 车 │ 驶 │自 行 车 │ " │ 3元 │ ┃
┃ │ 车 │ │ │ │ ┃
┗━━┷━━┷━━━━━━━┷━━┷━━━━┷━━━━━━━┛



198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