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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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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的通知

法〔200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为全面贯
彻落实中央重要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工作职能,为农业农村工作大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现就进一步做好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中央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为做好人民法庭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制定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为了做好2009年的农业农村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2009〕1号文件中指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上述中央方针政策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农业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我国的人民法庭,95%在农村,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把抓好人民法庭工作作为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党中央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好,务求取得新成效,作出新成绩。

二、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质量水平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这一重要的司法政策性文件,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农村改革创新的大力推进和农村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加强对现代农业的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积极稳妥开展工作,通过司法手段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继续强化制度落实措施,确保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等方面作出了全面部署。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现、全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为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等目标要求。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能否跃上新台阶,取得新进展,关键在于认真执行好以上部署和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以落实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文件要求为重点,谋划好、开展好2009年的人民法庭工作,全面提升人民法庭工作质量水平,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作出积极贡献。

三、以保增长为目标,为加强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牢固树立和不断强化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意识,依法加大对破坏、侵占耕地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破坏、侵占耕地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实现“用途管制、节约利用、严格管理”的耕地保护目标。

(二)着重审理好涉及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纠纷案件,均衡确定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流转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注意做到维护农产品生产各要素配置生产、交易秩序与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重,切实落实平等保护的法制原则,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生产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涉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维护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者利益。注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避免案件审理影响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以保护农业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为目标,依法加大对破坏以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行为的制裁力度。

(四)依法维护农民合作组织等农村新兴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相关新类型案件审判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按照有利于提高农业市场集约化和组织化的原则开展审判工作,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和农业经营方式转变。

四、以保民生为关键,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农民群众幸福安康打下坚实基础

(一)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维护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能。把农民依法享有的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落到实处,实施全方位的司法保护。要高度重视及时纠正、制止侵害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土地承包经营各项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避免因其成为失地农民所导致的社会风险。

(二)审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案件,及时化解可能激化的矛盾。对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主动寻求党委、政府、人大的领导、配合与支持,以农民群众听得懂、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注意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好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与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关系。在审理涉及农民工维权纠纷案件过程中,不能将农民工权益保护与企业生产健康发展对立起来,既要保护农民工的眼前利益,也要着眼于保障农民工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在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促进企业生产的健康发展。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以及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各个方面,引导和树立城乡平等的社会观念,为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作出积极努力。

(四)在审理农民工返乡创业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案件时,要加大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创造有利条件,是当前人民法院农民工工作的重点内容,更是2009年人民法庭工作中的关键环节。要站在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积极探索、稳步推进返乡创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制度措施,为农业稳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积极贡献。

(五)对因经济利益和民生等问题引发的劳资、债务、合同纠纷,要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等方法,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努力实现互利共赢。在案件执行工作中,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员工生计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全力消除因不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引发的经济、社会风险。下大力气组织开展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探索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五、以保稳定为重点,为农村改革创新的大力推进,农村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加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的要求,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基本要求开展工作。落实分类指导原则,因地制宜大力开展巡回审判。以维护稳定为目标,全面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贴近群众的优势,使每个人民法庭都成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强堡垒。

(二)依法充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保障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各项权益的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要深刻认识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各项权益的重要意义,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各项权益为重点,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着力化解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基本矛盾。

(三)严格执行法律、国家政策规定,规范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大力推进农村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按照《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以促进流转市场的建立健全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目标,审理好承包土地的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相关纠纷案件。要通过规范、保护来促进流转,不能片面强调促进流转而忽视甚至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及时总结调解经验,努力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水平,积极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和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通过司法调解解决案件纠纷,促进当事人之间诉讼关系的协调、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司法服务关系的有序,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

(五)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不能因审判和执行工作诱发不稳定因素。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是有机统一的整体,要以符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为标准开展人民法庭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尤其要注意纠正将三个效果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法律效果而不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错误认识和做法,确保执法办案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积极协调各种矛盾化解手段之间的配合与衔接,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完善。努力提高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水平,实现手段和方法的创新,促进人民调解效果稳步提升。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其他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安宁。

(七)认真做好农村涉诉信访工作,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全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对上访人的救助基金制度。加强源头治理,落实诉访分离制度,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

(八)有效探索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新途径,尝试建立司法协理网络。按照《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司法协理员和司法协理网络的作用,及时了解农村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多措并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六、积极主动开展法律服务,最大限度推动农村社会依法治理和全面进步

(一)纠正机械理解司法被动性的不正确认识,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出发,积极开展法律服务。要创新法律服务形式和途径,变被动为主动,大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审判活动等各种有效形式,把法制宣传教育同农业、农村、农民的具体情况紧密联系起来,不断提高农村社会法治观念与水平,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联系广大农民群众、满足农民群众司法服务需求的重要阵地和平台,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推进农村社会依法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高度重视和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对农村社会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注重保护重合同、守信用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表彰重信守约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司法手段,倡导崇尚科学、诚信守法、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促进农村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

七、认真执行“五个严禁”规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

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各级人民法院在抓人民法庭队伍建设中,要以认真执行“五个严禁”规定为重点,建立并严格执行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深入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尤其要用发生在身边的违法违纪案例教育广大干警。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不适宜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干警,要坚决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依纪处理。必须做到令行禁止,切实有效地预防腐败现象发生。通过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公正高效的司法作风,不断提高人民法庭在广大农村的司法公信力。

2009年是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工作极为关键的一年,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在2008年工作的基础上,以积极的态度狠抓人民法庭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研究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有针对性的工作规划和落实意见。对当地人民法庭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认真研究分析成因和对策,必要时及时层报。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TC与劳教戒毒模式的比较研究
——兼论两种模式的冲突与协调


江苏省句东劳教所 李 颖

TC(Therapeutic Community)即治疗集体(或治疗社区),是美国戴托普(DAYTOP)国际公司建立的从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等多学科结合角度对药物滥用者进行治疗及善后服务的自愿戒毒模式,是目前国际上影响较为广泛的戒毒模式之一。劳教戒毒是我国强制戒毒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戒毒业务由专门劳教戒毒所和综合性劳教所中设置的戒毒大中队负责执行。
一、 TC与劳教戒毒的运作理念
戒毒模式运作理念着重体现在治疗手段的属性定位、治疗对象的身份定位和治疗效果的评价定位三个方面。
1、治疗手段的属性定位
TC的治疗手段实际上是一种方法体系,也是一个手段流程,既有同一阶段(横向)的不同方法,如“治疗社区”阶段中的“职能工作”、“小组活动”、“个案处理”(等行为及心理学方法);也有不同阶段(纵向)的不同手段,如“治疗社区”中的“职能工作”与下一阶段“重返社区”中的“洗车场”。每一种方法、每一段流程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与功能,如“治疗社区”阶段中的方法着眼于促进“人格的成熟,心理的康复,为‘重返社区’打基础”;“重返社区”阶段中的“洗车场”在于“让居住者学习一种新的职业态度及能力,为回归社会作准备”。而整个(纵向)流程的功能则体现在“当居住者重返社会时,他将发现社会的这些要求正是在治疗社区中所学习和体验的。居住者将……摆脱吸毒者亚文化群体,恢复主流社会生活态度,从根本上改变人本身,从而戒除毒瘾……”可见,TC的治疗手段强调对居住者“生理脱毒、人格成熟、心理康复、职业态度的养成、职业技能的形成”的恢复性救助,从而为回归社会打基础、做准备,即侧重于“康复”。
而劳教戒毒中的治疗手段大多(或仅仅)表现为生产劳动,其追求经济效益的功利性效应不可避免地波及到了执法与行政管理中,如民警工作绩效考核、执法活动中生产效益的单纬度评价标准论。即治疗手段仍停留在传统的缺乏现代矫正意义的层面——社会本位的治安防控,而非公民权利本位的罪恶习性的矫正与生存技能的恢复或培养——“给你一次重新做社会主人的机会”——以惩戒功能的弱化,救助功能的凸显,社区关系的修复,与被害人关系的改善为基础,类似于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切纳市建立的首个“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计划”(Victim-Offender Reconciliation Program)为典型的恢复性司法。于是,惩戒成了其治疗手段(生产劳动)功能性的重要且主要体现,铁窗、铁门、高墙便成为这一功能的器物态必然或标志。
2、治疗对象的身份定位
TC首先认为药物滥用者是一位因吸食不良物质,其人格和心理发育受阻,甚至倒退,必须得到无微不至的关怀的病患者,所以在注重生理恢复、心理康复的同时,更主张“给予他们‘有责任的关心和爱’,相信‘人是可以改变的’”。这是TC治疗的基础,基于这种融洽、信任和关爱,居住者便能够主动地按照医生的要求改变自己的行为、思想、情感,努力挖掘“个人经历”这一重要资源,充分利用“成就”、“成就感”这种动力体验,坦然接受来自医生以各种方式实施的激励和鼓励,自觉效仿为己树立的“成功个案”,从而树立信心、坚定信念、保持操守——这便是TC治疗中成功的良性互动,也是目前我国强制戒毒模式所欠缺的品质。
劳教戒毒的首要规定性是对吸毒违法行为的惩戒,戒毒功能次居其后。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戒毒对象首先被贴上了违法行为人的标签,而不是TC中应受医生呵护的“病患者”,受到否定性评价的不仅仅是其行为,还包括整个人本身。
3、治疗效果的评价定位
TC对居住者是以生理恢复、心理康复、良性行为方式的形成为评价指征的,评价指征以健康问卷、心理测试量表、行为量表等实证研究成果为理论支撑,其测量指标是经过大量调查问卷、临床实践、统计学处理的量化数据表达,具有较高的信度与效度。
劳教戒毒模式对治疗(改造)效果的评价则仍然定位在传统管理模式中规定的日常行为表现、劳动定额的完成及在各类竞赛活动中的特别表现上,将劳教戒毒人员的戒毒成效课以传统评价标准,而非实际的戒断情况,是很不科学的。这就与TC形成了鲜明的评价反差。
二、TC与劳教戒毒的价值内涵与价值目标
1、价值内涵中的传统与现代
笔者以为TC的价值内涵应包含“生物—医学—行为模式”的治疗理念。传统戒毒疗程(当然地包括强制戒毒),无论是治疗方案的综合性,还是控制手段的多样化,实际上都只完成了戒毒的初始步骤——生理脱毒,单纯的生理脱毒并不能使戒毒人员真正戒除毒瘾,忽略的却是更为重要的生理脱毒之后心理、行为、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康复治疗。药物成瘾不能仅仅归因于生理依赖,而要着力解决也着实难以解决的是由诸多复杂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心理或精神依赖。“生物—医学—行为模式”为我们提供了崭新也更为广阔的视野——从生物学领域寻求致瘾诱因、致瘾因素、成瘾机制、成瘾表征,在医学平台探索戒除路径、戒断方案、戒断医学评估,并将倡导建立健康行为模式作为戒除毒瘾、保持操守的戒毒工作的重要内容。
与TC截然不同的是,劳教戒毒的价值内涵却表现在预防,体现于教养。劳动教养“预防”功能的价值定位缘于法规制定时的治安形势及政治需要,在被赋予戒毒使命时,并未做好制度上的准备,使得劳教戒毒也沿袭了母体(劳动教养)的“性格”——预防——将对吸毒违法行为的打击仅仅定位在维护“社会主义的良好秩序”上。时至今日,预防的“性格”依然如故,这只是一个层面。另一层面便是教养,教养的提出既缘于处理“不够判刑,但又游手好闲、违反法纪”的“坏分子”的政治需要,也传承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教养哲学,又深受马克思改造人的学说与中国预防犯罪实践的影响。正因此,劳动教养被赋予了中国特色的内涵。与预防功能不同,教养被赋予了新时代的意义,日渐突出其现代矫正内涵:“……以教育感化为主,并辅以治疗,制裁为次;通过教育、医疗,使违反法律的人又成为合格的公民回到社会,而不是要消除、隔离、报复他们……”
于是,便呈现出TC与劳教戒毒的价值内涵之间、劳教戒毒中预防与教养层面之间,传统与现代元素相互碰撞、相互交织的景象。
2、价值目标里的碰撞与默契
TC(美国戴托普国际公司)是非盈利性民间组织,运作经费全部来自于民间捐赠,其设立与运作也完全是一种民间行为,居住者可以免费入住接受治疗。TC的价值目标在于使每一位前来治疗的药物滥用者摆脱毒品的困扰,恢复生活的本能,即致力于追求个体社会功能的恢复与发展,人格心理的成熟与完善,行为模式的建立与促进,而不在于赢利多寡、获益贫丰。
作为政府行为,劳教戒毒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采取劳动教养的办法,将这些人员……放到国家指定的地方,替国家做工……并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工作……”沿用的仍然是传统范式化改造,这与TC着重个案化治疗有着理念上的差异、观念上的区别、操作上的不同。(“个案化矫正”与“个别教育”也有着上述区别,并非同一概念或近似概念。“个案化矫正”首先注意并寻找个体差异,认为差异性是制订矫正方案、实施矫正计划的前提或基础,并将差异作为解释行为异常、思想波动的根据。而“个别教育”只是一种教育形式,与“集体教育”相对应)可见,劳教戒毒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一系列教育形式与方法——“使善者从风而向化,恶者革面而洗心”,“矫正一切可以矫正者,不可矫正者不使为害”,从而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个注重微观个体,一个关注宏观社会,可见,劳教戒毒的价值目标是继“理念、观念”之后,与TC的又一次碰撞,当然这与他们各自所代表的立场与利益群体的不同是密切相关的。
有碰撞,也有默契。在个体矫正层面上,二者终于趋向了一致,只不过是目标与手段的区别罢了——TC是以个体矫正的实现为目标的,而劳教戒毒却视之为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手段,从而,也显现出了中西方教养哲学中人文涵蕴的差异。
三、模式运作要素的比较分析
要分析模式的作用机理,就要认真剖析其要素。笔者从模式的启动、成员组成、模式制度、激励机制等要素入手,比较分析两种戒毒模式的特点,揭示差异,探求规律,为运作理念的借鉴、模式要素的移植提供理论先导。
1、模式的启动
TC的启动是以吸毒人员的自愿申请为标志的,但申请的提出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加入TC。能否加入,要看院方组织的“接诊结果”和“全体家庭成员”的“去留决定”。TC规定,凡进入治疗社区的病人除要接受毒品安全检查外,还要接受由工作人员、协调员、组长、新成员组成的“接诊”组进行的“检查”或“反省”,“接诊”后由“全体家庭成员”依据其行为表现和工作态度决定其去留问题。
劳教戒毒模式的启动与劳教机关并没有关联,而由审批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决定。与TC有着本质区别的是,劳教戒毒具有行政执法的性质,这是由劳动教养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病人”的自愿申请并不能启动劳教戒毒模式,而是必须首先有“复吸”这一违法行为的存在,由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劳教戒毒机关只负责执行。这也是我国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的重要区别。
简言之,劳教戒毒模式的启动是以审批机关对“复吸”违法行为人劳动教养决定的宣告为标志的。
2、成员组成的比较
TC中的成员,按照职务高低不同可分为协调员、组长、领班、组员。工作人员有行政管理人员、医生、心理咨询师、护理人员及志愿者。
劳教戒毒模式的成员,即劳教戒毒人员,一般没有上述职能清晰、责任明确、严格系统的内部分工。所谓分工,也仅仅是习艺劳动中不同流程与岗位的简单划分与设定。至于其工作人员即是指从事劳教戒毒工作的警察。
两种模式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等级”之同,也有“处遇”之异:如,均设定了一定梯度的地位等级,TC称之为“金字塔”式“特权”等级,劳教戒毒模式谓之“管理等级”,并且不同等级分别兑现不同处遇,设立目的在于通过等级梯度差来调动成员积极性。区别是,两种模式中成员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不一致。TC中,不同等级成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指令或支配关系,如“协调员”有向下级发出指令性任务的“权力”(姑且称之为“权力”,实质上是一种公共认可的规则约束,即不具备产生“权力相对人”权益损耗的权威,TC“权威”的产生基础在于成员都认可一个约定的类似于法律的规则),而劳教戒毒中,成员之间不存在“上下级”,甚至“指令性、支配性”关系,他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处遇的差异,当然,这又和所内非正式群体如班王组霸、地域性帮派对其他成员的“指挥”、“支配”性质不同。
另一重要之别是,TC的居住者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角色有单向转换的可能,即居住者通过自己出色的表现——操守的长久保持——可以转换成为工作人员,如“咨询员”、“同辈辅导(人员)”,现行工作人员中有不少就是由前居住者或担任过协调员的高级居住者担任的。而劳教戒毒中不存在这种情况,劳教戒毒人员即便表现再出色,也不可能担任其工作人员——警察,但可以协助警察做好其他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3、模式制度的比较
两种戒毒模式制度的比较,限于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戒毒流程)等内部管理规则范畴,笔者以为在法律制度方面不具备可比性,因为模式的建立分属不同领域——一个民间投资、管理自治,一个政府设立、依法管理。TC的制度特色是将工作人员与居住者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化与标准化,并建立了与之匹配的奖惩监督机制。如“行为准则”中“社区工作人员守则”、“戒断宿舍管理规则”、“治疗社区宿舍管理规则”就是对工作人员与居住者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既规范职务作为,也调整个人行为;既明确公共事务管理,也强调个人内务规范。再如“社区管理机制”,既有不同事务组的事务安排,也有不同职务人员的职责内容;既有特权设置,也有约束措施。整个条款语言简洁、内容通俗,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与TC不同,劳教戒毒仍旧沿用普通劳动教养制度体系,其相关制度(法规除外)大都以“部令、规定、准则、通知、办法、实施意见”等形式公布并形成体系,特点是形式多样、内容庞杂,涉及场所安全、所政管理、教育改造、执法执纪、队伍建设、生产管理、生活卫生等各个方面,制度综合性强、管控面广、层级鲜明,但因实际因素纷繁复杂,一些制度规定可操作性相对较差。
4、激励机制的比较
如上所述,TC成员之间存在着一种“金字塔”式等级关系,地位的等级差异,解决了TC成员矫正的动力系统问题,而差异形成的目的论,则一直是激励机制所要解决并力图完善的课题。TC认为,“金字塔”格式的运用,实际上是以“特权”的形式反映居住者的工作、情绪、情感、压力、挫折感、即刻满足心理、应付困难的能力,以此促进居住者端正行为态度、匡正行为偏差、改善应激心态——运作实践也肯定了这种激励机制的积极功效。比较出彩的是,TC巧妙地将极富“亲和力”的奖惩措施糅合到了行为管理中,如对违反“戒断宿舍管理规则”的居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洗碗或冲厕所1~3天的处罚,不服处罚的,可以上升处罚等次——“严厉批评”(talking-to)直至“剃头”(hair-cut),最严厉的莫过于“开除出院”——劝其放弃此次治疗——“自己没有给自己机会”。可见,这样的处罚更富感性、更显亲和、也更具成效——让居住者们自觉通过自己的出色表现赢得尊重、获得“升迁”,而不是“永久性”地被贴上“违法行为人”的“标签”。与此同时,我们应该反思劳教戒毒模式中的管理措施,比如,惩罚手段的过多运用,损伤的是戒毒者的积极性(动力系统),从而,削弱了戒毒的能动性,抑制了潜能和积极因素的开发与利用……除惩罚机制外,劳教戒毒模式也有奖励措施,但因戒毒工作的特殊性,这些措施的适用标准只是满足了普通劳教管理的需要,大多不适用于戒毒流程,如生理康复、体能恢复阶段就不能以是否完成劳动定额的标准来衡量和考察心瘾的戒断情况。
四、劳教戒毒模式的未来展望
(一)理念定位——执法思维反思
劳动教养制度已由过去“游民改造”、处理“坏分子”的政治策略,发展至今天稳定社会治安的调控措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战绩,尤其针对以吸毒为典型的社会顽症的整治和以“法轮功”为代表的邪教的取缔,更凸显了其不可轻蔑的生命力,但在“法治”的拷问下——“功利性”能否作为“合法性”的存在依据——作为其子系统的劳教戒毒也难辞其咎。因此,立法才是劳教制度改革的出路,但首先要解决的还是理念定位,实务中,问题突出表现在人本和法治理念的淡薄甚或缺失。
关于人本理念
笔者以为,劳教戒毒人员个体首先是独立的人——不是我们的“工作对象”,也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戒毒工作和法律关系的主体。将戒毒人员置于“工作对象”麾下,定为“法律关系客体”范畴,说明在观念层面:我们没有充分认清戒毒者个体因素中的积极方面,而是一以惯之地将之定格为消极的对立面,却忽视了他们正是我们行之有效地开展工作的关键——工作只有通过他们才能进行下去,工作成效只有借助他们才能体现出来。在法律层面: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法律所保护的为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一般表现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等,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的则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明确地指向“人”。视劳教戒毒人员为“客体”实属认识上的偏差。
强调人本理念,意味着要充分认识并重视劳教戒毒人员的主体地位,切实调动并保护其主观能动性,通过主体(的一方面,戒毒警察也是劳动教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主体的另一方面)——劳教戒毒人员的自觉努力积极体现戒毒成效;意味着要从器物层面、观念层面体现对戒毒人员的关注,侧重于生理和心理的康复、人格的改善、社会适应性训练,而非人身的限制、行为的惩戒。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9月11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们既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又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技术进步的骨干力量。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决策。目前,不少企业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管理落后、技术落后、装备落后、效益低下等问题,潜力没有充分挖掘出来;普遍缺乏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各地区、各部门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为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的活力积极创造条件。
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的活力,一方面固然要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更主要的是企业应当眼睛向内,搞好内部的改革,发挥企业本身拥有的人才、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综合利用等方面狠挖潜力。所有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都要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已经确定的关于改革的政策、措施,用好已经给予企业的权力,明确树立市场观念、投入产出观念、利息观念、资金周转观念、竞争观念和智力开发观念,尽快由单纯生产型转向生产经营开拓型。同时,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一支有理想、守纪律的职工队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国务院先后发布、批转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时,要把这几个规定结合起来,认真抓好落实工作。各级经委、计委、财政、审计、统计、银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使本规定得以全面贯彻。

附: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强企业活力,特别是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搞活企业,主要是进一步贯彻国家既定的政策和赋予的权力,做好内部改革,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内在潜力;同时,相应地改善外部条件,建立、健全宏观的控制与管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此,除遵照执行国务院发布、批转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外,特对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再作如下规定。
一、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企业首先要建立一个具有开拓精神、善于经营的领导班子,其关键是配备好厂长(经理)。厂长(经理)要懂经营管理,也要懂专业技术,特别要敢于选拔、起用人才。选拔厂长(经理),既要看学历、能力,更要看事业心。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同企业的厂长(经理)签订任期目标责任制合同,对责权、奖惩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企业经营者的责任感,调动其积极性。
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技术、业务的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搞好党政分工,完善职工民主管理的制度。
二、制订经营发展战略。企业要在国家计划和政策指导下,根据市场预测和本身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优势,制订近期和中长期的经营发展战略,明确产品方向,开发适销对路、有竞争力的产品。尽快从单纯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开拓型,不断增强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有条件的企业要发展技术密集型产品。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制定发展战略负有指导检查的责任。
三、企业内部要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按照不同行业、不同产品的情况,允许企业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合理划小内部核算单位。对有条件的车间、分厂,可以实行相对独立的经营,赋予相应的自主权。划小核算单位后,应当仍由企业统一计划产值,统一纳税,统一承担债务和统负盈亏。
四、搞好全面质量管理。一切企业都要端正指导思想,坚持“质量第一”,搞好全面质量管理,把生产优质产品,作为企业持续追求的目标。企业要切实做好基础工作,根据国家技术政策和用户要求,制订和修订质量标准,严格工艺纪律和劳动纪律,健全和充实质量管理、标准、计量机构和检测手段,完善以质量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考核、奖惩制度,逐步形成质量保证体系。
五、降低消耗,降低成本。所有企业都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消耗,提高成品率。扩大一九七九年燃料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实施范围,从原有的十种扩大为二十种,即煤炭、焦炭、电力、汽油、柴油、重油、原油、煤气、天然气、外购蒸气、木材、紧缺稀有贵重的有色金属、优质钢材和不锈钢、铸造生铁、纯碱、烧碱、化纤原料、纸浆、橡胶、325以上标号水泥。同时,允许企业根据自已的情况,对影响成本较大的其它能源、原材料,提出节约奖励的调整意见,分别按照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六、企业要综合利用能源、资源。在保证原有协作关系,严格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对企业充分利用生产过程中的废渣、废气、废水生产和回收的各种产品,要放开、搞活,给予优惠待遇。这类产品可以自产自销。对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倡联合与协作。在这方面,凡企业本身受益不大而社会效益显著的,税务部门要给予减免税照顾。
企业对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实现综合利用能源、资源,减少消耗,使产品成本显著降低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允许在节约额内按一定比例提取。
七、鼓励企业开展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企业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发展多种产品,进行多种经营;可以进行产品的延伸、服务的延伸。
依靠企业外部力量承包的内部工程或劳务项目,企业在保证完成正常生产、维修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多余的劳力承担,企业因此而减少的开支,扣除成本以后,可以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一部分奖金和福利基金,以资鼓励。
企业的工具、机修车间以及车队、仓库、俱乐部、医院、食堂、幼儿园等服务部门,都可以向社会开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在坚持完成国家计划和主导产品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独资或联合兴办第三产业。实行多种经营的企业,要根据生产的不同产品,经营的不同行业,分别按不同的税种、税率纳税。
八、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坚持平等互利、自愿结合的原则,允许以大企业为主体,或以名牌产品为龙头,打破所有制界限,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城乡的联合和协作。鼓励军工与民用企业联合,生产市场需要的产品。积极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企业可以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也可以单独或联合从事咨询服务业务。利益分配,由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联合企业向所在地交纳产品税、营业税后的利润,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分配。在实行工资总额与上交税利挂钩时,产品税和营业税基数的分配比例由联合各方协商确定。
企业有参加联合的自主权,也有按协议规定退出的自由。
九、改进物资供应和产品销售的办法。为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所需要的能源和主要原材料,应按国家规定的计划价格供应。国家分配给企业的统配物资,任何单位不得克扣。常年需要的大宗、大批量的物资,物资部门和主管部门应组织供需双方直接签订合同,实行定点直达供应,由独立核算的企业直接结算。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指令性调拨计划和有合理周转储备的前提下,超产产品和积压超储的生产资料,可以通过生产资料市场,议价销售,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
十、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要给企业留有余地,即使是市场紧缺的短线产品,也要给企业留出一定比例,使企业有产可超。国家下达给企业的指令性计划实行一本帐,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层层加码。企业必须按质按量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
国家下达给企业的指令性计划,要做好产品的调拨量与重要原材料、能源等主要生产条件的平衡衔接。企业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产品,需要议价购进一部分原材料、能源时,多支出的费用,首先要在企业内部消化;确有困难的,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批准,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可以适当加价。
十一、调减调节税,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能力。对于经济效益好、调节税率高的先进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减免调节税。需要调减的企业由国家经委会同财政部确定。
十二、给部分大型企业直接对外经营权。先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试点企业名单由国家经委会同经贸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在国家统一的对外方针、政策和计划指导下,有与外商谈判、签约的权力,直接对外开展与本企业出口产品有关的技术引进、技术合作、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合作开发、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工程承包等对外业务;自行进口本企业所需的设备、仪器、零配件。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按照承担出口计划任务要自负盈亏的原则,可以自行进口生产所需的各种专用原材料(国家统一经营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组织产品出口,以及提供劳务、技术服务等。对外业务可以自行办理,也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同时,要积极发展工贸联营企业。有的企业,经国家批准,也可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和在国外独资或合资办厂。
有直接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中国银行开立外汇和配套人民币帐户,可以向中国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和使用分成外汇。
十三、清理、整顿公司。这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执行。根据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公司应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业。
对于行政管理机构改挂公司牌子、实际不承担经济责任、仍然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首先要把应当放给所属企业的权利放下去,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有的撤销,有的与其它机构合并,有的改为服务性公司,个别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恢复为行政管理机构。对此,部门和地区态度必须坚决,不允许这类公司继续截留国家给予大中型企业的权利,更不能变相地成为一级管理机构。
十四、部门和城市都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部门和城市都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搞好规划、协调、服务、监督,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定期对企业进行经济、技术评价,通过提供信息,引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城市要特别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搞好社会服务;要指导和组织企业间的各种形式的联合协作,疏通和协调企业同各方面的关系;要检查、纠正社会上对企业名目繁多的不合理摊派,保证企业正当利益和国家财产不受侵犯;要建立健全经济法制,督促有条件的企业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活动。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同本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原则范围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