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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水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1:4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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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水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水产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2003年元旦、春节将至,为加强节日期间畜产品、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喜庆、祥和的元旦和新春佳节,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一次畜产品、水产品安全管理集中整治行动。各级农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把这次集中整治作为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举措,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真正站在广大消费者的立场,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饲料、兽(渔)药质量监管,保证饲料、兽(渔)药安全

各地要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饲料、兽药、渔药质量监督检查。在完成国家质量检测任务的同时,要加大对本地区饲料、兽药、渔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要结合本地市场的特点,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拉网式突击检查。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饲料、兽药、渔药,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并及时向社会曝光。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27号公告和《饲料及畜产品中“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专项整治计划》(农牧发[2002]27号)精神,依照我部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品种目录》和《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加强饲料、兽药、渔药生产环节监管,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饲料、兽药、渔药生产、经营企业,要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对非法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大力加强饲料、兽(渔)药使用和生产环境监管,坚决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氯霉素”等违禁药品的行为

各地要依法加强畜禽饲养和水产品养殖企业的监督管理,集中开展一次养殖环节的全面检查。要对各养殖企业的饲料、兽药、渔药采购情况、使用情况、休药期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养殖环境、动物防疫(病)条件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企业,要依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责令限期进行整顿。对故意使用非法饲料、兽药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继续添加和使用“瘦肉精”、氯霉素等违禁药品的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02]15号)的要求,农业业部等五部委《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农牧发[2001]14号)精神,坚决予以打击,决不手软。

三、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减少动物疫病流行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的有关规定,加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力度。要加强动物免疫工作,按照《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落实免疫标识制度。要加强对免疫工作效果的检查,切实提高免疫密度,防止疫病大范围流行。要对发病动物及时进行处理,防止疫情扩散和病害产品非法进入市场。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切实消除疫病隐患。

四、切实加强检疫检验和监测工作,完善畜产品、水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畜产品、水产品的检疫检验和监测工作,严把“上市关”。畜产品、水产品上市流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严格实施检疫检验。要利用“瘦肉精”、兽药残留等新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监测的密度和频率,在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对上市的畜产品、水产品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批检。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令)的规定,在屠宰过程按规程实施同步检疫。要重点加强生食水产品寄生虫的检测,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要坚决按规定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各地要进一步发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作用,坚决查处逃避检疫行为。各地要把市场监督的重点放在查证验物上。对逃避检疫检验、伪造有关文书票证的,要坚决予以处理。对于未经检疫的产品,要严格执行14号令的规定,无法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出具检疫证明。
  各地要通过免疫标识等制度的实施,开展产地质量追溯制度。对在各监管环节发现的不合格的畜产品、水产品,要一追到底,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追加处罚。

五、加强内部监督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各地要把加强行业内部监督作为本次整治的重点之一,打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违法行政行为。发现违规操作、只收费不检疫等渎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毒死、掺杂使假、腐败变质等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畜产品、水产品以及相关违法行为,要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的态度,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联合予以打击。
  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和公安、司法部门加强协作,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性质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高压严打的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各地畜牧兽医、饲料和渔业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此通知后,要尽快联合制定整治方案,按要求认真做好工作。集中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我部,并在2月20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25日,建设部、国家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投资〔1990〕442号《关于标准定额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的精神,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一项新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搞好编制工作。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建设标准编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建设标准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建设项目,也可以是单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标准的内容应包括影响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主要方面,其具体内容应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不同情况确定。工业项目一般包括:建设条件、建设规模、项目构成、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建设用地、环境保护、劳动定员、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民用项目一般包括:建设规模、建设等级、建筑标准、建筑设备、建设用地、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建设标准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以利于控制初步设计和项目的建设水平;能定量的应给出指标,不能定量的应作出定性的要求。
第五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方针;
二、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节约能源和土地,推进技术进步,注重投资效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三、建设标准的水平,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既要以已有的生产建设实践经验为基础,又要适当考虑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按正常建设条件,区别不同规模、不同等级、不同功能和不同地区等合理确定。
第六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充分研究和利用现有的技术标准和工程项目有关的定额、指标;并注意与正在编制的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在内容、层次、档次以及工作组织等方面的协调,相关内容必须和建设标准相一致,避免矛盾和工作重复。
第七条 编制建设标准应按照批准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工作由主编单位或会同参编单位组织编制组,按主编部门批复的编制工作大纲进行。
第八条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按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应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第九条 编写建设标准应以条文形式表达,辅以必要的图表;条文叙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措词准确,不得模棱两可。具体编写应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第十条 建设标准由主编部门负责审查,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批准、发布。
第十一条 建设标准的出版发行,由主编部门负责组织,限内部发行。建设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附件三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各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
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一般分为前期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负责。本阶段工作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组建编制组;
2.拟订编制工作大纲;
3.召开编制工作会议。
二、编制组应吸收经验丰富的主体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经济人员参加,成员应少而精。主编单位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编制组的工作。
三、编制工作大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主要章、条内容提要;
3.编制所需资料以及需要调查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
4.各阶段工作的进度安排;
5.编制组成员的分工;
6.所需工作经费的预算;
7.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四、编制工作会议应完成下列主要任务:
1.成立编制组;
2.学习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编制和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文件,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3.通过编制工作大纲;
4.建立编制组工作制度;
5.通过会议纪要。
五、编制工作会议通过的编制工作大纲、会议纪要等文件,主编单位应上报主编部门审核,经主编部门批准后印发各单位执行,并抄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主编和参编单位应按批准的编制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等文件的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保证编制组成员自始至终集中精力搞好编制工作。

(二)征求意见稿阶段
征求意见稿阶段的工作,应由主编单位领导下的编制组负责。本阶段的工作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
2.编写征求意见稿及其有关文件;
3.征求意见。
六、编制组应以充分收集分析已有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的内容为主,对于必须调查的问题,可采用函调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实地调查应突出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
七、编制组应集中全体成员对收集和调查掌握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编写专题报告和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等。
八、主编单位应对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进行审核,并报主编部门行文发送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以及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编制组可视情况召开小型专题会议,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送审稿阶段
九、编制组应对所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的要求编制“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送审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上报主编部门。
征求(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 附表1
----------------------------------------------------------
| | |提供意见 | | |
|序 号|条 号| |意见及理由|处理意见及依据|
| | |单位和人员| | |
|------|------|----------|----------|--------------|
| | | | | |
| | | | | |
----------------------------------------------------------
十、送审文件应包括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内容的专题报告、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等。
送审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工作概况;
2.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确定建设标准主要内容的依据;
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十一、送审稿应由主编部门负责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审查会议应邀请计划、基建管理部门和咨询公司、投资公司、设计、生产、建设等有关单位的经验丰富的同志和专家参加。
审查会议通知与送审文件,应提前一个月印发各参加单位及人员。审查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按科学态度办事,全面审查送审文件,对重大或分歧较大的问题应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争取取得一致意见,对一时难于取得一致意见的,也应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十二、审查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会议概况;
2.对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
3.对建设标准发布施行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评价;
4.对送审稿的评价及处理意见;
5.附件(审查会议代表名单等)。

(四)报批稿阶段
十三、编制组应对审查会议的意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按附表1的要求编制“审查意见处理汇总表”。据此修改送审稿,提出报批稿及其附件,经主编单位审核后,上报主编部门。
十四、主编部门应组织主编单位和有关人员会同编制组主要成员对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复审,完成报批文件后,各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批、发布。
报批文件应包括主编部门报送文和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经修改的送审报告)、审查会议纪要及主要的专题报告等。
十五、建设标准经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审查批准后,在出版印刷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内容的,应报请审批部门同意。
十六、编制组应编写建设标准的内容简介和专题报告等,经主编单位审核,并报主编部门同意后组织宣传贯彻。

附件二 建设标准的编写细则
一、建设标准的构成包括前引、正文、附录三部分。
二、前引部分一般包括封面、扉页、批准发布通知、编制说明、目录。
编制说明的内容包括主编参编单位、编制工作概况、编制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建设标准内容摘要、具体管理单位等。
三、正文部分可根据内容划分章、条、款编写;必要时,也可分节。总则为第一章,其它各章按内容划分;各章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写。条文只规定取得最终成果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达到的要求,不得叙述其原因;条文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统一编号。条文内容较多时可分款编写,款、条之间应有连接词语;款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四、附录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对占篇幅较多,影响条文连续性的内容,可列入附录。附录应与有关条文衔接;附录应有标题,采用中文数字顺序编号。
五、建设标准中的表格应与条文相呼应;表格应有表名,列于表格上方居中;表格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表格右上角;附录中的表编号前加“附”字。
六、建设标准中的插图,宜符合下列要求;
1.插图应与条文相呼应,在条文中采用括号注明“见图×”;
2.制图和采用的图形符号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3.插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插图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列于图名前;附录中的插图编号前加“附”字。
七、建设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条文叙述中涉及计量单位可采用中文名称,当带有阿拉伯数字时,应采用计量单位符号。
八、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对条文内容作简明扼要的说明,阐述条文编写的主要依据以及执行中注意的有关事项,但不得对条文做补充规定;
2.引用的资料和数据应正确可靠;
3.内容不得涉及国家机密;
4.章、条编号应与建设标准相同。

附件三 建设标准的幅面版式文字排法
一、建设标准的版面格式应符合附表2的要求。
建设标准版式标准 附表2
----------------------------------------------------------------------
| 开本 | | | | | 版面 | | |
| |正文|每面|每行| 行空 | | 天空 | 地空 |
| 尺寸 | | | | | 尺寸 | | |
| |用字|行数|字数|(点) | |(mm)|(mm)|
|(mm)| | | | |(mm)| | |
|--------|----|----|----|--------|--------|--------|--------|
|140×|五号| | | |103×| | |
| | |30|28|5.25| | 22 | 19 |
|203 |宋体| | | |162 | | |
----------------------------------------------------------------------
二、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和标题及排法,应符合附表3的要求。
建设标准印刷文字字体、字号及排法 附表3
------------------------------------------------------------------
|序号|页别| 位置 | 文字内容 | 字号、字体及排法|
|----|----|--------|--------------|------------------------|
|1 |封 |第1行 |建设标准名称 |二号宋体 |
|2 | | | | |
|3 |面 |第2行 |19××北京 |五号宋体 |
|----|----|--------|--------------|------------------------|
|4 | |第1行 |建设标准名称 |三号宋体 |
|5 | |第2行 |(限内部发行)|四号宋体 |
|6 |扉 |第3行 |主编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
|7 | |第4行 |批准部门名称 |新五号宋体 |
|8 |页 |第5行 |施行日期 |新五号宋体 |
|9 | |第6行 |出版单位名称 |四号仿宋体或专用字体 |
|10| |第7行 |19××北京 |五号宋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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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序号|页别| 位置 | 文字内容 | 字号、字体及排法|
|----|----|--------|--------------|------------------------|
|11| |第1行 |通知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 |
| | | | |上空二行占二行居中 |
|12|通 |第2行 |通知文号 |五号宋体 |
|13|知 |第3行起|通知正文 |五号宋体 |
|14|页 |倒第2行|批准部门名称 |五号黑体 |
|15| | 末行 |批准日期 |五号宋体 |
|----|----|--------|--------------|------------------------|
|16|编 |第1行 |编制说明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 |
| | | | |上空二行占二行居中 |
|17|制 |第2行起|编制说明正文 |五号宋体 |
|18|说 |倒第2行|主编部门名称 |五号黑体 |
|19|明 | 末行 |日期 |五号宋体 |
|----|----|--------|--------------|------------------------|
|20|目 |第1行 |目录标题 |四号宋体;另面起,上空三|
| | | | |行占三行居中 |
|21|录 |第2行起|各章及附录标题|五号宋体 |
|----|----|--------|--------------|------------------------|
| | | | |题序四号黑体、标题四号 |
|22|正 |第1行 |各章及附录标题|宋体;另面起,上空二行占|
| |文 | | |三行居中 |
|23|与 |第2行起|条文内容 |条序五号黑体,条文五号 |
| |附 | | |宋体 |
|24|录 | |图、表名称及编|新五号黑体 |
| |内 | |号 | |
|25|容 | |条文、图、表注|六号宋体 |
------------------------------------------------------------------
三、建设标准的幅面尺寸为850mm×1168mm1/32;封面与扉页的编排格式见附图1~2。
140
------------------------------
|25 |
| |
| ×××建设标准 |
| |
203| |
| |
| 19××北京 |
| |
|40 |
------------------------------
附图1 封面格式
(图中尺寸单位:mm)
140
------------------------------
|40 |
| ×××建设标准 |
| (限内部发行) |
| |
| |
203| 主编部门:××× |
| 批准部门:××× |
| 施行日期:年月日 |
| |
| |
| |
| ××××出版社 |
| 19××北京 |
| |
|25 |
------------------------------
附图2 扉页格式
(图中尺寸单位:m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决定

(1985年1月21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3月下旬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主要议程为: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198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5年国家预算;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