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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99/M号法令:核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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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99/M号法令:核准《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澳门


第97/99/M号法令

十二月十三日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在当今世界,工业产权被视为推动经济发展之一项极为重要之因素。
实际上,工业产权对鼓励发明活动有着决定性贡献,这是因为科技研究须大量动用资源,只有通过工业产权制度提供之保障,才能确保为寻求新产品及新方法而作之投资获得适当之经济回报。
另一方面,工业产权也是一项有利于技术转让之因素,这是由于如果在澳门存在着保护对技术之独占权之适当制度,澳门以外之拥有技术者将更乐意作出技术转让。
同时,建立工业产权之独立制度亦可使澳门之企业受惠,因为这些企业将会日益取得大量技术资料,这是由于将澳门专利申请或外地专利延伸至本地区之申请作公布,以供公众及有兴趣之研究人员或经济参与人查阅,因而在工业产权登记或注册内之上述数据便随之逐渐累积起来。
专利所含之技术资料无疑是为新企业了解相关技术领域内之技术状况、从而为进入所必须面对之竞争日趋激烈之一体化市场作出更佳准备之一项重要因素;这些技术数据也是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及改造之一项依据,亦即是一项不容忽视之革新之依据,忽视这一依据将使这些企业停滞不前或落后。
商标及其它识别标记之重要性亦不容置疑:商标试图确保以生产者识别产品,这一识别意味着质量或来源之一定保证,从而建立对产品质量及特性维持不变之保障;其它识别标记则是鼓励企业之间以质量作出区分之重要因素,也构成一项保障消费者之依据。
除了以上扼要提及之属经济领域可获之益处外,尚应考虑到澳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之一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内的规定,有义务在其法例内引入保护下列工业产权之适当法律机制:专利,包括植物之取得之保护;工业品之外观设计及新型;生产商标及商业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地理标记,包括原产地名称;集成电路布局拓扑图。
但是,在澳门现行之工业产权法律框架内只存在有关商标保护之独立制度,亦即十一月六日第56/95/M号法令所建立之制度。
其它工业产权则仅受到衍生性质之保护,即须通过葡萄牙国家工业产权局对一月二十四日第16/95号法令所核准并公布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号第一组《政府公报》内《工业产权法典》之执行,方予展开及进行上述保护。除此之外,还须注意到上述法典对半导体产品拓扑图及植物领域之生物技术发明均未作规范,从而存在 着保护上之漏洞。
因此,对于仅因葡萄牙法例之延伸而受保护之权利,为了使其相关法律规范得以本地化,也为了填补现有漏洞,从而完全履行本地区所承担之国际义务,有必要对现行之法律框架作出修订。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之核准)
核准附于本法规公布之《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此制度为本法规之组成部分。
第二条
(按之前法律授予之工业产权)
一、为着在澳门产生效力,按一月二十四日第16/95号法令核准之《工业产权法典》之规定授予之工业产权在本地区继续有效,但必须在该等权利存续期届满前履行相关之法定义务;上述工业产权所拥有之法律保障,不得多于本法律制度对由澳门赋予之同等或同类权利所给予之法律保障。
二、上款所指之权利不受存续期约束时,须在同样条件下确保其继续有效,直至在进行中之保护期届满为止,有关续展应在经济司(葡文缩写为DSE)办理。
第三条
(源自国家工业产权局之程序)
一、对于源自国家工业产权局之程序,经济司须促使进行尚未完成之一切必要程序,只要就有关行为所须之费用已被缴纳。
二、证实仍未缴纳所须之费用时,仅在利害关系人接到有关通知而向经济司缴纳该费用后,有关程序之进行方予确保。
三、对于因欠缴有关费用而导致之失效,经济司须依职权将失效通告公布在《政府公报》上,但仅以国家工业产权局未作出有关公布者为限。
四、在作出上款所指公布之日起计六十日内未向经济司缴纳应缴之费用时,即导致有关工业产权失效。
第四条
(关注委员会)
一、总督须设立一委员会,以跟进本法律制度在生效后之首五年内之执行情况,该委员会由法律专家、企业主及科技领域之专家组成。
二、关注委员会有权接收有关完善本法律制度之意见,并建议总督采取相应之适当措施。
第五条
(法律制度之变更)
将来就《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涉事宜作出之变更,须成为该制度之组成部分,并应透过将所作之更改替代被修改之条文,以及作出必要之删除及附加,使有关变更置入该制度之适当位置内。
第六条
(之前法律之废止)
废止所有与《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相抵触之法例,特别是下列法规:
a)一月二十四日第16/95号法令所核准并公布于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第三十六号第一组《政府公报》内之《工业产权法典》;
b)十一月六日第56/95/M号法令;
c)十二月四日第306/95/M号训令。
第七条
(效力之产生)
本法规自《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七条所指之批示公布在《政府公报》上之日起产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韦奇立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 告
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的规定,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应当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第九条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
第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一条 司法部设立专门机构具体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监考、评卷等考务事项,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设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四章 报名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
(五)品行良好。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度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公布。
第十六条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确认无效。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作弊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警告、确认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具体处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可以在少数民族地区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司法部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 法 部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警察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望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纪要
  10月8日至10日,全国企业共青团工作会议在吉林省吉林市召开。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和全国铁道、全国民航团委负责青工工作的同志,全国计划单列城市团委及部分大中型企业团委书记,共150余人参加了会议。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张宝顺同志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与会全体同志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交流了在新形势下深化企业团的体制改革的经验,研讨了目前企业共青团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修改完善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出了建立企业共青团工作新的保证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

  会议指出,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明后两年“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心任务,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在事关改革大局的重要时刻,统一思想,有所作为。企业团组织更应以高度的政治敏感和负责精神,与党同心协力,在深化改革中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

  认真学习、理解和贯彻好三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全团的一项重要工作。企业团组织在学习贯彻过程中要正确认识以下几个关系:一是整顿与改革的关系。党中央提出治理环境、整顿秩序是为了推进全面的深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扫除改革前进中的障碍,为深化改革创造条件,其本身也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二者是相互促进的。二是加强纪律与推进民主建设的关系。强调纪律和集中,反对各行其是,这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并不矛盾。相反,会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利于中央政令的贯彻,有利于各种混乱现象和腐败现象的治理。团内民主建设的步伐更不应因强调纪律而停止。三是顾全大局与代表青年利益的关系。要在自觉地维护社会和企业的总体利益,维护改革大局的前提下,正确地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在企业一项决策形成之前,团组织要积极做工作,促使决策充分地考虑青年的利益要求;而一旦决策形成,就要坚决拥护和支持,努力实施,切不可自行其是,因为具体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企业团组织要以治理环境,整顿秩序和深化改革为中心内容对广大青年进行一次广泛生动的形势教育,引导青年正确评价十年改革的巨大成绩,正确看待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认清改革的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清改革闯关与团员青年的责任。要把形势教育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工作的重点和现实步骤,进行认真的探索和实践。

  会议着重强调,在贯彻落实党的三中全会精神过程中,企业团组织的一项突出任务就是带领青年以诚实的劳动创造,致力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要动员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奋发进取,广泛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增强企业消化物价上涨因素的能力。要深入抓好青工技术、技能的提高,争取政策鼓励和保护,调动青工学业务、钻技术、练本领的积极性。要引导青年支持企业改革,投身改革实践,在优化劳动组合,实行股份制等改革中,协助企业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实施,以及必要的善后安置工作。要注意青工企业精神的培养,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广大团员青年不仅是企业建设的一支生力军,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力量。在新的政治经济形势面前,各级团组织、团干部、团员青年必须“从我做起,从共青团做起”,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模范地遵守厂纪厂规,自觉地担负起维护企业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责任。为此,要认真开展社会协商对话,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时掌握青年思想动态并做好工作,还要勇于举报和揭发各种腐败现象,扬正义之气,抑腐败之风,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实的行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

  会议认为,当前企业团的工作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从大的形势来看,我国已进入全面改革的攻坚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亟需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也要尽快建立,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指出了明后两年“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党中央的这些战略构想必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共青团作为党的群众团体与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企业团组织作为全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企业深化配套改革的子系统,必然要求其尽快适应“新秩序”“新格局”,并相应地建立自己的保证体系。从企业共青团工作的现实要求来看,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共青团原有的工作秩序和保证体系受到了多方面的实质性的冲击,团的工作出现了很大的波动性和随意性,许多新问题、新矛盾暴露出来,迫切需要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必须用系统的方法统筹规划,配套解决。在客观分析了当前形势和团的改革任务的基础上,会议提出了依据共青团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从客观环境和团的自身实际出发,单项突破,宏观配套,逐步建立起企业共青团工作新的保证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奋斗目标,并着重研讨了建立企业共青团工作新的保证体系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确立相应的巩固的地位。共青团在企业中的地位问题突出表现在不适当和不巩固两个方面。团组织的地位是由其职能决定的。从企业全局中看,团组织是处于从属地位、助手地位。但团组织是一个独立的群众团体,负有代表青年职工具体利益的责任,因而在企业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只要企业中有青年,共青团组织就是不可缺少的。还要看到,共青团作为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会团体,始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在党的十三大报告和党中央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构想中,都明确了团的这一重要社会地位。我们必须客观地把握企业团组织的应有地位,既不可过高,也不能过低。但是,团组织在企业中的应有地位实际上能否得到和巩固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规定或逻辑推理所能解决的。从目前看,确立相应的巩固的地位,最好的办法就是全面落实企业共青团工作条例,特别要在尽职尽责上做文章。今后,我们的工作任务就是一方面注重研究法律、政策问题,重点修改好企业共青团工作条例,不放松争取政策、建立法规方面的努力,使我们的法律地位更加完备;一方面,正视企业现实,在企业机制转换中,以实际作为争取和巩固自己的地位。团组织要在政治上主动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中自觉地接受厂长的领导和帮助,以此达到党政对企业团组织地位的共识。

  二是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广大青年是团组织赖以立足的根基,也是团组织的力量存在。要赢得青年的信任、拥护和支持,必须切实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利益。企业中青工的利益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团组织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青年服务,满足青年各种正当的利益要求。一要积极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这是代表和维护青年职工利益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团组织要树立强烈的参与意识,努力提高参政议政能力,积极组织青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以使企业的决策和规章制度的建立能充分兼顾青工的利益要求。团委书记除参加或列席党委会外,还要积极主动地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和职代会主席团,积极争取在职代会中设立青工委员会,扩大青工在职代会代表中的比例,以便更有效更直接地反映青工的意愿、呼声和要求。二要通过协商对话、青年接待日等形式,沟通企业领导、党政部门与青年之间的联系,调动青年关心企业的积极性,促进青工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的解决。三要尽自己所能,直接为青年提供有效服务。在婚恋、住房、学习、业余生活等方面创造条件,开展咨询,组织互助。同时,要善于通过法律、舆论和道德的力量,保护青工权益不受侵害。四要积极争取企业领导的信任和支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将企业中涉及青年的某些行政职能,如青工住房分配、晋级考核、入学审批、选评先进等,切块承担过来。当然,维护青工的具体利益必须以维护国家和企业整体利益为前提,把向青年负责同向企业、向党的事业负责统一起来。

  三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运转机制。企业共青团工作作为企业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其自身的运转只有同整个企业的运转协调一致,才能顺畅自如。从目前情标看,主要是将团的工作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其形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纳入企业的目标管理体系。企业团组织根据厂长经营目标和上级团委、同级党委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季度和每月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作为厂长总体工作目标和任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占百分考核的一定比例,下达到分厂、车间或科室,由团委进行考核。另一种是与厂长或车间主任签订承包合同,以契约的形式来确定承包内容、条件和权益。既可以搞综合承包,也可以搞多项承包或单项承包。团的工作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是一种有价值的尝试,要就此进行更深入、更广泛的探索和实践。

  四是创造必要的物质依托。企业团组织在继续保持原有行政拨款的同时,还要通过自力更生扩大自筹经费门路。企业团组织自筹经费宜以科技咨询、有偿服务、外委加工、承包工程、业余突击等为主要方式。至于搞经济实体,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具体情况慎重从事,不可一哄而起,盲目上马。已经当地批准开办了团的经济实体,要按章纳税,履行合同,讲究信誉。自筹经费必须坚持诚实劳动、合法收益的原则,在政策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实实在在的劳动去创收,不得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利益。对所创经费要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同时,要摆正创经费同团的正常工作,同团的改革之间的关系,不能只顾抓钱而放弃团的工作,更不能以此代替团的改革。

  五是完善内部组织机制。在组织机制方面,目前有两个突出的问题,即团的组织管理系统的变化和团干部队伍结构的变化。只有积极适应这种变化,主动地完善团的组织机制,才能保证企业共青团工作正常运转。一要抓好团的属地管理试点工作。凡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试点的地方,团组织都要不失时机地配套试点,一并解决有关问题。在试点地区要注意搞好条块转换过程中的衔接工作。要强化区街团组织,使之从组织职能和团干部素质上切实能够担当起管理和指导企业共青团工作的重任;要积极促进同行业团组织间的横向交流和联谊,形成条块相融、纵横互补的新的组织管理系统和管理方式。二要稳定团干部队伍。大中型企业要保留一定数量的专职团干部。对于兼职团干部,上级团组织要积极与行政领导协商,争取为他们解决好工作时间和职务津贴等问题。同时,还要注意探索和总结兼职团干部的工作方法,走出一条在团干部实行兼职情况下照样能做好共青团工作的路子来。

  会议强调,建立企业共青团工作保证体系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程,决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必须经过青工战线上上下下坚持不懈,坚韧不拨的努力。广大团干部要正视现实,大胆探索和开拓,努力解决企业团的工作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坚持生产力标准,把带领青年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艰苦奋斗,在改革和建设实践中培养“四有”青工作为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要求一个步骤或一个模式,把大胆创新的热情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既要防止固步自封,又要克服急躁情绪。

  会议希望,青工战线上的广大团干部要在新的形势面前,树立信心,焕发精神,振奋士气,契而不舍地努力奋斗,共同作好企业共青团改革的大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