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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3:4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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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1995〕55号 1995年11月30日)


  《河北省商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商品市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市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河北省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商品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对商品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本规定。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商品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程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可依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和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的办案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决定。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商品市场违法行为由行为发生地或者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管辖。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都有管辖权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由最先受理的部门或者派出机构管辖。


  第七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必须自发现之日起七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第九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管辖的案件,并有权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以及违反规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 检查与处罚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分别情况,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依法应当立案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适用普通程序予以处罚。对依法不需要立案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现场处罚。


  第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需要提取物证的,应当开具清单,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公开更正、补足缺少部分、停止销售、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一千元以下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五日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市场管理人员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警告,责令改正、公开更正、补足缺少部分、停止销售、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五十元以下违法所得,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商品市场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办案人员必须填写即时处罚决定书。即时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的负责人签名,并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现场处罚,应当在当日内作出处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不得超过三日。

第四章 执行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采取扣留商品(物品)的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进行,并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在违法行为人逃逸或者转移违法经营的商品(物品)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先行采取扣留措施,并在三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扣留违法行为人的商品(物品)应当开具单据。扣留商品(物品)的单据由办案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签名后各自收存一份。
  对扣留的商品(物品)应当确定人员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十八条 商品市场违法行为查处结案后,应当及时通知违法行为人领取被扣留的商品(物品)。违法行为人接到通知后逾期三十日未领取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无主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对扣留的鲜活、易腐变质和其他不易保存的商品(物品),可以适时变卖后扣留货款。


  第二十条 对没收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应当送交国有拍卖机构拍卖;对没收的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应当登记造册,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因逃避监督检查而遗弃的商品(物品),应当登记造册,确定人员保管,并通知违法行为人认领。逾期三十日未认领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按无主财产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查处商品市场违法行为使用的文书和表格,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式样,辖区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发。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级和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枪杀案再次说明公正的审判需要杰出的法官

张生贵


  我们可曾想到过在距今两千多年前,社会文明程度远不及今日的古希腊时代,一位在哲学、政治和法律学说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的思想家……柏拉图就提出过,任何一个没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国家,这在我们今天看来,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真理。

  柏拉图作为苏格拉底的门徒、亚里士多德的老师,不仅善于论辩,而且思想深邃。他将自己的细想以优雅动人、深奥机智的对话形式表达出来。他的对话集法律篇处处散发着幽默的气息,包含着悲天激情。柏拉图大半生都始终不渝的追求者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图景,但是在目睹了其政治希望成为泡影之后,意识到理想国是不切实际的,于是,晚年的柏拉图从天上回到人间,开始重视法律的作用、主张实行法治,并在七旬高龄的时候着手写作《法律篇》。这是柏拉图留给后人的一笔宝贵财富,遗憾的是还没有等待完全著称此书,这位广见博闻的智者就永远的睡去了。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探讨了法律的产生、内涵、制定、实施等一系列问题,其中,他对国家的审判制度予以了关注,明确指出了“任何一个没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突出了法庭的作用,更进一步说一个国家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性。围绕着这一命题,柏拉图探讨了法官的选拔、法官的品格、审级制度、公开审判、法官中立等问题,这些都称得上是当今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思深渊。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无疑是最重要的,法庭是实现法律的重要场所,法官是法律实施者,一个国家的法治从任命良好的官员开始。“当有了一个组织的很好的国家,这个国家又有着制定很完整的法典,那么任命不称职得官员负责实施法典乃是浪费了优良法典,整个事业沦为一出滑稽戏,而且不仅如,这个国家将发现,他的法律正在大规模地损伤它本身。”因此,在提出了“任何一个没有正式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这一观点后,他重点阐述了该如何任命称职的法官以及法官应该具有的素质,以及建立正式的法庭或者公正的审判制度,甚至可以说,在某种意义上,建立一个法庭就是选举官员。那么,该如何来“选举官员”呢?在柏拉图看来,法官应经过严格的程序选拔,再由这些选拔出来的法官组成行使审判职能的法庭。他认为为所有公民而设立、处理公民之间纠纷的普通法庭,该法庭的法官是这样选拔出来的:任职一年或者更长的时间的全部官员在特定的日子集合在一起,接着他们向上帝起誓,他们一定向上帝献上他们最上等的果实,就是说每个部门贡献一个法官,这个法官无疑是该部门的杰出官员。法官选出后,在他们的选举人面前还要再次接受复查,如果他们中有一个人被否定了,那么根据同样的规则,另选一位来代替。可见,组成法庭的官员需要经过神圣的形式、经过复查的程序才能得以选拔出来,一旦法官选举出来组成了法庭,就赋予了神圣性和权威性。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审理是否公正。组成法庭的法官德才兼备,对于法官应具有的才能和品格予以了足够重视。法官应具有“把争端搞个水落石出”的才能。“如果一个法官默不作声并且在进行裁决时,他未审先说话,那么他绝不能对他所处理的案件作出令人满意的判决。所以,如果法官没有才能,无论是大法庭还是小法庭,都难以作出好的判决,除此之外,法官应具有廉洁公正的品格。组成法庭的杰出法官,不仅需要才能,而且还需要公正的德性。法庭应是人力所能够召集的最廉洁的法庭,法官应保持中立、公正,不应有所偏颇,站在中立的位置弄清楚双方争辩的焦点,长时间的从容而反复的询问当事人,有助于把争端搞个水落石出。如果法官故意错误地判决,那么当事人可以到“法律维护者”那里对法官提出申诉。

  公正的审判不仅需要正义的法庭和杰出的法官,审判活动本身也应该依据程序进行,没有程序的审判活动只会导致法官的恣意妄为与法庭的混乱无序,柏拉图在距今两千多年的《法律篇》中为人类揭示了这一道理。他谈到在死刑案件中,“首先,公诉人应该作一个简单的发言,接着则是被告人发言;资历最深的法官在俩人发言之后作交叉询问……所有的法官都得一致同意的论点上签字,而后把文件放在赫斯提神坛上……第二天,他们都得在老地方集合,在类似的询问和检查之后,再在文件上签字。这样的程序连续进行三次……每个法官投下神圣的一票,以赫斯提神的名义起誓,他所作出的判决是公正和正确的。就这样,他们结束了这一审判”。可见,柏拉图意识到了程序程度在实现法庭审判公正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最后,柏拉图还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庭审判应建立“三审终审”制以及公开审判原则、司法独立原则等。

  当事人首先应该使他的邻居来到所组成的法庭面前旁听,如果对于这个法庭的判决不满意,他可以向第二个法庭提起申诉意见,但要是这两次判决都不能解决争端,那么第三个法庭就一定要结束这个案件。柏拉图在谈到法庭的设立时,还建议贯彻公开审判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参与私人诉讼案件的听审,因为任何未被取消参加审案的资格。

  众所周知,司法独立也是当今各国的司法原则之一,但是,我们惊喜地发现,柏拉图在他的《法律篇》中也反映了这一原则。他说法官作出的判决不应被外来的压力所破坏;法官通过公开投票决定的最终审判结果,投票对那些议员和选举法官的官员使之审理案件是有强制性的,这既意味着,法官不受选举他们出来的官员和议员的干涉、独立司法。

  “任何一个没有正是建立法庭的国家简直就不成其为一个国家”。柏拉图的这一经典命题虽然只有寥寥数字,但是它蕴含的理念却足以引起后人深深的思考和研究。没有正式的建立法庭指的是虽然有法庭,但不是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和组成的,法官也未必是具备优良品德的,柏拉图提出的法庭设立、法官应该具有的素质和品格以及公开审判、司法独立原则等均沿用至今,这不得不让人折服于他的睿智与超前的预见力! 同时,从这一命题中,我们也领悟到司法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不断审视我国当前司法制度存在的不足,比如司法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司法独立原则??写?嬲?涞绞荡Α⒎ü俚乃刂嗜杂写?岣叩龋???剿魑夜?痉ǜ母锏男侣罚?迪治夜?乃痉ㄕ?澹?br>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商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计委办公厅 等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商检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等



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商检收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价费〔199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计价格〔1994〕794号)第八条规定“商检机构应根据不同的检验方式向申请人收取检验费。属商检机构自验的,收取全额检验费;属商检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验的(包括组织检验),收取二分之一的检验费;属商
检机构审核换证(单)的,收取四分之一的检验费”。其中,由企业检验员与商检机构一起检验的属共验,商检机构收取二分之一检验费;由企业检验员独立完成检验结果,经商检机构审核认可换证(单)的,商检机构只能收取四分之一的检验费。
二、关于收取“最低费额”检验费问题。当商检机构会同有关单位共验(包括组织检验)所收取的二分之一检验费标准低于“最低费额”时,应按“最低费额”收费,且只能由商检机构收取一次,其它参检单位不得另行收费。



199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