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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7:31: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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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2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及其他医疗服务工作,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2010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以下简称《通知》),2012年印发了《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我部于2004年、2005年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10号)。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及有关要求,为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现重申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是落实 “四免一关怀”政策,体现社会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关爱的具体措施,关系到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落实“五扩大六加强”政策,高度重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确保接触救治的医务人员自身安全。

二、加强艾滋病定点医院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在做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同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综合诊疗需求,指定具备条件的医院承担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医疗服务工作,并将定点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布。定点医院要加强设备、设施、人员、技术等能力建设,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综合医疗服务水平。

三、落实首诊(问)负责制,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

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首诊(问)负责制。对门诊、急诊、住院和自愿咨询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要积极、科学、妥善地做好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在不具备提供相关医疗服务诊疗条件时,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转诊至定点医院,或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转诊等相关事宜;不适宜转诊的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定点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到接收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工作。

四、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做好艾滋病职业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务人员全员培训,重点培训艾滋病诊疗方案、感染控制措施、工作流程等。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医务人员艾滋病职业防护和医院感染控制工作,科学制定相关工作预案,如出现意外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推诿或者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诊治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卫生部   

2012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53号

2003-05-1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资料
(一)必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
2.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
(二)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 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管理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必报资料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及时将全部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期限内(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将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介的必报资料(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其余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
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应将备查资料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1. 属于整本开具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存根联,按原顺序装订;开具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2. 对属于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
3. 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以下简称“《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启用《封面》后,纳税人可不再填写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封面内容。
4. 纳税人当月未使用完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暂不加装《封面》,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剩余部分剪角作废的当月加装《封面》。
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及收购凭证在其整本使用完毕的当月,加装《封面》。
5. 《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
六、申报期限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七、罚则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三)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审核表
8.资产负债表
9.损益表
10.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附件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行业:

纳税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开户银行及帐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电话号码

项目 栏次 一般货物及劳务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1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2

应税劳务销售额 3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4

(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5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6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 7
—— ——
(四)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8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9
—— ——
免税劳务销售额 10
—— ——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 ——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15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 ——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 ——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25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26
—— ——
本期已缴税额 27=28+29+30+31
—— ——
①分次预缴税额 28
—— ——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29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30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31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2=24+25+26-27

其中:欠缴税额(≥0) 33=25+26-27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34=24-28-29
—— ——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35
—— ——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36
—— ——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37
—— ——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38=16+22+36-37
——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声明人签字: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附件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一)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项目
栏次
应税货物
应税劳务
小计

17%税率
13%税率

份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份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份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份数
销售额
销项税额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开具普通发票
3
 
 
 
 
 
 
 
 
 
 
 
 

未开具发票
4

 
 

 
 

 
 

 
 

小计
5=1+2+3+4

 
 

 
 

 
 

 
 

纳税检查调整
6

 
 

 
 

 
 

 
 

合计
7=5+6

 
 

 
 

 
 

 
 

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

项目
栏次
6%征收率
4%征收率
小计

份数
销售额
应纳税额
份数
销售额
应纳税额
份数
销售额
应纳税额

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
 
 
 
 
 
 
 
 
 
 

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
 
 
 
 
 
 
 
 
 
 

开具普通发票
10
 
 
 
 
 
 
 
 
 
 

未开具发票 11

    —       —    
小计 12=8+9+10+11

    —       —    
纳税检查调整 13
—     —       —    
合计 14=12+13
—     —       —    
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

项目 栏次
免税货物 免税劳务 小计
份数 销售额 税额 份数 销售额 税额 份数 销售额 税额
税额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 — —      
开具普通发票 16
    —     —     —
未开具发票 17
—   — —   — —   —
合计 18=15+16+17
—     —   — —    
附件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4      
其中:17%税率
5      
13%税率或扣除率
6      
10%扣除率
7      
7%扣除率
8      
6%征收率
9      
4%征收率
10      
(三)期初已征税款
11 ——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栏次 税额
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13  
其中:免税货物用
14  
非应税项目用
15  
非正常损失
16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
17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8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9  
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20  
 
21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2 —— —— ——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3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24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5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26      
(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27      
其中:17%税率
28      
13%税率或扣除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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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宽内支线船舶中转、铁路承运的转关和过境集装箱货物的施封要求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7号(关于放宽内支线船舶中转、铁路承运的转关和过境集装箱货物的施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2年第7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推广全国后,各种方式的转关货物和过境货物均施加海关封志办理转关。考虑到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方式中,运输工具换驳驶离时限性强、运输途中风险性小的特点,各海关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便利、简化措施。为保证统一执法,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可以简化的环节以提高通关效率,经研究决定,放宽内支线船舶中转、铁路承运的转关和过境集装箱货物的施封要求。现对《监管办法》的第二条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集装箱货物,在其商业封志完好条件下,海关可不必施加封志。

二、为确保有效监管,海关对上述不施封转关作业按以下操作:

(一)转关申报单“关锁号”栏目录入商业封志号;

(二)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须确定一定的比例,凭船舶舱单或铁路运单,抽查核对货物商业封志是否完好无误;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凭电脑转关申报单记录和船舶舱单或铁路运单,验核商业封志,办理海关手续;

(三)其余操作仍按《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对已经海关开箱查验或做换箱运输的转关货物,仍按现行规定,施加海关封志,办理有关转关手续。

本公告自2002年4月2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