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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0:4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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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京民社发〔2009〕555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办发〔2008〕18号)精神,促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提高活动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发挥其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将《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北京市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提高活动质量,完善服务功能,发挥其在和谐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办发〔2008〕1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本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城乡社区居民文体活动、公益慈善、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等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且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应当坚持自愿自治、公开透明、居民认同、简便易行、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工作是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在基层的延伸,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备案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成员;(二)有规范的名称;(三)有主要负责人;(四)有一定数目的活动资金;(五)有长期的、固定的活动内容;(六)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七)其他开展活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区、县行政区划名称,社区名称或者行政村名称,活动内容和组织形式。

第六条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内容、人数、活动场所和章程等。

第七条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由拟任负责人向活动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章程;(三)其他应该备案的内容。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初审,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告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在社区公告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名称、负责人、活动内容、人数、时间、活动地点、章程等。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备案申请材料、公示情况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集体讨论,表决通过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备案的,发给备案证书。

第十条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决定终止活动的,由其负责人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交终止申请,交回备案证书。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将终止申请和备案证书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完成终止手续。

第十一条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居民自治章程》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定期听取居民或者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居民自治章程》或者《村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的行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改正,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拟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回备案证书,终止其活动。

第十四条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交开展活动情况登记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复核后,将复核结果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利用北京市社区公共服务平台社区管理系统,将备案、复核、终止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数据表格等报送区、县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社区卫生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残疾人活动中心等组织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管理、指导、培训、服务等方面的专业支持。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基层公益事业补助资金,对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予以支持,并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应当整合社区资源,为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设施等便利。

第十九条 鼓励驻社区单位按照《利用单位内部设施开展社区服务的若干规定》,对社区社会组织开放。

第二十条 区、县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备案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前,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已在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备案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于2010年5月1日前,按本规则要求,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报送备案情况。




关于印发《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7]32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9号)精神和国家开发银行与咸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的有关约定,为规范全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管理,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 相统一的管理体制,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资金以政府信用为基础承借,由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融资平台,即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统借统还的借款主体。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同成立咸宁市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利用贷款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审定和调整贷款项目,研究解决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等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城投公司根据本办法中关于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相关规定,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具体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相关部门和借(用)款主体。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贷款由城投公司统借统还,采取城投公司直接承贷、间接承贷,以及通过省级融资平台转贷等方式运作。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并已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具体申贷条件另行制定。
  第六条 项目和贷款的申报及审核程序
  1、城投公司定期上报项目计划表及项目资料,经合作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2、经审定同意的项目,由城投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开发银行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城投公司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及相关抵质押合同;对于城投公司间接承贷的项目,由城投公司、用款主体与开发银行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同时用款主体还须与城投公司签订《项目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对于国家开发银行与咸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项下的项目,用款主体须与城投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与使用

  第七条 贷款由城投公司采取统借统还方式运作。借(用)款主体需在开发银行或开发银行认可的代理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办理贷款资金的发放、拨付并由开发银行监督使用。在开发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的,由代理银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合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贷款发放程序。市城投公司根据项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九条 贷款拨付程序。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拨付,采取预付制和报账制等方式。借(用)款主体以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预(决)算等作为项目支付控制目标,根据年度用款和项目计划、工程(含设计、征地、施工、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实际进度、预(决)算金额及比例等需求,通过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代理银行逐笔办理支付。
  第十条 贷款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预(决)算审核制、项目监理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 贷款本息的偿还

  第十一条 借(用)款主体应严格遵守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合同借款约定,按期偿还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城投公司应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借(用)款主体应将有关投资、经营或者收费收入、财政拨款或者补助(贴)等还款资金于贷款到期前15日全额存入偿债资金专户,并于到期日主动偿还或者委托国家开发银行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为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市政府要在咸宁市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中心建立偿债准备金,并在银行开设专户管理。每年年末,城投公司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分年还本付息额,提请市政府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将偿债准备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列入财政预算的偿债准备金应不低于当年还本付息额的10%,偿债准备金存入开发银行指定的账户。
  第十四条 对没有偿债能力或者偿债能力不足的借款项目,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等偿债资金予以补助(贴),确保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1、对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由市财政补助(贴)给城投公司负责偿还;
  2、对偿债能力不足的借款项目,除由借(用)款主体以项目投资或者经营收益等还款外,如出现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情况,由市财政予以补贴或者调度资金垫付;
  3、在贷款期内,上述项目的借(用)款主体应于上年末或者当年初向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当年预算。贷款本息到期15日前,借(用)款主体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将资金划入城投公司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偿债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对经营性项目,由借(用)款主体自身收益还本付息,在不能或者暂时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时,由市财政调度资金予以垫付。在借(用)款主体不能偿还财政垫付资金时,由市财政通过处置抵质押资产收回垫付资金。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擅自处理;确需处置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批准。借(用)款主体发生关闭、破产、合并、改制等重大事项,影响到借款本息偿还的,待重新落实债务偿还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开行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截留、挤占和挪用。借(用)款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的会计核算,按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执行等情况。
  第十八条 借(用)款主体按照国家及市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借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和咨询服务实行招标;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将相关资料报城投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
  第十九条 城投公司会同审计、监察、财政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对各用款主体的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应停止对相关项目的贷款发放和拨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需修订或完善时商国家开发银行拟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TCP/IP主机名和网络地址定义暂行标准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TCP/IP主机名和网络地址定义暂行标准
建设银行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对建设银行全国计算机网络统一控制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银行全系统内的计算机网络互连。
2.引用标准
TCP/IP传输控制协议和互连网协议
3.术语
3.1 主机标识符
在计算机网络中,主机标识符可以有三类表示,即名字、地址和路径。
3.2 主机名
TCP/IP为用户提供的一种字符型的主机名机制。可方便用户对网间网的管理和使用。
3.3 点分十进制法
用四个以小数点隔开的十进制整数表示的地址。其中每个整数对应一个字节。这种表示方法叫“点分十进制表示”。
4.网络地址定义
4.1 根据TCP/IP协议规定,IP地址分为A、B、C主要三种类型。建设银行采用A类IP地址编码。A类地址的结构为4字节32位:
0 123 8 16 24 31
---------------------
|0|netid| hostid |
---------------------
4.2 建设银行对A类IP地址的应用定义
第一字节为网络地址号,采用点分十进制表示,定义“98”为建设银行网。
第二、三、四字节为主机地址号,其中每个字节代表一级主机地址号。
第二字节:字节变动范围:1~254,定义为建设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主机地址号(见附件表1)
表1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主机地址号码表
---------------------------------
| 机 构 名 称 |地址号| 机 构 名 称 |地址号|
|-----------|---|-----------|---|
|总 行 | 1|河南省分行 | 41|
|北京市分行 | 11|湖北省分行 | 42|
|天津市分行 | 12|武汉市分行 |142|
|河北省分行 | 13|湖南省分行 | 43|
|山西省分行 | 14|广东省分行 | 44|
|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 15|广州市分行 |144|
|辽宁省分行 | 21|深圳市分行 |244|
|沈阳市分行 |121|广西自治区分行 | 45|
|大连市分行 |221|海南省分行 | 46|
|吉林省分行 | 22|四川省分行 | 51|
|长春市分行 |122|重庆市分行 |151|
|黑龙江省分行 | 23|成都市分行 |251|
|哈尔滨市分行 |123|贵州省分行 | 52|
|上海市分行 | 31|云南省分行 | 53|
|江苏省分行 | 32|西藏自治区分行 | 54|
|南京市分行 |132|陕西省分行 | 61|
|浙江省分行 | 33|西安市分行 |161|
|宁波市分行 |133|甘肃省分行 | 62|
|安徽省分行 | 34|青海省分行 | 62|
|福建省分行 | 35|宁夏自治区分行 | 64|
|厦门市分行 |135|新疆自治区分行 | 65|
|江西省分行 | 36| | |
|山东省分行 | 37| | |
|青岛市分行 |137| | |
---------------------------------
第三字节:字节变动范围:1.2254,定义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所属处、室、中心支行,总行各部门及其他机构的主机地址号。本字节代码采用《建设银行计算机传递用机构名称代码》中的CC段表示。总行各部门,分行各处室主机地址号见表2。
表2 建设银行总行各部门、分行各处室主机地址号码表
-------------------------------------
| 机 构 名 称 |代 码| 机 构 名 称 |代 码|
|-------------|----|-----------|----|
|行长室 | 1 |老干部(处) | 30 |
|-------------|----|-----------|----|
|办公室 | 2 |机关党委(总支) | 31 |
|-------------|----|-----------|----|
|计划部(处) | 3 |工会 | 32 |
|-------------|----|-----------|----|
|筹资储蓄部(处) | 4 |政治思想办公室 | 33 |
|-------------|----|-----------|----|
|信贷部(处)(一处) | 5 |机关团委(总支) | 34 |
|-------------|----|-----------|----|
|投资部(处)(二处) | 6 |纪检组 | 35 |

|-------------|----|-----------|----|
|建经部(处) | 7 | | |
|-------------|----|-----------|----|
|财会部(处) | 8 |投资研究所 | 36 |
|-------------|----|-----------|----|
|计算中心(处) | 9 |投资银行 | 37 |
|-------------|----|-----------|----|
|调查部(处) | 10 | | |
|-------------|----|-----------|----|
|稽核审计部(处) | 11 |信托投资公司 | 42 |
|-------------|----|-----------|----|
|体改办 | 12 | | |
|-------------|----|-----------|----|
|人事部(处) | 13 | | |
|-------------|----|-----------|----|
|教育部(处) | 14 | | |
|-------------|----|-----------|----|
|监察室(处) | 15 | | |
|-------------|----|-----------|----|

|行政部(处) | 16 | | |
|-------------|----|-----------|----|
|国际业务部(处) | 17 | | |
|-------------|----|-----------|----|
|投资信贷(三处) | 18 | | |
|-------------|----|-----------|----|
|预算审查(处) | 19 | | |
|-------------|----|-----------|----|
|出纳(处) | 20 | | |
|-------------|----|-----------|----|
|信用卡(处) | 21 | | |
|-------------|----|-----------|----|
|房地产信贷部(处) | 22 | | |
|-------------|----|-----------|----|
|保卫(处) | 23 | | |
|-----------------------------------|
|注:分行涉及到的其他处室,如调研室、基建处等可在24~29内选择使用。|
-------------------------------------
第四字节:
a.字节变动范围1~99,定义为各中心支行所属科室、县支行及其他机构的主机地址号。本字节变动范围内的代码采用《建设银行计算机传递用机构名称代码》中的DD段表示。(参见例1、3、4)。
b.字节变动范围:100~254,定义为各主机地址号。本字节变动范围内的代码采用顺序编码(参见例5)。
4.3 举例:
1.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惠州市分行惠阳县支行主机地址号
98.44.71.71
2.建设银行总行计算中心0号主机地址号
98.1.9.100
3.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城建支行西城办事处主机地址号
98.11.88.50
4.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四支行主机地址号
98.251.98.64
注:其中第三字节中“98”表示计划单列市的城市支行,“99”表示计划单列市的县支行。
5.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齐齐哈尔市分行15号主机地址号
98.23.62.115
说明:IP地址为点分10进制(整数)表示,在采用《建设银行计算机传递用机构名称代码》时,一位数字前不加零。如计算中心代码为“09”,在IP地址中应该用“9”表示。
6.主机名定义
6.1 结构
建设银行TCP/IP主机名是由六位或九位或十二位相连字符构成。由以下四个部分中的第一部分与第四部分,或第一、二部分与第四部分,或所有四个部分组成:
1.总行和省级分行名称
2.地、市级分行名称
3.县级分行名称
4.主机顺序号格式为:
2■ 4■ 或
2■ 3■ 4■ 或
2■ 3■ 3■ 4■
其中■表示字符类型为字母和数字型
6.2 表示方法
6.2.1 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名称由两位字母组成,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名称命名如下:
名 称 命 名 名 称 命 名 名 称 命 名
总 行 JH 浙 江 ZJ 海 南 HA
北 京 BJ 宁 波 NB 四 川 SC
天 津 TJ 安 徽 AH 重 庆 CQ
河 北 HB 福 建 FJ 成 都 CD
山 西 SX 厦 门 XM 贵 州 GU
内蒙古 NM 江 西 JX 云 南 YN
辽 宁 LN 山 东 SD 西 藏 XZ
沈 阳 SY 青 岛 QD 陕 西 SA
大 连 DL 河 南 HE 西 安 XA
吉 林 JL 湖 北 HU 甘 肃 GS
长 春 CC 武 汉 WH 青 海 QH
黑龙江 HL 湖 南 HN 宁 夏 NX
哈尔滨 HR 广 东 GD 新 疆 XJ
上 海 SH 广 州 GZ
江 苏 JS 深 圳 SZ
南 京 NJ 广 西 GX
6.2.2 地、市级和县级分、支行名称均由三位字母组成。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其中名称为两字头,则用第二个汉字的字头后紧跟的字母补充;多于三个汉字的名称,则截去第三个字头以后的字母,用三个字头表示。
6.2.3 主机顺序号采用四位字符数字表示,范围是:0000~9999。
6.3 举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第8号主机的名字(12位)
HS SJZ ZDI 0008
-- --- ---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15号主机的名字(9位)
HL QQH 0015
-- --- ----
江苏省分行第254号主机的名字(6位)
JS 0254
-- ----
附件:
建设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主机地址号。
总行主机地址号用一位数字表示,范围是1~9。
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主机地址号用二位数字表示,采用GB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计划单列市分行主机地址号用三位数字表示,即在省级主机地址号前加一位数字1或2表示。
详细编码见表1。……



199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