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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几点做法/殷 霞

时间:2024-05-20 23:51: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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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几点做法

殷 霞


  接待来访是检察机关受理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形式之一,更是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新的历史时期,涉法上访案件数量的有增无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的大局。面对这种形势,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的涉法接待来访工作,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涉法上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成为检察机关控审部门当前面临的严峻课题。近两年来, 我们在上级业务部门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严格遵守《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努力把矛盾控制、化解在基层,先后排查处理涉法上访案件4件,取得了较好成绩。我们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制度完善
  2005 年,我院就成立了涉法上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检察长负总责,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控告申诉检察科,凡涉法信访案件,均由控申科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确定专人办理。几年来,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畅通信访渠道,控申接待实行专人值守,设立举报箱、宣传栏、检务公开栏,向群众发放监督卡,公布检察长接待日,公开检察长办公电话和移动电话,实行重要上访检察长接待制度。此外,我们还实行群众点名接待方式,来访群众可根据所反映的问题,自行挑选接待人,这样极大地畅通了信访渠道,便于群众申诉。在工作中坚持谁首办、谁负责、谁息诉的原则,并根据工作实际,制订了《矛盾纠纷排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重大信访事项报告制度》、《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这一系列制度的完善确保了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及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全方位、无死角。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坚持超前分析预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消化在基层。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依法坚决在规定时间内妥善办结。对于接访实践中大量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情,积极向党委报告的同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全力做好协调,帮助解决问题,使人民群众冤有处伸,难有人帮,理有处讲,苦有处诉,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公正和党的温暖。由于领导重视,规章健全,责任明确,使我院的控告申诉工作打开了新局面,为规范控申工作,促进涉法上访案件的顺利有效解决,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关口前移,案前预警,渠道畅通
  我们强化内部协作,每月各业务科室内勤在信访接待、案件受理、答复当事人中将收集到的可能发生涉法上访线索,特别是有群体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或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或定性有不同意见的案件,对检察机关决定不服的案件,列入可能导致涉法上访的重点名单,交由控申部门备案,及早掌握涉法上访案件的大格局,克服了以前由控申部门单一作战的弊端。建立全院处理涉法上访案件首办责任制,是把群众涉法上访的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最基层,有效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如通过实行《点名接访、预约上门接访制》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架构“大控申”、“大首办”格局,更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的难题;同时,向来访者发一份《反馈表》,内容包括有“检察院的接待人是谁、态度如何”、“检察院对您申诉、控告、举报的情况答复如何”、“您对检察院的接待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等;然后将每一位来访者所反映的情况都记录在规范的表格当中,并给分管领导、检察长传阅,既保证领导对群众来访情况的及时了解,及时跟踪控申接待服务质量,对干警接访质量进行考评和约束,又严格地落实控申、举报工作岗位的首办责任制,真正推动涉法上访案件的有效处理。
  三、排查摸底,分析原因,化解矛盾
  按照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要求,通过努力运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两年来在受理的4件涉法上访案件中,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2件。经认真分析,造成上访的主要原因,一是当事人对执法机关的决定从心理上不能理解和接受,需耐心做工作。二是案件属长期缠访缠诉,得耐心倾听,解其心结。如上访人员李某某,认为自己是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被他人殴打致伤的,公安机关受理后未予立案,对伤人者只作了治安处罚,检察院也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此上诉人不服。上访后,我们按照答疑说理制度的规定,耐心向李某某讲明法律的相关规定,使李某某对自己在该案中的过错也有了认识,但对自己的医疗费用提出了赔偿请求。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的复查,并及时和公安联系,查阅卷宗,回访当事人。经过调查了解,认为李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经多次召开公、检联席会议,终于达成共识。于2007年6月,在我们的积极协调下,公安机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节。经双方协商,李某某表示愿意承担4760元医药费中的2060元,剩余部分由对方承担,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至此,一起曾上诉于省市有关部门近一年多的涉法上诉案就这样在检察控申部门的努力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四、实事求是,快速办理,依法息诉
  处理信访问题的过程,不仅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过程,更是做好群众工作,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过程。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始终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向来访者讲法律、讲政策,讲事理,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积极协调,推行引访、领访制,详细告知其应访部门、以及准备的材料、如何正确上访等,避免上访人重复访,越级访。对管辖范围内的信访案件,受理后不等、不靠,不拖不推,查找原因和症结,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方案,依法快速审查处理。例去年6月初,受理了杨某对不服县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民事判决书一案。受理后,我们认真进行了分析研究,感觉该案有蹊跷。对此,迅速向检察长汇报,并决定接访当事人,耐心听取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及要求,详细说明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规程,表示一定要认真审查,决不会简单了事。杨某当场被我院坚持以人为本、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所感动,心中的怨气消了一半。后承办人仅用了一周的时间快速调卷、快速审查。经查,法院的中止执行决定所称“被申诉人于某某,于95年个人投资开矿期间欠下了高额债务无法还清,近十年间不断有债权人上门索债,现于某某银行无存款,住有2间旧平房,仅有几件破旧的日用家具,没有牲畜。仅有的6亩承包地年收入也只够维持基本生活,再无其他经济来源,确属无偿还能力”。的理由与事实有出入。于某某系肃北县党城湾镇城北村村民,在该村有耕地十余亩,另还有养殖收入,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和清偿能力。对此,我们认为法院在未充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中止执行已生效判决书的做法欠妥。经过认真研究后,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尽快恢复执行原(2006)肃法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以维护申诉人杨某的合法权益”的检察建议。现法院已恢复执行并已有部分执行。对此,申诉人杨某非常满意,表示不再上访。就此妥善处理了一起可能发生越级或长期上访的案件。达到了息诉罢访,维护稳定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经过几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距上级要求和新时期工作需要 还有一定差距,还需我们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一是继续关口前移,控制上访源头。一方面,前移控申关口,发挥控申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制约监督作用,把因不服处理决定可能引起的上访案件控制在最低限度,从源头上减少上访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定期开展下访巡访,了解社情民意,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配合其他部门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二是切实作到公平公正,诚信接访。信访接待中,做到干部群众一样热情,有理无理一样接待,来信来访一样负责,本地外地一样对待。把诚信理念融入到接访、处访的一言一行之中,讲究接访艺术,有针对性地做好来访群众的思想工作。
  三是坚持和完善首办责任制,提高办理质量。对首办人实行接待、办理、息诉等责任包干,严格依法办理,提高办理质量和透明度,尽力把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
  四是包案回访,强化息诉效果。对办结的案件实行包案责任制和回访制度,对已息诉但可能出现反弹的案件,包案人定期回访当事人,防止案件出现反弹,确保息诉善后落到实处。

邮电高科技图书出版基金暂行规定

邮电部


邮电高科技图书出版基金暂行规定
1992年6月1日,邮电部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促进邮电科技进步,加速邮电通信的现代化,鼓励和支持学术思想新、技术水平高、有重大价值的邮电科技(含经济管理)著作能够及时出版,特设立邮电高科技图书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出版基金)。
二、出版基金用于资助邮电高科技图书的出版。资助出版的选题由邮电高科技图书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经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出版的图书,由人民邮电出版社作为重点图书组织出版。
四、出版基金的来源
“八五”期间暂定每年筹集四十万元。
(一)邮电部每年拨专款二十万元;
(二)人民邮电出版社每年出资十五万元;
(三)向有条件的邮电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单位筹集一部分。

出版基金评审委员会
五、评审委员会负责确定出版基金的使用方向,评审、确定图书的选题和资助金额,定期审查出版基金筹集、使用情况。
评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另定。
六、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出版工作的部领导和邮电科技方面(含邮电经济管理)及出版方面的专家、教授若干人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三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人民邮电出版社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报部批准聘任;每届任期三年,需要时可连任;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每次换届,至少有半数委员继续连任。后续委员由评审委员会推荐,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报部批准聘任。
七、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活动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邮电出版社。

出版基金的使用、评审
八、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图书,由于发行量小而出版困难的选题,出版资金予以资助。
(一)学术水平高,内容有创见,在邮电通信有关的学科上居领先地位的基础理论图书,在通信工程技术、邮电经济管理理论方面有突破的应用科学专著;
(二)学术思想新,内容明确、具体,有突出创见,对邮电通信科技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的专著;密切结合我国邮电通信现代化的高科技专著;
(三)有重要发展前景和重大开拓使用价值,密切结合邮电通信现代化需要的新技术、新工艺内容的科技图书;
(四)填补目前我国邮电通信科学技术、经济管理领域空白的薄弱学科的科技图书;
翻译图书原则上不给予出版资助。
九、为支持邮电高科技图书的出版,出版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出版高科技图书的成本不足,所用经费由评审委员会审定。
十、凡符合本暂行规定条件的选题和书稿,由编著者(个人或多作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对已审定资助的图书选题,发现申报不属实等不当行为或资助金额超过实际需用过多,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选题,中断或减少资助金额。
十二、每年度审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年度计划安排的资助总额。
十三、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图书应刊印专用标志并以适当方式刊出集资单位名单。

出版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十四、出版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筹集的出版基金,集中由人民邮电出版社计财处设专门帐户管理,建立严格的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
十五、根据评审委员会审定资助的图书选题和资助金额,由评委会办公室分别通知申请者、出版社计财处和相关编辑部。
十六、出版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每年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开列清单报部,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接受有关方面的审查。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办字[2003]103号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加强队伍建设,发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的模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并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十四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成立年度评选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奖励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局政策法规司,负责评选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面向基层,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下列单位和个人可参加评选:

(一)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 国家局每三年评选一次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局与人事部联合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和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办事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团结合作,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二)机构完善,制度健全,责任落实;

(三)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四)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文化建设,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认真落实;

(五)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监管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工作上有创新。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和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依法行政,具有较高的监管、监察水平,工作成绩突出;

(三)坚持文明执法,认真履行安全监管与监察职责;

(四)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知识;

(五)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秉公执法,严于律已,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八条 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授予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称号:

(一)连续三年被国家局评为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或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并在安全生产监管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二)在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特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的;

(四)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队伍建设、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评选奖励,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推荐名单,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局评委会评审。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办事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推荐名单,报国家局评委会评审;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提出推荐名单,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后,报国家局评委会评审。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经国家局评委会评审,国家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国家局分别授予安全生产监管先进单位、煤矿安全监察先进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先进个人、优秀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称号,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

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经国家局审定报人事部确认后,由国家局和人事部联合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条件和评审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可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等奖励。

第十三条 省部级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符合评选条件的;

(二)不属于评选范围的;

(三)违反评选程序的;

(四)伪造先进事迹,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