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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警民关系,构建和谐社会/曾五一

时间:2024-06-24 03:43: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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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警民关系,构建和谐社会

修水县公安局 曾五一


[内容摘要] 在现阶段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不适应甚至失调和冲出,究其原因既有公安机关自身的,也有来人民群众的,更有来自社会其他方面的,要彻底融合警民关系,公安机关应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缩短警民距离,加大宣传力度诸方面入手。
[关健词] 警民关系\失调\原因\对策
人民警察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同时又是和谐社会的主体之一。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即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众多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警民关系因为涉及到社会治安和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关系着党委、政府的形象,因而显得比较重要和敏感。新中国成立后,警民关系和党群关系、军民关系一样,有着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可以说鱼水情深。但是,当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社会管理模式从静态封闭型向动态开放型转换时,警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不适应甚至失调和冲突。从本质上看,这是社会变革时期产生的一种阵痛。及时研究这一特殊时期造成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于缩短从不适应到适应的过渡期,减少阵痛,密切新时期警民关系,构建一个法治的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造成警民关系失调的原因

(一)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原因
1、执法管理滞后不轨
一是打击管理滞后于形势。当前,公安工作在履行打击和管理职能方面尚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造成群众对公安工作绩效不满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声誉。比如在打击违法犯罪方面,仍然存在案件不破不立,追逃工作不到位,实际破案率较低等问题,导致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
二是行业作风存在弊端。四平八稳,坐堂问案等以静态管理为主的警务活动,严重滞后于改革开放、经济活跃、人财物大流动的社会发展形势。各种带有行业特点的不正之风,如“冷、硬、横、推”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在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令群众十分反感。
三是“三乱”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为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动辄罚款收费,甚至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以罚代刑、以罚代法,甚至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而循私枉法,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2、队伍素质参差不齐
一是随着公安队伍不断扩大,青年民警大量增加,他们文化程度高,思想活跃,干劲足,是公安工作的主力军和希望所在。但他们对公安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了解不多,缺乏群众工作经验,疏漏、不足之处较多,与群众的要求还有距离。
二是少数民警思想政治觉悟不够高,党性观念、公仆意识不强,遇事不能从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私心膨胀,贪小利、图享受,与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期望和要求形成明显反差。
三是少数民警职业道德差。有的民警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有的民警纪律松驰、行为失范、警容不整,甚至打人骂人、滥用警械、刑讯逼供;有的民警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群众反感。
四是极少数害群之马为警不廉、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甚至发展到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个别民警身上,但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民警整体形象,破坏了警民关系。
(二)来自群众方面的原因
1、期望过高、认识偏颇
相当一部分群众在崇尚民警职业的同时,希望民警是万能的,既是侦察破案、打击犯罪的能手,又是排忧解难、保护社会安宁的卫士。然而,一旦希望无法及时实现,消极的看法就会产生,甚至可能转化为负面效应。
在频繁的警民接触过程中,一些群众由对少数民警形象、作风的非议甚至鄙夷而形成对民警群体的错误认识;由对一些民警工作绩效的不满意导致对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怀疑;由极少数民警身上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产生对整个公安队伍的不信任。这些有失偏颇的认识因素交织在一起,造成警民隔阂。
2、职业隔亥、阶层偏见
由于部分群众法律知识有限,对刑法等实体法有所了解,而对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知之甚少,特别是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和刑罚的执行等有关规定不够了解,以致对正常的警务活动产生误解。例如取保候审、保外就医、假释、监外执行等正常法律措施,常因人犯“复出”而被群众误解为徇私舞弊的司法腐败行为,由此产生不满和对立情绪。
极少数人由于本身思想素质不高而对民警存有思想偏见。有些有钱人蔑视民警,认为一人能顶民警10人的收入,“你一身虎皮能值几钱,有啥了不起”;而有的又嫉妒民警,讥讽民警“是老百姓养活的,有啥好神气”。在这种思想偏见支配下,在治安管理中一旦发生矛盾,关系很难协调。
3、社风凋谢、配合欠佳
随着历史的进步,我国的社会关系由封闭转为开放,农民对土地依附关系的松动,政企分开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弱化了公安管理和执法的凝聚力和控制力,部分群众的正义感和维护治安的自觉性下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消极心理较为普遍,怕招惹是非,不管“闲事”,有的甚至发展到连“门前雪”都不肯打扫的地步,而公安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无论是管理还是执法,都需要人民群众的配合和支持,不愿协助,不愿作证,隐瞒、包庇违法犯罪,甚至抵制、对抗公安机关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来自社会方面的原因
1、行政干预,滥用警力
由于公安机关执法权限较大,一些地方党政部门往往将公安机关当成万能钥匙,一味强调公安权威,常常通过行政命令使公安机关承担许多原本不应承担的职责。如计划生育、征粮派款、房屋拆迁、环境卫生、取缔无证摊贩、制止群众上访等,这些本应该由政府其它部门负责的工作,也都由公安机关越俎代疱,无形中扩大了公安机关的对立面。长此以往,甚至造成公安民警在正常行使执法权,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的时候,也引发群众围攻起哄的不正常现象。
2、鱼目混珠,损害形象。
五、六十年代,穿制服、戴大盖帽的行政执法者唯有公安一家。在老百姓眼里公安机关就是“大盖帽”,代表的是政府形象,有着绝对权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类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增多,工商、交通、财税、城管、卫生及联防保安等各式“大盖帽”满天飞。由于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假冒警察招摇撞骗,严重影响了“大盖帽”在群众心目中的整体形象和威望,也使公安机关的形象受到损害

融合警民关系的对策

改善警民关系,首先要从公安机关自身抓起,狠抓公安队伍建设,强化为民服务意识,通过我们扎实有效的工作,逐步改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从而真正建立起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符合时代特征的“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新型警民关系。
(一)贯彻政治建警方针,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队伍建设的生命线,在当前社会环境下要密切警民关系,必须始终把队伍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一要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公安民警头脑,不断提高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强化全局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要加强党性锻炼,讲理想、讲信念、讲宗旨,树立革命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思想上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诱惑,始终保持人民警察的政治本色,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三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人民警察的工作环境十分复杂,常常同社会丑恶现象打交道,接触社会阴暗面,经常会碰到违法犯罪人员用金钱色情手段进行引诱拉拢的情况,这就需要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继承发扬公安机关优良传统和作风,严守公安工作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努力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陶冶自己的道德情操,不断增强抵抗力和免疫力。
(二)强化为民服务意识,提高公安工作绩效。
首先,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法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这是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最大服务。第二,坚持 “服务在先”的理念,不断改进和加强治安行政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秉公办事,采取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措施,特别要注意选择突破口,从涉及群众利益的窗口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从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入手,真抓实干,竭诚为民服务,使群众真正信服,从而拉近与群众的距离。第三,要摆正位置,定位在“公仆”和“勤务员”的角色上,一切为了群众,密切联系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在群众身上进行“感情投资”,做他们的知心人、贴心人,让群众既感受到人民警察的威严,又感受到警察的可爱可亲。第四,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在当前复杂的治安形势下,公安民警应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客观、全面地掌握治安状况,吸纳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做出切合实际的判断和决策,避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而形成的主观臆断,使公安工作与群众路线真正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
一要牢固树立“公安工作对法律负责”的观念,明确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和严格、公正执法的责任心。二要加强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提高公安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三要完善执法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认真执行《行政监祭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加大内部和社会各界监督的力度,防止滥用权力。四要针对影响严格、公正执法的突出问题,如地方保护主义,人情干扰,权大于法,金钱诱惑等,从思想教育、制度建设、内外监督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坚决纠正执法随意性,抵制各种压力和诱惑,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五要明确执法范围,下大力气减少、杜绝行政干扰和非警务活动,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制度化的法律规章和条例代替行政命令,指导和约束警务行为,尽可能减少不规范的人为因素,以营造有利于公安工作的执法环境,缔造和谐的警民关系。
(四)疏通警民沟通渠道,缩短警民距离
一是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把公安信访机制推向社会,面向群众,及时了解群众的冷暖疾苦,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对信访案件要做到“人人见局长,件件有着落”;二是要改善警务运作模式,做到警力下沉,沉到社区,警务前移,移到窗口,与群众实行“零距离”接触;三是加强“110”、“119”、“122”等服务机制的建设,真正做到“有警必接,有难必救”;四是警务公开,定期开放警营,建立和完善民警向群众定期述职制度,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从而取得彼此信任,增进尊重与合作,避免误会和磨擦;五是要进一步完善公安听证、复议和诉讼等各种制度化的沟通机制,利用听证、复议和诉讼等形式,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倾听群众和当事人的意见,化解纠纷,解决矛盾。
(五)加大公安宣传力度,争取理解和支持。
一是要向社会宣传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达成共识,从而为公安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创造一个有利于严格执法的社会环境。二是要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职能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既要宣传民警的工作,也要反映民警的疾苦,以唤起群众对民警的理解,加深警民之间的感情交流。三是要大力宣传公安队伍的模范典型,挖掘题材,创作精品,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民警、信赖公安民警。四是要向群众公开和宣传公安机关的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构筑一个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的社会环境。五是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减少公开曝光,防止产生负面效应,引导群众拥政爱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1997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领导批准,1998年3月6日国务院信息办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三)国际出入口信道,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四)用户,是指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用户是指具有联网帐号的个人。
(五)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为行业服务的专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六)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企业内部自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的建设布局、资源利用进行统筹规划。国际联网采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管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用户实行逐级管理,对国际出入口信道统一管理。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进健康发展。
第五条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 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为经营性互联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为公益性互联网络。
经营性互联网络应当享受同等的资费政策和技术支撑条件。
公益性互联网络是指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联网络。
公益性互联网络所使用信道的资费应当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经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互联单位申请书和互联网络可行性报告,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互联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管理办法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必须具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提交接入单位申请书和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在收到接入单位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条 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接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三条 用户向接入单位申请国际联网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并填写用户登记表。
接入单位应当在收到用户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用户。
第十四条 邮电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互联网络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 接入单位申请书、用户登记表的格式由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有责任向互联单位提供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和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并定期收取信道使用费。
互联单位开通或扩充国际出入口信道,应当到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办理有关信道开通或扩充手续,并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在接到互联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100个工作日内为互联单位开通所需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与互联单位应当签定相应的协议,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必须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互联单位应当与接入单位签订协议,加强对本网络和接入网络的管理;负责接入单位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为接入单位提供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接入单位收取联网接入费用。
接入单位应当服从互联单位和上级接入单位的管理;与下级接入单位签定协议,与用户签定用户守则,加强对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负责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为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提供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下级接入单位和用户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用户有权获得接入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有义务交纳费用。
第十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入单位应当保存与其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每年二月份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有关网络运行、业务发展、组织管理的报告。
第二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二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
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暂行规定》及本办法,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是些啥样的人?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
(汉口新华下路9-1号 430015)

提起律师,人们想到的是那些穿西装打领带,出口成章,腋下夹一个皮包,出入于各个写字楼之间的那些人,这些人是律师,但一般老百姓不认识他们,也找不到他们办公的写字楼,这是电视上看到的律师形象。你问问身边一些人,律师是什么?他们可能会毫不犹豫地告诉你:律师就是打过几场官司的人。
作为律师,这样的回答或许会让你吃惊;作为老百姓,这是实实在在发生在身边的事例。
律师是司法局干部的亲戚。大大小小的律师事务所不好找,大大小小的法律事务所满街都是。里面的人个个都自称是律师,什么案子都敢接,接案子时不忘告诉你一句:什么法官是我的亲戚,我检察院里有门路,公安局里有熟人。说自己在公检法都有关系那是在吹牛,但有一点不假,他们在司法局确实有亲戚。与其初中毕业在社会上去当“混混”,还不如发个“本本”弄个“律师”干干,老百姓那里分得出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区别?你法学院校毕业有怎么样?你拿不到律师证就更别想拿我这法律工作者证,谁叫你司法局没有亲戚?
律师是打过几场官司的七旬老汉。俗话说得好:久病成医。打过几场官司也可以成为律师,瞿林昌老汉就是一个例证。这位七十一岁的生意人在做生意时吃了不懂法律的亏,原本对法律一无所知的他通过打几场官司悟出了一个道理:打官司原来这么容易?只要有理的事,坚持不懈就能胜诉(他在报上发表的经验之谈)。法律专业知识找一两本书翻翻就成。活了七十多岁才开窍的他毅然开了一家公司,当然不能叫律师事务所,也不叫法律事务所,叫法律信息咨询公司,工商局居然给他发了营业执照。(见《武汉晚报》2004年1月31日A2版)
律师是帮工友讨回工钱的打工者。“讨工钱”专家孙武胜、“乡土律师”陈映奎就是典型,这些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先给自己维权,胜利后总结出经验再给别人维权,作为民工这类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在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法律援助不够格,律师请不起,法律工作者不少收钱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的确有那么一点“匡复正义”的悲壮味道。
打官司之前很多人把法律服务看得很神秘,打过几场官司后就把律师看得一文不值。难怪老人都敢开“法律服务公司”,七十岁还赶上过一把“董事长”瘾。人人都说司法考试是“天下第一考”,呸!谁信?打官司不就是写状子、立案子、动嘴皮子,打几场官司不就练出来了吗?国外拿一个医师执照要学医十二年,我国的那些游医诊所里的“医生”学几个月就敢动刀子、开方子,还不照样活得有滋有味?游医拿不到行医执照,我们可是有正儿八经的执照,尽管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法律信息服务”,与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相比显得有些多余,你敢怀疑它有假?
世界上每个国家对法律服务行业都是采取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也不例外。法律规定一般代理人不能收费代理,社会上这么多的人从事律师业务,不知是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悲哀、律师的悲哀还是普通百姓的悲哀。美国律师协会每年将数万非法从事律师业务的人送上了审判席,我国不知有多少“黑律师”、“土律师”、“假律师”在收钱不办事、在玷污律师行业的声誉,律师协会从未出面澄清一下,要是哪位律师少交了一点会费,他们早就嚷嚷起来。
律师是维护别人合法权益的,现在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维护不了,这也应算是中国律师的一大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