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发展农村信息服务的意见
信息产业部
关于2008年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发展农村信息服务的意见
信部电[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2004年以来,信息产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组织6家基础电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村村通电话工程,累计投资300多亿元,为7.5万个行政村和2万个自然村新开通了电话,29个省份实现全部行政村通电话,行政村通电话率达到99.5%,乡镇通宽带率达到92%;建成服务“三农”的信息服务平台2千多个,涉农互联网站6000多个。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发展成效显著,为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2008年,信息产业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引领村村通电话工程向纵深发展。在已取得的各项成就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新形势下建设新农村的新要求,在继续完善农村通信基础设施的同时,加大农村信息服务的推广应用力度,推动工程由“以建为主”到“建用并举”的转变,实现工程由量变到质变的跃升,促进农村通信发展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2008年村通工程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推进自然村村通工程,实现服务对象向更广人群的延伸:在行政村通电话目标基本实现的基础上,继续实施自然村的村通工程建设项目,进一步提高农村电话普及率和网络覆盖率,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享受到信息沟通的方便快捷。
——自然村的村通工程任务:落实“十一五”规划目标,加快建设步伐,年内计划为约2.4万余个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新开通电话,力争年底全国自然村村通率提高1个百分点(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
——行政村的村通工程任务:全国尚有3500余个无电话行政村位于藏川高原藏区,西藏、四川通信行业要以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缩小“数字鸿沟”为己任,按照“十一五”规划目标,逐步解决偏远地区广大农牧民的通电话问题(按计划西藏今年将为670个行政村新开通电话,由西藏移动公司和西藏电信公司各按55%、45%的比例承担任务)。
——继续鼓励各地为生产建设兵团、农场林区、油田矿区等未在行政村编制之列的基层单位解决通电话问题。
(二)加快农村互联网建设,实现服务水准向更高层次的提升:在为广大农村建设电话网、提供基础话音业务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农村互联网宽带接入,增加互联网数据服务功能,提升业务层次和网络质量,为农民享受更加现代先进的信息通信服务提供良好的网络服务支撑。
——乡镇互联网建设任务:乡镇一级基本具备互联网上网接入条件, 80%以上行政村具备拨号上网条件。力争年内实现“乡乡能上网”的“十一五”规划目标。
——农村宽带建设任务:为全国95%以上乡镇开通宽带,其中东、中部省份实现所有乡镇通宽带。
(三)着力发展农村信息服务,实现服务应用向更大范围的推广:充分利用和发挥村通工程建成网络的作用,狠抓应用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平台,加快推广涉农业务,加强农村特色信息内容和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
——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快完善和推广现有农村信息平台和信息服务,不断开发新的涉农业务,年内力争在所有本地网上,开通针对农民的短信、互联网、电子邮箱、语音热线等经济实用的信息服务。
——增值电信企业要转变观念、面向“三农”,积极会同各级政府和有关涉农单位,大力开发针对农村、贴近农民的信息内容,提供形式多样的特色业务应用。
——设备厂商和研发部门要深入研究农村需求,进一步开发更多的物美价廉、经济实用的技术手段、网络设备和终端产品,使农民群众“用得起、用得好”,更好地服务于农民信息服务需求。
二、2008年村通工程主要举措和要求
(一)多方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村通工程各项工作。
发展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是一项社会化大工程,电信行业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联合社会各界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围绕村通工程年度目标和任务,齐心协力抓好各项工作。部相关司局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精心组织,大力推进,加强现场督导,及时通报进度,保障工程的顺利进行。各地通信管理局应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当地村通工程的组织协调和任务落实,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电信企业要继续发扬顽强拼搏精神,采取得力措施和有效手段,确保各项年度任务的完成。
(二)合理安排新建项目,保建保通已建项目。
各地在村通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应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安排,逐步推进,务求实效。同时加强对已建成农村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障农村通信网络畅通,制定和完善农村通信和信息服务的优惠资费政策,采取措施引导和激励农民使用通信和信息服务业务。
(三)发挥基础电信企业优势,当好农村信息服务主力军。
村通工程中设施建设是手段、服务应用是目的。六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发挥网络资源、技术实力等方面优势,在农村信息服务领域中发挥基础性、主导性作用,重点推广普及一些效果好、有特色的适农信息服务如 “农信通”、“信息田园”、“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网”、“农业新时空”等。在加强农村信息服务开发推广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农村信息服务的管理和引导,认真探索农村信息服务站管理模式,要将“阳光绿色网络工程”深入农村,加强农村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杜绝不良信息内容对农村的侵袭。
(四)发挥增值电信企业和行业组织力量,多方面推进农村信息服务。
鼓励支持为数众多的增值电信企业和信息服务商加入农村信息服务大潮中,引导增值服务业开拓农村新市场,开发农民喜闻乐见的特色服务,为农村信息服务作贡献,为增值业务市场寻找新的增长空间。同时适时举办研讨会、交流总结会,开展示范试点项目、扶持一批特色项目,会同相关部门推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乡乡有网站”项目,会同互联网协会农村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展“农村信息扶贫论坛”等系列活动。
(五)注重宣传和引导,营造工程良好氛围。
全行业应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村通工程的对外宣传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以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弘扬工程先进事迹,激励斗志,推广经验,引导各方积极参与。各省通信管理局和各电信企业、各行业媒体要以全国改革开放30周年成果回顾活动和举办奥运会为契机,举办丰富多彩的村通工程总结宣传活动,对外展示村通工程这一利国利民工程的成就和意义。
附件:2008年度自然村村通工程任务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2008年全国自然村通电话工程任务分配表
统计截至:2007年12月27日
省份 20户以上自然村总数 07年底未通村数 2008年度任务分配
08年任务 电信 网通 移动 联通 卫通 铁通
山东 86464 12 12 12
北京 4077 6 6 6
辽宁 42867 372 141 100 41
浙江 81793 732 370 370
陕西 67814 647 250 150 100
广西 93966 986 193 50 120 23
湖北 130585 2682 735 435 200 100
河南 140554 2925 560 200 360
海南 12495 261 107 20 67 20
吉林 29971 1238 413 50 363
山西 34564 1807 602 100 502
湖南 230578 12386 1000 200 660 100 40
福建 38792 2569 770 670 100
甘肃 71246 5305 560 300 200 60
江西 129309 10296 5000 3300 1550 150
黑龙江 35361 3610 190 90 100
贵州 97485 10259 385 385
青海 9551 1019 100 40 60
河北 15409 1672 588 300 208 80
云南 83332 8992 350 250 100
四川 354873 45247 1190 370 800 20
重庆 64903 8630 6400 2175 4225
安徽 259514 47248 1225 400 325 500
新疆 25878 9066 2000 500 1000 500
内蒙 50828 35811 1200 500 500 200
合 计 213778 24347 9230 1346 11978 1673 80 40
说明:
1、08年任务量原则上在信部电【2007】245号文规定“十一五”任务分配的基础上,按照各地完成情况、当地实际需求等因素进行了适当调整。
2、各省通信管理局若确有必要可会同省内电信企业对年度任务量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部。
3、上海、江苏、广东、天津已经实现自然村通电话,西藏暂无自然村统计数,因此该5省(区、市)未在表中计列。
4、以上任务量为基本要求,鼓励各地超额完成任务。
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17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技术推广体系
第三章 技术推广队伍
第四章 技术推广管理
第五章 技术推广责任制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用科学技术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农民,服务于农业生产,加速农业科学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广泛应用。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坚持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经营服务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技术推广中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发展,适应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热爱农业,为农业技术推广事业长期奋斗的事业心。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内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民间农业科学技术服务组织、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及其他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技术推广体系
第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包括国家设置的省、市(地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村办和联户办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
第八条 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市(地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推广中心),受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长远规划和工作、经费、物资计划;
(二)制定本系统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重大项目的示范推广和重要技术的引进;
(四)负责总结推广农业技术工作经验;
(五)搜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六)参加农业科学技术成果和先进技术的评选鉴定;
(七)管理本系统的经营服务工作。
第九条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是综合性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机构,受县农业行政部门领导。其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全县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计划;
(二)做好科技情报、经济信息的搜集和传递工作,引进当地需要的新技术、新品种,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和普及;
(三)选择不同类型区域建立示范点,运用综合栽培技术,培养高产优质增收的典型;
(四)总结并推广本地增产经验;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兴办企业型的经营实体;
(六)完善和发展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络。
第十条 由县派出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执行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规定的任务,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领导。
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农、林、牧技术综合推广站是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技术推广机构,其业务工作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或县农、林、牧行政部门的指导。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农、林、牧技术综合推广站的主要任务,可参照本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村办和联户办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是国家指导下的合作性服务组织,其业务受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农、林、牧技术综合推广站指导。主要任务是进行技术宣传、指导,落实技术措施,为农民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户是农业技术示范推广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农业技术推广组织,要从技术、信息、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持,使其不断发展壮大。
第三章 技术推广队伍
第十四条 巩固和发展以农业科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农民技术员为主体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队伍,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 省、市(地区)、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应纳入编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在乡和坝上、深山区工作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干部的工资待遇和补贴,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或农、林、牧技术综合推广站在定编数额之内,经县农业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考核批准,可通过签订合同从农民技术员中聘任技术干部。其条件是: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中等专业技术水平,有农业技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显著成绩;
(三)积极工作,热心为农民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不断选择优秀的具有高中文化水平的乡(镇)、村农民技术员,经有关农业大专院校考试合格,定向培养,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 农业行政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在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通过进修更新知识,提高技术。农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应积极承担此项任务。
第十九条 省、市(地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加强培训工作,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轮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省农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系统技术职务的评定标准和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县农业行政部门应会同科技行政部门定期对农民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授予农民技术员职称,并发给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在县、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二十年以上并取得成绩者,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农业科学技术荣誉证书和证章。
已享受补贴待遇的乡(镇)农民技术员,由县、乡(镇)财政予以补贴。
村农民技术员,由村民委员会发给定额补贴,或从经营收入中给予适当报酬。
第四章 技术推广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适合当地的科研成果、常规技术和新技术,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进行全面规划,有计划地应用于生产。
重大推广项目的确定,应经过充分论证,并经上一级技术推广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保证技术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集中主要力量和业务骨干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新技术的推广工作,应坚持试验、示范、推广三步走的原则。技术人员有权抵制任何违背技术规程的行政干预。
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坚持为当时当地农业生产服务的原则,做好本区内的技术推广工作。在不影响分工范围内业务工作的情况下,充许打破行政区划和部门界限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向农民传授农业技术,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农业技术人员深入生产实际,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工作,总结科技经验,推广先进技术。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改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提供工作用房和试验示范场地,添置必要的仪器和设备。
第三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与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紧密配合,互相支持,不断探索新的农业科学技术,为推广工作的技术储备和知识更新创造条件。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资和事业费,应视财力情况逐年有所增加,并专款专用,以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章 技术推广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实行联系经济效益计算报酬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或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采用多种形式对农业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承包。
第三十四条 技术承包应坚持双方自愿,责、权、利明确,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 技术承包所得,可分别用于承包者的报酬、技术承包基金、职工的福利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做到各司其职,尽职尽责,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事业单位,经营农用物资应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不得单纯追求经营利润。
第三十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经营与农业技术推广有关的化肥、农药、种子、苗木、薄膜、小型农机具等。
允许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多渠道进货,其进货价格与供销、商业部门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营和有偿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一部分可用于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逐步做到事业费自给。
第四十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勤俭办事业。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各项资金、物资和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或占用。
第四十一条 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营活动,金融部门应参照有关规定给予低息贷款,财政部门应借给农业周转金予以支持,税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推广科技成果,普及科技知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成绩显著者;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取得较高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三)在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和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对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某项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达到有关受奖标准者;
(五)模范执行本条例,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者。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部门,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试验、示范而推广,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二)虚报试验、示范结果,造成损失者;
(三)违反技术政策和技术规程,凭借职权和其他手段干预技术推广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
(四)虚报推广成果,骗取荣誉者;
(五)非法经营牟取暴利者;
(六)利用工作、经营之便贪污、盗窃、受贿者;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给国家和群众造成严重损失者。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指县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所指乡包括乡、镇、民族乡。
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农业厅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