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巢湖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5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巢湖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在“巢湖房地产交易网”(www.chfcjy.com)上进行登记和备案。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现售。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及居巢区乡镇的用户入网认证、信息系统维护、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实施工作。
各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网上销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售商品房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现售商品房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前,应向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入网手续,签订网上服务协议。
第五条 对符合预售、现售条件的商品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网上公布以下信息:
(一)商品房销售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土地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土地用途和使用年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设规模、设计用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商品房销售备案证明编号;
(二)商品房项目概况,包括规划总平面图、楼盘名称、楼盘座落、房屋类别、可预售建筑面积、户型图、配套设施及物业管理情况;
(三)商品房楼盘表及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四)商品房交易状态,包括不可售、可售、已售、已认购、已办理合同备案、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已办理抵押登记等;
(五)商品房备案销售价格;
(六)商品房销售情况;
(七)商品房项目竣工及交付使用的日期;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布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调整其商品房备案销售价格的,应以向物价部门重新备案的销售价格,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网上变更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幢为单位申请登记,不得零星或分楼层预留商品房,对确需预留的商品房在申请登记时一并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公开预售。已在网上公布可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八条 网上销售应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网上认购统一使用《商品房认购协议》示范文本。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实名制。认购协议中的认购人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应在商品房认购协议签订后10日内在网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超过10日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认购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认购人或买受人在网上签约后,应即时打印协议(合同)文本,签章认可。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上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销售合同(一式四份)、购房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商品房,由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上加盖房地产登记备案专用章,同时打印备案证明;未经网上签约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商品房销售合同一经登记备案,买卖双方不得擅自修改。
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后,商品房楼盘表上即时显示该套商品房已备案,供购房人查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网上认购、签约及登记备案:
(一)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商品房已与其他买受人签约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的;
(四)商品房销售合同填写不规范的;
(五)商品房被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原商品房销售合同、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证明等,向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
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修改商品房楼盘表内该套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情况,并及时在网上公布。
第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合同一经解除,应及时恢复网上销售,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原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登记的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向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符合变更条件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机构应予变更、公布。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的信息应合法、真实、准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开发、销售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违反诚信承诺制度的,予以上网公布,并载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有下列不良、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后,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一)一房多卖的;
(二)不通过网络申请、申报,虚构认购协议、虚设销售合同,谎报销售进度的;
(三)发布不实价格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四)拒不销售可售商品房的;
(五)发布虚假广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现售商品房的;
(七)违规向买受人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的;
(八)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的;
(九)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进行预订、预约行为和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举办展销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现进行销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6]6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30日
绵阳市党政机关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绵阳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接待工作,是指会议、会见、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商务洽谈、外事交往、请示汇报工作等活动。
第四条 接待工作坚持有利公务、热情周到、务实节俭、遵循外交礼仪、尊重民族习俗的原则。
第五条 接待范围包括:
(一)一、二级接待任务;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省)级在职领导以及担任过上述部(省)级职务的老领导;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司(局)级、省内外地厅级在职领导以及绵阳籍或在绵阳工作过的地厅级老领导;
(四)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组(团)和以省级班子名义来绵阳工作组(团);
(五)国内友好城市代表团;
(六)来绵投资洽谈商务的国内外重要客商;
(七)外国领导人、海外华侨重要社团领导人、国外友好城市代表团和市委、市政府特邀外宾;
(八)其他接待任务。
第六条 全市接待工作在市委的领导下,由绵阳市礼宾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礼宾局)与相关市级部门和县市区共同组织实施。
(一)接待信息的传递程序
1、接待信息是指来绵客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带队领导、人数、姓名、性别、民族、职务、抵离方式及时间、活动内容及要求等内容。
2、市级各部门和县市区接到客人来绵阳的信息后,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送交市礼宾局。一、二级接待任务和部(省)级以上领导来绵阳的信息报市委办公室和市礼宾局。
3、传递接待信息的单位和人员要确保接待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一、二级接待任务的信息必须加密传递。
(二)接待方案的制定及审批程序
1、一、二级接待任务由市委分管领导牵头,市委办公室在市礼宾局的配合下,按首长要求和省、市领导批示拟制接待方案,经市委分管领导审核,送市委主要领导审批,报省委、省政府接待办公室审定同意后,由市委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2、部(省)级领导接待任务由接待责任领导牵头,市礼宾局拟制接待方案,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接待责任领导组织实施。
3、地厅级领导、省级以上工作组(团)和商务接待任务,由市礼宾局在对口部门的配合下拟制接待方案,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接待责任领导组织实施。
4、外事、国内外友好城市代表团的接待任务,由市礼宾局在对口部门的配合下拟制接待方案,报市委领导审批后,由接待责任领导组织实施。
(三)相关部门配合
1、汇报材料。市领导的汇报材料由对口的市四套班子办公室和相关部门负责准备,并报有关领导审定。
2、安全保卫。一、二级接待的警卫工作,由市公安局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实际,拟制安全警卫方案,报市委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其他来绵领导的保卫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公安局负责安排。
3、交通保障。交通保障工作由公安、交通部门负责安排。接待活动中需要交通管制和警车开道的,由市礼宾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公安局负责安排。
4、新闻报道。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5、后勤保障。重要接待任务由市委办公室或市礼宾局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条 接待活动中需要安排食宿和会议的,安排在定点宾馆,并按市财政规定标准接待。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省)级以上领导、来绵检查团(组)的接待费用由市礼宾局具实报销;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司(局)级、省级各部门地厅级在职领导以及绵阳籍或在绵阳工作过的地厅级老领导接待费用由市礼宾局具实报销;其他地厅级领导原则上由市礼宾局安排宴请一次;
(三)外事、商务接待原则上由市礼宾局安排会见、会议和一次宴请;
(四)国内外友好城市代表团按对等原则安排接待;
(五)上级领导和工作组(团)到县市区开展工作,由县市区、园区负责安排;
(六)部门或企业邀请市领导参加会见、宴请等,由邀请部门或企业负责接待费用。
第八条 外事、商务等活动中需要交换和馈赠宣传品的,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安排。
第九条 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接待标准,按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接待工作实行接待责任制。接待陪同领导由市委统一安排;接待责任领导(对应的市四套班子领导)、接待责任秘书长(对应的市四套班子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接待责任人(市礼宾局或相关部门领导)分别由市委领导确定。接待陪同领导、接待责任领导、接待责任秘书长、接待责任人、接待员和接待基地负责人共同构成接待任务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接待。
第十一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执行接待工作各项规定,严肃接待纪律,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全市党政机关部门之间参观学习、培训考察等活动要注意实效,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各类社团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营利性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对接待工作的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经费的预算管理;礼宾接待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整合已有的接待服务设施,利用社会服务资源,避免浪费和重复建设;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问题的查处。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接待工作的协调配合。市礼宾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和市级部门接待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有关县市区和市级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接待工作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工作运转,提升接待水平。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绵阳市礼宾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