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药管注[200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
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我国的中药品种保
护工作已实施了6个年头。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做
好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凡经我局批准的中药保护品种,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
均可申请延长保护期。
二、在品种保护期内,凡出现以下情况的品种,均不予延长其保护期。
(一)申报资料没有按照我局对具体品种提出的“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办理的;
(二)在品种保护期内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连续二年以上没有批量生产或产量较小的;
(四)质量标准经改进提高后仍不能控制其产品质量的。
(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保护期内提前终止保护的。
三、凡申请延长保护期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向国家
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资料,具体资料要求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另行制定。
四、申请延长保护期的申报截止日期为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满前六个月。国家中药品
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在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满前十个月,提前告知有关省(区、市)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做好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申报准备工作。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及申报资料的要求,对
企业申请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及时进行初审,并要求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送达国家中药品种
保护审评委员会。对超过截止日期申报或放弃延长保护期申请的,我局将在其品种保护期
满后发布终止保护的公告。
五、对按期向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提出延长保护期申请的,国家中药品种保
护审评委员会应及时组织有关审评委员进行审评。
(一)经审评,对符合《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经我局核准后在该品种保护期
满前一个月发布“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有关证书、批件的换发事宜由国家中药品种保
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办理。
(二)经审评,对不符合《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的,经我局核准,在该品种保护
期满后发布终止保护的公告。
六、凡我局发布终止保护公告的品种,均按非保护品种进行管理,企业不得再继续冠
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称谓进行宣传;对于两家(含两家)以上企业生产同一保护品
种的,对获准廷长保护期的企业,其品种经我局发布“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后可继续
给予保护;对未获准延长保护期的企业,经我局发布其品种终止保护公告后,还将发布中
止该品种批准文号效力的公告。
七、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初审工作,
并敦促有关企业按期完成申报程序。
请你局将以上要求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府口〔2008〕57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二线自管口、临时口的开设(初审)
02 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线自管口、临时口的开设(初审)
一、审批内容
对在特区与内地之间陆地管理线上增设或变动道口和专用通道(包括二线自管口、临时施工口)进行初审。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1986年2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深府〔1992〕112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管理线上的村庄、厂、矿、旅游等单位和政府重点工程穿越管理线的单位;
(二)因居民生活、企事业单位生产和建设工程建设确有需要增设或变动道口、码头和专用通道;
(三)不影响特区管理线的正常管理和武警边防部队的执勤工作。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二线自管口、临时口开设申请表》(原件1份);
(二)提供设置自管口、临时施工口的规模、必要性分析和管理模式的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二线自管口、临时口开设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网站(http://www.szka.gov.cn/ zwgk2/index.htm1)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初审决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口岸办会同武警边防部队到现场勘察;
(三)符合要求的,向广东省人民政府递交初审意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初审同意的,递交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初审意见书;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核发《××自管口》、《××临时施工口》,有效期限视项目有效期限而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初审同意的,将初审意见递交广东省人民政府核准。申请人取得《××自管口》、《××临时施工口》证后,方可挂牌运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一、审批内容
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确有需要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
(二)不影响口岸、检查站的正常运作及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原件1份);
(二)在口岸、检查站区域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正式书面申请(原件1份);
(三)实施建设项目和使用设施设备的图纸和方案(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口岸及通道检查站区域内建设项目及设施设备使用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信息网站(http://www.szka.gov.cn/zwgk2/index.htm1)上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递交申请;
(二)市口岸办会同申请单位到现场察看;
(三)同意实施的作出书面批复。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有效期限视项目有效期限而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挂牌运作。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