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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4-07-23 05:16: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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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指导意见

(2001年1月18日)教基[2001]2号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战略指导思想,教育部决定,把小学开设英语课程作为21世纪初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现就小学开设英语课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


  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基本目标是:2001年秋季始,全国城市和县城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2002年秋季,乡镇所在地小学逐步开设英语课程。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起始年级一般为三年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工作目标和步骤。


  在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工作中,要保护和支持日语和俄语等其他语种的外语教学。鼓励以其他语种作为主要外语课程的学校办出自己的特色。积极支持“双外语”等教学实验活动。


  二、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基本要求


  小学英语教学要依据《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重视激发和培养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培养一定的语感和良好的语音、语调基础,引导学生乐于用英语进行简单的交流。防止和纠正以教授语音和语法等语言知识为主的做法,把教学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用英语进行交流的能力和兴趣上。小学英语的评价应按照课程目标的要求,以形成性评价为主。不允许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队,并以此作为各种评比和选拔的依据。


  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应遵循短课时、高频率的原则,学校可通过长短课结合,课内外配合,开展丰富多彩的英语教学活动。要保证每周至少四次教学活动,学校可根据具体条件,灵活安排。开设英语课程的小学,从三年级起,语文课减少一课时,其余英语教学活动时间,由地方课时中解决。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小学英语的教学方式。转变传统的课堂教学观念,充分利用远距离教学手段和英语教学音像资源,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语言学习环境。教师条件较好的城市或地区,在课堂教学中,应积极利用英语音像媒体。英语师资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要积极利用英语电视节目、录像带、光盘和录音带等资源,在教师的指导和组织下开展教学活动。


  从2001年上半年开始,中国教育电视台将播放小学英语教师培训系列节目,以提高教师英语教学能力,并制作部分小学英语电视教学节目,2001年秋季开学起定时和滚动播放,同时提供相应的音像媒体,供小学组织英语教学选用。


  三、加强小学英语教材的管理


  鉴于目前国内已有相当数量的小学英语教材,当前,解决小学英语教材的需求主要是按照《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组织对现有教材的审查,规范管理。审查通过的教材将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2002年秋季开始,未列入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小学英语教材将停止使用。新编小学英语教材须报我部立项核准。鼓励研制开发高质量的英语教学软件。


  四、 加强小学英语师资队伍的建设


  加强小学英语师资队伍建设,是提高小学英语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目前,要重点搞好小学英语骨干教师和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以解决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急迫需要。可开展转岗培训,对具有一定英语基础的在职小学教师,通过培训合格后,可转岗从事英语教学或兼职承担英语教学辅导工作。各级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中小学教研室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和指导下对在职小学教师进行培训。


  加强各级各类师范院校英语教育专业建设,努力扩大和提高师范院校培养小学师资的规模和能力。要继续办好中等外语师范学校。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中等师范学校举办英语专业班。中等师范学校要开设英语必修课。有条件的中等师范学校可改建为中等外语师范学校。
依据本地区实际,对小学英语教师的配备标准、教学工作量、职务聘任和工资待遇等做出合理规定。为吸引优秀小学英语教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鼓励政策。鼓励非师范院校英语专业毕业生到小学任教。


  五、加强对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制定可操作的实施方案,讲求实效,稳步推进。有条件的地区要为小学接收英语课程节目,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别是解决有线电视的接收,配备电视机、录像机和录音机等必要的设备。其他地区要充分利用“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和“校校通工程”。


  加强小学英语课程与教学的科学研究。我部将建立全国小学英语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国的小学英语教学工作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各级教研部门要配备专职的小学英语教研员,积极组织小学英语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各地要有计划地建立若干“示范班”、“示范校”和“示范区”,开展教学改革实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当地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发挥示范作用。

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

  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社会生活的信息化和经济活动的全球化使外语,特别是英语,日益成为我国对外开放和与国际交往的重要工具。学习和掌握一门外语是对21世纪公民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小学开设英语的地区日益增加,规模迅速扩大。教学实验项目的开展为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提供了经验和基础。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适应21世纪我国国民综合素质提高的需要,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秋季起,积极推进小学开设英语课程。为指导全国小学英语教学,特制订小学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试行),作为小学英语课程实施、教学评价、教材审查和选用的主要依据。


一、课程目的


  根据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发展需求,小学阶段英语课程的目的是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培养他们英语学习的积极态度,使他们建立初步的学习英语的自信心;培养学生一定的语感和良好的语音、语调基础;使他们形成初步用英语进行简单日常交流的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打下基础。


二、起始年级与课时安排


  小学英语课程开设的起始年级为三年级。为保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小学开设英语课程应遵循长短课时结合、高频率的原则;保证每周不少于四次教学活动。三、四年级以短课时为主;五、六级长短课时结合,长课时不低于两课时。


三、教学目标与要求


  目前对小学英语教学共提出两个级别的要求,一级为小学三、四年级的教学目标要求,二级为小学五、六年级的教学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超过二级的要求,有困难的地区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要求。

小学英语教学的目标要求

级别目标类别目标描述


  一级听、做能根据听到的词语识别或指认图片或实物能听懂课堂指令并做出相应的反应能根据指令做事情,比如指图片、涂颜色、画图、做动作、做手工等能在图片和动作的提示下听懂小故事并做出反应说、唱能听录音并进行模仿能相互问候能交流简单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年龄等能表达简单的情感和感觉,如喜欢和不喜欢能够根据表演猜意思、说词语能唱简单的英文歌曲15-20首,说歌谣15-20首能根据图、文说出单词或短句玩、演能用英语做游戏并在游戏中用英语进行交际能做角色表演能表演英文歌曲及简单的童话剧,如《小红帽》等读、写能看图识字能在指认物体的前提下认读所学词语能在图片的帮助下读懂小故事能正确书写单词和句子视听能看懂语言简单的英文动画片或程度相当的教学节目。视听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0小时(平均每周20-25分钟)

  听能在图片、手势的帮助下,听懂语速较慢但语调自然的话语或录音材料能听懂简单的配图小故事能听懂课堂活动中简单的提问能听懂常用指令和要求并作出适当的反应

  说能在口头表达中做到发音清楚、重音正确、语调达意能就所熟悉的个人和家庭情况进行简短对话能恰当运用一些最常用的日常套语(如问候、告别、致谢、致歉等)能在教师的帮助下进述小故事

  读能认读所学词语能根据拼读规律读出简单的单词能读懂教材中简短的要求或指令能读懂问候卡等中的简单信息能借助图片读懂简单的故事或小短文,养成按意群阅读的习惯能正确朗读所学故事或短文

  写能根据要求为图片、实物等写出简短的标题或描述能模仿范例写句子能写出简单的问候语写句子时能正确使用大小写字母和标点符号

  玩、演视听能按要求用英语做游戏能在教师的帮助下表演小故事或童话剧能表演歌谣或简单的诗歌30-40首(含一级要求)能演唱英文歌曲30-40首能看懂英文动画片和程度相当的英语教学节目,每学年不少于10小时(平均每周不少于20-25分钟)WX)〗

注:小学英语的话题范围包括数字、颜色、时间、天气、食品、服装、玩具、动植物、身体、个人情况、家庭、学校、朋友、文体活动、节日等。


2、小学阶段学生接触的词汇以话题范围为主,总量控制在600-700单词。本教学要求对词汇不作具体规定。

四、 教学模式与方法


  根据小学生学习的特点,小学英语教学要创建以活动课为主的教学模式。教学重点是培养学生用语言进行交流的能力。小学英语教学不讲解语法概念。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采用听、做、说、唱、玩、演的方式,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大胆表达,侧重提高小学生对语言的感受和初步用英语进行听、说、唱、演的能力。

  小学五、六年级的英语教学,在进一步加强学生听说能力的同时,发展初步的读写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打好基础。


五、 教材与资源


  小学英语教材应符合儿童的认知特点,有利于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与语感;要有利于学生了解英语国家的文化、习俗,培养他们对异国文化的正确态度。教材还应有利于培养学生用英语进行交流和做事情的能力,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和认识世界的能力。小学英语教学应尽量采用多种媒体的现代化教学手段,充分利用录音机、VCD机、广播、电视、网络等设备和技术,创设良好语言环境和充分的语言实践机会。


六、 教学评价


  小学英语教学评价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评价形式应具有多样性和可选择性。评价应以形成性评价为主,以学生平时参与各种英语教学活动所表现出的兴趣、态度和交流能力为主要依据。


  三、四年级的期末或学年评价基本不采用书面测试方式,应采用与平时教学活动相近的方式进行,通过对学生的观察和与学生交流等方式评价学生。五、六年级的期末或学年考试可采用口笔试结合的方式。口试要考查学生实际运用所学语言的能力,考查要贴近学生生活。笔试主要考查听和读的技能。


  终结性评价可采用等级制或达标的方法记成绩,不用百分制。不要对学生的考试成绩排队并以此作为各种评比或选拔的依据。


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6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加强对少数民族殡葬事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十个少数民族。



  第三条 回族等少数民族享有按照本民族习俗实行土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宗教事务、建设、国土、规划、工商、公安、卫生、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维护回族等少数民族在殡葬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受理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对回民殡葬事务的投诉,调处有关纠纷,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在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和公开殡葬服务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管理、维护安葬回族等少数民族的经营性公墓,对墓区进行绿化美化,负责墓区的公共设施建设;

  (三)为回族等少数民族提供遗体的运送、冷藏、安葬,以及在回民墓区按民族习俗举行殡葬仪式等服务;

  (四)公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的收费价格收取殡葬服务费用;

  (五)在办理殡葬事务时,查验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殡葬用地及其设施的建设规划,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殡葬用地及其设施的兴建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扶持资金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第九条 用于安葬回族等少数民族的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下简称“回民墓区”)的建设审批权限和程序、选址定点、建设要求和墓地管理等有关问题,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死亡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在经营性公墓中安葬;属于农村居民的,应当就近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不得乱葬。在回民墓区安葬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遗体应当深埋,提倡简易围坟,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 禁止在依法兴建的回民墓区之外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习俗埋葬回族等少数民族遗体。



  第十二条 非国家建设需要,不得迁移依法兴建的回民墓区。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当预先提供回民墓区用地后,再实施异地迁移,并依法给予迁移补偿。



  第十三条 回族等少数民族墓穴的使用期限,由墓主与回民殡葬服务机构以书面方式约定,但最高期限为二十年。期满后要求继续使用的,应当办理续用手续。已安葬的墓穴应当交纳管理费。连续三年不交纳管理费或者到期后不办理续用手续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墓主或者进行公告。经过通知或公告后仍不来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无主墓穴,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回民墓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举行与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相悖的活动。



  第十五条 回民殡葬服务机构中直接从事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事务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当由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殡葬事务、经营殡葬用品过程中,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



  第十六条 在本市死亡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就近办理殡葬事务。需将遗体运往本市回民墓区外安葬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原则由回民殡葬服务机构负责承运。



  第十七条 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在本市各级医院死亡,其遗体需要在本市回民墓区安葬的,其亲属应当及时与市回民殡葬服务机构联系,经核实遗体为回族等少数民族身份的,由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向医院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并负责承运。



  第十八条 亡人亲属向市回民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事宜,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一)正常死亡的,提交亡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非正常死亡的,提交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并证明民族身份的死亡证明。



  第十九条 回族等少数民族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查明死亡原因并确认遗体可以处理的,亡人亲属应当在3日内安葬。亡人亲属认为需要暂时保存的,应当在公安机关或者回民殡葬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存放,但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0天。亡人亲属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遗体或者不按规定存放遗体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遗体实行强制性处理,所需费用由亡人亲属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患传染病死亡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回族等少数民族中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同胞在本市死亡,需要按照本民族丧葬习俗在本市安葬的,由亡人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当地县以上民政、公安机关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到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安葬。无主的回族等少数民族遗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后,由回民殡葬服务机构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习俗予以安葬,所需费用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 回民殡葬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在回民墓区内安葬非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的遗体;

  (二)在殡葬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劝阻或者未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三)不公开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回民殡葬服务机构超过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昆政复〔1987〕135号颁布的《昆明市回民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工资司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工资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场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反映,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起诉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给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带来一些干扰。为此,我部办公厅于1998年4月14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请予明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今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电话答复我部办公厅:“你部《关于请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特此通知



199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