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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12 15:42: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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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1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部植物检疫实验所:

  为了做好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随装载容器、包装物传入传出国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传入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动植物检疫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过境的集装箱、木箱、竹筐、草袋、木质包装材料等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对来自植物疫区具有木质结构或箱体内带有木质托盘、垫板的集装箱(含空箱和实箱),以及木质包装材料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二、应施检疫的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押运人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人报检时应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并负责开拆箱和恢复原包装。

  三、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以及来自植物疫区应施检疫的进境装载容器、包装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入境口岸实施检疫或作检疫处理。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批准同意,对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进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运抵到达地或其他规定地点实施检疫的,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检查装载容器、包装物外表(必要时要进行消毒),核对单证,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并负责通知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一般由货物装箱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需在出境口岸作拼装等装载容器,要在出境口岸进行检疫。出境装载容器随同货物一起,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验证,并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交海关验放。

  四、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出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可与货物同时检疫。符合中国或输入国家检疫要求的,进境的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出境的出具检疫证书。经检疫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来自植物疫区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经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性病虫害名录所列病虫害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对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经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现场查验,凡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的,实行检疫监督,出境口岸不再检疫。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性病虫害名录所列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凡属亚欧大陆桥国际联运过境集装箱的验放,按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关于亚欧大陆桥国际集装箱过境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来自非疫区,又未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不实施检疫。

  六、本办法规定的动植物疫区名录,植物检疫部分见附表。

  七、来自植物疫区的入境空箱,为缩短空箱在入境口岸停放时间,有条件的陆运口岸,也可在入境前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部门事先进行杀虫消毒处理。

  八、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







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李琳萍


案例:
  李大爷与老伴现在已有75岁了,两人共生育有二子一女,女儿外嫁他村,两个儿子也均已成家。在儿子成家后,李大爷进行了家产分割,女儿外嫁而不参与分配。分家后,两个儿子与李大爷夫妇约定,每人轮流赡养两个老人各一年。大儿子在赡养老人一年后,轮到二儿子赡养老人了,二儿子却说因为分割不均,现在要重新分家,否则不赡养老人。老人没办法只有回到大儿子家,而大儿子却说,不公平,说好了二儿子也要赡养的,现在二儿子不养老人,自己也不养了。现在两老人体弱多病,无奈只有搬到女儿家住,而女儿家境也不宽裕,仅靠自己微薄的收入无法赡养两个老人。两老人无生活依靠,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用。因为两老人是文盲,不懂法、不识字,该如何才能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呢?有人说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那么法律援助又是怎么回事?
分析: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靠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二)五保户、特困户、灾民等接受生活救济的;(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对于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的手续: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将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或者事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对申请进行审查的时间,但是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日。而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同级人民政府将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琳萍

部机关与驻外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的暂行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部机关与驻外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的暂行管理办法

为实现部机关与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简称驻外机构,下同)的计算机联网,加快实现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服务工作的现代化、网络化,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联网方式
外经贸部在驻外机构联网中,采用的信息安全系统是由我部自主开发,经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批准使用的商用加密系统,并通过电子邮件(英文简称E-mail),实现部机关与驻外机构的电子信息传递(外交部要求通过密电、信使传递的机要文电除外)。使用范围包括:
(一)实现部机关与驻外机构及时传递非保密性的文件、资料、信函等;
(二)实现驻外机构之间及时传递非保密性的文件、资料、信函等;
(三)实现驻外机构直接与国内各级外经贸管理机关和进出口企业进行的业务联系;
(四)实现驻外机构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发布驻在国经贸资料;
(五)实现驻外机构利用电子信息方式可替代的其它工作。
二、使用要求
(一)按部党组要求,凡是有条件的驻外机构1999年底以前,都要实现与部机关的联网和应用。
(二)办公厅负责联网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部EDI中心协助解决联网技术支持和信息安全问题。
(三)部人事司负责驻外机构的联网培训工作,在驻外人员赴任前和休假期间,由人事司安排驻外人员到部EDI中心接受联网技术培训。费用由部行管局统一划拨。
(四)部行管局负责部机关各司局申请购置计算机设备、申领电子证书的审批工作,并按年度向部EDI中心支付部机关各司局电子证书的使用费。
(五)各驻外机构按要求负责本处(室)的计算机设备购置、电子信箱申请、电子证书的审批和申领,并按标准向部EDI中心支付电子证书的使用费(由部行管局负责统一拨款)。
(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使用电子证书发送电子邮件的管理。接到电子邮件后,应给发送方回复确认收到的信息。发送、接收的电子邮件,应打印存档,也可做软盘备份。
(七)做好计算机联网后的预防病毒工作,每次开机时应按要求首先检查有否病毒,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保密要求
(一)凡实现计算机联网的部机关司局和驻外机构非机要信息交换,原则上都采用电子信息交换方式替代长途电话和传真,并按要求通过电子邮件向部EDI中心申请电子证书,对信息进行加密和身份认证。
(二)各单位应加强电子证书私钥的妥善使用和保管,如发现私钥安全受到威胁和破坏,应尽快通知部EDI中心,采取技术措施,并重新申领新的证书。
(三)严格遵守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未经部保密办批准,不得擅自利用电子邮件传输机要文件、资料,违者按失、泄国家机密处理。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