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30 21:03: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12月28日兰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确保城市必需的蔬菜生产基地的基本稳定,搞好城市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商品蔬菜生产基地。
第三条 蔬菜生产基地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本着“近郊为主,远郊为辅,外埠调剂,保证供应”的方针安排,并视发展需要适当调整。
第四条 蔬菜生产基地的管理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考核,在主管领导变更时,对有关规划、档案、图表均须办理交接。
第五条 蔬菜生产基地分长期保留、严格控制征用或占用两个类区进行保护,并绘图标志,逐块登记造册,给菜农颁发菜地证,严格加以管理。
第六条 以下三万二千一百五十亩菜地为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
(一)城关区雁滩乡南河道北岸一百一十米范围以北的菜地七千八百零四亩;
(二)城关区青白石乡东起砂金坪,西至乡政府,南起黄河北岸,北至铁路的川区菜地一千二百亩;
(三)七里河区崔家崖乡马滩、大滩、迎门滩的菜地三千五百八十二亩;
(四)七里河区彭家坪、牟家坪的菜地六千七百四十亩;
(五)安宁区韭菜湾东起七里河黄河桥北,西至十里店桥洪水沟,南起黄河北堤,北至十里店村庄的菜地六百一十亩;
(六)安宁区安宁西路延伸至红卫厂为北界,水挂庄桥下洪水沟为东界,南至黄河沿,西至兰化公司跨河供水管道的菜地三千二百五十五亩;
(七)安宁区安宁堡乡的川区菜地二千三百九十亩;
(八)安宁区河湾村和刘沙公路以南的菜地六百三十一亩;
(九)西固区范坪菜地一千二百三十四亩;
(十)西固区方地,东起环形铁路,西至兰州炼油厂东墙根,南起兰化公司动力厂,北至十一号环形路的菜地一千亩;
(十一)西固区下车、下川,东起504桥,西至新城桥,南起兰青公路,北至黄河岸的菜地一千零八十八亩;
(十二)西固区何家庄,东起干沟,西至变电所,南起青石台,北至红星厂家属区的菜地四百二十亩;
(十三)西固区青春村,包括铁路南北的两片菜地五百亩;
(十四)西固区柳泉乡大、小坪菜地一千七百亩。
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除国家改、扩建重点项目和按城市规划进行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给排水工程等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外,不得安排其他建设。
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原则上不准果菜间作,已有的果菜间作面积,应采取果树自然淘汰的办法逐步缩小。
第七条 除长期保留的蔬菜生产基地外,本市范围内的其他蔬菜生产基地均属严格控制征用或占用之列。确需征用、占用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手续。
(一)在严格控制征用或占用的蔬菜生产基地内,需要安排的国家建设用地、城乡联办企业用地和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乡镇企业用地,规划部门应在选址和核定用地范围、数量之前,征得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从严掌握审批。
(二)在严格控制征用或占用的蔬菜生产基地内,需要安排的乡(镇)、村、菜农的建房用地和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乡镇企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尽量利用荒地、劣地,不占用菜地、好地,确需占用的,应本着节约原则,按规定权限报批,有条件的
地方,要调整补充新的菜地,做到先补后占。
第八条 经批准征用或占用的蔬菜生产基地,用地单位除支付规定的征地费用和承担必需的义务外,按下列标准向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一)城关区东岗镇以西,西固区河口以东(包括安宁区和七里河区水磨沟),以及红古区窑街川区,每亩缴纳九千元;

(二)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区(一)项范围以内的坪台地区和(一)项范围以外的其他菜地,每亩缴纳七千元;
(三)永登、榆中、皋兰县和红古区窑街川区以外的其他菜地,每亩缴纳五千元。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和老菜地的改造。财政、审计部门对其征收、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实行监督。
第九条 征而未用的菜地,由县(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继续种菜,建设需要时无条件交还;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合理规划和积极开发建设新菜地,全市每年扩大的面积应超过因征用、占用而减少的面积。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同县(区)签订合同,按照规定的期限、面积、投资、设施、产品种类、供应市场的数量和质量,保证实现。
第十一条 菜地必须种菜,任何乡、村和承包人,不准撂荒;不准以转让、租赁等形式改变使用性质;不准弄虚作假,以杂地、荒地等名目骗取征用。
第十二条 承包户造成菜地撂荒或改作他用的,经过教育,在限期内仍不还耕还菜者,视其情节,分别按下列办法纠正处理:
(一)粮、油、煤的供应由平价改为议价;
(二)收回承包菜地,转包给完成任务好的菜农及承包户,或退回在乡镇企业的务工人员;
(三)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每亩征收二百至三百元的菜地荒芜费,用于扶持发展蔬菜生产。
第十三条 凡不按规定手续审批,擅自占用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征用菜地,以及准予临时占用但逾期未恢复种菜的,由所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查明情况、弄清原因,督促建设单位和乡、村,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收回种菜,并拆除地面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
(二)视对蔬菜生产的影响程度给以必要的经济制裁,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无法收回种菜的,限期补办征用手续,补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逾期不办不缴者,每年每亩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工矿企事业,乡镇企业排放“三废”和有毒物质而影响蔬菜生产、危及人民健康的,必须限期治理,治理期间,由排污单位逐年赔偿经济损失,如发生争执,由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作出签定、处理,必要时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兰州市制订的有关蔬菜生产基地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1987年1月20日

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供销合作社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问题的复函

(2002年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4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你办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商农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规定,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供销合作社是由部分农民集资或者以资金参股形式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性质上与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民小组有着本质的区别,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示

(2001年12月18日 内政复规转字[2001]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遇到法律适用的问题,现将有关材料转去,并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哪些农民集体可以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供销合作社这样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属于“农民集体”,能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驰名商标申请与维护

随着各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奖励的加大,驰名商标受到人们广泛关注,想申请驰名商标的企业越来越多。我国企业只注重驰名商标的申请,却忽略了对驰名商标的维护,下面谈谈驰名商标的维护:

一、驰名商标在我国被严重异化

我国以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甚至由媒体来认定,后来直接由国家工商局主动认定某某商标为驰名商标。由于认定的极少,全国几百万个商标,但是驰名商标却只认定了几百个,几乎万里挑一,而且认定的条件非常严格,所以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一种荣誉称号。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消费者理性的不成熟,加上政府不恰当的高额奖励。大量的企业都要申请“中国驰名商标”,除了追求政府给予的高额奖励外,更多的企业不惜重金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就是为了将“中国驰名商标”这几个字打在产品上,在广告中宣传。于是“中国驰名商标”越来越被符号化了,被严重异化。驰名商标异化已经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越来越多的言论要求限制认定。限制认定也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曲解,随着人们对驰名商标制度的理解,驰名商标的申请将失去目前火暴的热度,将回归到对驰名商标具体保护上来。人们对驰名商标申请回归时,需要注重的是驰名商标的维护。

二、法律对驰名商标具体的保护

“驰名商标”在国际普遍得到认可,各国政府都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的保护,但是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定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按我国法律的定义,驰名商标只要满足两个条件:1、为相关公众所知晓,2、享有较高声誉,可见驰名商标的要求并不高。从驰名商标的定义来看,驰名商标应该存在很多种形态,从驰名的区域来看,有全国性驰名的商标,地方性驰名的商标;从相关公众来分,有对所有消费者都驰名的商标,比如大众消费品,有对专门消费群体驰名商标的商标,有对老年人驰名的商标,有对农民驰名的商标,还会有在特殊群体中驰名的商标(比如高尔夫球、登山运动员等),那么这些商标只对对专门领域内的消费群体驰名。这样看来,驰名商标不过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称得上驰名商标的在我们的生活中比比皆是。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是一致的,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和普通的注册商标相比,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广一些,普通商标一般仅限于在同一类商标中,而驰名商标却可以跨类进行保护。比如用“长城”做商标,用在33类(葡萄酒)上,如果是普通的注册商标,一般来讲只能禁止他人在33类使用“长城”或类似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而当“长城”成为驰名商标后,就要牛气多了,可以禁止他人在其他类别上使用“长城”作为商标,不管是在桌椅板凳上,还是在油盐酱醋上,都不可以用“长城”做商标,法律对驰名商标的具体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某商标或该商标的主要部分被在与使用某驰名商标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或服务上使用、提出注册申请或注册,而该商标或该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并易于造成混淆的,该商标将拒绝注册,即使获得注册将被禁止使用。和普通商标相比,该禁止使用的范围扩大到不相同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商标法》第十三条)

(2)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商号)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就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3)如果某域名或该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依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权请求主管裁决,对发生冲突的域名进行注册的机构撤销注册,或将其转让给驰名商标注册人。(《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驰名商标申请途径

我国以国际上通行的“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为认定原则,确立了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条途径,确定认定机关只有两个:1、国家工商局总局(含国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法院,具体申请途径如下:

(一)在商标异议中申请

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如果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同时申请认定自己是驰名商标。这种方式比较直接,中间环节少,可以直接向商标局申请,能够以较快的速度获得批准,申请费用比较低。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公告期内。

申请机关:国家商标局

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在公告期中,该公告的商标一般要求和要申请的驰名商标不是同一类。

(二)在商标争议中申请

商标争议是指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因为有些法律规定的原因,别人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在提出撤销的过程中,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这种方式和前一种方式不同的是要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前提条件是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已经在其他类别获得注册,并且在五年的争议期内。

申请机关: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和要申请驰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并且在五年的争议期内,这样的情况一般是很少的。

(三)在商标管理中申请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反映该商标是畅销的。”正是基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发现侵犯这个商标商标权的行为比较多,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申请机关:省、市两级地方工商局和国家商标局

这种方式最为麻烦,一般要先向地区一级的工商局提出申请,然后再报送省级工商局,在由省工商局报送到国家商标局,最后是由国家商标局来认定是否是驰名商标,如果是县级工商局查处的假冒行为,涉及的机关更多,每一级的工商局都要一道道通过,中间环节比较多时间也比较长,最少要一年的时间。

(四)在诉讼案件中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