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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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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为强化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推动技术进步,增强竞争和应变能力,特作如下规定:
一、强化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是企业发展生产的基本动力。要把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创优、工艺技术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纳入企业生产计划和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把依靠技术进步增加经济效益,作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
二、充实和增强企业自身的开发能力。大型企业在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集中一定技术骨干力量从事技术开发工作,其专业、智能和年龄结构要与技术开发的需要相适应。中小企业有条件的也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配备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工作,或按行业
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组织。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或技术副厂长直接领导企业的技术开发工作,有权决定人员的安排、奖惩和科研资金的使用。
企业中从事技术工作的科技人员列为生产编制,享受生产第一线人员的待遇。为加强技术开发工作,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科技人员。
三、企业要充分依靠社会上的科技力量,增强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根据自愿互利的原则,积极和省内外科研设计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采取聘用顾问、邀请兼职、引进技术、难题招标、委托研究、协作攻关、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吸收省内外特别是京
、津的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推进本企业的技术进步。要大力提倡和支持建立各种形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有条件的大中型骨干企业还可在联合的基础上,与专业性较强的研究所合并,成为科研生产型企业。
四、围绕产品的开发和创新,组织协调企业各方面的技术工作。企业应逐步做到生产一代、试制一代、预研一代,增强持续发展的后劲。对质量较好、销路较畅的产品,要进一步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争创优质名牌;对质量低劣、滞销积压的产品,要限期改造或限产,直至淘汰。
在研制新产品、改造现有产品的基础上,二、三年内,每个市和有条件的县,要开发一批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拳头产品,逐步形成一批有影响的支柱企业,带动本地整个经济的发展。
五、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各级、各部门要通过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政策,加强对引进技术的宏观指导。对具有重大推广价值的技术和设备,应由生产厂家引进,组织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并在省内广泛推广应用。一个单位开发创新有困难的,可进行招标,也可由主管部门或
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攻关。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本单位要给主要参与者一定奖励。有重大发展创新,可申报科技进步奖。对需要布点生产的新产品、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引进的先进技术,要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权限及程序申请报批,

防止重复引进;对涉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所需引进的科技成果,由各级科委审定并纳入科技计划。
六、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企业要设置专职情报信息人员,进行技术、经济、市场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综合分析,及时为领导进行技术、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七、加强标准计量工作。新产品开发要严格进行标准化审查,批量投产前必须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制定技术标准。所有企业都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要加强产品监督检验和全面质量管理,按照《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配齐计量
检测设备,充实计量检测人员,为强化企业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同时,要引进先进的标准。
八、推行课题承包、专项承包等各种形式的技术责任制,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实行技术承包责任制的,应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奖惩措施。要重视科技人员脑力劳动的作用,其创造的价值应与个人利益挂钩,在技术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重奖。
九、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活动,发挥自学成才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能工巧匠等,受益单位要给予优厚待遇,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有关部门要允许记帐列支。
十、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解决科技人员工作、生活条件及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来我省进行各种技术服务的外地科技人员、技术工作、能工巧匠等,受益单位要给予优厚待遇,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有关部门要允许记收列支。
十一、加强技术培训。企业要制定培训规划,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业务学习和进修,加快知识更新,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以保证新开发产品投产后的质量。
十二、广开经费渠道,增强企业技术开发的实力。
(1)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所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费用,以及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测试仪器、试制用关键设备、样品和样机购置费,可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数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原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按销售额百分之一作为企业技术开
发基金的企业和冀政〖1984〗147号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食品工业的决定》中的重点食品企业,实行上述规定的,不再按销售收入提取技术开发费用。
(2)结合技术改造进行技术开发的项目,所需资金在技改经费中列支;结合重点基本建设工程进行技术开发的项目,所需资金在基建经费中列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所需资金,视不同情况,或列入引进经费预算,或由有关部门专项划拔。
(3)列入各级科技计划的重大新产品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由计划制定单位酌情补助。
(4)银行要与科技、经济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跟踪择优,向企业发放贷款,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
(5)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国营小型企业,可在自愿原则下,以入股等形式在企业内外筹集技术开发资金。
十三、新产品减免税收,按冀政〖1985〗10号文件印发的省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实行优质优价的原则,鼓励企业开发优质名牌产品。获国家金、银质奖和部、省优质产品,可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适当拉开与普通产品的质量差价。
十五、本规定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1985年7月23日

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持证执法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委局、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实行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持证执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持证执法工作。
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持证执法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请颁发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委、局行政执法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件,须向其所在部门法制机构提出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所属委局、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领取行政执法证件,须向有业务隶属关系的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 市属委、局法制机构须对申请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有关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对培训和考试合格的,分别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并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资格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四)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且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考试合格。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审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质的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三)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合同工、临时工以及借调人员;
(四)未经过统一培训或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人员;
(五)被注销过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第九条 已领取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我市有关部门的人员,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领取本市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调查、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调查、检查和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经当事人提出后,也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档案,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已领取国家有关部、委行政执法证件的我市各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向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并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实行统一管理。
领取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的市属委、局的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要向执法活动范围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执法活动在全市范围的除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每年对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注册登记。注册前,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考试。职业道德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和考试由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负责;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培训和考试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对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暂缓注册。
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四条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对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和死亡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要及时收回,并分别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撤销手续。
遗失行政执法证件、变更行政执法工作单位或执法类别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每年注册时集中办理。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要及时登报声明作废。

第四章 对持证违法执法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除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应暂时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打骂管理相对人的;
(三)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四)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五)利用执法权吃、拿、卡、要的;
(六)违反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造成错误处罚的;
(七)超越管理权限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
(九)将执法证件交给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或者借用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执法的;
(十)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或不当执法行为,需要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违法行为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犯罪的或者被依法劳动教养的;
(二)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五条除第十一项规定之外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执法职责的。
第十七条 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管辖:
(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暂时收回我市任何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
(二)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暂时收回所属委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本辖区内市属委、局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暂时收回市属委、局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通知相应的市属委、局法制机构。
(三)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有权暂时收回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
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暂时收回区县委、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通知相应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八条 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要进行立案登记,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和暂时收回决定书。
第十九条 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为30天。被暂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收回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时,应于收回后的1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属委、局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二条 被注销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在单位应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核查,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市属委、局法制机构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派驻本市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本市行政执法证件,并依照本办法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后,本市以前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即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10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2-01-18

教财厅〔2002〕4号


  现将《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学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

  2002年是教育战线继续开拓前进的一年,也是教育审计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的一年。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特提出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强化对教育经费、国有资产和经济活动的审计,促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防止和杜绝损失、浪费现象,更好地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工作目标是:加强审计规范,提高工作质量,开拓教育审计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重点

  (一)预算执行审计

  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深化,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相继实施,使预算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各学校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根据《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学校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强化预算观念,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提高管理水平。

  (二)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审计

  继续做好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通过审计,保证本部门、本学校合理、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促进基建管理部门不断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使审减额相对递减。

  (三)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审计机构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审计规范,保证审计质量,避免审计风险。

  (四)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在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校办企业改制、后勤社会化改革等活动中,各部门、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各部门、各学校对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认真审计。如对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行动计划”专项资金、“211工程”  专项资金、各项收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这些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

  (六)内控制度审计

  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各项财经活动依法进行的有力措施。各部门、各学校要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进行审计,促进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七)开展审计调查

  各部门、各学校审计机构要从本部门、本学校的实际出发,围绕中心任务,选择领导和群众关注的,对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有重要影响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通过审计调查,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指导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内审工作的指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内审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帮助排忧解难,促进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工作思路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学校要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这是强化内审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要支持和帮助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好各项审计任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转变作风,开拓创新

  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作风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关键。教育审计工作要进一步体现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审计工作要加强时效性和预见性,这样不仅使内审工作日益得到重视,更重要的是为教育经济活动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各教育审计机构和全体审计人员要树立求真务实、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兢兢业业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教育内审工作要立足监督,加强服务,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服好务。

  (三)提高工作质量,加强队伍建设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才能有效的履行审计职责;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才能适应形势对内审的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审的作用,各部门、各学校要努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审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审计人员要有广泛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在教育经费大量增加、经济活动愈加频繁与复杂的条件下,内审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素质。

  审计人员要抓好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探索教育内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用工作的新思路开创教育审计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