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按照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废止前四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章”)的基础上,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和期货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自2003年6月30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已明令废止的规章33件,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规章30件。现将这两部分共63件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四日
附件1:2003年6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明令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明令废止的文件
1 关于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业务工作职责的通知 证监发[2000]73号 2000年9月26日 证监发[2003]86号
2 关于规范企业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字[1996]52号 1996年4月5日 证监发行字[2004]150号
3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证监发[1999]8号 1999年2月12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4 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1999]94号 1999年7月28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5 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32号 2000年4月4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6 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 证监发行字[2000]111号 2000年8月21日 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
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54号 2001年4月4日 证监发[2003]88号
8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72号 2001年5月11日 证监发[2004]9号
9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1]72号 2001年5月11日 证监发[2004]9号
10 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执行指导意见 证监发[2002]52号 2002年7月18日 证监发[2003]88号
》的补充通知
11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发[2001]15号 2001年1月31日 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
12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 2001年11月28日 证监会令第17号
13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2003年4月29日 证监会令第17号
14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1999]17号 1999年10月10日 证监会计字[2004]1号
15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程序 证监公司字[2002]10号 2002年5月8日 证监发[2004]第41号
16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证监公司字[2003]1号 2003年1月6日 证监公司字[2003]56号
式(2002年修订稿)
17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一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内容 证监基字[1997]3号 1997年12月12日 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
与格式(试行)》
18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 证监基字[1997]3号 1997年12月12日 证监基金字[2004]119号
容与格式(试行)》
19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 证监发[1999]11号 1999年3月10日 证监会令第19号
20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六号《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 证监发[1999]53号 1999年10月15日 证监会令第23号
规定》
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35号 2000年5月30日 证监基金字[2004]72号
22 关于代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和员工 证监发[2001]150号 2001年11月23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行为规范的指导意见
23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 证监会令第9号 2002年6月1日 证监会令第22号
24 关于证券公司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33号 2002年7月1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25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基金字[2002]66号 2002年9月18日 证监会令第20号
26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1999]20号 1999年12月21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27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 证监期货[2000]15号 2000年5月16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28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及营业部变更核准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38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29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39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30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核准条件、程序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40号 2002年7月2日 证监期货字[2004]41号
31 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5号 2003年1月14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32 关于做好期货经纪公司变更核准和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11号 2003年2月18日 证监期货字[2004]42号
33 关于报送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股权背景情况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26号 2003年4月8日 证监期货字[2004]44号
附件2:第五批废止的证券期货类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部门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
1 关于进一步明确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监管职责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0〕11号 证监会 2000年3月22日
2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金融类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临时许 证监发〔2001〕9号 证监会财政部 2001年1月12日
可证管理办法
3 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 证监会计字〔2001〕14号 证监会 2001年6月26日
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4 关于发布《主承销商执业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2]107号 证监会 2002年9月13日
5 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执业人员2002年度检查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38号 证监会 2003年1月28日
6 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检查的通知 证监发[2002]32号 证监会 2002年4月19日
国家经贸委
7 关于对上市公司内幕人员交易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3]15号 证监会 2003年5月13日
8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字〔1998〕9号 证监会 1998年3月13日
9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的通知 证监基字〔1998〕11号 证监会 1998年3月17日
10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0〕66号 证监会 2000年9月27日
11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证监基金字〔2000〕73号 证监会 2000年10月8日
12 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选制度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号 证监会 2001年1月16日
13 关于做好基金管理公司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6号 证监会 2001年3月31日
14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0号 证监会 2001年5月25日
15 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15号 证监会 2001年6月6日
16 关于改进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2号 证监会 2001年8月15日
17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35号 证监会 2001年8月22日
18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43号 证监会 2001年9月17日
19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7日
20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3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1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发行设立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4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2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9号 证监会 2002年3月12日
23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10号 证监会 2002年3月21日
24 对《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87号 证监会 2002年11月18日
25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2]89号 证监会 2002年11月26日
26 关于颁发《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0〕31号 证监会 2000年11月6日
27 关于做好2001年度期货经纪公司年检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10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2日
28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指引 证监发[2002]6号 证监会 2002年1月23日
29 关于做好2002年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2]54号 证监会 2002年9月27日
30 关于公布通过2002年度年检的期货经纪公司名单及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3]78号 证监会 2003年9月17日
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卫生部 财政部 等
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商业部、劳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卫生、财政、粮食(商业)、劳动人事、土地管理、物资厅(局);各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
为了贯彻执行中发[1986]5号和国办发[1986]25号文件的决定,现对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的范围。凡是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确定自建、自购、自己维修住房安置的师职(含)以下离休干部,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 号文件规定的移交范围的离休干部,以及退休干部,移
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其他离休干部。移交给就近的省军区干休所管理, 就近没有军队干休所的,移交给军分区(警备区,下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移交工作,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结束。
二、移交的办法。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由人武部直接与县(市)民政局办理交接手续,不再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号文件规定条件随人武部移交的离休干部, 其自建、自购、自己维修住房经费未拨的,原部队应在今年内按规定标准连同“三材”指示一并拨给离休干部本人。由本人同安置地区土地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联系,落实建房所需用地和其它建筑材料。离休
干部自建、自购、自己维修的住房,长期归个人使用,不缴纳房租费,房屋维修及水电费自理。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的移交范围的离休干部, 以及退休干部,凡是纳入第一、二批安置计划住房已建成的,今年内要进住完毕。各地为第一、二批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建设的住房有空余的,要首先用于接收安置人武装部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已纳入
第三批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按原审定的安置地点随人武部一起办理移交。尚未列入安置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其安置地点由军地双方按有关规定审定,并进行交接,纳入第三批安置建房计划。
住房在建和未建的离休退休干部,暂住原房,其住房要限期建成,建成后搬家。离休退休干部住部队营房期间的房租、水电等费用,本人应按军队标准继续向部队缴纳。
易地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移交给安置地区民政部门管理。其中住房未建成在安置地区又不能解决临时住房的,可暂住原房,由现住地区的民政部门代管,所需各项经费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拨给代管单位。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调动,安置地区劳动人事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劳动人事部
民[1985]安52号文件规定,积极安排落实。离休退休干部在移交民政部门前,仍由人武部、军分区负责管理。移交后,其历史遗留问题,由军分区负责处理。
三、移交后的待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生活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粮食、食油的供应标准,离休干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 号文件和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规定执行;退休干部按粮食部、总后勤部(81)粮储字12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移交后的服务管理。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 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离休干部,移交民政部门管理后,所需服务人员和车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比例配备。
五、移交后的经费开支渠道。人武部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所需的各项经费,今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民[1985]安35号文件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拨给安置地区民政部门;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由中央财政拨款
,列地方财政预算开支。
这批离休退休干部的移交安置,是县(市)人民武装部交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军区、省军区、军分区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要向他们认真传达中发[1986]5号、国办发[1986]25号文?
捅就ㄖ挠泄毓娑ǎ?使他们正确认识这次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定,做到识大体、顾大局,自觉地服从组织安排;对离休退休干部的实际困难,凡符合规定又可能解决的,要积极主动地予以解决,实在解决不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政府和军队有
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解决交接中的具体问题,逐人落实,认真负责地把这批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各大军区政治部,应于一九八七年一月底前,将人武部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交接工作的主要情况,分别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1986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