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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

时间:2024-06-30 22:50: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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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7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按质按量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基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少数特别困难的山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还可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第六条 全省逐步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本世纪末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1)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城市市区和县城关镇,1990年左右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
(2)经济、文化中等发达程度的县、乡、镇,1990年左右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00年左右,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3)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1995年左右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4)经济特别贫困、文化落后的地区,本世纪末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坚持按条件定发展的原则,逐步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政策、制度和措施;制定校舍、教学设备、教职工编制标准;筹措、安排教育经费,制定教育经费开支标准;制定师资和教育行政干部的培养、培训规划;对各地实施义务教育进行分类指导和检查督促。
自治州、省辖市、县(自治县、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划;管理、培养、培训所属学校的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筹措并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抓好教育、教学业务的研究和指导。
区公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办好所属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征收、管理、使用教育事业费附加,筹措教育经费,积极改善办学条件;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协助县管理教师队伍,关心和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和初级中等学校,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市镇建设要把学校、幼儿园的布点纳入总体规划。
小学以全日制为主,也可因地制宜举办简易小学。农村初级中等学校应当集中设校,除举办普通初中外,也可发展初级职业技术学校。
在边远、居住特别分散的地方,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寄宿制民族学校,方便各族儿童入学。
努力创造条件,为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
积极发展幼儿教育,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打好基础。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的规定和要求,举办(单办和联办)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在贯彻教育方针、教学业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十条 小学、初中的开办、停办、合并、搬迁,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省辖市的初中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的小学由区人民政府批准。
(2)地、州和县属初中,分别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3)农村中心小学、初中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其他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免杂费。
按国家规定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二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儿童、少年学员的文艺、体育等单位,必须保证招收的学员受完义务教育规定的课程。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在教育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和教学设备及师资培养、培训、调配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在不通晓汉语的地方,可以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没有民族文字的,使用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第十五条 实行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负责筹措,予以保证。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每年从国家拨给我省的民族机动金和支持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六条 多渠道筹措实施义务教育经费。
在城乡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的收入,应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农村可以采取献工、献料等多种形式办学。
第十七条 教育事业费预算每年由财政部门核定后,由教育部门统一掌握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管好教育经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审计,确保教育经费的正常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严禁向学校摊派费用。学校不得滥收费。
第十八条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基本建设投资,采取国家投资、群众捐资相结合的办法筹集。农村小学的基建投资,以乡、村自筹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落后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扶持。
各地所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按国家规定安排一部分专款用于中小学校舍和教职工宿舍的修建。
各地及各单位用地方财力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中、小学危房的修建,不纳入基本建设投资控制规模,并免交建设税。
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校舍所需物资,有关部门应列入计划优先安排;基建所需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加强师范教育。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要加速培养、培训师资;其他高等院校和电大、广播函授学校等,也应积极为义务教育培养、培训师资。提倡并鼓励教师在职自学。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师范专科学校的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及其各科学生比例,应当统筹安排,以适应初级中等学校教学的需要。
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的建设,应列专项拨款,在基本建设、教学设备、师资调配和招生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民族师范院校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实行定向招生的,要定向分配。其他院校也应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培训少数民族师资。师范院校在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或同等学力,初中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或同等学力,并应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合格证书。对不合格者,进行培训,逐步做到只有取得合格证书者,才能任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办学单位,应按省制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配备中小学教师。地方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任何机关、单位不得抽调或者借调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教师自然减员的指标,用于招收新师资或合格民办教师的招收、招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级劳动人事主管部门负责。
师范院校和其他院校按计划分配教师的毕业生,一律到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二十三条 民办教师的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应与公办教师同等对待。民办教师的物质待遇,应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地应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用于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医疗待遇和退休后的“老有所养”。
民办教师不负担义务工。
第二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优秀的教育工作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提倡并鼓励教师到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当地人民政府应为他们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给予较为优厚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应具有高尚的思想品德,热爱教育事业,爱护学生,忠于职守。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二十六条 适龄儿童、少年未经批准,无正当理由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对于招用适龄儿童或少年做工、经商、当学徒或从事其他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会同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令其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责任人
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学校的校产、场地,已侵占的要限期退还。
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不得扰乱教学秩序。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严禁进行赌博、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传播淫秽物品毒害学生思想的行为。
禁止侮辱、殴打、伤害教师。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追回款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1987年7月16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指导意见

人口办流管〔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扎实做好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深入开发、有效利用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级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重大意义

  人口流动迁移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及时准确地把握流动人口流量流向变动趋势、生存发展状况和公共政策落实情况,深入研究人口流动迁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及其规律,提供决策参考建议,是人口计生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内容。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是贯彻中央决策,辅助本地党委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参谋助手,做好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开发,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对于完善本地人口发展政策,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完善,2011年,各地已在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探索开展了省级数据分析开发。一些省市对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的分析和相关政策研究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但部分省在组织数据开发研究工作中存在着领导不重视、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研究不足等问题。各地要提高对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系统网络优势,做好数据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及时有效指导基层工作。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1.引导各地做好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的深度开发和政策研究,利用统计监测数据指导和评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促进两地服务管理责任落实。

  2.建立人口计生系统各级流动人口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长效工作机制,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完善人口政策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及时提供数据支撑和政策建议。

  (二)主要内容。

  1.把握人口流动迁移规律,分析流量、流向、结构及其变动趋势。深入挖掘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结果,结合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和数据库个案汇总分析,对流动人口流量、流向、结构及其变动趋势进行分析。定期编报人口流动迁移动态信息。各地每年应根据流动人口动态监测结果,及时高质量地完成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

  2.紧扣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开展人口流动迁移政策研究。以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为支撑,研究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背景下,中央和地方涉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重大政策举措对人口流动迁移、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的影响,对省级行政区域内人口流动迁移的中长期趋势进行预研和预判,提出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鼓励各地根据研究需要,在全国大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省级专题调查,为政策研究提供支持。

  3.关注区域人口发展,开展人口流动迁移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政策研究。分析国家和省级区域发展规划、城镇化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对区域人口流动迁移的影响,研究提出促进区域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引导和指导流动人口大市开展数据分析和专题研究。鼓励省际间联合开展区域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

  4.立足于掌握实情和工作指导,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评估。开展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社会融合问题研究。充分利用统计报表、群众问卷调查、社区调查中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基层管理工作状况的统计调查内容,及时掌握服务落实、群众需求、基层建设和工作模式创新情况,分析评价本地工作,强化工作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地要将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纳入常规工作范畴,并摆上重要位置,由主要领导负责,科学统筹安排,提供相关支持和保障。整合各方资源,借助本地区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智力支持,组织相关专家参加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建设专家队伍。

  (二)加强数据的综合开发。注重流动人口数据、政策、研究等资料的收集、积累、比对,综合运用全员人口统计、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动态监测、服务管理信息应用等人口计生系统内部数据,以及相关部门共享数据开展分析研究。

  (三)加强选题论证。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立足本省、区域实际,围绕“十二五”时期和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梳理现行政策,选择影响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有决策参考价值的题目,组织开展深度研究,提出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发挥辅助党委政府决策作用。

  (四)建章立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各地每年至少要组织完成一篇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在此基础之上,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建立完善与工作要求相配套的组织协调、人员培训、质量监督、经费管理、课题管理、资料管理、动态信息上报、奖惩激励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数据分析研究长效工作机制。自2013年起,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将组织对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政策研究报告进行评比表彰。

  附件:

  1.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时间安排

  2.2012年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评估基本标准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12年10月15日




附件1:
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开发和政策研究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2年8月下旬,国家人口计生委向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下发2012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并组织监测数据分析培训。
二、2012年9月—11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组织力量,进行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分析开发,11月30日前将数据分析报告(纸质版二份和电子版)报送给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
三、2012年9月—12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根据本省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研究组织能力,选择适合的题目开展政策研究,并于12月31日前将政策研究报告(含区域、市级研究报告,篇数不限,每篇均需纸质版二份和电子版)报送给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
四、2013年1月—3月,各地及时向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报告省级研究报告获得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获得党委政府奖项及成果应用等情况。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组织对各省的数据分析报告和政策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和评奖(数据分析报告评估基本标准详见附件2,政策研究报告评奖标准另行制定),并公布评估评奖结果。
五、2013年4月—6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组织编辑出版各省优秀研究报告。



附件2

2012年省级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分析报告评估基本标准

序号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 分值
合计 100
1 时效性 报告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时间 报告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上报,每推迟一天扣0.5分,推迟10天以上,该项分值记0分。 5
报告上报地方党委政府时间 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同时上报给党委政府。 5
2 规范性 数据质量合格 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较好,误差控制合理。 5
方法科学 数据分析研究方法科学合理。 5
报告规范 数据表现形式和报告写作格式规范,概念界定清晰,观点论证充分,符合学术规范。字数5000字以内。 10
3 完整性 前言 本次统计/调查情况介绍,包括时间(限)、范围、对象、方法等 表述清楚,简明扼要。 5
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特征 流动人口数量、流向分布、结构特征及其变动情况 结合统计数据对本省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及特征进行概述。 5
主要调查结果 人口学基本特征 可以不面面俱到,要抓住本地人口流动迁移的主要特征和最新变动趋势。 20
就业、居住和医保
生活与感受
婚育情况与计生服务
问题分析 结合本省情况进行分析,论据鲜明,问题归纳清晰,能够反映本省特点 能够结合历年统计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分析,视论述分析情况酌情扣分。 15
对策建议 提出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视对策建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酌情给分。 15
4 成效 获得地方党政主要领导批示,或者获得党委政府奖项 视获得批示、奖项情况得分。 5
报告有关内容被制定地方规划或相关政策采纳 视采纳情况得分。 5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关于表彰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安部关于表彰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西、河南、河北、山东省(区)烟草专卖局、公安厅:
  自去年11月份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卷烟打假专项行动以来,福建、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河南、河北、江西、山东省(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摧毁制售假烟窝点,打击非法拼装倒卖烟机团伙,抓捕违法犯罪分子,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烟草专卖制度,保障和促进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
  为了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决定,授予福建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等14个单位“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授予福建省公安厅傅镛堃等50名同志“卷烟打假专项行动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今后的卷烟打假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戒骄戒躁,再立新功。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广大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和公安民警,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卷烟工作的重要性。要学习他们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尽心尽责,对卷烟打假工作强烈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心;学习他们雷厉风行、扎实深入的工作作风;学习他们秉公执法,刚直不阿,自觉抵制来自多方压力和诱惑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临危不惧,不怕威胁,不怕流血牺牲的大无畏英雄气概;学习他们精心经营线索,与犯罪分子灵活周旋,及时化解危机的高超斗争艺术,为搞好卷烟打假工作,建立规范的烟草市场秩序而继续努力奋斗!


                            二00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