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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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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已经200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国家以各种投资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资本营运机构)经营。

 第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权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结构调整,并对投入资本营运机构的资本额及权益享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资本营运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授权的资本营运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权属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对资本营运机构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组织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以下职责:

 (一)决定市级资本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审定资本营运机构的长期发展规划,审批其年度经营方针、收益使用计划和重大事项报告;

 (三)向授权经营的资本营运机构委派产权代表;

 (四)批准市级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划拨和调度;

 (五)建立和完善资本营运机构的保值增值考核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资本营运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权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

 (二)决定全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及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审批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产权转让、举债、抵押、担保事项;

 (三)下达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

 (四)任命全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推荐控股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调整和投入;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资本营运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二)按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运营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报送资产统计报表等;

 (三)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执行全市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

 (四)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权属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维护权属企业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权;

 (五)接受财政、国资、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资本营运机构对权属企业的投资累加超过净资产50%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不得兼有政府行政职能;

 (二)产权界定清楚,占有的国有资产已进行资产评估;

 (三)市级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包据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投入的资本;

 (四)各种基础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够显著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的机构,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报市国资委批准,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列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的权属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分布结构等基本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案,财务、投资、收益等管理制度;

 (四)机构章程;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经市国资委审批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本营运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四)市国资委向资本营运机构颁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占用证书》;

 (五)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二)资本营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三)具体的奖惩考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资本营运机构的管理实行委派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制度、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经营者激励与约束制度、经营效绩评价制度和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等。

 第十六条 资本营运机构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国资委依法收回授权,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

 (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或未按规定如实反映境内外资产收益情况并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隐瞒真实情况未能如实填报报表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证监会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行人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披露风险因素。对这些风险因素能够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量分析;不能作出定量分析的,应进行定性描述。
(一)结合自身具体情况,披露以下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开发风险。应披露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因为设计、施工条件,环境条件变化等因素导致开发成本提高的风险。
筹资风险。应披露公司筹措资金时,受经济周期、产业政策、银行贷款政策、预售情况等因素影响的风险。
销售风险。应披露开发项目销售受项目定位、销售价格变动、竞争楼盘供应情况等因素影响的风险。
土地风险。应披露土地开发时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政规划调整的风险、土地闲置风险、地价变化的风险。
合作和合资项目的控制风险。应披露对合作、合资开发项目,如果没有实际控制权将增加不确定性的风险。
工程质量风险。应披露已完工项目或在建项目如果存在质量缺陷,将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其他风险。应披露税收制度、房改制度和购房贷款政策、对房地产投资开发方面的其它政策变化对公司的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项目开发中如存在“停工”“烂尾”“空置”的情况,应做特别风险提示。
(三)披露的风险对策应是已采取的或拟采取的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 发行人应专节披露公司资质等级取得情况和相关证书,持有房地产专业或建筑工程专业资格专职技术人员数目,公司开发建设中采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等情况。
第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的主要经营策略及市场推广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地产经营的市场定位及主要消费者群体;
(二)主要从事房地产项目的类型:如主要以出售为主,还以出租为主;经营模式是自主经营开发,还是合作、合资开发;主要从事住宅开发还是办公楼开发等。
(三)房地产项目的定价模式和销售理念。
(四)采用的主要融资方式;
(五)采用的主要销售模式;
(六)采用的的物业管理模式;
(七)公司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员工素质、企业文化等方面的竞争力。
第六条 发行人应专节披露公司经营管理体制及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决策程序;
(二)开发项目管理架构的设置;
(三)公司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考核办法;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质量控制办法;对特殊环境的项目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 发行人应专节披露房地产行业概况及业务特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地产行业概况;
(二)房地产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三)主要开发项目所处地区的市场分析;
(四)房地产开发流程图。
第八条 发行人应专节详细披露在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具体业务的运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如何选择房地产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方案;
(二)如何选择施工单位,如何管理、监督施工单位;
(三)如何选择监理单位;
(四)对出租物业的经营方式。
第九条 发行人应专节披露公司所开发的主要房地产业务项目的情况。可按照已开发完工项目、开发建设中项目、拟开发项目的顺序披露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项目应具备的资格文件(含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产证等)取得情况;
(二)项目经营模式,如属合作、合资开发,应简要说明合作方情况、合作方式、协议履行情况等;
(三)披露项目位置及土地的取得手续是否完备;
(四)对完工或开工项目应披露主体工程施工是自建还是出包方式,承包方是否分包。并披露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基本情况;
(五)对在建项目应披露预计总投资和已投资额,工程进度(包括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的较大差异及原因,项目是否存在停工可能);
(六)工程质量情况,如监理单位的意见及质量监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对已交付使用的商品房是否有质量纠纷;
(七)项目的销售情况,对采用预售方式的,应披露预售比例;
(八)代为收取的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发行人应参照第十条的要求披露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及募股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缺口资金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专节披露公司的土地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所处地理位置、占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相关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第十二条 发行人发行上市前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公司存货,包括开发成本及开发产品(但不包括代建工程)、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等进行资产评估。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资产评估结果和主要项目的资产评估方法,并注明本次资产评估仅为投资者提供参考,有
关评估结果不进行帐务调整。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根据本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概要。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
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今后,房地产行业类公司可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号)的规定报送申请发行股票材料。我会《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65号)、《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
996〕12号)、《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号)中关于房地产行业发行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2月6日

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第19号



《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立坤

2013年4月16日





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增加人才队伍总量,改善人才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素质,为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紧缺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本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紧缺的经济方面人才;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创业人才;拥有的技术、专利、成果在焦作实现引进、研发和转化的人才以及医疗、教育、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方面的领军人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人才引进工作主管部门。市人才交流中心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的具体落实人才政策、监管人才市场、服务人才工作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引进人才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科技、卫生、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二章 引进领域和范围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紧紧围绕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围绕本市战略支撑产业、新兴产业和新型农业、文化、旅游服务业等方面领域,形成一批以知名专家学者为核心、以优秀中青年学科和业务带头人为骨干的创新创业群体。
(一)战略支撑产业,主要包括装备工业、汽车及零部件、铝工业、煤盐联合化工、能源工业、食品工业等;
(二)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
(三)新型农业,主要包括优良品种选育、农产品储藏保鲜、农产品精深加工、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等;
(四)文化、旅游服务业,主要包括文化、旅游、教育卫生、金融商贸、建筑物流、社会科学等。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中原学者、省“百人计划”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特聘教授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五)符合本办法涉及引进领域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引进紧缺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有副高级职称的或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等优秀人才、工业企业引进的紧缺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包括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具有相应学历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基础教育事业单位引进的国内知名学校专家学者相当副教授以上职称人才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六)在某一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急需紧缺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为更好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本市实施“焦作英才588计划”,即用5年左右时间,重点从8个领域培养、引进800名左右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第四款条件之一的高层次、高技能、紧缺型人才:主要包括高层次科学技术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医学名家,教育名师名校长,文化、旅游领军人才,金融证券、投融资等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现代农业领军人才。入选后全职在焦作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才评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按不同领域分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评审认定,通过个人申请、单位申报、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专家评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第三章 引进待遇和资助
第八条 市财政加大对人才发展的投入力度,现有使用的7600万元资金,用于科技、农业、教育等方面创新人才培养开发,使用方式、用途不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从2013年起设立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当年如有结余结转滚存下年使用。具体用于下列项目: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助费;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生活津贴;
(三)党政人才、企业人才开发以及工商管理硕士(MBA)和公共管理硕士(MPA)等高层次人才培训;
(四)邀请国内外专家到本市开展技术服务及学术活动;
(五)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专家人才公寓、河南矿业人才市场暨焦作市人才服务产业园建设;
(六)组织海内外大型引才活动所需工作经费;
(七)高层次人才考核评审表彰经费。
第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落户到本市,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的合同,并为本市经济转型和民生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经严格评审认定后,由受益财政、用人单位各出资一半,给予每人5万元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合同期内,每年给予一定的生活津贴。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10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5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专用车,组建研究所并安排助手2-5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6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3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专用车,安排助手2-3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4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2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专用车,安排助手1-2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20万元,生活津贴每年1万元;用人单位应提供足额的科研启动金,配备工作用车,安排助手1-2名,满足科研所需条件;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条件的人才,发给安家费5万元,其中引进到企业的博士研究生及正高级职称的人才,发给安家费10万元,优先安排助手,满足科研所需条件;引进到企业的硕士和副高级职称的人才,经认定后可进入企业服务团,并享受事业编制及有关待遇。
现有人才和党政机关特聘岗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达到以上相应标准和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入选“焦作英才588计划”的人才,可直接享受企业或公益类事业单位技术岗位负责人相应待遇,可担任重大科技项目、产业规划、科技工程、科技攻关等项目的负责人;可以申请政府科技资金、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项目内容的规划调整和团队成员的聘任。
第十二条 建立焦作英才荣誉制度,设立“焦作英才奖”,本着成果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每年表彰一次为本市经济转型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焦作英才588计划”人才;同时对人才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用人单位以实际贡献为主要标准,加大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奖励扶持力度,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与专业机构创办各类人才表彰奖项。对同时获得多个奖项,涉及财政资金奖励的,依就高原则奖励其中一项,不重复享受其他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在分别享受国家和省补助的同时,市财政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百家企业引进百名人才”活动,鼓励各类人才优先向企业流动,科研成果优先在企业转化,调动企业广纳贤才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等用人单位采取柔性引进的方式,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的方式主要是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不定时间来本市用人单位兼职、科研与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贸结合、联办实体、讲学授课、项目咨询、短期服务、经济转型专家顾问等,取得显著科研成果或明显经济效益的,经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认定,可参与年度人才评先奖励,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参加本市的专家评选并向上推荐,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拔尖人才、焦作英才及其他奖项的评选等。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焦作实施转化、创办企业或从事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可根据本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本市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吸引更多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建立成国家级和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50万元奖励。
鼓励科技人才在职创新创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及科技中介机构把高水平科研成果放在本市转化创业,对符合本市经济转型发展需求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财政支持、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建立“绿色通道”, 创新和完善人才入境、落户、社会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政策措施。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系统,实行一人一档、专员服务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人才引进中,纯属流动原因不能正常接转人事关系的,经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确认后,可重新建档,工龄连续计算;引进人才随迁、随调的配偶来本市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置;其子女需在本市就读中小学的,由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予以落实。
第二十条 建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制度。对符合“焦作英才588计划”条件的人才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进入超(满)编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文化领域等公益类事业单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的原则,设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引进人才专项编制经单位申请、编制部门审核、编委审定下达后,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办理引进人才的相关手续。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引进人才调离用人单位的,编制予以收回或调剂到其他引进人才单位使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可直接引进全日制博士、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或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探索建立事业性质的企业人才服务团,核定一定数量的专项事业编制,用于解决企业人才的相关待遇。凡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两年以上,荣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励的科研项目核心研发人才,本人提出申请,经严格考核,可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将“焦作英才588计划”人选纳入医保范围,提供高水平的健康医疗服务。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体检,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险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本级要筹划建设“专家人才公寓”,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购买公寓、租房、临时周转房等提供配套服务。各县(市)区、重点开发园区和在焦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可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切实营造良好的留才生活环境。
第二十三条 建立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加强和完善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要分别与1-2名高层次人才结成联系对子,关心、解决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和“人才沙龙”,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评估和监管。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专项经费单独设立帐目,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防止挪作他用,确保资金取得实际绩效。
引进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合同的,由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提出意见,经上级部门批准,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人才在本市工作生活期间,若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政治权利和工资福利待遇方面的,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属于经济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民事商务纠纷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 引进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调入、兼职、咨询、聘用、讲学、短期工作、项目合作、项目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入股或承包、承租、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下年度高层次人才需求实际,填报《焦作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申报表》。
(二)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各单位申报表汇总审定后,拟定人才引进目录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在国内外相关媒体及网站上发布。
(三)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河南矿业人才市场为平台,定期面向省内外举办大型人才招聘会,每两年面向全国组织一次公开选拔高层次人才活动,同时组织有关用人单位赴海外、全国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全国区域性人才市场引进人才。县(市)区可自主引进高层次人才,也可以委托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引进。
(四)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用人单位持合同到市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有关引进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订实施细则。高层次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