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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3:04: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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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利用闲置的国有土地,美化市容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闲置建设用地: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9个月未开工建设的。
第三条 原有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定为闲置建设用地,必须在3个月内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绿化设计方案进行临时绿化。土地使用人逾期不进行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其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费用(包括利息)由该土
地使用人承担。
第四条 应实施临时绿化的土地使用人,既不自行实施临时绿化,又不支付代为绿化的建设、养管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临时绿化工作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土地、园林、市容等部门及土地使用人实施。绿化范围内需清除的地上物,由土地使用人负责;周边地区市容环境的清理由市容部门负责;周边地区违章建筑拆除由规划部门负责;临时绿化设计方案的审定及施工管理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
第六条 临时绿化参考投资标准为40元/平方米~60元/平方米,其中包括:绿化材料、围栏、上水设施、施工费及日常养管费用等,并根据不同地块统筹安排。临时绿化完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土地使用人按单位专用绿地进行养管,并接受城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也可委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养管。
第七条 土地使用人临时绿化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绿化登记手续;在具备开工条件后,土地使用人应持施工许可证到原先登记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绿化注销手续。临时绿化地块上的植物材料,可以由土地使用人自行迁移,也可无偿交给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处理,但不得销毁。土地使用人未办理临时绿化注销手续,擅自迁移或者销毁植物材料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由市建委组织市土地、规划、园林等部门,在对可实施临时绿化地块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市园林局列出临时绿化计划,通知并督促有关土地使用人按照本规定限期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9月8日
  案例:
  苗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同购买解放牌卡车用于运输,并聘请程某担任司机,后因工资问题(李某与苗某欠程某1020元工资),李某与程某产生矛盾。某日晚23时许,李某在其租住处再次因工资问题与程某发生争执,李某驾驶解放牌卡车与苗某强行离开(时速20公里),程某双手扒住车门,当车开出去500多米后,苗某见程某仍扒住车门不放,于是持菜刀,用刀背按压程某扒车的左手腕部,程某从行驶的卡车上坠落,导致重度颅脑损失而死亡。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苗某实施了杀害程某的客观行为,既在行驶的车辆上持菜刀用刀背按压程某扒车的左手腕部,致其坠落而死亡,从主观方面看,苗某具有杀害程某的间接故意,其明知在行驶的车辆上实施的按压等行为,可能会造成程某死亡的结果,对程某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程某的死亡结果与苗某按压手腕具有刑法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苗某在主观上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例中苗某并不存在杀人的动机和行为,苗某与程某之间的矛盾,仅仅是1020元的工资,虽有一定的争执,但其驾车离开,目的仅是为了避免事态的扩大。基于此种目的,李某以低速缓慢行驶,苗某按压程某的左手,意图迅速离开现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苗某也不可能认识到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双手扒住车门的情况下摔下车会发生或可能发生身亡的结果。当时车的时速为20公里,属于低速缓慢行驶,程某用手扒住车门,在这种情况下坠车,如果不是出现碾轧,一般人是根本不会认识到会发生死亡的结果,程某死亡的结果超出了苗某的认识范围。由此可见,从双方争执、驾车离开的行为过程来看,苗某并无故意杀害程某的犯意。综上,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因如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就是: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案例中程某是在晚上11点左右恰值夜深之际在被苗某和李某的卡车以时速20公里的速度拖出去500米以后,在程某仍扒住车门不放的情况下,苗某用刀背按压程某手腕部,对于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而言显眼能够认识到此时程某有从卡车坠落而死亡的结果,对于此结果,苗某采取的是一种放任其发展的态度,显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另外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考虑,程某的死亡和苗某在那种情境下按压程某手腕的行为之间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所以综合这两方面考虑,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山西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山西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省长 张宝顺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能供外国人、境外人员及其组织居住、工作(生产)或者经常活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场所。
  第三条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是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计划、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外经贸、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管理、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应当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共同做好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审查以下建设项目:
  (一)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车站、邮政枢纽和电信枢纽;
  (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的内容: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立项、选址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建设项目内部通信系统查验和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审核;
  (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在下列机关、单位和重要设施周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制距离:
  (一)省、市(地)重要国家机关和涉密机关;
  (二)国家重点科研院所、军工生产单位、重要通讯枢纽;
  (三)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第八条 凡属新建、改建、扩建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和选址时,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建设项目提出采取技术防范措施要求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纳入项目预算,统一规划、设计、施工。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验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房屋、建筑物和场地出售、出租、赠与外国人、境外人员及其机构、组织的,应当先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受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立项、选址、验收申报,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验收决定。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当向申报单位说明情况,最多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写字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场所,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在国家安全机关的指导下,建立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制,落实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的措施要求。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对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规定执行公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审查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保守建设项目和场所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