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农业部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农医发[2008]2号
为切实掌握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及时发现疫情隐患,提高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确保奥运会期间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确保畜产品安全,我部制定了《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二〇〇八年一月七日
附件:
2008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切实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及时发现疫情隐患,提高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按照国家监测与地方监测相结合,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
1.农业部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并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必要时,组织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相关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直接对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开展抽检。
2.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全国疫情监测结果。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诊断室(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负责全国种畜禽场抽样监测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3.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负责在部分省份定点持续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4.各省(区、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具体监测实施方案,由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5.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根据《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做好相应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工作。
6.相关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负责对各地病原学检测阳性样品的复核、病原分离鉴定。
(三)监测结果报告
1.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日常监测结果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集中监测结果及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同时报至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实验室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同时报至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诊断室、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各相关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全国疫情监测汇总及分析结果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5.各地各有关单位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结果的,应按照《动物疫情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快报。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鸡、鸭、鹅和其它家禽及野生禽鸟,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以及高风险区域内的猪。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和重点边境地区家禽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对重点活禽市场实行每周定点监测制度,并于7月中旬,对大中城市活禽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监测。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商品代饲养场户(血清≥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重点活禽市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羽份/场)、10个猪场(血清和鼻腔拭子各≥20头份/场),野鸟新鲜粪便样本≥100份。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根据实际情况采样监测。对发现的死鸟需全部进行检测,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血清样本总量不少于1200份,拭子样品和野鸟新鲜粪便采集总量不少于1900份。
4.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方法:血凝抑制试验
——判定: 弱毒疫苗,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鸡群免疫抗体转阳≥50%为合格;灭活疫苗,家禽免疫后21天,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2)用RT-PCR检测方法,进行泄殖腔、咽喉拭子和野鸟粪便的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与报告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阳性禽及其同群禽进行隔离, 必要时进行扑杀,并无害化处理。
(2)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经确诊阳性的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检测阳性的活禽市场休市,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对同群禽采取强制性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追溯来源,追查免疫情况。
(4)将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二)口蹄疫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猪、牛、羊。重点对种畜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发生过疫情地区以及边境地区家畜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畜场(血清样品≥15头份/场)、30个饲养场户(血清样品≥15头份/场)、20个生猪屠宰场(血清样品≥10头份/场,淋巴结≥10头份/场)以及30个村散养户的牛、羊血清样品(血清样品≥5头份/村/畜种),数量不足的应全采。样品采集总量应根据本地实际牲畜养殖数量确定,要求最低不少于1600份。
4.检测方法与结果判定
(1)免疫抗体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方法:O型口蹄疫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或液相阻断ELISA,亚洲Ⅰ型口蹄疫用液相阻断ELISA 。
——判定:正向间接血凝试验,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液相阻断ELISA,免疫21天抗体效价≥26为免疫合格。
(2)牛、羊口蹄疫感染情况使用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检测结果阳性的,采集其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用RT-PCR方法检测,若检测结果为阴性应间隔15天再采样检测一次,RT-PCR检测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畜。
(3)对猪的检测:从屠宰场采集猪颌下淋巴结用RT-PCR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猪。
5. 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病原学检测结果阳性的,样品要及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和病原分离鉴定。
(2)对阳性畜进行扑杀,必要时对同群畜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3)将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三)猪瘟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用途、饲养方式的猪。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猪场(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50个商品猪场户(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30个村散养户(血清学样品≥10头份/村),样品采集总量不少于1350份;采集流产、死胎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组织病料不少于300份。
猪瘟监测采样可与口蹄疫监测采样相结合。
4.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方法:正向间接血凝试验。
——判定: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2)用荧光免疫抗体或RT-PCR或ELISA方法,对流产、死胎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进行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阳性猪所在猪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四)鸡新城疫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鸡、火鸡、鹌鹑等家禽。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10个种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商品代饲养场户(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活禽市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血清样本的总量不少于800份,拭子/棉拭子样品和野鸟新鲜粪便采集总量不少于1400份。
新城疫监测采样可与禽流感监测采样相结合。
4.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判定标准
——方法:血凝抑制试验。
——判定:免疫21天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2)用RT-PCR鉴定方法进行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阳性所在禽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五)家畜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所有乳用牛以及种畜场牛、羊,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安排对其它易感动物进行抽检。
2.监测时间
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具体监测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6-2002)进行,筛选检测用琥红平板凝集试验;阳性样品用试管凝集反应或补体结合试验进行复核。经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免疫的家畜,相关省份必须进行病原学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4. 监测结果处理
对没有免疫的或未经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免疫的家畜,检测结果阳性的,应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六)牛结核病监测方案
1. 监测范围
所有乳用牛(包括奶水牛)以及种畜场牛。
2. 监测时间
每年进行一次监测,具体监测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 18645-2002),应用牛提纯结核菌素皮内变态反应进行检测。
4. 监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七)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等7个疫区省的110个重疫区县按规定数量进行抽检,非重疫区县和其他省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检。8个疫情观测点须对辖区内所有的牛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4-5月份、9-10月份各监测一次。
3.监测数量
(1)每次每个重疫区村抽检5头以上,不足5头的全部检测。
(2)疫情观测点每次须对辖区内所有的牛进行监测。
4.检测方法
用间接血凝方法或Dot-ELISA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用粪检法复检,仍为阳性的确诊为阳性畜。
5.监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对所在村的全部存栏牛进行药物治疗。
(八)狂犬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狂犬病高风险区域的犬、猫,重点对死亡、疑似发病及动物门诊犬、猫采样检测。
2.监测时间
病原监测:全年开展日常监测,春夏季节安排一次集中监测。
免疫监测:在开展犬、猫狂犬病免疫工作一个月后进行免疫抗体监测,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的免疫监测,集中免疫监测在10月底前完成。
3.监测数量
广西、湖南、广东、湖北、贵州、河南、浙江、山东、北京、天津、江苏、江西、重庆、四川、安徽、云南等重点省份每年检测500份以上。其他省份每年检测200份以上。死亡犬、猫取脑组织,活体动物采集血清样品。
4.检测方法
(1)病毒检测:脑组织以直接免疫荧光或RT-PCR进行检测。
(2)抗体检测:ELISA方法。
5.监测结果处理
(1)脑组织样品送农业部狂犬病实验室(中国农科院长春兽医研究所)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2)扑杀阳性犬,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高致病性蓝耳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用途、饲养方式的猪。
2.监测时间
春秋进行两次集中监测,春季集中监测在5月底前完成,秋季集中监测在11月底前完成。日常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各省(区、市)每次集中监测至少采集20个种猪场(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50个商品猪场户(血清学样品≥15头份/场)、30个村散养户(血清学样品≥10头份/村),样品采集总量不少于1350份;采集流产、死胎及以高热为特征的死亡病例组织病料不少于300份。
高致病性蓝耳病监测采样可与口蹄疫、猪瘟监测采样相结合。
4.检测方法
用RT-PCR方法进行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
病原学检测阳性猪所在猪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十)小反刍兽疫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小反刍兽疫高风险区域的羊,重点对死亡、疑似发病羊采样检测。
2.监测时间
重点进行病原监测。全年开展日常监测,夏秋季节安排一次集中监测。
3.监测数量
西藏、新疆等重点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每年检测2000份以上,云南、广西、四川、贵州、青海等省份每年检测200份以上。病羊采集口鼻棉拭子、淋巴结或抗凝血。
4.检测方法
病毒检测:RT-PCR方法结合核酸序列测定。
5.监测结果处理
(1)病原学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进行检测。
(2)病原学检测阳性的,按快报要求报告。扑杀阳性羊及同群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山东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保健工作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保健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健医学科研课题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立项原则。在研究内容上,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重点突出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第三条 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的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申请、项目评审、实施与检查、结题与审查、经费管理。省保健办(含所属主管部门)、受资助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按照项目类别和特点,共同做好科研课题的管理。
⒈省保健办和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检查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审批有关重要事项。
⒉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所承担的项目列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根据本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认真负责管理,以保证计划实施、条件落实、财务管理和结题审查。
⒊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和科研档案资料的收录、整理、立卷。
第四条 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主要面向省、市保健基地和保健行政部门从事干部保健工作的医护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申请的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⒈以严重危害保健对象身心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研究的内容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在防病治病技术方面有突破性的进展;集中多学科研究优势的跨学科研究。
⒉有先进可行的研究方案,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的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望在理论、技术、方法和实用价值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者应按规定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山东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任务书》,按隶属关系上报。
⒈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已承担省保健办、省卫生厅或上级计划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在没有结题前一般不得申报新项目。
⒉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⒊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对申请项目严格审查,据实推荐,并对支持该研究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做出保证。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七条 省保健医学科研课题按照主管部门初审,学科组专家评审,省保健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审遴选。
⒈评审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交叉学科的研究。
⒉评审专家和成员应回避本人及亲属申请或参加项目的评审活动,评审过程以审阅材料、学科组评议、无记名赋分的方式进行。省保健办根据学科组评议结果和量化的评分高低确定计划项目。
⒊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第九条 科研课题通过专家经审议后,项目负责人要在省级科研情报机构进行查新检索,并将检索结果报省保健办。
第四章 实施与检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批准通知一个月内须与省保健办签订合同(协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项目。
第十一条 计划实施过程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延长年限等变动事项,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保健办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如调动、出国、病休等)不能继续组织完成项目时,由所在单位及时调整并报省保健办审批。如继续完成项目确有困难,按中止计划实施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可建议予以撤销或中止,报省保健办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需写出研究课题进展情况报告,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在检查考核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后于11月底前报省保健办一份。省保健办对科研课题执行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第五章 结题与审查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认真整理研究成果资料。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计划内容和目标进行认真审查后向任务下达部门汇报,并做好接受验收和项目鉴定的准备。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对完成项目进行验收后,提出验收意见和处理建议,对需要鉴定的成果按《成果鉴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根据研究进度分年度拨到受资助单位,受资助单位应按项目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1.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下,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有支配使用权。
2.科研经费的开支按项目计划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于计划以外的开支。
第十八条 用科研经费购置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在项目未完成之前,其所有权归计划下达部门,若有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等特殊情况,计划下达部门有权收回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或调拨到变更后的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资助经费后,可按资助经费提取5%以内的管理费,对按计划完成的项目,可从项目经费节余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课题组成员的劳动奖酬。
第二十条 对不按第5、6条规定要求申报的项目,不纳入学科专家组评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省保健办有权冻结科研项目经费,停止拨款或从下一年度单位计划经费中追回已拨经费余额或全部经费。
1.在项目下达后,不按第12条规定执行的或第13条中没有被省保健办批准的项目。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第14、15条中的问题,或违犯第16条管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对项目完成好的单位,在安排新上项目时给予优先考虑;对完成不好的单位,根据是否按期完成项目的数量和质量比例,控制新上项目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认真执行计划,不能如期完成项目的单位和负责人,五年内不允许申报新上项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科技计划管理中弄虚作假、违犯规定的,必须坚决纠正,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并按第21、22或23条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各条款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违背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委托省保健办管理的中央保健专项基金科研课题按本办法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保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山东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