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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劳动部关于招收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解决村镇建设基层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0:0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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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劳动部关于招收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解决村镇建设基层管理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劳动部


建设部、劳动部关于招收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解决村镇建设基层管理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劳动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村镇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十年来村镇新建住宅六十二亿多平方米,相当于前三十年建房总量的两倍,其他各类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也得到相应发展。村镇建设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广大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促进了农村大局
的稳定。但是,在村镇建设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农民建房相互攀比,片面追求面积,占用土地过多;有的地区建设秩序混乱,不按村镇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同时,又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房屋质量较差,房倒人亡事故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资源
和财富的很大浪费,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究其原因主要是基层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不足,现有人员不稳定,甚至无人管理等造成的。
村镇建设事业是直接为九亿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新兴事业,是我国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村镇建设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关键在基层。根据李鹏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这件事应该解决,但可否采取招聘的办法雇用一些管理人员?多想一些路子
,创造一些经验”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村镇建设要设有专人管理”等精神,为了治理村镇建设环境,整顿村镇建设秩序,加强村镇建设管理,促进村镇建设健康发展,考虑到部分基层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属集体所有制单位,对这类尚未解决基层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地方,可本着从严控制的
精神,适当招收一部分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与建设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安排,逐年给予解决,列入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统计。
招收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为村镇建设基层管理人员,要严格保证质量,由建设部门协同劳动部门负责,招收政治表现好,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热爱并熟悉村镇建设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招工中的不正之风。具体招收条件由各省、市、自
治区具体确定。
凡按计划招收录用的县以上大集体合同制工人,原户粮关系和身份不变。要严格按合同进行管理。没有农转非指标的不能办理农转非手续。



1990年10月10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5]5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需求,根据国务院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国办发[2005]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应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多方筹集、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第四条 各区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有关调查研究、疑难问题处理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卫生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按时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
第六条 对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提供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
第七条 区审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财务监管、审计力度,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拨付和支出渠道畅通,杜绝违规、违纪等现象的发生。市监察部门对市、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执行落实医疗救助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基本医疗救助资金和大病医疗救助资金,采取政府安排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市、区两级各自按照上年度低保对象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筹措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并列入预算,市财政部门按照各区的低保对象人数确定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补助额度。同级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城市低保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专项帐户,专款专用。当年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九条 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低保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由区民政部门提供福利机构供养人数和供养人员名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划拨到供养机构。
第十条 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设在市医院、新城区医院、回民区医院、玉泉区医院、赛罕区医院。

第二章 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城市低保人员,须在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就医。
第十二条 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以下病种属于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 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治疗的;
2. 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3. 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4. 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5. 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6. 脑中风急性期的;
7. 重度精神分裂症;
8. 严重烧伤、车祸等突发性灾祸治疗期的。
对定点医院难以确诊、治疗的疾病,由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可办理转院手续到本市其它医保指定医院诊断、治疗。
(二)大病医疗救助补贴范围是指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期间的费用(尿毒症、门诊透析、癌症门诊化疗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在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器官移植的费用;
(三)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五)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和赌博等不法行为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大病医疗救助根据《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中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的有关规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当年个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2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当年个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5%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250元。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当年个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10%给予救助,当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
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及救助标准,可由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程序:
(一)由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属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大病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复印件,以及由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正式医疗费收据和处方复印件;
3. 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困难企业人员,提供市级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
4. 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申请人上报的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材料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会同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到申请人接受治疗的定点医院就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入户调查;
(二)经审核后无异议的,发给《大病医疗救助金领取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救助的通知书委托社区居委会送达申请人;
(三)区民政部门自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发通知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大病救助金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于次月10日前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报送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日内审核后,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个人低保金存折,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家人到银行领取。需病前救助的,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救助金直接拨付救助对象接受治疗的定点医院帐户。大病医疗救助标准按本办法 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认真填写《呼和浩特市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做好登记备案建档和统计工作,每季度末向市民政部门填报《呼和浩特市城市低保人员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季度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对大病救助受理和审批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章 基本医疗救助办法

第二十条 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常见病(包括:心脑血管病、糖尿病、高血压)人员给予基本医疗救助,须在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持《呼和浩特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就医。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救助实行分类限额补贴救助。患常见病的A类重点保障对象,每年每人医疗补贴为120元;患常见病的B类特殊保障对象每年每人医疗补贴为100元;患常见病的C类基本保障对象,每年每人医疗补贴为80元。
基本医疗分类救助标准由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救助补贴,每季度末由市、区财政部门按承担比例,存入市、区民政部门在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由银行将医疗救助补贴输入城市低保人员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存折,用于城市低保人员日常就医、购药,超出限额补贴部分自费结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医疗救助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旗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具体操作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徐敦信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0月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领事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