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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时间:2024-07-22 01:3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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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政办[2001]68号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督查工作,推动政府决策的有效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舟山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规则》,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督查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督促检查各县(区)政府及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对市政府作出的各项决策、重要工作等落实情况的职能机构,在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围绕中心、领导授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公道正派、分级负责、网络运转的原则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能是,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督查检查,以推动上级党委和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决策的落实。工作重点是了解和反馈市政府决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政令畅通。
二、督查工作的范围
(一)督促检查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的落实情况。
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年初要督查责任人和目标措施的落实情况;年中要督查进展情况;年终要督查落实结果。督查时,向有关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督查通知单》,然后在各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分别在年中和年终组织重点抽查。督查落实情况,分别以《督查通报》形式,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同时向有关县(区)政府和市属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下发后,督查室要根据市政府领导或办公室的要求,对《纪要》中确定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时,向承办的有关县(区)政府或市属部门(单位)下达《督查通知单》,承办时间长的还要进行跟踪督查。督查落实情况,分别以《督查通报》的形式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三)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
对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落实情况的督查,由会议承办处室根据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的意见,进行立项、督查和反馈。督查落实情况,由有关处室向分管市长或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进行口头或书面报告,必要时由督查室以《督查专报》的形式进行报告。
(四)督促检查上级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的落实情况。
对国务院、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经市政府领导和办公室领导明确办理意见后,由督查室向有关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单位)下达《批示办理通知单》进行督查,必要时进行实地督查。督查落实情况,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上报。对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由督查室以《抄告单》形式下达有关县(区)政府和市属部门(单位)执行,必要时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凡要求有关县(区)政府或市属部门(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的批示,由督查室以《批示办理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办理情况报请原批示领导审定。
(五)督促检查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或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处理情况。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经市政府领导批示,由督查室向有关县(区)政府或市属部门(单位)下达《批示办理通知单》或派人直接查核。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带有全局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经市政府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督查室进行督查。督查和查核的情况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或审示。凡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事项的报结,均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上报。
(六)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建议及市政协委员提案和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市政协建议案的办理落实情况。
督促检查市人大代表建议及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督查室在办公室分管主任直接领导下进行。办理落实情况,凡属市人大重点建议、市政协重点提案的办理件由分管市长和秘书长审定。
督促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市政协建议案的落实情况,分别根据市政府领导在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及市政协建议案件上的批示和办公室分管主任的意见,由督查室送办公室有关处室办理或抄告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和办理。办理情况由办公室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最后以市政府或办公室文件形式将执行和办理情况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或市政协及其办公室。
三、督查工作的程序
(一)立项
立项的依据是督查工作的职责和市政府有关文件或市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凡涉及全局或重大问题的立项,须经办公室领导或市政府领导审定。对涉及多方面内容的事项要分解立项。立项要明确督查的内容、对象、要求及时限。凡有两个以上承办部门(单位)的督查事项,要确定主办或牵头部门。承办时限,除特殊情况即办即报外,一般为10—15天。对已立项督查的目标任务或承办对象,因事后情况变化需作相应调整时,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并经办公室或市政府领导同意。
(二)登记
立项确定后,由督查室按照《抄告单》、《督查通知单》、《批示办理通知单》等类别,依次编号登记。在登记中,要记录督查依据、内容、要求及承办时间。在承办部门(单位)报结后,应分别再记录报结时间和是否办结的结论。
(三)通知
根据督查立项和登记的内容,原则上由督查室在当天向有关县(区)政府或市属部门(单位)下达《抄告单》或《督查通知单》或《批示办理通知单》。对突发事件或督查时限较紧的督查件,要同时采取打电话或发传真的形式进行通知。
(四)催办
催办可分电话催办和上门口头催办及书面下达《督查催办单》催办。通过催办,及时了解并掌握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使每件督查事项的进展情况都处于受控状态。重要的督查事项,应与承办部门(单位)始终保持联系、经常沟通。对催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对逾期未报结的督查件或处理件,要下达《督办催办单》。
(五)审核
对承办部门(单位)的报结材料,要按照督查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核,把好办结质量关。对不符合要求的由承办部门(单位)再作补充或重新办理。督查室对逾期不报并经催办后仍不能按期报结或承办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对有关承办部门(单位)可进行通报批评。对情况复杂一时不能办结或承办时限较长的督查事项,督查室应进行跟踪督查,直至办结为止。
(六)反馈
督查情况的报结或反馈,基本要求是一事一文,注明原《批示办理通知单》或《督查通知单》的编号,采取专题报告的形式。
对国务院、省政府领导批示件的办理报结,送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以“市政办督”编号发文,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公章,一式五份上报省政府督查室。对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件的督查情况,由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请原批示的领导审定或审阅。
对市政府重要文件、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督查情况,由督查室以《督查通报》或《督查专报》的形式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并向各县(区)政府和市属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对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督查,一般由会议承办处室负责督查、反馈,对市政府领导指定由督查室督查、反馈的,由督查室采取一事一报的形式报请市政府领导审定或审阅。
四、督查工作的方法
督查的目的在于落实。因此,督查工作的方法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效果出发,形式服从内容、方式服从效果,在督查中应因事制宜地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的督查方法:
(一)书面督查
对那些督查内容比较明确的督查事项,采取书面下达《督查通知单》或《批示办理通知单》形式进行的督查。凡督查内容以文件或《纪要》或领导报告为依据的,下达《督查通知单》;凡督查内容以领导批示为依据的,下达《批示办理通知单》。
(二)现场督查
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又必须到现场进行的督查,或对重要督查事项需到现场进行的抽查,必要时也可到现场进行“微服私访”。
(三)联合督查
对一些事关全市大局的督查事项,为加大督查力度,提高督查效率,由市委督查室牵头、联合进行督查。
(四)调研督查
围绕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市政府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选准题目,深入第一线,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抓落实的督查。
(五)领导督查
对一些重要督查事项,由办公室或市政府领导直接进行督查。
五、督查人员的要求
(一)督查工作要始终贯彻“三个代表”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要正确使用督查工作的权力,自觉接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为市政府领导了解情况,实施决策,当好助手。
(三)要实事求是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敢讲真话,敢报实情,敢于揭露和反映问题。力戒在督查工作中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四)要认真执行保密制度,所有督办件都要按规定标明密级和发放范围,不准将正在办理或尚未解密的领导批办事项及办理情况在公开场合和亲朋好友中谈论泄露。
(五)要充分发挥办公室的整体效能,树立全办抓督查的意识。督查室是市政府系统抓政务督查的综合部门,要协助办公室领导做好各处室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六)要进一步健全督查网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属部门(单位)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战略,是推进我国城镇化的重要途径,也是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但是,在目前小城镇建设中,一些地方存在着布局过于分散、土地利用粗放、违法使用土地、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在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提前下,妥善解决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各地在小城镇建设中,要认真贯彻"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规模适度,注重实效"的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到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制镇和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总规模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尚未完成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要加快编制。如果规划确需调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调整的规划批准后,仍必须按规划管地用地。
  对已经完成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优先分配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县域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重点向县城和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倾斜。
  二、立足存量,内涵挖潜,促进小城镇建设集约用地
  小城镇建设用地必须立足于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用地指标主要通过农村居民点向中心村和集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和村庄整理等途径解决,做到在小城镇建设中镇域或县域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已经依法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可以给予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周转指标,用于实施建新拆旧,促进建设用地的集中。周转指标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单列,坚持"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统计单列,年度检查,到期归还"。
  要鼓励农民进镇购房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节约的宅基地标可用作小城镇发展的建设用地指标。对于集中建房或进镇购房农户的原宅基地复耕或依法转让的,可视同履行占补平衡义务。要从严控制分散建房,严禁以小城镇建设为名建"路边店"。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或已确定撤并的村庄不得再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小城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大力推进土地的有偿使用,集聚小城镇建设资金。小城镇国有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外,都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对经营性用地要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配置,凡可竞价的,要一律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应。经济欠发达地区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广小宗地招标、拍卖出让土地的经验。
  要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对已经列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必须纳入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转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小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也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建单门独院住宅,提倡建单元楼。对已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整、改造,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占用农民集体的土地必须真正做到依法补偿,不得人为压低补偿费用。四、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依法认真履行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重要职责。对试点小城镇的建设用地要加强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小城镇建设用地,做到依法批地、合法用地。要切实加强小城镇的土地登记工作。要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批地、用地行为,为小城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十一月三十日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农业银行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5日,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了切实加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根据财政部《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财商字〔1995〕396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尽快将中央财政对各地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拨补到位,请在7月5日之前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预算总会计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帐号报财政部预算司和商贸司。

附件: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5〕396号《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关于下达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通知》(〈94〉财商字第443号)、《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5〕396号)文件定性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包括:省级人民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吞吐调节粮食供求(含省级储备粮食)需支付、代垫的利息和费用;省级人民政府为平抑粮食销售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省级人民政府所确定的国家定购粮食价外补贴;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种粮农民由于粮价提高增加开支的补助;从1996年7月1日起调整后的粮食政策性销售价格未到位部分的差价补贴;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使用范围。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现已开设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一律转为省级总预算会计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并按中央补助与地方自筹分设“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和“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两个明细帐户。
第五条 自1996年起,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款,视同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调度款,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预算总会计开设的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地方财政自筹部分也必须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到位时间划转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粮食风险基金预算支出指标等有关文件必须抄送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办法改变后,各级财政预算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拨付、到位工作,财政商财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使用、决算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内部相关事项的管理。
第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列支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必须在国家预算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第235款之一“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中列支,不得串户,并按资金来源在“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和“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两个预算支出项级科目分别反映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与省级预算内自筹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情况。有关预算会计处理问题,由财政部另行发文。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本金,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但不得抵顶中央核定的应到位的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
第九条 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到位、支用、结余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要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当月到位(包括中央补助和省级自筹两部分)、支用(含分项用途及其金额)、月末结余等情况,于翌月7日前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和财政部,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具体月报格式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会同财政部另行下达。
第十条 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决算制度。财政年度终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编制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收支决算,经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翌年3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抄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由财政部审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年度收支决算格式由财政部另行下达。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原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