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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8 03:48: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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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令

第 11 号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31日国家林业局第二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二○○四年七月一日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利性治沙管理活动,保障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以下简称防沙治沙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适用本办法。

  营利性治沙活动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获取一定经济收益为目的,采取各种措施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的治沙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营利性治理国家所有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法律授权管理该沙化土地的主管部门或者该沙化土地的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尚未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从事营利性治理集体所有、但已承包到户的沙化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该土地的承包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该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第六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其中有关治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应当包括:被治理的沙化土地的现状,治理后该土地的利用方向,治理项目的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治理申请和有关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治理申请和有关文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或者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第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对提出营利性治沙活动申请涉及的沙化土地以及提交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和调查。

  核实和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防沙治沙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二)治理的沙化土地范围、四至以及面积;

  (三)治理的沙化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情况,以及发放有关权属证书情况;

  (四)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治理地点不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的;

  (二)未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

  (三)资金没有保障的;

  (四)治理方案未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

  第十二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公示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第十三条 需要变更原治理方案的,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治理方案的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 变更治理方案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书面公示文件;

  (二)原治理方案;

  (三)治理方案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变更的治理方案中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应当优于原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变更或者不同意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提出变更的申请人。

  未经原批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示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在下列方面给予指导:

  (一)有关防沙治沙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咨询;

  (二)编制治理方案;

  (三)编制年度作业设计;

  (四)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填写营利性治沙验收申请表。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第十九条 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治理申请表和营利性治沙验收表的格式由国家林业局规定,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7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劳动者和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社会职业培训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以及社会职业培训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组织,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专门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等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控告。

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管辖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或控告;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任命、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负责中央在省和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负责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县直属用人单位以及经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或者授权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对跨区域或者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和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了解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出示有关证件,检查劳动场所,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泄露案情和举报人;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监察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二)招收、聘用职工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五)职工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情况;
(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
(八)职工福利待遇情况;
(九)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十)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情况;
(十一)遵守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规定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和年度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回答有关提问,提供真实情况。

第四章 监察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职责时,应有两名以上监察员共同进行,出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证件;
(二)告知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三)现场检查时应作笔录,笔录应当由监察员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与被检查用人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应当回避的,有权要求回避。
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机构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的案件应予登记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处理外,必须立案查处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登记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送达。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组织听证。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0日内报送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条件的社会职业培训组织、社会职业介绍组织从事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最多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具备招工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不按期清退的,按每招用一人处以50元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证金(物)、抵押金(物),以及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的,按每收取一名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劳动者处以50元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无故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5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或经济补偿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处以3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安排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从事禁忌的劳动,以及其他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职工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依
法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所欠数额外,可以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数额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逾期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四)拒不按规定参加劳动用工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举报专查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000年5月27日
我的司考方法与经历


又到了司法考试复习的紧张阶段,回想去年自己好像就是从这个时候才开始进入状态。经过学习,自己也得出了一些关于这方面考试的经验,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我去年是从六月份开始复习的,刚开始的半个月几乎就是跟着学校的课程安排进行,也没有进行太多思考,再加上去了之后认识了一些朋友,大家经常会小聚一下,所以那段时间的复习效果并不好。直到六月中下旬自己才渐渐意识到自己该真正进入状态了,不然这次的考试又该前功尽弃了。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制定了一套自己的复习方案,按照自己的学习计划,最后终于顺利通过了去年的考试。我的个人学习计划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的:
一、基础阶段
我觉得基础是最重要的,而且老师们也不止一次说过,司法考试80%的题目都是对基础知识的考查,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就很难跟上后面课程,所以,对于复习司法考试来说,必须要把基础打好。意识到这点之后,我反复地把老师的课件结合复习资料听了两遍,直到七月中旬才结束。
第一遍是系统地听讲,不要刻意地针对某个知识点或者章节,先对考试所涉及的知识点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把自己不理解的标注下来;第二遍主要是针对自己不理解的知识点,有了第一遍的基础,自己对知识体系框架有了整体的把握,再次理解某个知识点的时候就可以借助该知识点前后的章节来整体把握。经过两遍的基础复习之后,自己对基础知识也就有了很好的掌握,这样对后面的真题阶段也就有了很大的帮助。
二、法条、真题阶段
第二阶段的复习是结合基础知识和法条来做历年真题,这个阶段我是从7月中下旬开始的。人们都说真题做的遍数越多对复习越有帮助,我不以为然,因为做的遍数多了就很容易形成一种机械性记忆,当你刚看到某个题目的时候你就会想到答案是A或者B,而不会再去思考为什么。所以,我个人认为真题以两遍为宜。第一遍就是按照历年真题(这里指的是按照知识点的划分所编写的真题)的前后顺序依次往后做,简单的知识点一带而过,对于自己做错的或者疑难的注上标记,以免第二遍复习的时候再重新依章节查找。做完第一遍后的效果应该达到这样一个效果:当你看见某个题目时,你能想起它针对的是哪个知识点以及和该知识点相关的内容。第二遍主要是针对自己做错的题目进行总结,将这些知识点记录下来,闲暇时就拿出来翻翻,以便加深印象。
我当时也曾做过第三遍,当然这一遍做题就不能再使用之前的复习资料了,要找一套题目和讲解分开的真题,争取把题目的顺序打乱,把全部的题目都当成是不定项来做。就因为自己采用了这种做题方式,同学们给我送了一个“变态”的美称,他们都觉得我这种做题方式很不可思议。最后自己才体会到,这种做题方式才是最能检验自己学习效果的方法。因为每个人的出发点不同,我觉得自己不单单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更是为了使自己能够把知识掌握的更牢固。
在复习的过程中,老师经常会讲一些做题的技巧。比如单选题,当你看到题目时,首先会想到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即使你对该题目一点都不了解,你最终也会只选一个选项,这样就限制了自己的思维。如果你把它当成是不定项,那么你就会去思索每一个选项设置的意图,它是在考哪个知识点、在该题目中的作用是什么等等,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地将知识点掌握。
三、最后的冲刺阶段
当我做完三遍真题的时候已经是八月中旬了,剩下的时间除了做题之外,我把精力主要放在了第一卷上。因为自己本身对第一卷的掌握就不太好,而且这些还都是一些记忆性的东西,看的早了容易忘、晚了又看不完。所以在剩下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除了跟着学校的课程安排复习,我就反复地背诵那些原理性的东西、无休止地看着法条。
总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习惯和方法,自己只是想把自己的学习方法、经历和所有奋斗在司考之路上的朋友们分享一下,希望能给朋友们带来帮助,有误之处还希望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