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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2:38: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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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在保税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日渐增多,为规范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现就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保税区是封闭式综合性开放区域,其功能主要是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及国际运输,并实行国家特殊优惠政策。鉴于保税区的特点,保税区内企业在海关直接监管下,享受特殊优惠政策,应在保税区内及境外企业之间开展贸易活动。由于国家目前对保税区内企业设立分支
机构尚未作出法律规定,在登记注册问题上依据不足,现阶段暂不允许保税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保税区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及非经营性办事机构。
二、为支持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保税业务,企业可在异地保税区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对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已在保税区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限期进行清理,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限期办理注销登记。
四、在清理过程中,应注意讲究政策、方法,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执行本通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10月17日
职称资格认定要依法规范

杨涛


4月11日,全国又举行了一年一次的职称外语考试。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目前参加考试者付出的成本高,实际收益小,考试仅是走形式,在工作中没有起到多大作用。(《深圳商报》4月12日)
和诸多的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一样,有关行政机关对其机关工作人员或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的职称资格认定上也存在不少的问题,诸如制定的主体与程序,考试种类、标准等等。但是,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上,有即将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而对于相当于内部行政行为的职称资格认定上,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大多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然而,职称资格却也限制和影响了公民的各种待遇和发展的机遇,关系到公民的较重大的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可谓不小,也需要予以规范。笔者认为职称资格认定上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在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上,目前职称资格认定是大多是由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来制定,制定的法律文件级别都比较低,制定的程序上缺乏公开和透明,缺少听取意见的程序。而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人大、省级政府来制定,同时《行政许可法》第十九条还明确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其次,职称资格认定缺乏一种可以比较明确的标准,制定随意性较大。如职称外语考试不分领域、行业,硬性要求都必须参加,引起了许多人的质疑。有专家就对职称外语考试提出了应坚持“三不”原则:“不一刀切”,即职称外语考试应按岗位需求,区别对待;“不一票否决”,即职称评聘应按思想品德、学术水平和能力业绩为主要标准,开展综合测评;“不一个模式”,即职称评聘应逐步与国际接轨。但这些有益的意见并没有在有关法律文件中体现。而对于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界定了应当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的原则性标准。
最后,由于职称资格认定的制定程序随意性,缺乏一种可以比较明确的标准,并且制定的主体往往又是组织考试的实施主体,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资深人力资源管理专家、管理学博士曹子祥说“像职称外语考试这一类的考试,在某种意义上已受到部门利益的驱动,形成了相应的利益分配体系。”而对于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这样就有效防止了部门谋利。
笔者呼吁,借此次众人对职称外语考试质疑的东风,一方面,有关主管部门应多听取民意,重新审视其的合理性,制定更加可行的规定;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应考虑行政内部管理行为的各种职称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加快立法步伐,尽快使职称资格认定向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接轨,将其用法律规范起来。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化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层级的项目共4项(见附件)。为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平稳、有序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权限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简化审批程序
  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一)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增加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二)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三)文化主管部门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核查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2.原批准文件;
  3.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5.节目单及相关视听资料。
  (四)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举办单位自原批准之日起至申请备案期间,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依法停止演出活动的,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取消演出经营主体变更审批
  (一)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四、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文化部不再受理附表所列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做好接收工作。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变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将调整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向社会公布。
  (三)文化主管部门在营业性演出内容审核工作中把握不准难以决定的,可征询行业协会或专家意见,或报请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复核。
  (四)文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沟通机制,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摘要



                             文 化 部
                            2013年6月6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摘要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53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54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55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86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