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
建设[1995]282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繁荣建筑创作,活跃和规范设计市场,我部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印发了《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并在深圳、广州两市进行了试点。最近,根据各地提出扩大试点范围的要求,我们在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试点办法,并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为沿海开放城市和全国省会城市。每个城市可选定1~3个私人事务所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报我部批准。此项工作尚在试点阶段,望各地、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并将试行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告我部勘察设计司。
附:《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
1995年5月15日
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繁荣设计创作,规范设计市场,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私营企业和本办法的规定,允许在部分城市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从事建筑、土木工程及相关专业和资格等级规定的设计业务。
私人事务所分单专业、多专业及综合性设计事务所。最低资格等级为乙级,不设丙、丁级。
第三条 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必须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才能设立。
第四条 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私营设计事务所应按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须由不少于2名从事申请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股东共同提出申请,并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
(二)股东应聘用一定数量、符合所申请资格等级条件规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私营设计事务所工作;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须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及其他成立设计单位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的发起人,必须是其所在城中和所从事专业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第六条的规定。
第六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的股东和主要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二)持有批准权限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职称的证书;
(三)不在其他单位工作并谋取工资收入;
(四)在申请注册地居住一年以上。
第七条 单专业设计事务所注册资金最低为30万元人民币;多专业及综合性设计事务所注册资金最低为:甲级:80万元人民币,乙级: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的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设立私营设计事务所,应当由发起人向所在地的工程设计管理部门呈报下列文件:
1.开办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私营设计事务所章程
4.股东协议书
5.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主要业绩
6.出资的有效证明
7.办公地址及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或享有与省级相同资格审批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建委审查同意,报建设部审批。
(三)经批准设立的私营设计事务所,在接到批准通知书后即可开展筹备工作。待条件完全具备后,按照建设部有关资格标准和资格审批权限,按审批程序规定申报设计资格等级和设计收费证书。在申请资格证书时,私营设计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指原在职人员)必须与原供职单位脱离关系,办理辞职手续证明后,才能予以最后核定其资格等级。
私营设计事务所可以聘请离退人员来所工作,但人数不能超过事务所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应向受聘离退休人员的原单位备案。
(四)申办者持建设部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证书》、《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业的宗旨、目的;
(二)股东的选择和关系、技术状况,设计资历、业绩和社会信誉;
(三)机构名称和地点的选择;
(四)业务范围、业务来源及在设计市场竞争能力的预测;
(五)注册资金、出资方式和各方的比例、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开办设计机构期限;
(六)经营管理制度;
(七)设计机构近期可能参与竞争的设计项目及费用;
(八)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
第十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签名盖章。章程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人员来源、设计资格等级;
(三)事务所注册资本、经营期限;
(四)股东姓名、住所及原供职单位;
(五)股东的权利、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资金交纳期限;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九)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十)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及产生的办法、职权和议事制度及设计质量的保障;
(十一)事务所的终止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二)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三)全体股东认为应当制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应当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工程设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当地审计部门的审计。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必须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接受行业质量监督;用人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技术经济政策以及有关工程设计的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利益,努力提高设计质量,为我国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私营设计事务所应当建立风险基金,或向保险机构投保职业保险。建立风险基金,每年提取的基金数,应当不少于业务收入的10%。在尚未建立设计保险的地区,私营设计事务所因设计错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地方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的处分;商建设部可给予降低资格等级、吊销设计证书的处分:
(一)申请开办时提交的材料、文件有虚假不实之处;
(二)有出卖图签、代签专用章或私拉其他在职人员进行设计等情况;
(三)擅自超越工程设计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
(四)发生严重设计质量事故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法,干扰设计市场正常秩序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建设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建设[1993] 794号文即行废止。
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
建房[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精神,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结合《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78号,以下简称278号公告)实施以来的有关情况,现就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做好一级资质企业初审工作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省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审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申报材料。按照资质申报的有关要求,认真核验企业申报材料,确保材料齐备、清晰、有效、规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明确初审意见。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初审职责,对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等进行审查,明确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注明。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有特殊事项的,需专函说明。
(三)提高工作效率。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调整和规范申报事项
(一)关于一级资质申报。在278号公告基础上,对申报材料作如下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
1.将提交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调整为提交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原件在领取新证时提交。
2.增加已竣工项目和在建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3.规范材料复印件盖章。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经过核验并盖章。根据具体材料和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盖章:
(1)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社会机构出具的材料,加盖该机构公章;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2)省级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
(3)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验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盖章要清晰。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相应印章。
(二)关于一级资质延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时,应参照一级资质申报的要求提交资料,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在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办理一级资质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三)关于一级资质变更。因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资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资质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参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http://www.mohurd.gov.cn)上公示的企业资质变更受理审核内容清单,资质证书提交和材料盖章的要求参照前述关于一级资质申报的规定。
三、加强一级资质企业管理
(一)加强动态监管。加强对一级资质企业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报送、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预售款监管、信用档案建立等方面,要发挥一级资质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级资质企业,省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提出有关资质处理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完善评审信息公开制度。对于一级资质的申报和延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及时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对其中审批未通过的附相关原因说明。
(三)严格资质证书管理。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等行为。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材料目录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五)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七)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
(八)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须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九)已竣工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在建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按项目组卷)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二、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要书写(填写)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不得提交扫描件,必要时可提交原件。
(二)要规范材料复印件盖章。提交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经过核验并盖章。根据具体材料和各地实际情况,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盖章:
1.由政府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材料,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由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加盖相应部门公章;由社会机构出具的材料,加盖该机构公章;企业内部的文件资料,加盖企业公章。
2.省级主管部门核验材料后,在复印件上加盖“经核对与原件相符”的行政许可专用核验章。省级主管部门核验章参考样式:
经 核 对 与 原 件 相 符
×××省住房和城乡
建 设 厅 核 验 章
审核人:×××
3. 地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对相关存档资料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该机构公章或查档业务专用章。
复印件盖章位置原则上应在原盖章位置附近,盖章要清晰。复印材料不得涂改,原件确有涂改的,复印件要在原涂改位置加盖相应印章。
(三)申报材料只需报1套,上报后一律不再退还。请省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根据需要做好有关材料的备份、存档等工作。
(四)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1.材料目录(一)项单独放置,不和其他资料合订。
2.综合卷:材料目录(二)、(三)(四)、(五)、(六)、(七)项和(九)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报告并成综合卷。内容多的,可分册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3.业绩卷(项目资料按单个项目组装):
(1)近3年已竣工项目:材料目录(八)项中的“1.已竣工项目”资料及(九)项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
(2)在建项目:材料目录(八)项中的“2.在建项目”资料。
业绩卷的近3年已竣工项目业绩和在建项目业绩分别装订,并在封面上注明。
4.综合卷、业绩卷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每卷应有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综合卷中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顺序装订。
(五)新核准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资质证书时,须提交全国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联络员(2人)登记表(表格样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诚信体系”栏目中下载),并领取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