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23 05:40: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0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7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2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5年2月28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一)各种房屋建筑及其有关的土木工程、设备安装、防腐保温、管线敷设、装饰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房屋建筑构配件、预拌商品混凝土、非标准件的生产、加工、经营;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国家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
(三)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
(六)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市建筑管理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 国家规定实行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活动。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者借用资质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十条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按规定比例存入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应实行公开、公平竞争。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建筑市场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和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实行招标。
第十六条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招标,可以按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发包和招标,也可以实行总体发包和招标。
第十八条 房屋建设工程应当以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为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特殊专业工程,确需分部、分项发包和招标的,可以单独发包和招标,但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分包项目应该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约定的分包项目之外,增加分包项目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总承包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承担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并作为评标依据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二十三条 参加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与投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第二十四条 承包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与具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免费对劳务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劳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
承包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施工单位不得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应参照执行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专业专用建设工程,参照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专业建筑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定额以及计价办法。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市场价格变化,定期发布建筑材料、人工、机械费用的指导价和调差系数。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筑市场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参照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条 勘察设计合同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质量要求、取费标准及付款方式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建筑安装合同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建筑市场中介服务合同应明确规定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委托的权限和责任、服务酬金或监理费率的计取办法以及其他协作条件。
建筑市场劳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劳务的内容、时间、报酬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建设工程工期延长、质量缺陷或经济损失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损失一方有权向责任方索赔:
(一)勘察、设计、施工条件或者建设工程地质条件与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
(二)供应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不合格或者型号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分包单位资质、中介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四)依法可以索赔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60日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并及时支付工程款。严禁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遵守勘察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施工工艺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严禁粗制滥造,偷工减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的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三十四条 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效的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对水泥、钢筋、防水材料、预制构件、电气设备器材等重要建筑材料,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采购或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单位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等级。达不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修、返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整修、返工后的工程必须验收合格,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经办理建设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
(三) 需要拆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拆迁裁决已经生效,且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 已经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依照国家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具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
(六) 已经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有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计入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围挡,封闭化作业,设施摆放规范,现场地面硬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影响,鼓励美化建设工程周围环境。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标条件。
文明施工所需费用的计算方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文明施工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由建设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和技术工种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并可以对使用无证劳务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建筑市场的违法活动罚没处罚,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害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皖政〔200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活跃农村经济、加强城乡交流、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仍然偏低,路网结构不完善,养护管理比较薄弱,发展不平衡,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一、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

2005年,基本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农村公路改造任务,实现乡乡通等级油路,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2万公里。开展“村村通油路(水泥路)”试点。加快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路、国家商品粮基地公路和旅游公路建设。
2006年,全面启动 “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建设。
至2010年,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5万公里。全省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水泥路)”目标,形成与国省道干线网相衔接、布局合理、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农村公路网。

二、科学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公路建设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区域干线公路网相衔接。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和行蓄洪区对外联系道路、江淮分水岭建设道路、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道路、国家商品粮基地道路建设统一起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计划)、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近后远、分层次推进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计划。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统一下达。

三、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渠道。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筹资的主体,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加大省补资金筹措力度。决定将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收入的60%、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的6%、公路(桥梁)资产经营权转让部分收益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对省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进行补助,其中县到乡公路每公里补助20—30万元,乡到行政村公路每公里补助10万元。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省补资金的融资。
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补助政策以及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其它资金投入政策,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加大申报工作力度,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十一五”规划。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支农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各市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大部分要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也可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同时,千方百计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尽量减少各种费用,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
积极探索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修路的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应政策。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出物出钱,增加农民负担。对农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修建农村公路的,可依法加以组织和引导,积极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实施工作。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尽量利用老路资源,在原有基础上改扩建,着重提高技术等级,增强晴雨通行能力,避免大改大调、大填大挖、多占耕地。要抓好示范性工程建设,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经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一是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全面推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决杜绝擅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是落实三级质量监督体系。在省交通厅质检部门的指导下,以各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为主体,各县质量监督人员参与配合,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三是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工程竣工后,项目审批部门要组织或委托市、县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评定,发现问题要追究责任。四是加强资金管理。财政、交通、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来之不易的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五是在公路建设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特别是通往景区、景点的乡村公路,在规划设计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建设好周边环境,公路设施要尽量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五、建立长效稳定的养护管理机制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省、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省和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能。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的管理职能。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有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形成“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制。
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逐步推行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组建养护企业,开放养护工程市场,推进养护市场化。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承包责任制,通过统筹建养、民养公助、自建自养等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村级公路的养护可以分包到行政村或承包给专业户。经村民同意,行政村可利用“一事一议”的形式筹措养护经费用于村级公路养护,也可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县级交通部门要对乡村公路养护予以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和工作协调,加强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严格执行《公路法》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乡规民约,坚决制止侵占和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保证农村公路发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加强和改善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公路建设是系统工程、战略任务、紧迫课题,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推进。省县乡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公路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努力在全省上下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三日


共青团中央、中组部、科学技术部、人事部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


共青团中央、中组部、科学技术部、人事部关于开展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中组部
中青联发〔1998〕19号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自1992年开展以来,已评选了三届,
共有41人获奖,在社会上特别是在青年科技人员中产生了较大反响。这项工
作是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工作和“跨世纪青年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旨在贯彻邓小平同志关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
力”的重要思想,表彰为我国科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学家,进一步推
动青年科技人才成长,培养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激励广大青年投身“科
教兴国”的伟大实践,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为实现“九五”计划和20
10年远景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各地团委、党委组织部、科委、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应高度重视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
家奖”评审工作的宣传力度,并按照评审章程认真负责地做好评审的有关工
作。要拓宽识人渠道,根据评审条件,把本地本部门优秀的青年科学家、工程
技术专家和管理科学专家推荐上来。通过评审工作,及时发现,切实掌握优秀
青年科技人才信息,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附件:
1、“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章程
2、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方案
3、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组委会名单(略)
4、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申报表、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申报者论文被收录与引用情况统计表(略)
1998年5月11日

附件1: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章程

第一章 评 审 宗 旨
第一条 共青团中央、中共中央组织部、科学技术部、人事部主办,中华
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承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协办
的“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活动,旨在表彰奖励在科技领域取得重大科技成
果的青年科学家,激励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教兴国的伟大实践,在
科学技术领域培养创新能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取得新的突破;弘扬中国青
年科技工作者献身科技进步,勇攀科学高峰的奋斗精神,倡导严谨、求实的学
风,强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为振兴中华,使我国跻身世界强
国之列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评 审 条 件
第二条 本奖授予数理科学(含天文、力学)、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
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6个学科任一领域内有新的重大科研成果的青年科技
工作者。
第三条 请奖者应为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
第四条 请奖者的科技成果应在本学科研究中有重大发明或发现,对本学
科的研究和发展具有现实推动作用和深远影响。
第五条 请奖分专家推荐和单位推荐两种形式,专家推荐需2位同学科正
教授级专家签署意见。

第三章 评 审 原 则
第六条 本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均在规定的6个学科中进行。
第七条 根据学科涵盖面的大小,确定获奖者人数,其中数理科学2名,
化学1名,生命科学3名,地球科学1名,技术科学3名,管理科学1名;提
名奖各1名。
第八条 评审坚持标准,无适奖人员可空缺,以维护本奖的严肃性和权威
性。
第九条 请奖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一旦发现剽窃或弄虚作假,立即
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四章 评 审 机 构
第十条 本奖设立单位成立评审组织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组委会邀请国内著名学术权威和海外著名华裔科学家担任顾
问。
第十二条 组委会聘请6个学科的专家组成初审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负
责各学科的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组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实施评审的具体
工作。

第五章 评 审 程 序
第十四条 评审办公室对请奖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者交初审
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初审委员会确定优秀请奖者若干名,提交复审委员会。委员会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若干提名者。经组委会审核
批准后,公诸社会。
第十六条 自被提名者公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持有异议,可在
一个月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时间以邮戳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对被提名者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异议内容和事实根据,并写
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写明
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姓名。评审办公室对异议者姓名和单位名称将予以严格保
密。对匿名信不予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办公室对有异议的被提名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上报
组委会。组委会综合各方面意见并征求顾问意见后,对6个学科的被提名者分
别进行最终裁定,即确定每个学科的获奖者、提名奖获得者。

第六章 奖励方式
第十八条 根据评审结果,向获奖者、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杯
和奖金。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陕西金花企业集团共同设立“‘中国青
年科学家奖’金花基金”,提供奖资。
第二十条 举行“中国青年科学家奖”颁奖仪式,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每届评审工作依据本章程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工作方案
一、评 审 宗 旨
“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活动,旨在表彰奖励在科技领域取得重大科技
成果的青年科学家,激励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教兴国的伟大实践,
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培养创新能力,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取得新的突破;弘扬中
国青年科技工作者顽强拚搏,勇攀科学高峰的奋斗精神,倡导严谨、求实的学
风,强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为我国科技进步,经济腾飞,跻
身世界强国之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评 审 范 围
1、本奖授予数理科学(含天文、力学)、化学、生命科学、地球科学、
技术科学、管理科学6个学科任一领域内有新的重大科研成果的青年科技工作
者。
2、请奖者应为45周岁以下(1953年6月25日以后出生)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
3、现在海外留学或工作者须有国内单位签署意见。
三、评 审 机 构
1、组成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评审组织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委员,分别由团中央、中组部、科技部、人事部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组
委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2、成立由6个学科的中青年科技专家组成的初审委员会,负责推荐优秀
请奖者。成立由6个学科的著名专家组成的复审委员会,负责确定被提名者。
初审和复审委员会由主办单位和组委会邀请科学家组成。委员可以连任,
但不得超过三届。
3、聘请国内著名学术权威和海外著名华裔科学家担任顾问。
四、评 审 步 骤
4月拟定评审方案。聘请评审顾问,组成初审委员会和复审委员会。召开
第一次组委会。
5月上旬评审工作启动,在《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
报》上刊登整版评审公告。请奖者开始上报材料。
6月25日,申报材料有效期截止日。
7月1日前,评审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7月10日,初审委员会推荐优秀请奖者若干名,提交复审委员会。
7月20日,复审委员会确定被提名者,经组委会审核批准后,在《光明
日报》、《科技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科学报》等新闻媒体上公布
被提名者名单及简介。
7月21至8月21日,一个月的异议期内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8月22日至9月4日,评审办公室处理异议。
9月5日,组委会裁定获奖者、提名奖获得者,向社会公布。
9月中旬,举行颁奖仪式。
五、奖励办法
1、向获奖者、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和资金。
2、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陕西金花企业集团共同设立“‘中国青年科学
家奖’金花基金”,提供奖资。
六、申 报 办 法
1、请奖分专家推荐和单位推荐两种形式。专家推荐需2位同学科正教授
级专家签署意见;单位推荐需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2、请奖者须用中文填写《第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申报表》和《第
四届“中国青年科学家奖”申报者论文被收录与引用情况统计表》。
3、表后须附请奖者的科研经历(包括大学以上学历、主要学术任职、主
持或参加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所获人才基金项目等)、主要学术成绩、主要论
著目录、最新的代表性论文(5000字以内,书写层次为标题、作者、摘
要、正文、参考文献)、获奖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如有科技成果应用情况
及经济效益的证明需加盖应用单位财务专用章。
4、1998年6月25日为申报材料有效期截止日,以邮戳为准,逾期
不予受理。
5、对未能获得正式提名的请奖者,不退材料,不再复函。
七、实 施 要 求
1、高度重视。各省(区、市)团委、青联要积极与党委组织部、科委、
人事部门充分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请奖者的推荐工作。
2、广开渠道。要充分调动各有关院校、科研院所的积极性,拓宽识人渠
道,积极举荐优秀人才,鼓励更多的青年科技工作者申报此奖,以扩大申报
面,提高申报层次。
3、注重宣传。望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门和团委、青联及科委、人
事部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本奖的前期宣传发动工作;同时,还要利用
内部刊物及其它宣传手段广泛报道、宣传本项工作。



199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