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紧急发布《过氧乙酸》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7:35: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紧急发布《过氧乙酸》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紧急发布《过氧乙酸》等六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针对近期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由于过氧乙酸、含氯化合物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当、监管不力所发生的火灾、爆炸、容器破裂等事故时有发生,为加强对上述化学危险品的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5月16日紧急发布了《过氧乙酸》等六项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过氧乙酸》(GB19104-2003)、《过氧乙酸包装要求》(GB19105-2003)、《次氯酸钠溶液》(GB19106-2003)、《次氯酸钠溶液包装要求》(GB19107-2003)、《次氯酸钙包装要求》(GB19109-2003)等五项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过氧乙酸含量的测定》(GB/T19108-2003)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过氧乙酸包装要求》、《次氯酸钠溶液包装要求》、《次氯酸钙包装要求》等三项标准自2003年6月15日实施;《过氧乙酸》、《次氯酸钠溶液》、《过氧乙酸含量的测定》等三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生产单位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经销单位自2003年6月15日实施。
欲了解上述标准的详细内容,可从本网站查阅或免费下载。由于制定时间急促,对于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欢迎社会各界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映,以利于标准的进一步完善。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GB19104-2003《过氧乙酸》国家标准
GB19105-2003《过氧乙酸包装要求》国家标准
GB19106-2003《次氯酸钠溶液》国家标准
GB19107-2003《次氯酸钠溶液包装要求》国家标准
GB/T19108-2003《过氧乙酸 含量的测定》国家标准
GB19109-2003《次氯酸钙包装要求》国家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3〕34号
2003年3月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部分进口付汇备案类别,以简化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及核销的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98)汇国函字第199号《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中规定的“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三种类别的备案登记。今后,进口单位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的购付汇,可持规定的付款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不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

二、进口单位在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购付汇业务时,应凭进出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函以及各结算方式项下的有关商业单证办理;在办理“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购付汇业务时,应凭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工程承包合同或项目分包合同及相应结算方式项下有关商业单证办理;在办理“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购付汇业务时,应凭进口合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办理。

三、进口单位在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时,对“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的付汇,“付汇性质”栏内填写为“正常付汇”。

四、外汇指定银行为进口单位办理售付汇手续后,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纸质单证及相关电子数据。

五、进口单位“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对外付汇后,应当按照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外汇局为进口单位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付汇进行核销时,进口付汇数据中备案表号一律输入“999999”。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辖中心支局、外资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交通部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的履行,明确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之间分工和责任,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及与其有关的港口装卸、储存、驳运等作业。
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军事运输、邮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滚装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的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