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8:4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7月24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5〕29号),现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前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小金库”资金的余额分别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企业应补交的所得税,按规定也应单独核算,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清查出199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小金库”资金,应按其余额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帐户,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小金库”资金应纳的各种流转税(不含增值税)及附加,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所得税”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交纳各种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规定处以罚款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的罚款以及“小金库”资金实际余额不足应补交各项税款数额的差额,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应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按(94)财会字第2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1986年10月27日,财政部

据了解,一些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的油田,在完成初步评价作业的基础上,为了确定该油田的商业性价值,并制订总体开发方案,需要利用临时生产设施,做试验性的原油临时性生产(以下简称评价性试生产),油田转入正式开发后,这种生产即行停止。为了正确地处理评价性试生产阶段的有关纳税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评价性试生产所产出的原油,包括可以利用的天然气,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有关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和矿区使用费,其中原油用实物缴纳。
二、参与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公司,在试生产阶段每年所分得的收入,扣除本公司当年支付的试生产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减本公司在该合同区已发生的勘探费用。
三、前条所说“试生产费用”,包括评价性试生产所使用的临时生产设施费用。属于自有的临时生产设施,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不少于6年;属于租用的临时生产设施,其租金支出可以列入当期的试生产费用。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温政令第88号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温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应当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海岛及特殊行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是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市政府的相关决定;
(二)建立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的项目库,提出年度市重点实施项目和预备项目初选名单,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上报申列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
(三)协助有关部门、县(市、区)论证和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
(四)检查和督促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五)汇总分析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信息和运行态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
(六)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表彰和宣传报道,总结交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经验。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以下称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财政、经贸、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审计、环保、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保障其顺利实施。
第七条 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属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必须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属企业投资的项目必须已经完成核准或备案。
第八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重点办提出申请(中央、省驻温单位建设项目直接向市重点办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简要说明和项目法人的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材料或者核准、备案材料;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审批材料;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市重点办根据上报的项目总体情况,征求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意见,综合平衡土地、资金等要素,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初选名单,并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政府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项目。
备案类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登记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列为实施项目。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后提出申请的,列为预备项目;项目初步设计核准后,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提出申请的,列为实施项目。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1次,由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底前审议决定。遇有特殊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当及时组织审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后,在公布前应当按照《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指标应当优先用于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情况,征求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市重点办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用地指标分配方案,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项目法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储备的基础性调研、项目前期推进、项目竣工验收及项目后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涉及到的政府各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都要树立为市重点建设项目服务的意识,积极配合,简化手续,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市重点建设项目享受《温州市投资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暂行办法》(温政办〔2005〕213号)规定的全程代理服务。
第十六条 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市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有权拒绝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各项收费。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动员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关心、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对严重阻碍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行为,应当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九条 承担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骨干力量投入建设,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三大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 市重点办应当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要求,在征求项目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于每年1月底前制定年度投资与建设进度计划,经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报表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法人应当确定信息联络员,于每月2日前向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市重点办报送项目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办应当通过不定期召开市重点建设项目分析会、推进会,及时掌握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按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进度情况,按季度通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法人对全部单项工程交工验收后,在3个月内办结财务结算,并由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由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应当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使用单位或运行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交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提出办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1年内,由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确定部分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市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估具体办法由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投资效益显现较慢的项目,可适当放宽评估期限。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年终统一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进行任务目标、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的考核。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的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对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重点办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 市重点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工作要求实施的单位或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完成;对多次督促仍未按期完成的,或者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当建议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参照本实施细则关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重点办按照省有关规定向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