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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第四笔农村信贷项目)

时间:2024-07-10 17:13: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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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第四笔农村信贷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第四笔农村信贷项目)
(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1990年12月10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签订的同日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称“协会”)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以下称“开发信贷协定”)的附件二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金;  
  (B)借款人要求协会对本项目另外提供资助,并且,协会通过开发信贷协定同意提供总额相当于一亿四千三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43,700,000)的这种资助(以下称信贷);
  (C)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农行得到本协定所提供的贷款资金和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下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协会和银行与农行在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定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是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一些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在《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所作的解释相同;而“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借款人和协会就本项目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包括协会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适用于该协定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以及所有补充开发信贷协定的附件和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七千五百万美元(US$75,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项贷款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i)以支付已发生的(如银行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分项目所需的,应从本贷款资金中支付的商品和劳务的合理费用。(ii)以支付已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亦可支付将发生的)信贷协定附件二中所述的、本项目B部分所需的、应由本贷款资金承担的合理费用。
  2.03节 1995年12月31日或银行另定的更晚日期将是提款截止日期。银行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纳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在每一个“计息期”按年率及时交纳利息。此项年率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成本。在本协定2.06节指定的每一个付款日,借款人根据该计息期已经提取的本金数和所适用的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成本”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词汇:
  (i)“计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开始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之日在内的“计息期”。
  (ii)“核定借入成本”系指:银行于1982年6月30日以后已提取而未清偿借入款的成本,扣除银行分配给基金部分的借款部分:(A)银行的投资;(B)不承担本节(a)段所决定的利率的、1989年7月1日后银行进行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按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在银行不少于提前六个月通知给借款人银行规定的日期时,本节的(a)、(b)和(c)中的(iii)段将修改如下:
  “(a)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应按前一季度决定的核定借入成本,加上0.5%的年利率(1%的二分之一)按时交纳利息。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日期,借款人应支付在前一计息期由未偿还本金产生的利息,该数额是按照适用于该计息期的利率来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季度终了后,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期’系指分别从日历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或10月1日开始的三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一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在本节(b)段的条件下,开发信贷协定的2.02节(b)段,2.09节、3.01节、3.02节、3.03节、3.05节、3.06节、3.07节、3.08节、3.09节和4.01节及相应的附件一、二、三、四均应列入贷款协定,并且对上述节段及附件二和四作如下修改:
  (i)“协会”一词应视作“银行”;
  (ii)“信贷”和“信贷帐户”应视作“贷款”和“贷款帐户”;
  (iii)“本协定”应视作“开发信贷协定”。
  (b)除非银行已另行通知借款人,只要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资金的任何部分仍为未偿款项,则:
  (i)协会根据本节(a)段所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一节和任何一附件,以及根据开发信贷协定2.02节(a)所采取的一切行动,包括给予的批准,均应视作是在协会和银行的名义下,代表协会和银行所采取或给予的;
  (ii)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中的上述任何一节或有关的附件的规定向协会提供的全部资料或文件应视作是向协会和银行两家提供的。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责任(有关保险、商品和劳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购等),应由农行根据《项目协定》2.05节来实施。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根据《通则》6.02节(K)段,补充规定以下事项,亦即开发信贷协定5.01节所述的事项。
  4.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段,补充规定以下事项,亦即开发信贷协定5.02节所述的事项,但该节中无论何处出现“协会”一词,均应视作“银行”。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内容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贷款协定:
  (b)除本协定的生效条件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一切先决条件已经满足。
  5.02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90)天内的日期被定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3节 如果开发信贷协定在本协定终止之前终止,本协定中涉及的开发信贷协定的规定应在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继续实施并有效。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北京三里河 100820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AD               197688(TRT)
  WASHINGTON,D.C.        248423(RCA)
                         64145(WUI)或
                         82987(FTCC)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前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亚洲地区副行长
     赵锡欣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文化部关于发布《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和《舞台电动单点吊机》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发布《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和《舞台电动单点吊机》文化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文化部

由天津舞台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的《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和《舞台电动单点吊机》文化行业标准,已于1996年9月24日通过专家审定,业经我部批准。现予以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 WH 0101—19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舞台升降式刚性防火幕(以下简称防火幕)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在剧场中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防火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102—74 圆股钢丝绳
GB 1497—85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4720—84 电控设备 第一部分 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 5972—86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7633—87 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
3.1 幕体
防火幕中隔离舞台与观众厅的活动组件。
3.2 导轨
供幕体和平衡重在升降运行中起导向作用的组件。
3.3 平衡重
由钢丝绳经滑轮与幕体相连接,在运行过程中起平衡作用的组件。
4 型号
防火幕的型号由产品代号、幕体尺寸及耐火极限组成。
4.1 防火幕的产品代号用SGF表示。(S、G、F分别表示升降、刚性、防火)
4.2 型号表示方法
---------- ------------------
|SGF|----------| | |
---------- ------------------
| | |
| | ----------耐火极限:××h
| |
| --------------------幕体尺寸:长×高(m)
|
--------------------------------------产品代号
5 技术要求
5.1 幕体
5.1.1 防火幕耐火极限应不小于0.5小时。
5.1.2 幕体和导轨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5.1.3 幕体和导轨的外表面装饰应采用防火涂料或防火漆。
5.1.4 幕体底部与台面接触部位应加装弹性、不燃材料。
5.2 导轨
5.2.1 导轨应与建筑结构的预埋件连接,在原有建筑上加装防火幕,其导轨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满足设计强度的要求。
5.2.2 导轨安装必须保证幕体运行平稳。
5.2.3 幕体降至台面或升到上极限时,幕体和导轨连接部分不应越出导轨。
5.3 驱动元件
5.3.1 防火幕中的卷扬机及其他设备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的规定。
5.3.2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单层缠绕,不得重叠。
5.3.3 防火幕所用钢丝绳应符合GB1102中的有关规定,钢丝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9。
5.4 运行
5.4.1 在任何情况下,防火幕下落全过程应靠幕体自重的作用。
5.4.2 幕体下落的全过程不得大于45秒。
5.4.3 幕体在落至距台面2.5m时,幕体下降应做减速运行,运行时间不少于10秒。
5.4.4 幕体下落必须采用机械手柄控制装置,也可采用机械手柄与其他控制方式并存的控制装置。
5.4.5 防火幕机械手柄的控制装置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应易于打开。
5.4.6 幕体可采用电动、手动及其他方式提升。
5.4.7 幕体的提升应设有行程保护和极限保护装置,分别控制控制电路和主电路。
5.5 安装
5.5.1 幕体上端和两侧超出舞台建筑台口部分应不小于300mm。
5.5.2 导轨和建筑台口之间应用不燃材料密闭,幕体上端和建筑台口横梁应设密封装置。
5.5.3 在人能够接近平衡重的位置应设置护栏,护栏高度应不低于2.5m。
5.6 电气元件及设备
5.6.1 电气元件和电气设备应符合GB1497和GB4720中的有关规定。
5.6.2 防火幕中所有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外壳、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电气设备和配线的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
6 试验方法
6.1 幕体安装尺寸的测量
用钢卷尺测量建筑台口每边的两端点及中点到幕体侧边和上端的距离,测量值应符合5.5.1规定。
6.2 幕体运行时间的测试
用钢卷尺测出距台面2.5m位置并做标记。用秒表分别测量幕体下落全过程的时间和距台面2.5~0m行程的时间应符合5.4.2和5.4.3规定。
6.3 幕体、导轨的耐火试验
按设计要求做一个防火幕试件,试验方法按GB7633执行。
6.4 起重钢丝绳检验和报废按GB5972中有关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防火幕须经过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附有合格证书方准交付使用。
7.2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第6章内容进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设计开发的产品,在设计、工艺结构和材料有重大改变以致能够引起某些特性和参数发生变化时;
b)转厂生产时;
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指定检验的。
7.2.2 交收检验
a)防火幕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试验方法按6.2进行;
b)防火幕涉及到安全方面的检验应按第5章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检验。
8 标志与包装
8.1 标志
防火幕制造单位应在防火幕的明显位置上固定产品标牌,标牌的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产品的标牌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
b)型号;
c)产品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
8.2 包装
8.2.1 防火幕系统中需要包装运输的设备均应采用箱装,包装箱应符合GB/T13384中的有关规定。
8.2.2 包装箱上的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1中的有关规定,标志还应包括:
a)收货单位、地址、到站;
b)产品名称、型号及外形尺寸(长×宽×高);
c)起重位置及重心位置标志;
d)发货单位、地址、发站;
e)安全标志。
8.2.3 制造厂应随出厂产品将下列技术文件装入包装箱内:
a)装箱单;
b)防火幕的质量合格书;
c)防火幕使用维护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舞台电动单点吊机 WH/T 0102—19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舞台电动单点吊机的技术参数、产品分类、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在剧场及其他文艺演出场所中用单机和多机同时起吊演出器材的电动单点吊机(以下简称吊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102—74 圆股钢丝绳
GB 1497—85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4720—84 电控设备 第一部分 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 5802—86 起重用短环链—用于葫芦和其他起重设备的T(8)级校准链条
GB/T 13306—91 标牌
GB/T 13384—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ZBJ80 011—88 舞台和影视用吊杆装置
3 产品的技术参数、分类和型号
3.1 技术参数
吊机的载重系列为100、125、150、175、200(kg)
3.2 产品分类
吊机按牵引元件可分为:
短圆环链牵引 用代号L表示;
钢丝绳牵引 用代号S表示。
3.3 型号
吊机的型号,包括产品代号、载重和牵引元件代号。
3.3.1 吊机产品代号,用DDJ表示。(D、D、J分别表示电动、单点、吊机)
3.3.2 型号表示方法
---------- ------------------
|DDJ|------------| | |
---------- ------------------
| | |
| | ------------牵引元件代号:L表示短圆环链
| | S表示钢丝绳
| --------------------型号用吊机载重表示(kg)
|
--------------------------------------产品代号
标记示例
DDJ—100L
吊机载重100kg,短圆环链作为牵引元件。
4 技术要求
4.1 吊机的工作环境温度为:--5~45℃。
4.2 吊机的提升速度
4.2.1 短圆环链牵引吊机的提升速度不应大于0.1m/s。
4.2.2 钢丝绳牵引吊机的提升速度不应大于0.5m/s。
4.3 吊机空载运行时的噪声不应大于65dB(A)。
4.4 吊机在满负荷情况下运行时,蜗杆减速器的油温不应超过90℃,电机温度不应超过70℃。
4.5 运行精度
4.5.1 两台或两台以上吊机同步运行时,同时间内吊点间运行误差应不大于总行程的0.1%。
4.5.2 吊机重复定位误差应不大于±5mm。
4.6 链轮、护套、环链、钢丝绳
4.6.1 链轮、护套在机加工热处理后要进行探伤检查,不得出现淬裂等缺陷。
4.6.2 吊机用环链的精度及强度应符合GB5802中的规定。
4.6.3 吊机用钢丝绳应符合GB1102规定。
4.6.4 环链的破断力不得小于最大工作力的10倍,钢丝绳应取的安全系数K=9。
4.7 减速机机体不得有渗油现象。
4.8 吊机的保护装置及安全措施
4.8.1 吊机的所有紧固件,都应采取防松措施。
4.8.2 吊机应配置失电制动装置。
4.8.3 吊机上行、下行应有行程保护,上行还应有极限保护装置。行程保护和极限保护分别控制控制电路和主电路。
4.9 电气元件、电气设备应符合GB1497、GB4720中的有关规定。
4.10 吊机中的金属结构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电缆的金属外皮,均应可靠的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电气设备和配线的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0.5MΩ。
5 试验方法
5.1 空载试验
5.1.1 吊机装置中,自制减速机在装配完毕后,应进行空负荷跑合试验,跑合时间应不少于60min。试验前应注入规定的润滑油。空负荷试验后,在额定载荷下进行试验,运行时间不少于30min。运行中不应出现渗漏油和异常声音。
5.1.2 吊机装置装配合格后,应进行空负荷运行试验,在5m行程内,运行次数应不少于10次。运行后吊机装置的各项指标均应符合第4章中有关规定。
5.2 负载试验
空载试验后,应进行负载试验。负载试验应按ZBJ80 011中5.1.3执行。
5.3 过载试验
负载试验合格后进行过载试验,过载试验应按ZBJ80 011中5.1.4执行。
5.4 噪声试验
吊机在最高速度下空载运行时,距离吊机外形表面1m处测得的噪声应符合4.3规定。
5.5 提升速度测试
用秒表和钢板尺测量同一台吊机运行2m的时间,取10次测量平均值,该值应符合4.2.1和4.2.2规定。
5.6 油温及电机温度测试
吊机在满负荷情况下运行20分钟后,用温度计测蜗杆减速器的油温应符合4.4中规定。用数字式电子测温仪测电机表面温度应符合4.4中规定。
5.7 同步误差测试
用秒表和钢板尺测量两台同步运行的吊机,自同一高度运行10秒后的行程差,取10次平均值,该值应符合4.5.1规定。
5.8 重复定位精度测试
在钢板尺上标一基准点,重复定位5次,取距基准点偏差的最大值。该值应符合4.5.2规定。
5.9 行程保护和极限保护
行程保护和极限保护器在吊机装配完毕后,反复动作十次,完好率应达到100%。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须经过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有该产品合格证方准出厂。
6.2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按第五章内容进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2.2 出厂检验
a)空载试验按5.1条进行。
b)吊机的负载试验,按5.2中规定执行。
c)吊机的过载试验,按5.3中规定执行。
d)上、下行程保护器试验,按5.5条进行。
7 标志和包装
7.1 标志
制造单位应在吊机的明显位置上固定标牌,标牌尺寸及技术要求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产品的标牌上应标明:
a)制造厂名;
b)主要技术参数:电机功率、转速、减速比、额定输出扭矩、最大转矩倍数、载重量;
c)出厂日期及编号;
d)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7.2 包装
7.2.1 产品出厂均应采用箱式包装,包装箱应符合GB/T13384中的有关规定。
7.2.2 包装箱面标志应符合GB191的有关规定,标志还应包括下列各项:
a)收货单位与地址、到站;
b)名称、型号及外形尺寸(长×宽×高);
c)起重位置及重心位置;
d)发货单位及地址、发站;
e)安全标志。
7.2.3 制造厂应随出厂产品将下列技术文件装入包装箱内;
a)装箱单;
b)质量合格证;
c)使用说明书(在说明书中必须注明安装部位的承重要求和牵引元件的偏摆角)。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考试〔2003〕1号

2003年3月7日


  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自学考试制度,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探索并扩大服务领域,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党的十六大把“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改革和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有了很大发展,教育的形式更加多样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进程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在满足社会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巨大需求中,自学考试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自学考试机构要把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站在建立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战略高度,根据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全面分析、正确估计自学考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坚持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方针不动摇。 
  二、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质量是自学考试的生命线,是自学考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自学考试机构要正确处理积极发展自学考试事业与保证自学考试质量的关系,把保证自学考试质量作为继续坚持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极为重要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长抓不懈。随着自学考试事业的不断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国家考试制度。要完善自学考试法规,依法治考、从严治考,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维护自学考试良好的社会信誉。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是我国自学考试制度的基础,普通高等学校,特别是承担自学考试主考任务的高等学校是我国自学考试工作的主要依靠力量,在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各个时期都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主考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更加繁重,开放教育的形式更加多样,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中一些新措施的实施也使主考学校参与自学考试工作出现了新情况,主考学校在国家自学考试中的作用受到了影响。为了保证在新形势下自学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明确主考学校的职责,进一步发挥主考学校的作用。要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主考学校工作制度,高等学校要把承担自学考试主考工作作为高等学校为社会服务,发展终身教育的重要责任。为此,各主考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校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必要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规定对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和毕业证书发放进行审核管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参与自学考试专业建设、自学媒体建设、考试命题、评阅试卷、助学活动、实践环节等工作;对参加自学考试工作的教师,在工作量计算、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确认。 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所属高等学校工作任务时,要把自学考试工作列入其中,核准配备必要的编制。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要调整自学考试的有关政策,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保证主考学校积极参与自学考试工作。各地自学考试机构要紧紧依靠高等学校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协调、沟通与主考学校的关系,充分发挥主考学校的作用。主考学校开展助学活动,参与必要的专业课程的命题考试,必须严格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实现主考学校类型多样化;要发挥主考学校对主考专业自学考试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的作用。同时,要建立检查、评估制度,指导和监督主考学校的自学考试工作。 
  四、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自学考试管理队伍是自学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随着自学考试规模的扩大和考试功能的不断延伸,自学考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与事业发展之间不相适应的状况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到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在进行机构调整中,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自学考试的机构设置,但从事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专职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特别是要抓好基层自学考试管理队伍建设;要在稳定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提高自学考试机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自学考试管理队伍;要切实保证自学考试经费的投入,加强经费管理,坚决禁止挪用自学考试经费。我部将制订自学考试工作机构评估办法和标准,对自学考试机构、人员、经费等项目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
  要加快自学考试标准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要争取有关部门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的支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进自学考试标准化考试基地建设。
  五、农村自学考试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自学考试工作的重点。要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劳动力就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农村自学考试工作与农村综合改革相结合,推出一批适用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用专业和证书考试;要积极建立乡镇自学考试工作站,利用多种教育资源和教学手段,加强和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切实解决农村基层地区学习条件困难、助学工作薄弱的状况。全国考办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农村自学考试试验区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制定农村自学考试试验区优惠政策,扩大试验区范围,加快工作进度;要积极推进面向西部地区自学考试烛光工程的开展,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
  六、要加快改革步伐,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探索自学考试发展的新领域。要主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加快发展本科专业,特别是独立本科段专业;根据终身教育的要求,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要以提高职业能力为主,同时要开考一些满足人们提高文化生活质量的专业。全国考办将在部分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专科专业审批权下放的试点工作。
  要切实加强与部门、行业的合作,在办好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拓展非学历的证书考试,开考或承担社会需要的、符合部门、行业特点的各类单科证书、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考试;要进一步完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证书考试。
  要加强与各类高等教育的合作,研究自学考试与其它教育形式之间的结合点,逐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特别要发挥自学考试开放教育的优势,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要继续做好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等合作开考项目。同时,要积极探索与国外各类考试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考试方法、手段和管理模式,努力提高自学考试的管理水平和考试质量。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将自学考试的发展列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定期研究自学考试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自学考试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各级自学考试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切实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增强为考生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包括宣传咨询、教材供应、社会助学等内容的自学考试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开创自学考试工作新局面。
  请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