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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5-22 18:5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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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通知规划、环保、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修改为: “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原因儒要兴建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交纳临时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作为拆除保证金。按期拆除的发还保证金,逾期不拆的,保证金没收,作为强行拆除费用。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修改为: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成都市消防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消防条例



  200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消防规划,建立处置特大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组织,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七条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


  (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消防经费投入;


  (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有效;


  (六)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


  (七)发生火灾后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内容。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合驻地中小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九条 多产权建筑及居民小区、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和物资集中的场所,由其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城乡居民房屋用于租赁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租赁双方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城乡居民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条件。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设备,改变消防设施用途;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占用消防取水码头,堵塞消防通道;


  (三)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四)在地下室储存或使用甲、乙类易燃易爆固体、液体;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工程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同步实施。


  第十二条 城市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造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费用在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验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逃生器具和人员防毒器具。


  第十五条 电信部门应当保证本地区火警专线的畅通,并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


  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城市户外广告、灯杆、架空线等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的通行。


第四章 消防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非住宅建筑物涉及消防安全的内部装饰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消防设施变更和改造,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建筑物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单位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确定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备案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


  第二十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和其他商业、文化、体育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防火灭火预案,配置移动式灭火器材,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同意后,方可举办。


  举办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民间活动,主办者应选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制定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同意后,方可举办。并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宗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具备夜间开放消防安全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夜间开放。


  第二十三条 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分散使用罐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餐饮场所应采用集中供气方式,有条件的应使用管道天然气。


  第二十四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规定的时间行驶。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聚集场所、非化学专业市场不得储存、装卸、灌充、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加气站和使用天然气的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 汽车应当配置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部门负责人;


  (二)专、兼职消防人员;


  (三)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操作、值班人员;


  (四)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管理、作业人员;


  (五)公众聚集场所的工作人员;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工种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可依法采取传唤、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权采取转移、封存等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灭火及救援


  第三十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火场总指挥员由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最高领导担任,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并根据火场需要,有权依法采取各项紧急措施。


  在扑救可能发生人员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火灾和进行重大的社会抢险救援时,公安消防机构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由到场的政府最高行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人员,调集所需物资进行灭火和救灾。


  第三十一条 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的优先通行。


  消防车、抢险救援车在赶赴火场或抢险救援现场时,不受行驶速度、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避让,不得穿插、超越、阻挠。对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可以实施破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公安机关应当负责火场警戒和维护通往火场的交通要道的秩序。


  医疗、防疫、交通、电信、供电、供水、供气、气象等单位有义务配合灭火和抢险救援。对因参加灭火和抢险救援受伤的人员,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救护。


  第三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火场指挥员有权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拆除火灾现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火灾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火灾调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收任何费用。


  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对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开工或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经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计、不按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更改消防设计,或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进行消防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使用的;


  (五)建筑物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未落实维护保养责任的;


  (六)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举办,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三)、(四)、(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前款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一)未经消防安全培训而违规上岗作业的;


  (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擅自进入、清理、拆除火灾现场的;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定期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消防安全状况的;


  (四)汽车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的;


  (五)在地下室储存或使用甲、乙类易燃易爆固体、液体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答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法定义务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 民用航空总局


人事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现将《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民用航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民用航空工程各专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民用航空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民用航空工程包括:
航空器维修与适航、航行、通用航空三个专业。
五、适用范围
(一)航空器维修与适航
1、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改装及其质量控制的技术人员。
2、从事民用航空器适航合格审查、适航检查和适航监督的技术人员。
3、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二)航行
1、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空域管理、航空器运行性能管理及飞行签派的技术人员。
2、从事航空器飞行程序设计、空域规划,以及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的技术人员。
3、从事航行专业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三)通用航空
1、从事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技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2、从事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研制、检测和技术开发的技术人员。
六、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1、符合以下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①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②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③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④在任工程师期间,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民航总局(省、部,下同)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技术资格:
①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②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③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七、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
1、能熟练地应用计算机处理本专业工程技术问题。
2、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二)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了解本专业计算机应用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应用计算机处理本专业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2、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分 则
八、航空器维修与适航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飞机维修
飞机设计与构造、飞机强度计算、空气动力学、飞机系统与附件、可靠性与维修性工程学、航空材料学、航空制造工程、无损检测和表面防护技术。
②航空发动机维修
气体动力学、发动机原理、发动机构造与强度、航空材料学、发动机制造工程、发动机控制与测试技术、发动机故障诊断、发动机附件及其系统的工作原理与构造。
③航空电子、电气维修
自动控制原理、电子显示技术、航空仪表以及高低频电路、脉冲与数字电路、信号与信息网络、航空通讯、导航与雷达、自动飞行控制系统或航空电机电器学、电源系统、电路计算。
④航空器适航审查
按照从事适航审查项目(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统)的不同,要求掌握其相应的专业理论与设计知识。
⑤航空器适航监督
按照从事适航监督对象(制造、维修)的不同,要求掌握其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④、⑤互为相关专业,在同一专业领域中对从事不同专门化工作的人员,根据专业对口与实际需要,对知识要求各有侧重。
(2)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
(3)了解可靠性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中的应用,掌握现代航空器维修和适航管理的基本技术及方法。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参加过可靠性(或全面质量)管理的理论学习;或从事过可靠性(或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②了解航空器维修或适航审定的全过程,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外场维修的人员:曾参加一种以上机型的D检(或大修)以下各级维修工作,掌握关键操作,具有系统了解某一机型维修工作全过程和正确判断、排除较复杂故障的经历。
②从事内场维修的人员:曾参加飞机结构检查(或大修)、航空发动机或飞机机载电子、电气设备翻修工作的全过程,并具有正确编写工艺文件、判断设备故障、设计制作维修用的一般设备及工夹量具的经历。
③曾参加一型以上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生产许可审查(或复查)、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或复查),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技术问题,并参与编写了审查报告。
④曾参加不少于五个单位维修许可审查及复查;或二型十架以上航空器的适航性检查,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技术问题,并独立编写了审查(检查)报告。
⑤曾参加航空器重大故障修复(或改装)方案的制定,并参加(或监督)了该项目的实施工作。
⑥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或制定航空器维修方案二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试验研究、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⑦具有正确收集航空器的使用数据,进行可靠性分析,撰写出对维修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技术报告,并将其推广应用的经历。
⑧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一种以上机型的D检(含大修)或大中型航空维修单位的生产技术组织工作,具有独立编制生产计划与流程图和综合协调处理各种现场生产技术问题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产品等一项以上,解决了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的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成绩,并获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
管部门认可。
④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工作失误,并发现、总结出航空器某一故障规律,提出的预防措施得到采纳。
⑤在适航审查或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隐患,提出的改进建议(或预防措施)得到采纳。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的水平或实用价值。
③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故障分析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除具备工程师级别相应专业分支必备的理论知识外,还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飞机维修:疲劳断裂理论、损伤容限理论和复合材料理论。
②航空发动机维修:疲劳断裂理论、发动机振动理论。
③航空电子、电气维修:计算机应用技术、现代新型电子系统理论或多路传输理论。
④航空器适航审查:深入掌握一门(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统)以上专业理论。
⑤航空器适航监督:深入掌握一门(制造、维修)以上专业理论。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均应掌握判断、排除和预防航空器重大故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④、⑤互为相关专业,均应掌握判断审查(或监督)对象符合适航要求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2)掌握现代航空器的适航性要求和适航管理方法,或可靠性、维修性要求和维修管理方法。
(3)掌握系统工程、全面质量管理理论知识在航空器维修和适航管理中的应用。
(4)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5)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航空器重大故障研究(或重大改装和修理的设计、施工)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或担任过航空器某一专业分支(飞行性能与试验、飞机机体、航空发动机与动力装置、设备与系
统、制造与质量控制、持续适航监督)适航审查的负责人。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研究生、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制定某型航空器维修大纲二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主持航空器使用中重大故障调查处理的技术工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或修复方案,并具有参与组织实施的经历。
③曾主持或为主进行宽体飞机结构检查三架次或窄体干线飞机D级检查十架次(支线和小型飞机大修或D级检查二十架次)以上;或发动机翻修二十台次以上;或起落架、辅助动力装置、燃油调节器等复杂设备翻修二十件以上,并根据发现的故障,提出了正确的预防或改进建议,经实
践证明其质量符合技术要求。
④曾主持或为主进行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不少于三项五次,并独立编写审查报告,提出了有独创性的建议。
⑤曾主持或为主进行航空器生产许可审查(或复查)五次以上;或航空器维修许可审查和复查十五次以上;或单机适航性检查大中型飞机二十五架次(中小型飞机五十架次)以上,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问题,并监督持证人(申请人)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或预防措施。
⑥曾主持或为主制定和审定航空器重大改装(或修理)方案二项以上,并提出了提高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建议。
⑦具有正确运用航空器的有关信息统计资料,进行可行性和维修质量分析,撰写出对保证飞行安全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技术报告,并将其推广应用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二项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产品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工作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航空器维修或适航管理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贡献,并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多发性(或重大)故障的预防措施,或航空器的重大改装(或重大损伤修复)方案,并被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⑥在飞机大修(含结构检查)或发动机、复杂附件及机载设备(起落架、辅助动力装置、燃油调节器等)翻修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⑦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或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审查和复查中,发现并监督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经实践证明,所审项目符合适航要求或被国外适航当局认可。
⑧在适航检查监督中,发现并监督解决了重大技术质量问题,或发现过影响飞行安全的重大隐患,为保证飞行安全做出了突出成绩,并为主管部门认可。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校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审查报告、重大故障分析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九、航行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飞行性能、领航学、机载设备、航空气象、航图,除此之外还应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分别为:
①空中交通管制:飞机与发动机构造概论、管制理论与技能、空域规划理论、飞行组织与实施、中外陆空对话。
②航空器运行管理:飞行程序设计、机场运行最低标准、飞行组织与实施、飞行签派业务。
③航行情报:航图投影原理及使用、特种航图、航行情报服务、飞行程序设计。
上述①、②、③互为相关专业。
(2)了解通信、导航、雷达、空中交通管制自动化等设施的原理和使用,机场建设与布局的有关知识。
(3)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和国际民航公约的有关附件、手册等。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从事空中交通管制的人员:能正确处理各类航行电报,熟练受理、批复飞行计划,正确应用有关天气预报资料,了解天气形势与发展趋势,熟悉复杂天气对航空器运行的影响,并能正确应用航空器性能和管制单位间的协调方法、本管制区的搜寻与救援程序及实施方法。
②从事航空器运行管理的人员:具有各机型飞行全过程航行数据分析计算,正确应用有关天气预报资料,了解天气形势与发展趋势和各种复杂条件下安全放行航空器的能力;或具有熟练运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灵活处理空域、障碍物和导航设施之间关系,合理设计飞行程序的能力。
③从事航行情报的人员:能熟练提供飞行前的航行情报服务,向国内外机组作口头讲解,熟练地处理各类航行情报资料。
④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⑤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在日均保证201架次以上、51-200架次、50架次以下的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岗位上,独立正确实施程序管制或雷达管制分别在二年、三年、四年以上。
②曾独立或为主正确实施航空器飞行中特殊情况下的管制服务二次以上。
③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项目二项以上或空域开发、航路规划项目三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④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制定一般机场的进近程序、复飞程序、起飞离场程序、目视盘旋程序、等待程序、紧急离场程序和机场使用细则,并得到采纳。
⑤曾作为技术骨干制定(或审核)机场分析或航线分析项目二项以上,并至少有一项得到采纳。
⑥曾独立正确完成本岗位所承担机型在复杂气象和特殊情况下的飞行签派工作。
⑦曾承担长期性航行资料的编辑和修订工作;或编辑出版《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和航图;或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航行情报服务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⑧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并付诸实施。
③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一项以上,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成绩,获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的认可。
④管制工作业务技术熟练,独立实施过程序管制或雷达管制,未发生过责任事故。
⑤制定(或审定)不少于四个机场完整的非精密仪表飞行程序;或不少于二个机场的精密进近仪表飞行程序,并付诸实施。
⑥完成不少于四个机场的机场分析(审定)或五条主要航线的航线分析(审定),并付诸实施。
⑦完成不少于二个机场建设项目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方面的预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其中至少一项付诸实施。
⑧完成各种航图、航行资料的编辑出版或航行情报服务工作,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的严重差错。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在内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③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其科目名称与工程师级别的相同),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3)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的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空域开发、航线规划、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或在某一专业分支领域有较显著的技术性突破,并撰写有科研论
文或技术报告。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研究生、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规划设计、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取得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合格证,独立编写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的培训大纲、教材,并有指导管制员理论与技能训练,培养技术骨干的经历。
③曾根据空中交通流量、空域结构的现状,提出过管制工作的改进措施或空域资源开发方案二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④曾主持制定复杂条件下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方案或航空公司运行手册二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⑤曾主持或为主制定地形和空域环境复杂机场进近程序、复飞程序、离场程序、目视盘旋程序、紧急离场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或新航线、新管制空域规划三项以上,并具有组织实施其中至少一项的经历。
⑥曾主持审批机场分析和航线分析报告四次以上,其中至少有三项得到采纳。
⑦曾主持编辑新版航行手册(或航行资料汇编)一项以上或设计和编辑特种航图五种以上,未发生过影响飞行安全的严重差错。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奖。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运行管理、航行情报等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为保证飞行安全、加强技术管理做出了突出贡献,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遇航空器处于危急关头时,管制工作处置措施正确,为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⑥主持二项以上或为主承担三项以上跑道基准代号为3D以上的机场建设中有关空域、净空条件、通信导航设施布局等评估设计项目,并有其中二项付诸实施。
⑦主持制定(或审批)机场分析、航线分析、特殊离场程序三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⑧主持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资料汇编》、《中国民用航空航行手册》或与此类似的民航长期性航行资料二项以上,并得到广泛应用。
⑨主持设计的新航图图种得到广泛应用。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十、通用航空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各专业分支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如下:
①农林业航空
植物学、生态学、土壤学、作物栽培学或造林学、昆虫学、植物病理学、植物化学保护、飞行原理、航空播种、航空化学处理。
②航空遥感
摄影化学、遥感技术、领航学、摄影与空中摄影学、航空摄影测量学、空中摄影技术。
③航空探矿
地质学、电磁辐射理论、场论、应用地球物理学、遥感技术基础理论、领航学、航空电法探矿、航空磁法探矿。
④航空吊挂
电子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机械学、直升机飞行原理和吊挂性能。
⑤专用设备
光学、摄影与空中摄影学、遥感技术基础理论或机械制造工艺、金属材料与热处理,以及电子学、机械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飞机构造、飞行原理。
上述①、⑤互为相关专业,②、③、④、⑤互为相关专业。
(2)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和规章等。
(3)熟悉本专业航空器和专用设备的技术性能。
(4)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参加并熟悉一项以上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作业、专用设备使用维修(或生产)或通用航空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全过程。
②具有独立完成任务和解决本专业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民航地区管理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项目论证、方案设计、试验研究、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作为技术骨干承担二项以上农林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作业项目的技术设计和实施方案制定,并根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过正确的改进意见。
③曾承担国外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与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织实施等全过程的经历。
④曾参加研制或改装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参加方案设计和性能测试的经历。
⑤对专用设备的使用、设计提出的改进建议得到采纳,并具有组织实施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完成者;或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级技术改进三等奖的项目主持者。
②参加制定一项以上民航总局级或二项以上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以及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等一项以上,解决了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航摄作业飞行300小时以上,航摄仪操作达到航摄教员水平,并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等级事故。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技术报告之一:
①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②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一定水平或实用价值。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其科目名称与工程师级别的相同),对本专业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2)全面掌握本专业及有关的法规,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的内容及其制定依据。
(3)掌握本专业航空器和专用设备的技术性能。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2、工作经历与能力
①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重要、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有主持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重大生产项目,重要专用设备的开发(或重大改装)项目,重大航空特殊抢险救灾项目;或民航总局级以上的重要科研、技术攻关等项目的经历。
②能跟踪本专业技术发展前沿水平,具有开拓新研究领域或解决本专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③能指导本专业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主持或为主承担民航总局级以上的科研、技术改进等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民航地区管理局级科研、技术攻关、技术推广等项目二项以上,并具有独立完成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②曾主持二次以上或为主承担三次以上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中的二项以上作业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工作,提出的处理方案(或改进措施)得到采纳。
③曾组织完成规模较大的通用航空作业项目(一次一个地区农林业航空作业项目不少于300小时,中小比例尺航空摄影作业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公里、大比例尺的不少于300平方公里,航空物探不少于5万测线公里)二项以上,并独立完成技术设计和技术报告。
④曾主持一项以上或为主承担二项以上通用航空专用设备的设计、制造(或重大改装),并具有参加总体方案设计、性能测试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经历。
⑤曾为主承担国外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项目一项以上,并具有主持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编写技术报告等全过程的经历。
⑥航摄作业飞行400小时以上,未发生过产品质量等级事故,并具有检查航摄教员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①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二项三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获得民航总局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②主持或为主承担制定二项以上民航总局级以上的技术规范、标准、规则、规章等,并付诸实施。
③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主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等二项以上,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④在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生产实践中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二项以上,解决了生产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⑤主持或为主承担开发的农林业航空、航空遥感、航空探矿、航空吊挂等新项目及新型专用设备,达到国内同行领先水平或填补了国内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⑥主持或为主承担生产的航摄产品获得部级优质产品奖(限前二名)。
(2)任工程师期间,撰写以下论文、论著之一:
①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被同行专家评定为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②在民航总局级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认可。
③正式出版三万字以上的专著、五万字以上的译著。
④撰写由本人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其中至少一篇达到国内本专业先进水平,并为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认可。

附 则
十一、本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二、有关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列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内容,为国家教委审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教材,并可通过答辩,考察是否具备所规定的知识。
(二)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三)技术报告、论文的水平由人事职改部门聘请三名以上专家评估或由评审委员会确认。
(四)“主管部门”系指民航总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十三、本评审条件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199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