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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7:15: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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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373号

2003-04-04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公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四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
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截止2003年3月底,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4月1日起,在山东省和大连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但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山东省和大连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4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版专用发票除外)。
特此公告。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黔国工字[2007]40号


三基地、久联集团及直属各单位工会:
为了保持我系统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职能,推进和谐军工建设,根据省总(黔工办字〔2007〕42号)文件要求,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当前,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任务和推进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目标的实现,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军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协调发展以及构建和谐军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建立健全工会维权“四个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忠实履行职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进一步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各单位工会要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齐调解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调解人员。各单位工会要与企业行政协调,依法落实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支持调解人员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三、大力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工作
“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是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各单位工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要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作为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头并举、源头入手,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各级工会要充分整合资源,形成有效联动,切实发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通过职工思想动态预报等信息通报协调制度,推动建立自上而下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苗头。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影响。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做好新形势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经验,有什么好的做法请及时报送省国防工会。

附件:总工发〔2007〕23号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卫财[2006]14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5〕64号)及省卫生厅《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已经卫生部(卫办规财发〔2006〕110号核准)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设区市卫生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

福建省卫生厅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福建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及医用直线加速器(LA)五种。

  2.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各部门、各行业医疗机构(部队医院除外),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条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二、配置原则

  1.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与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相适应。

  2.在优先发展和配置常规医用设备的前提下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防止超前引进。

  3.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兼顾技术的先进性和适宜性,符合诊疗规范。

  4.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医疗技术水平、人口密度等综合因素,实行全行业和属地化管理,统筹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诊疗,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

  三、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2.使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方可上岗。

  3.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备适宜的房屋、水电、防护、环保等相应的基础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工作。

  4.设备的选型,要注重经济、适用。地市级以下医疗机构配置CT、MRI应选择临床实用机型;其他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低、中档机型,要充分发挥配置设备的功能,提高使用率。

  5.新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依据配置条件测算的使用率(按每周正常工作日及每日正常工作时间计算)不得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具体条件

  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符合《福建省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具体条件(2005—2007年)》(详见附件1)。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对我省下达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总量控制数,对具体条件进行相应调整。

  四、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批程序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厅直属各医院、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直接上报省卫生厅审批;市、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审批;卫生部门以外各行业医疗机构,按行业隶属关系上报省行业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卫生厅审批;民营医疗机构按属地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申请,经设区市卫生局审查后报省卫生厅审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其他行业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认真审核,提出配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转报。

  2.医疗机构申请配置或更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需提供的材料

  (1)配置申请

  A.《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申请表》(见附件2)

  B.《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论证表》(见附件3)

  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复印件

  D.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书数复印件

  (2)更新申请

  除了提供与配置申请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原配置许可证的复印件。

  3.省卫生厅按季度汇总审核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在申请表上盖章并签署批复意见后将申请材料寄送设区市卫生局及申请单位。同意配置或更新的审批有效期为1年,逾期作废。如需配置或更新的,应重新报批。

  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管理

  1.医疗机构获得省卫生厅的审批后,方可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2.购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许可证。严禁购置进口二手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严禁购置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采购。

  六、《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领取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到货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医疗机构应向省卫生厅申请领取《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申请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省卫生厅审批同意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更新申请表》原件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合同原件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验收报告原件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装机现场4R尺寸的照片1张

  (5)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档案电子及书面文档各1份(见附件4)

  七、监督管理

  1.省卫生厅定期在福建省卫生信息网上公示获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的单位。

  2.未经批准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各级卫生主管部门不得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设备补助。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5.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设备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具体条件(2005—2007年)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申请表(略)
     3.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及更新论证表(略)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管理档案(略)

附件1

福建省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具体条件
(2005—2007年)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1.综合性医疗机构申请配置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床位在200张以上;

  (2)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

  (3)日平均X线检查数量(包括透视和摄片量)在25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CT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中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达6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1.2万日以上;

  (2)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

  (3)日平均X线检查数量(包括透视和摄片量)在25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二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CT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3.已配置CT的医疗机构增加CT配置量时,应具备三级甲等资质,或年门急诊量达60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5万日以上,原设备使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1.综合性医疗机构、中医院申请配置MRI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床位在300张以上;

  (2)年门急诊量达17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6.5万日以上、年住院手术量2300人次以上;

  (3)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及CT,CT年检查量在4000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2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MR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MRI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床位在300张以上;

  (2)年门急诊量达6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6.5万日以上、年住院手术量2000人次以上;

  (3)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普通超声检查设备及CT,CT年检查量在4000人次以上;

  (4)至少应有2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且具备MR上岗证书的影像诊断医师;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3.已配置MRI的医疗机构,增加MRI配置量时,应具备三级甲等资质,或年门急诊量达100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5万日以上,原设备使用率达到95%以上。

  三、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1.医疗机构申请配置DSA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达36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18万日以上;

  (2)必须设置心内科和心外科,心外科具有开展体外循环、心脏直视手术能力;

  (3)必须具备有常规500mAX线机和彩色超声检查设备;

  (4)配备有心血管内科专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5人以上;

  (5)必须符合外科手术室卫生标准和放射线防护标准的导管室;

  (6)导管室内除大型800毫安以上的DSA外,应配备多导生理记录仪、除颤器、吸引器、气管插管及其他必要的抢救设备和药品。

  (7)预计设备使用率85%以上。

  2.已配置DSA的医疗机构,增加DSA的配置量,应具备三级甲等资质,或年门急诊量达100万人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5万日以上,原设备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四、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1.综合性医疗机构、中医院申请配置SPE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在45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0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6000以上;

  (2)具备500mAX线机和超声检查设备;

  (3)设有肿瘤科、心血管科,年诊疗人次在4000以上;

  (4)设有核医学科,并具有核医学专业的医师(或临床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技术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各1名。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SPECT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在6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8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2000以上;

  (2)具备500mAX线机和超声检查设备;

  (3)设有肿瘤科、心血管科,年诊疗人次在5000以上;

  (4)设有核医学科,并具有核医学专业的医师(或临床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技术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各一名。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五、医用直线加速器(LA)

  1.综合性医疗机构申请配置LA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地市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且设有肿瘤科;

  (2)年门急诊量在45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20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6000以上;

  (3)同时配置模拟定位机、治疗计划系统、模块制作设备、剂量仪等基本配套设备;

  (4)具有相应数量的临床治疗医师、放射物理师、放射治疗技术员等肿瘤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人员配置应符合《福建省肿瘤疾病诊断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闽卫医〔2002〕266号)的规定。

  (5)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

  2.肿瘤专科医疗机构申请配置LA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门急诊量在6万以上、年住院床日达8万以上、年住院病人手术人次2000以上;

  (2)同时配置模拟定位机、治疗计划系统、模块制作设备、剂量仪等基本配套设备;

  (3)具有相应数量的临床治疗医师、放射物理师、放射治疗技术员等肿瘤放射治疗工作人员,人员配置应符合《福建省肿瘤疾病诊断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闽卫医〔2002〕266号)的规定。

  (4)预计设备使用率达到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