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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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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体人字〔2000〕373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公章)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我总局系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专业技术人才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人事部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理顺关系、转变职能”的要求,进一步调整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限
  按照政府机构改革提出的“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和职称改革提出的“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向社会评价过渡”的要求,下放和调整部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评审权限。
  (一)将原来由国家体育总局直接组建的部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有关直属单位进行组建;有些社会通用性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委托有关行业部委或地方相应评审组织评审。
  1.将新闻、出版系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主任记者、主任编辑、副编审)的评审权限下放体育报业总社;新闻、出版系列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高级记者、高级编辑、编审)委托新闻出版署评审。
  2.将经济、会计、工程、翻译、中专教师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译审、副译审、高级讲师)委托地方或有关部委进行评审;经济、会计系列的中级及以下职务任职资格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3.体育信息中心、昆明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组建科研和工程系列中级评委会;对外体育交流中心组建翻译系列中级评委会;运动医学研究所组建体育科研和卫生系列中级评委会;体育科研所组建科研系列中级评委会;成都运动创伤研究所组建科研和卫生系列中级评委会。
  4.具备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可申请组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中级评委会,并报总局审批,不具备组建评委会条件的单位有关人员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人事司统一委托有关单位评审。
  (二)总局重点加强对教练、体育科研、卫生三个具有体育行业特殊性的评委会建设。总局继续组建国家级教练职务审定组,负责全国国家级教练和总局直属单位高级教练职务任职条件的审定;各直属体育院校和有关训练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组建教练中级职务审定组。总局继续组建体育科研和卫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并在评委会中吸纳少数省区市体育方面的专家担任评委,负责总局系统并受理地方委托的体育科研、体育医务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研究员、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的评审。
  (三)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具有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直属体育院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要求,搞好所授予体育专业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四)各单位无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得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如确需组建评委会的,应按照要求报总局审批。各单位评委会的组建要分层次、分系列,不能混合组建高、中级评委会,更不能代评非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总局授权组建评委会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局有关评审工作的要求,认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对于违规操作的单位将取消其评审权限。
  二、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组建和调整评委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各级评委会建设
  经过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和总局有关组建和调整评委会的要求,加强各级评委会的建设。
  评委会是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有评审权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人事部有关组建评委会的要求,挑选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评委会。高级评委会成员不得少于17人,委员应具有本专业的高级职务,正高职务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中级评委会成员不得少于13人,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务,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务的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有评审权的单位组建评委会达不到规定的人数要求时,可根据需要聘请部分外单位同行专家担任评委。
  评委会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调整时间为当年评审工作开始的前一个月,新组建或调整评委会必须报人事司审批。
  为加强对各级评委会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单位应按照人事司职称评审工作的安排,部署当年的职称评审工作,有评审权的单位原则上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召开评委会,并将评审工作安排报人事司。
  各单位评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当年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人事司备案。
  三、研究制定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进一步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
  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要评出水平、评出导向。通过评审,达到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为此,各单位要根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结合体育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制定评审标准。
  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单位,要依据各系列《条例》,结合体育特点,细化评审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审标准或评审细则,经人事司审批后,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依据。
  人事司负责进一步完善《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研究制定《体育科研、卫生系列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通过标准的制定和细化,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评审工作的杠杆调节作用,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各系列《条例》和制定的《标准》,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及考核等材料进行审核,为召开评委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各系列《条例》和《标准》规定的各项任职条件,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搞迁就照顾,努力做到评审工作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确保评审质量。
  四、合理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任务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是实际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要在总局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专业技术职务上岗条件、岗位职责、岗位任务和有关管理规定。尤其要确定特殊、关键岗位的任职标准,并加强管理。
  各单位要在的岗位数额内,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确定各系、部、处(室)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应以编制定员为依据,以实际需要为前提,按照工作性质确定岗位类别,按照专业技术难易程度设置职务档次,根据工作量大小核定各部门的岗位数额。
  专业技术岗位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严格按照岗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因单位工作性质、任务的调整,需要增减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和岗位设置层次的,应按照要求上报人事司进行重新核定。
  各单位要根据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逐步研究提出符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实际的岗位名称和岗位规范,为过渡到“按岗聘任,以岗定薪”做好必要的准备。
  五、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
  科学设岗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基础,专业技术人员获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聘任的基本条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在科学设岗和认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本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来的工作经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制度,进一步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各单位要在岗位职责、任务确定的基础上,根据任职条件,按照“个人申请、双向选择、公开竞争、择优聘任”的程序,选聘各个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岗位,主要用于聘任本单位现有具备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现岗位无合适人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招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可设特聘岗位,特聘岗位工资待遇应高于一般岗位工资待遇。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实行聘任制的重要内容,要与事业单位实行中层干部聘任制结合起来,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聘任手续,强化聘约管理,单位领导负责聘任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呈报表》,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实行分级聘任;单位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由单位研究提出报人事司审批聘任。
  各单位应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的基础上,不断强化聘后管理,要按照《条例》和聘约,及时检查和了解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并不断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六、妥善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有关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办法
  (一)新接收毕业生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确认其所学专业与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相对应,并严格履行初聘手续。无评审权的单位初聘专业技术职务,须由单位填写《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连同学历证明一并报人事司审批后再履行聘任手续。通过资格考试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须报人事司备案。
  (二)担任单位主要领导职务并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其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与单位主要工作性质一致,具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经批准,可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对于过去长期从事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因工作需要调整到领导岗位的人员,目前单位工作性质与过去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性质不一致,但仍然承担部分专业技术工作的单位主要领导,经批准,可按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不予聘任。
  (三)各单位中层行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按照上述原则执行,聘任后须报人事司备案。
  (四)从外单位调入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根据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聘任,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如与现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不一致,需按《条例》和相应的评审《标准》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调入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有岗位一致,则需由具备该系列评审权的评委会进行重新确认后,再办理聘任手续。
  (五)严格控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转换,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资格转换的,所要求转换的系列应与原系列的要求相近,且必须在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按照评审程序和条件,经过相应系列评委会评审通过后,才能获得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8]5号


局机关各司(室),局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测绘行政管理职能,根据《2008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纪办发〔2008〕10 号),我局制定了《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国家测绘局200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转变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促进依法行政,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细化职责,明确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分工。研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和答复等程序,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机制。制定《国家测绘局政务公开规定》,规范政务公开工作。
二、推动决策和办事公开。围绕测绘重大决策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积极开展调查、公示、评议等,促进公众参与决策。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等公开形式,促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化。贯彻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建立测绘立法专家咨询顾问制度。
三、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清理政务信息,编制、公布国家测绘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途径,做好条例施行的相关准备工作。指导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推进行政审批在线办理。按照国务院确保 “ 十一五 ” 期间50% 的行政许可项目实现在线办理的要求,今年要增加两项行政许可项目的网上办理。暂时不能在线直接办理的测绘行政审批项目,要在网上提供办理指南和相关表格资料下载。
五、促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健全政务信息的采编、报送、审核、发布等工作制度,确保政府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更新维护。完善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建设,突出政务公开栏,在网站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便于监督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
六、加强政务公开的教育培训。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机关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工作基本规范等的培训,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培训,增强政务公开意识,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余市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制度》《新余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余市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制度》《新余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余府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余市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和《新余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制度》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其他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差、出访(出国、出境)或外出学习考察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应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开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健全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全市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等,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调;涉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相关议案,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应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各项制度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应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应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应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主任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㈡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㈢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㈡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㈢讨论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㈣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上午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需要会议作出决定的议题,会前由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进行充分协调,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应书面提交会议。会议议题由主办部门汇报。其中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必须向会议书面提供规范性文件制订依据和征求意见的情况,并作主题汇报。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审签,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应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有关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求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发给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应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领导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得要基层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其他活动安排,应从严掌握。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出访(出国、出境)或学习、考察,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有关领导;副市长、市长助理在省内市外开会、联系工作,应事先告知秘书长,由秘书长向市长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离开新余,应事先书面或口头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五十八、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国民经济的监测和分析,准确掌握经济运行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经济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新余市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制度。

一、会议组成人员:经济形势分析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新余市中心支行、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业局主要负责人组成;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室县级领导干部及各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办公室、市委政研室、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协经科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会议召集和主持。经济形势分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原则上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中旬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适时调整。

三、会议内容:

㈠听取成员单位各自职责范围内前一阶段的经济运行情况汇报,重点对前一阶段全市经济发展综合形势、主要指标数据,以及在全省排位情况进行通报;

㈡分析全市经济运行基本情况(特点、问题和对策);

㈢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经济工作。

四、会议组织和纪律:

㈠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㈡相关成员单位需将前一阶段的经济运行情况和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等形成发言材料,并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㈢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请假。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如不能到会,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五、经济形势分析报告的编印。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编印《全市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供市委、市政府决策参考。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精减会议,及时解决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按照上级有关提倡开短会和开务实高效小型协调会等精神,特制定新余市人民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制度。

一、会议任务:研究处理涉及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领域某一方面的问题。

二、议题收集与审核: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负责收集,送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需要会议作出决定的议题,必须由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在会前召集相关部门协调,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后呈报。

三、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会议纪律:

㈠列入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

㈡各有关部门参会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掌握本次会议议题涉及本部门的事项;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相同意见,不再重复;

㈢对于各部门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决定的问题,应进一步协调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㈣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的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会议召集和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安排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㈤各部门参会人员应遵守组织纪律,严格保守会议秘密,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不宜公开的决定事项。

五、会议纪要的制发。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的记录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承担,并在会后1个工作日内写出会议纪要,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印发执行。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对口副秘书长审核后,按发文程序审签,再呈送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会议纪要内容涉及其他政府领导分管的工作,应同时呈送相关市政府领导会签后,报请常务副市长签发,重大事项报请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审定。

六、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及时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