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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向世卫组织通报中国食品安全情况

时间:2024-07-03 17:43: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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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向世卫组织通报中国食品安全情况

中国 世界卫生组织


卫生部向世卫组织通报中国食品安全情况(全文)


2007年8月22日,卫生部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中国食品安全情况,全文如下: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为便于加强与各成员国的沟通和交流,促进食品贸易发展,保护公众健康,现将中国食品安全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中国出口食品安全情况

中国食品出口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贸易额列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分别为日本、美国、韩国、中国香港、俄罗斯、德国、马来西亚、荷兰、印度尼西亚、英国。

(一)中国出口食品的合格率在99.0%以上。

2004年至2006年,中国出口美国食品分别为89459、81754和94442批,合格率分别为99.0%、99.0%和99.2%,出口日本食品合格率分别为99.8%、99.9%、99.8%,出口欧盟的食品合格率分别为99.8%、99.9%和99.9%。2007年上半年,中国出口食品总体合格率为99.75%,其中,中国出口美国食品合格率为99.1%,出口日本食品合格率为99.8%,出口欧盟食品合格率为99.8%。从上述统计数据可见,中国出口食品的合格率均在99.0%以上。

(二)中国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1.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中国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8部法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8部法规,《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水产品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办法》等18个部门规章,国家食品标准1800多个(其中强制性国家食品标准634个),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近746个。

2.进出口食品安全组织机构。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质检总局,AQSIQ)是国务院直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正部级机构,下设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包括:研究制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规章和制度,实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开展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紧急预警措施,负责重大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事故查处。质检总局下设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又下设630多个分支机构,均设有专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部门。

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能力。中国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建有163个食品检验检疫实验室,直接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工作的专业人员达6000多人。食品实验室技术先进,设备齐全,绝大多数拥有液质联用仪、气质联用仪、离子色谱质谱联用仪(ICP-MS)、高分辨质谱仪、同位素质谱仪、定量荧光PCR等先进仪器,具有很强的检测能力。

4.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中国对出口食品有一整套严格的管理措施,实施从种植养殖基地到出口全过程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包括: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实施检验检疫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制度;严格生产过程监控,规范出口食品标签或标识,以便质量追溯和召回;出口食品逐批检验;根据进口国及地区要求,出具官方证书;实施“违规企业名单”制度,目前已有55家企业被列入“违规企业名单”。

二、中国食品安全情况

为保证食品安全,中国政府从农产品种养殖到食品消费等各个环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以维护消费者饮食安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大幅度提高,目前,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4%以上,畜产品中“瘦肉精”合格率达到98%以上。农业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包括:一是做好农产品产地保护和生产环境监测。制定了《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产地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环境监测与管理,监控农业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二是加强投入品管理。组织实施农药及农药残留、兽药及兽药残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监控计划,查处违法销售、使用禁用药物和化学物质的行为,对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培训。三是组织实施例行监测。每年对全国37个大中城市蔬菜农药残留、36个城市畜产品“瘦肉精”污染和22个城市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监测,并开展了部分产品的监督抽查。四是开展产品认证,引导和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五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风险评估等支撑工作。

(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

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一是建立并严格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截止到2007年上半年,共向生产企业颁发了10.7万张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食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同类食品的90%以上。二是加大食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力度。通过加大抽查频次,扩大抽查覆盖面,基本实现了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个行业的目标。2006年至2007年上半年,共对7880家企业的11104批次食品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三是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的专项整治力度。一方面通过关停并转等方式,让小作坊尽快达到市场准入条件;另一方面重点实施基本条件改造、限制销售范围、严格限制预包装和要求公开承诺等四个方面的监管措施。经过整治,截至2007年6月底,已取缔5631家,强制停产8814家,5385家整改后达到准入要求。四是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2006年,共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了90万次巡查;截止2007年6月底,在31个省(区、市)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区16030个,确定食品安全专职监督员25346人,聘请政府协管员72474人,聘请社会信息员106573人。五是不断加大食品执法打假工作力度。围绕重点食品、重点厂点和重点区域,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证照皆无的制假制劣黑窝点。

(三)食品流通环节监管。

工商部门不断强化流通环节整治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开展“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活动,以农村市场、配送到农村的食品为重点,加强对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检查重点食品市场,查处食品违法案件,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二是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为重点区域,以各类市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食品经营企业为重点企业,根据季节性和节日性消费特点,集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三是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程监管,强化食品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完善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市场巡查力度,严把食品入市关。以食品质量监测和快速检测为主要手段,加强交易环节食品质量监控,严格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四是集中开展猪肉等副食品专项执法检查,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制售注水猪肉、病死猪肉、不合格猪肉等违法行为。

(四)餐饮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餐饮卫生是食品卫生的重要环节。卫生部门在餐饮业卫生监管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包括:一是要求各地加大对餐饮卫生的监督力度,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餐饮环节监管。二是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探索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意见公示制度,进一步提高食品卫生监管的能力和效率。三是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大案要案,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四是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会同教育部部署开展全国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专项检查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发生。

三、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一)法律法规体系。

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卫生法》,制定了90余个配套规章,涉及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卫生监督处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等各方面的管理。近些年,还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法规和规范。在加大食品生产经营阶段的立法力度的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农产品种植、养殖阶段,以及环境保护对农产品安全影响等方面的立法,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二)技术支撑体系。

为做好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中国不断加强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监测和评估等工作。全国现有食品监测机构5000余家,通过完善检测方法、加强质量控制,检验能力不断提高,部分检测机构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监测网质控考核。中国高度重视危险性评估工作,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组织开展了食品中污染物和部分塑料食品包装材料树脂及成型品浸出物等的危险性评估;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还专门开展了食品中微生物、食品中化学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等评估。中国成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门开展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工作。通过评估,指导农民使用标准化生产技术,带动标准化生产面积超过5亿亩;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优质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稳步提高,已成为出口农产品的主体,占到出口农产品的90%。近5年来,绿色食品已得到40多个贸易国的认可,出口贸易额以年均40%以上的速度增长。

(三)监测和安全预警系统。

为掌握全国食品和农产品安全状况,卫生部和农业部重点开展了食品和农产品监测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开展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卫生部参照全球环境监测规划/食品污染监测与评估计划GEMS/FOOD,开展了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截至目前,监测点已经覆盖15个省区市8.3亿人口,重点对消费量较大的54种食品中常见的61种化学污染物进行监测。截至到2006年底,获得化学污染物监测数据40多万个,初步摸清了我国食品中重要污染物的污染水平及动态变化趋势。膳食和营养监测是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组织开展了四次全国性膳食与营养调查和三次总膳食研究工作,掌握了全国居民膳食结构、饮食和疾病谱变化趋势。卫生部还根据监测发现的问题发布了蓖麻籽、霉变甘蔗、河豚鱼、生食水产品、毒蘑菇等十余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农业部也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对全国大中城市的蔬菜、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实行从生产基地到市场环节的定期监督检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定期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跟踪检查,有力地督促和引导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区、市)也已开展省级例行监测工作。质检总局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快速预警与快速反应系统的建设,目前已经实现了对17个国家食品质检中心日常检验检测数据和22个省(区、市)监督抽查数据的动态采集,每月收集有效数据2万余条。同时,质检总局加大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的工作力度,重点监测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问题,截止到2007年6月底,风险监测抽样覆盖24个省(区、市),共检测20类产品中的2501个样品,涉及到33种检测项目,获得9477个有效监测数据。通过动态收集、监测和分析食品安全信息,初步实现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和早处理。

(四)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机制,统筹制定食品安全规划。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部门,牵头建立了食品安全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1个省(区、市)均成立了食品安全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了地方政府考核目标,大部分省、市、县政府自上而下层层签订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8个部门连续五年在全国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连续两年对全国31个城市实施了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各省(区、市)也开展了对地(市)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通过量化管理指标、品种检测指标和消费者满意度指标考核,强化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意识,促进了监管措施和监督责任的落实。

几年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断协调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开展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试点工作,推动了食品企业诚信制度建设。

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测、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水平、完善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构建食品安全信息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评估评价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完善食品安全相关认证、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等重要任务。

四、食品安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中国政府重视发展同其他国家、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注重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检测技术,促进中国食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一)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活动。

中国政府一贯倡导并积极参加各类国际食品安全组织活动,包括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食品安全信息网络(INFOSAN)和食品污染监测与评估计划(GEMS/FOOD)等各项工作。主要有:一是积极参加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成立了由卫生部、农业部任组长和副组长单位的中国食品法典委员会,2006年7月,中国经CAC大会批准成为国际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两个法典委员会主持国,由卫生部和农业部分别承担相关工作。2007年4月和5月,中国作为主持国成功举办了第39届国际食品添加剂委员会会议和第39届农药残留委员会会议。中国还牵头起草或参与的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有:《减少和预防树果中黄曲霉毒素污染的生产规范》、《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食品分类系统修订和GSFA前言部分、二恶英测定、丙烯酰胺等。二是积极参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活动。三是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会议上正式倡导开展区域性食品安全合作,得到了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南亚等国家的积极呼应,成立了APEC食品安全合作论坛,由中国和澳大利亚共同主持。四是2007年5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

(二)加强食品安全技术交流与合作。

中国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技术专家参与各类食品安全技术培训、研讨、交流和水平比对等活动,并欢迎国外技术专家来访、学习和培训。自2001年以来,先后同美国、欧盟、意大利、加拿大、德国、英国、瑞士、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泰国等国家开展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领域的技术培训与交流项目。先后邀请美国、欧盟、日本的专家来华举行HACCP指南及其应用、贝类卫生控制计划、残留监控、肯定列表制度等专题培训。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实验室还多次参与英国食品分析能力测试(FAPAS)等国际比对实验,定期参加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澳大利亚国家测试认可委员会(NATA)等知名认可机构组织的国际间能力验证活动。截至2006年11月,共有22家检测机构获得韩国“国外公认检测机关”的认可,经过上述22家检测机关检测的输韩食品,入境时韩国予以免检。日本承认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垂直管理的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实验室的检测结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十余个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并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食品安全检测能力考核。

(三)注重发展国际食品安全合作。

截至目前,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挪威、俄罗斯、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定期、不定期地举行研讨会或专家互访。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先后同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韩国、新加坡、泰国、蒙古国、越南、菲律宾、丹麦、法国、荷兰、爱尔兰、匈牙利、波兰、意大利、挪威、瑞士、加拿大、巴西、阿根廷、智利、墨西哥、乌拉圭、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香港、澳门等3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33个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签署了48个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卫生议定书,确立了中国与有关进出口食品贸易伙伴国家或地区的长效合作机制。在此基础上,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许多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安全合作机制下建立了年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近期国务院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发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明确生产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确保食品安全。

中国政府本着公开透明的态度愿与国际社会及其他国家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希望世界卫生组织对中国食品安全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并向各成员国通报中国食品安全的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空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空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4年3月10日 生效日期1984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在罗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特别要促进空间领域内的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目前两国间的友谊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考虑到各自的可能和目前双方的兴趣,将鼓励和促进两国间在空间领域内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空间科学技术内的最初合作领域将包括下述范围:
  (一)遥感信号的接收和预处理技术;
  (二)遥感图象的处理技术;
  (三)卫星数据传输技术;
  (四)卫星飞行动力学控制技术;
  (五)通讯和广播卫星天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
  (六)其它技术。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互惠和双方同意的基础上,保证促进:
  (一)互换科学技术情报资料;
  (二)互派空间方面的科学家、学者、专家以及高等学校的学生进行互访;
  (三)举行科学讨论会和讲座;
  (四)在共同感兴趣的课题上进行联合研究;
  (五)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四条 双方同意,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中国航天工业部与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空间计划局以及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与罗马大学宇航研究中心签署的空间科技合作课题谅解议定书作为第一批合作项目,但并不限于这些项目。

  第五条 双方委托其合作机构,并赋于该机构商定空间领域内的具体协议的任务,以便确定最初单项合作项目的内容、范围、该机构的责任和执行协议所需的财物,利用所获得知识的程序和研究成果。
  由空间合作所产生的财政负担由委派机构承担。每项具体合作协议都应确定财政负担并随同每一项空间研究计划和项目加以批准。

  第六条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最初的合作项目已经取得进展,特别是:
  1.一九八三年六月份开始的通过天狼星地球静止轨道卫星进行的甚高频电波传播和通讯试验。对目前正在进行的试验双方均感满意;
  2.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和六月十日双方在罗马商定了空间合作项目;
  3.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份一意大利高级代表团访问了中国,以及一九八三年中国空间领域内的专家对意大利进行了几次访问。

  第七条 负责执行本议定书的协调单位,中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工业部外事司,意方是意大利科研部部长办公室。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向缔约另一方书面提出要终止本议定书的意向,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三年,依此类推。
  如本议定书终止后,所制定的具体合作项目协议在本议定书终止之日时尚未完成,应继续执行,直至完成。
  无论何时,在双方同意情况下,本议定书可修改或增补。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四年三月十日在罗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张 钧             格拉乃利
    (签字)            (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

国家旅游局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

  为了适应我国旅游业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二、删除第七条。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旅游局局长 何光暐
商务部部长 薄熙来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