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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4:1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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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及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特急 发改运行[2005]225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当前,各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在前一阶段确定停产整顿矿井名单、收回有关证照之后,停产整顿工作正在加紧实施,下一步即将进入整顿验收和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吊销证照阶段。为推动进一步做好整顿关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继续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维护煤炭生产秩序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5]1692号)的要求,会同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检查,监督其严格按照整顿方案,落实整顿措施,加快整顿进度,保证整顿质量。同时要防止停而不整、明停暗开、日停夜开以及借整顿之名从事生产,如发现类似问题,一律不得延续整顿,要立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吊销证照。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机构,制定严格细致的停产整顿煤矿验收方案,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地搞好验收。验收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标准,逐矿逐项进行,严防“走过场”。要建立和落实验收工作责任制,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在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经组织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准予恢复生产的煤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返还其煤炭生产许可证,纳入正常监管范围,督促其依法生产。对验收不合格、决定予以关闭的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及时做出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以正式公告文件和政府网站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关闭矿井行动,落实拆除设备、封填井筒、平整场地和遣散从业人员等工作。
四、为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及时在我委政府网站上向全国公布关闭煤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情况,各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必须分别于11月5日、12月5日和2006年1月10日,分三次向我委(经济运行局)集中上报本省(区、市)决定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名单。上报采取正式文件(公告)形式,并按附件一的格式将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名单发送电子邮件。在2006年1月底之前,各省(区、市)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须向我委上报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总结,填报全部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处理结果表(见附件二)。
对不及时向社会公告、不按要求上报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工作总结等信息的省(区、市),将给予通报批评。
联系人:成 华、王旭东,电话:010-68535525(传真),电子信箱:yxjmtc@ndrc.gov.cn。
附:一、实施关闭、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矿井名单表
二、全部停产整顿矿井验收处理结果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一日

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


1990年1月14日,我部发出了《关于中央在京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调工人进京由劳动部审批的通知》(劳力字〔1990〕4号)。为便于办理申报手续,做好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局,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调工人进京,需由各部门主管工人调配工作的部门直接与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调配处联系,并具体办理申报手续。
二、中央在京单位在研究解决有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时,对要求调入北京的工人应严格控制。要掌握好调出、调入的人数大体平衡和先出后进的原则。首先将家庭生活基础在外地,本单位可以放离的工人调出,然后再办理调京工人手续。
三、中央在京单位的工人需要调出北京的,由各有关部门直接与外省、市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对联系妥当已经调出的,各有关部门应按月填写《中央各部门调出北京工人登记表》,报我部备案。各有关部门经严格审查后,对确有实际困难必须调入北京的工人,要填写《中央各部门要求
调入北京工人申请表》,按月报送我部,同时附送调出北京工人及其随迁家属的户口迁移证件(复印件)和要求调入北京工人的结婚登记证书等有关材料。
四、中央在京单位因特殊需要零星调工人进京的,应将调京工人的申请报告和调京工人申请表一并报送我部。
五、凡经我部批准调入北京的工人及其家属,凭我部批准通知书,到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六、各部门在办理调出、调入北京工人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规定等造成不良后果者,将取消调入指标,收回进京批件。
附件:①中央各部门要求调入北京工人申请表(略)
②中央各部门调出北京工人登记表(略)



1990年2月14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湘教体字[2002]7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推动中小学体育工作改革与发展,我厅对原省教委下发的《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实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检查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三日


湖南省中小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和完善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不断推进全省中小学校体育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评估办法》由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基本分分值为100,加分分值最多不得超过20分,总分120分。

  第三条 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4项、二级指标17项、评价因素54项、加分指标4项。

  A一级指标

  B二级指标

  A1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管理:

  B1办学思想、体育位置

  B2机构健全、目标明确

  B3职能部门、协调配合

  B4工作保障、待遇落实

  A2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条件:

  B5体育教研室(组)建设

  B6体育教师队伍

  B7体育经费

  B8体育场馆、体育器材

  A3学校体育工作实施

  B9体育教学

  B10群体活动

  B11体育竞赛

  B12课余训练

  A4学校体育工作效果

  B13完成教学任务

  B14《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B15学生体育发展水平

  B16竞赛成绩与体育人才

  B17教研教改实验成果

  第四条 评估内容及分值

  (一)学校体育工作组织管理(18分)

  1、学校教育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组织学习宣传《条例》和有关体育方面的政策与法规。

  2、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教育教学评价(估)方案以及工作总结。

  3、学校主管领导深入体育教研组、课堂、操场了解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4、有学校体育领导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工作职责明确。

  5、有3?5年的学校体育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到位。

  6、学校各项体育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7、教导、总务、学生会、团委、少先队关心支持体育,并纳入各自工作管理目标。

  8,年级、班级工作计划和总结有体育内容,评先评优有体育方面的指标。

  9、班主任组织、督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支持学生参加课余训练,并加强文化学习的辅导。

  10、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足体育课时,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11、认真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关原始资料和档案完整。

  12、按规定配齐体育教师,鼓励教师追求自身发展,有教师进修、培训计划。

  13、体育教师工作量的计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

  14、按规定按时发放体育教师工作服装。

  (二)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条件(22分)

  1、体育教研室整洁有序,有关反映教研室工作制度、进度、效果以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分析统计图表上墙。

  2、教研活动有计划、有记录;有集体备课和相互听课的制度,并认真实施。

  3、《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教材等业务资料完备,订有相关的专业报刊。

  4、教师的思想、作风正派,能全面履行“育人”职责。

  5、教师在业务能力上不断自我提升和发展,能胜任本学科的教学,有创新意识和教改实验能力。

  6、体育教师队伍的学历、年龄、性别、职称结构合理。

  7、体育代收费和上级拨款做到专款专用。

  8、积极自筹资金改善学校体育工作条件。

  9、体育器材建设和配置达省颁《目录》要求。

  10、体育场地的建设在满足室外体育课教学和活动需要的基础上,建有雨天体育教学

活动场地。

  11、因地制宜开发、研制适合学生特点、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器材。

  12、配备专(兼)职场地器材管理员,有足够面积的体育器材保管室,各类各项器材放置有序。

  13、有场地和器材保养、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学校体育工作实施(36分)

  1、遵循《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课程理念,在教学中贯彻“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创造性的进行体育课教学。

  2、体育教学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维护和激发学生参与体育运动的兴趣,注重能力培养、习惯养成和学法指导。

  3、对学生体育课成绩的考核、评价应多元化,要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出发点,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在评定学生运动素质的同时,更加注重学生学习态度和健康素质的评定。

  4、体育课教学认真执行《课堂常规》,注意安全卫生。

  5、学年、学期、单元和课时计划系统、齐全、规范,教务处定期抽查。

  6、有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实验方案。

  7、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内容、场地器材、学生、指导教师、考勤六落实。

  8、课外体育锻炼应以形式多样的户外活动为主;鼓励学生参与社区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社会交往、合作能力。

  9、认真组织早操、课间操,积极推行下课间活动,有特色、有实效。

  10、每学期以年级、班级为单位的小型多样的竞赛活动,至少在2次以上,且每次参与竞赛的学生人数为该班级学生总数的80%以上。

  11、每学年举行一次校运动会,学生参与面广、项目设置适合学生兴趣、特点,组织规范,秩序册、成绩册齐全。

  12、有常年坚持训练的校代表队,且教练、队员、时间、场地器材四落实。

  13、有训练计划和总结。

  14、建立了运动员档案;有运动员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5、积极组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16、推行《等级运动员制度》;倡导和鼓励校代表队学生运动员成为群体体育活动的组织者、小骨干和领头人。

  (四)学校体育工作效果(24分)

  1、依据《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完成各学段(或各个水平)的课程目标,使学生在身体、心理、社会适应等方面的整体健康水平得到提高。

  2、每学期学生体育课成绩的及格率达到90%.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及格率达到95%。

  4、学生体育课成绩及格率的提高率。

  5、《学生体育健康标准》优秀率的提高率。

  6、获县(市、区)级或市(州)级体育竞赛个人名次。

  7、获县(市、区)级或市(州)级体育竞赛或活动团体(集体)名次。

  8、每学年培养等级运动员5人以上。

  9、在县(市、区)级或市(州)级论文评审活动、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论文。

  10、获县(市、区)级或市(州)级教研教改实验成果。

  11、在省级以上论文评审活动、学术会议或刊物发表论文。

  (五)加分部分与评分标准(20分)

  1、学校被评为体育先进集体。国家级记3分、省级记2分、市(州)级记1分。

  2、学校或个人获国家、省级教研教改成果。国家级记3分、省级记2分。

  3、在国家、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团体或个人名次。国家级记3分,省级记2分。

  4、学校建有标准或多功能体育馆、塑胶运动场、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游泳池。体育馆记2分、塑胶运动场记1分、游泳池记1分。

  第五条 检查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定等级的标准为:

  优秀95分以上

  合格94-75分

  不合格总分75分以下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已被评为合格、优秀的学校予以通报取消: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随意停上体育课的;

  (二)不按规定保证学生体育活动时间的;

  (三)随意占用学校体育场地或将其作其他用途的;

  (四)体育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低于其他学科平均水平的;

  (五)不按规定发放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的;

  (六)近两年内发生重大体育安全事故,学校负有直接责任的;

  (七)参加各级体育竞赛或活动中,弄虚作假、犯规违纪,缺乏体育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评估方法

  (一)对学校的评估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

  (二)评估学校体育工作以两年内的工作为主,即评估当年与前一学年的工作。

  (三)被评估学校先根据《评估细则》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可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评估,并附上《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全部或部分学校进行普查或抽查。

  (四)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的学校必须报省教育厅复评(议)确认,省教育厅将视情况组织人员对部分或个别申报优秀级的学校进行普查或抽查。被评定为合格的学校必须报市(州)教育局复评(议)确认。

  (五)对在评估中被评为不合格或普查、抽查中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学校,必须限期整改,并及时进行再检查评估。如在再次检查中仍被评定为不合格或无改进的,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凡被评定为合格以上的学校每三年须重新评估一次。对在评估中发现严重问题的学校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并取消原评估等级。

  (七)评估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学校体育管理人员和学校骨干体育教师参加。但评估人员不得参与本校的评估工作。

  (八)对一所学校的评估工作应在2天内完成。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培养体育后备人才重点中学、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的检查评估工作应结合进行。

  (九)评估的方法主要以看、听、查、访、测为主;同时召开小型访谈会,填写有关调查表;对有关项目所需的学生、组别等指标,采用当场公开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

  (十)评估组应及时与被评估学校交换评估意见,充分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十一)各地每年开展评估的工作情况须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案保存。

  第八条 奖励办法

  评定为优秀级的学校由省教育厅颁发“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奖匾;评定为合格级的学校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奖匾。

  第九条 本《评估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