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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5:3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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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12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22-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1.6、4.1.4、4.2.1、4.3.2、4.4.2、5.1.2、5.2.2、5.5.3、6.4.2、7.3.1、8.1.2、8.6.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行业标准《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国家粮食局负责管理,郑州粮食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鞍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


  《鞍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业经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张利藩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鞍山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鞍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是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具体工作,也可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其管辖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教育、商贸、体育、交通、文化、房产、公用、城建、环保、公安、铁路地区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共同做好禁止吸烟工作。


  第三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和音乐厅的观众厅、俱乐部、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
  (二)会场及三十人以上的会议室;
  (三)体育馆(游泳馆)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纪念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商店(场)、封闭式集贸市场、书店、邮电业和金融业的营业厅;
  (六)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七)医疗、保健单位的候诊区、诊疗室、病房;
  (八)学校及其它儿童、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场所;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它不准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安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附设烟草广告标志或物品;
  (四)在人员停留时间较长的公共场所,可为吸烟者提供有通风装置的吸烟室(区),并设有明显标志;


  第五条 禁止吸烟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公共场所禁烟由县(市)、区以上爱卫会聘任禁烟监督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公民对违反本规定者有权劝止和举报。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禁止吸烟场所,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应经常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社会宣传。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除停止售烟外,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烟草广告监督管理,认真查处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在禁止吸烟场所,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卫生检查员劝阻吸烟,有权向所在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者,处以10元罚款;对拒绝劝阻者按2--5倍处罚。
  (二)对违反规定的第四条第(一)、(二)项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四)项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世界无烟日”售烟者,处以10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十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卫生监督员、检查员和被委托行政机关或事业组织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行处罚、罚款,必须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胁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鞍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涉外公证翻译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屈文生[1]

笔者曾在某公证处(Notary Office)涉外公证科(Department of Foreign-related Notarization)实习过数周。期间,主要是浏览了一些卷宗 (Files)和帮助涉外公证员 (Foreign-related Notary Public)处理了一些公证文书的英文翻译工作(Notarial Translations)。遇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翻译作品。现总结出几例与大家共同探讨。我们知道涉外公证是指“我国公证机关依法办理的公证事项,发往域外使用所出具的证明文书。”[2]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 (Trend in Economic Globalization)的增强,我国公民,尤其是大、中学生出国势头一浪高过一浪,因此,涉外公证的涉及面也可谓愈来愈广。涉外公证的工作多集中于婚姻状况公证、学历公证、未受刑事制裁公证(无刑事犯罪记录公证)、亲属关系公证和收养公证等。下面,我就日常注意到的几点问题展开讨论,如有纰漏之处,还请有关专家指点为盼。

一、标题的翻译(The Translations of Headings)

公证书可译作“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笔者认为一旦某一特定公证处采用其中的一种译法,一般不应做改动。

涉外公证翻译工作量最多的往往是:毕业证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Diploma)、学位证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Degree Certificate)、成绩单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Academic Transcription)、亲属关系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Family Relation)、婚姻状况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Marital Status)、无刑事犯罪记录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No Record of Criminal Offense)、及(涉外)收养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Adoption)等。当然,在实践工作中,以上各分类标题都可笼统地译为:“Notarization”或“Notarial Certificate”。

翻译标题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标题中不用引号(Quotation Marks)及句号(Periods);
2.标题要在公证书上方中央位置(Center Top);
3.公证书标题必须全部大写(Capitalize All Letters)或大写标题中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Capitalize the Very First Letter of Each Word);但
4.标题中的冠词(Articles)及少于5个字母的连词(Conjunctions)、介词(Prepositions)不应大写,除非位于句首;

受公证书类型限制,在公证书标题中一般不会出现象“Between”这样长的连词或介词。

此外,公证书标题的翻译应追求准确、简洁。比如有的公证员将“亲属关系”译为“Relationship”,但是笔者认为用“Relationship”不如用“Domestic Relation ”或“Family Relation”准确;有的公证员将“毕业证”译作“Graduation Certificate”,这就不如用“Diploma”简洁。还有,在译“学位证公证书”时如采用《英汉-汉英双向法律字典》中“学位证书(Diploma)”的译法显然会造成与毕业证表达上的混乱[3]。那么,能否区别对待?比如说具体称之为“文科学士学位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B.A. Degree)或“理工科硕士学位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M.S. Degree)等等。“婚姻状况公证书”的翻译也应依据具体情况分别作“离婚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Divorce)及“未婚公证书”(Notarization of Being Single)[4]。诸如此类的细分。

二、 公证书正文即公证词的翻译(The Translations of the Body Part)

1.“兹证明”的翻译

我国公证书公证词多以“兹证明……”开头,其英文翻译(English Equivalent)应该是:“This is to certify that…”。

2.公证词翻译应忠实于原文(Conformity)

笔者曾在翻阅卷宗时发现如下译文: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Wang, who is male and was born on May 1, 1964, and Hao, who is female and was born on October 19, 1965, registered marriage on October 1,1992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Hohhot, Inner Mongolia.

这篇译文的缺陷之一在于时态。笔者认为“Registered”一词为动词的过去式,表明的是过去发生这一登记结婚的事实而不能证明现在的婚姻状况是离异(Divorced)、丧偶(Widowed)还是分居(Separate)。这样便不能满足法言法语的周密性、准确性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将时态该为现在完成时态,以表达“一直持续到现在的状态”要妥一些。缺陷之二在于译文不够简洁。建议该为: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Wang (male, born on May 1, 1964) and Hao (female, born on October 19, 1965) have been married since on October 1, 1992 a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 of Civil Affairs Department, Hohhot, Inner Mongolia.

还有,有的公证员在翻译诸如毕业证公证书时,将《毕业证》等按照中文的习惯在翻译中加上书名号,使人觉得十分滑稽。我们知道在英语中是没有书名号的,在严肃的公证文书翻译中出现这样的错误是很可笑的。正确的方法是将汉语中应该加书名号的部分斜写(Italicized)、划下划线(Underlined)或大写(Capitalized)

三、涉外公证书的落款(Close)

涉外公证书译文正下方须注明:

1. 公证员(Notary)姓名和签名(Signature)或盖章(Stamp);
2. 公证处名称及盖章;
3. “中华人民共和国”(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字样;
4. 日期。日期的格式一般为月/日/年。

此外,在出国留学经济担保(Affidavit of Financial Support)中通常有担保人(Financial Sponsor)如下誓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