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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重新启动股改程序时间间隔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22:1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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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重新启动股改程序时间间隔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重新启动股改程序时间间隔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6]112号

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各保荐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争取尽可能多的上市公司按期完成股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证监发[2005]86号),现就上市公司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通过重新启动股改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方案未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相关股东会议结束一个月后,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5]3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办法》已经8月26日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办法

  近几年来,我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大部分市州属企业所办中小学已实施分离,中央企业也将在年底前完成移交工作。但全省还有相当一部分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没有分离移交,已成为影响和制约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因素。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竞争力,根据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地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吉国企改〔2005〕7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5号),参照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分离范围、方式和时间。

  省属国有企业所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以下简称公检法)等职能单位,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当地市州、县(市)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由有关企业与当地政府商定。森林公安及林业检察院、法院分离问题,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实施意见执行。

  企业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社会职能主要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与全省国企改制工作同步进行。具体分离办法由企业与所在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

  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分离移交工作的总体时间要求是:2005年10月31日前完成调查摸底、经费测算、确认人员和资产等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签订协议、组织交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2006年3月进行检查验收。

  二、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资产及人员移交原则。

  (一)资产移交。

  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职能单位移交当地政府时,按照资产整体无偿划转的原则,以2004年企业财务决算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前社会职能单位使用的资产不得改作他用,已发生的债务不移交地方政府,仍由原企业承担。

  (二)人员移交。

  1.2004年12月31日在册人员,符合相应职(执)业资格条件的及2005年新增人员中符合条件的,经当地市州、县(市)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

  2.中小学未撤销,但暂时没有学生的在册中小学教师,经当地市州、县(市)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移交后由当地政府在教育系统内分配安置。

  3.中小学非教学人员原则上按当地同类学校编制比例移交。不符合移交条件的中小学教职工和公检法机构人员,由企业通过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给予妥善安置。

  4.中小学退休教师(含中小学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

  5.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移交经费负担办法。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所需经费,以2004年度企业实际补助金额(扣除教育费附加返还)核定补助基数,在2005年至2007年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承担,过渡期后补助基数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具体办法如下:

  (一)过渡期内(以企业完成改制为界限),改制前由企业承担,改制后由省财政全额补助。过渡期后,核定的补助基数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二)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后,新增支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

  涉及中小学教师调整待遇标准补助问题,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全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35号)规定的负担办法执行。

  四、职责分工及要求。

  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是全省国企改革重要任务之一,各市州、县(市)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顺利完成移交任务。

  (一)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搞好与地方政府和分离企业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省经委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指导,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做好企业、地方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核定移交补助经费、移交资产数额等,并具体办理补助资金拨付及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分离单位资产划转手续(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分离单位资产划转手续,由省国资委负责办理);省直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任务的部门,要认真摸清企业办社会职能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移交工作方案,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组织所监管企业做好移交前各项准备和交接中有关工作;教育、公安、人事、编制、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教职工、公检法机构人员有关职(执)业资格认证、人员编制、劳动保险等审核确认和移交等相关工作,研究解决移交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对接收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有接收任务的市州、县(市)政府要组成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接收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接收工作,制定接收方案,搞好衔接协调;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配合企业搞好经费测算、资产核查和人员资质确认,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配合企业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实际问题,确保移交单位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五、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昌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宜昌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
(四)交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的人大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
(五)行政首长批示督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按下列分工履行督查职责:
(一)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进行督查;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进行督查。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进行督查。
(三)建议提案,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进行督查。
(四)上级、本级主要领导的批示件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进行督查;其他领导的批示件,按照政府领导或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交由相关科室督查。
(五)其他重要事项依照本级领导的批示实施督查。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政府工作规则,确保政令畅通。
(二)分级办理。对涉及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职责的督查事项,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三)注重实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在限期内开展检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重要事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四)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和反馈情况。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解立项。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对建议提案,提出承办单位、办理要求,报政府领导审定。
(二)分流承办。根据督查事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1、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交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方、部门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地方或部门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办理。
(三)督促检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采取不同的方式督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通过电话询问、会议、到实地督查等手段,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四)协调落实。对分解给下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承办的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时,一般事项由交办单位组织协调;重要事项由交办单位报请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政府领导协调落实。
(五)反馈回告。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要求回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任务的办理情况,每半年向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次;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每季度向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次;领导同志批办件按交办的时限要求回告。建议提案的办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的时间以正式文件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对所承办的事项,认真组织办理。
(二)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年终报送书面综合报告。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衔接、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主办、会办单位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四)承办单位向交办单位报送的书面报告,应力求内容准确、语言精炼、格式规范,并经本级、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印章后报送交办单位。
第七条政务督查工作必须落实下列要求:
(一)提高素质。政务督查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政策、熟悉法律、熟悉政务、熟悉下情。
(二)明确责任。政府、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督查工作;经办科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责任人均应按职责要求履责到位。
(三)适时通报。对督查事项办理工作完成好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行政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予以追究。
(四)定期考评。各级政府可将督查工作考核纳入本地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年终考评。
(五)严格保密。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领导的批示件涉及保密要求的,严格控制传阅范围,不得泄漏给无关人员,更不得透露给利益关系人。督查办结后必须按公文办理程序及时清退、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