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

时间:2024-07-09 18:19: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基斯坦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的决议

(1963年2月25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决定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陈毅为全权代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
为了确保边境上存在的和平和安谧,同意本着公平合理、互谅互让的精神,并且基于万隆会议所阐明的十项原则,正式划定和标定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
坚信这不仅充分反映了中巴两国人民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的愿望,而且也有助于维护亚洲和世界的和平;
为此,决定缔结本协定,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派外交部长陈毅;
巴基斯坦政府特派外交部长佐勒菲卡·阿里·布托。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鉴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从未正式划定,双方同意,这段边界以传统习惯边界线为基础,并参照自然地形,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精神予以划定。
第二条 一、双方根据本协定第一条所述的原则,确定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全部边界线走向如下:
(一)自西北端的5630米高地(参考座标大约为东经74度34分、北纬37度03分的一个山峰)起,边界线严格沿流入塔里木河水系的塔什科老干河诸支流为一方、流入印度河水系的洪札河诸支流为另一方的大分水岭,大体向东转东南行,穿过基里克达坂(达旺)、明铁盖达坂(山口)、卡前乃达坂(仅中方图上有此名),并且穿过木子吉里阿达坂(仅中方图上有此名)、帕尔皮克山口(仅巴方图上有此名),直到红其拉甫(尤特尔)达坂(山口)。
(二)边界线穿过红其拉甫(尤特尔)达坂(山口)以后,沿上述大分水岭大体南行,直到该达坂(山口)以南的一个峰顶;然后离开大分水岭,转沿一条大体东南向的山脊而行;该山脊系以阿克吉勒尕河(巴方图上的一条相当的无名小河)为一方、塔敦巴什河(吾甫浪河)和克里满河(吾甫浪吉勒尕河)为另一方的分水岭。根据中方图,边界线到此山脊东南端后,系沿克里满河的一小段河床中心线而行,然后到该河与克勒青河汇合处;根据巴方图,边界线离此山脊东南端后,即连接什克斯干河或穆斯塔格河的锐角弯曲处。
(三)从上述地点起,边界线溯克勒青河(什克斯干河或穆斯塔格河)的河床中心线而上,至其与消尔布拉克代牙(星峡尔河或布拉尔杜河)的汇合处(参考座标大约为东经76度02分、北纬36度26分)。
(四)从上述两河的汇合处起,根据中方图,边界线升上一条支脉的山脊,顺山脊而行,在一个峰顶(参考座标大约为东经75度54分、北纬36度15分)接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该图标明此峰顶属消尔布拉克山;根据巴方图,边界线从上述两河的汇合处起,升上相应的支脉、沿其山脊穿过6520米(21390英尺)高地,直到约东经75度57分、北纬36度03分接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
(五)自此,边界线严格沿划分塔里木河水系和印度河水系的喀喇昆仑山脉大分水岭大体先向南后向东行,穿过东木斯塔山口(穆斯塔山口)、乔戈里峰(K二)的峰顶、布洛阿特峰的峰顶、加舒尔布鲁木山(8068)的山顶、因地拉科里山口(仅中方图上有此名)和特拉木坎力峰的峰顶,至东南端终点喀喇昆仑山口。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全部边界线,已标绘在比例尺为一百万分之一的中方的中文图和巴方的英文图上,该图由双方签署,附入本协定。
三、鉴于双方图上所显示的地形不尽相同,双方同意上述第一款所叙述的边界线位置和走向,应以实际地形为准,并将尽可能地由联合实地勘测加以确定。
第三条 双方同意:
一、凡是以河流为界的地段,以河床的中心线为界;
二、凡是以达坂(山口)为界的地点,以分水线为界。
第四条 一、双方同意尽速成立一个联合标界委员会。每方将指派主席一人,代表一人或数人、顾问及技术人员若干人。双方责成该联合标界委员会共同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具体商谈和实施下列任务:
(一)对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边界地区进行必要的实地勘察,以便在双方认为合适的地方,树立界桩,并且在联合制作的精确地图上画出边界线。
(二)草拟一项议定书,详细载明整个边界线的走向和全部界桩的位置,并且制印出标明界线和界桩位置的详图,附入该议定书。
二、上述议定书经两国政府代表签订后,即成为本协定的附件,该项详图将代替本协定的附图。
三、在上述议定书签订后,联合标界委员会的任务即告终止。
第五条 双方同意,两国间实际存在的边界划定以后,如果发生任何边界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和平解决。
第六条 双方同意,在巴基斯坦和印度关于克什米尔的争议获得解决以后,有关的主权当局将就本协定第二条所述的边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新进行谈判,以签订一个正式的边界条约来代替本协定,该主权当局如系巴基斯坦,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将签订的正式边界条约中,应该保持本协定和上述议定书中的规定。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1963年3月2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全权代表 巴基斯坦政府全权代表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陈毅 佐勒菲卡·阿里·布托
(签字) (签字)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中国新疆和由巴基斯坦实际控制其防务的各个地区相接壤的边界的协定的决议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3年12月26日 财库[2003]125号发布)

各试点部门,各代理银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制定了《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试点单位在执行新规定过程中,由于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改版升级,我部原则上将于2003年12月25日暂停2003年度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支付。请各试点单位将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达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但尚未支付的资金,按各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使用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补报用款计划的形式)报我部(国库支付中心审核处),我部将于2004年1月5日相应恢复财政直接支付。以后年度,按正常规定执行。
                                  2003-12-26


附件: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纳入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当年尚未支用并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应留归预算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财政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结余资金。
  第三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数额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数额加上年预算结余数额减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和应缴回中央财政数额后的余额计算,并按规定程序由财政部核定。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额,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额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额。财政授权支付数额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已支用的用款额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支用和管理结余资金。
  第五条 预算单位结余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核定:
  一、当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对账后,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余额注销。下年度,代理银行于1月第2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财政支出年度报表》的格式(附表1),加盖印章后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财政部国库司于1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向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提供上年度预算单位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初步核定当年未支付的资金数额,将核定的数额于1月12日之前送达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二、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一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预算结余一同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附表2)的形式将调整预算数额、用款计划数额、实际支付数额、预算结余数额和申请结转下年使用的预算结余数额(附基层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的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上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月20日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表和基层预算单位明细表的格式(包括电子文档),报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和部门管理司各一份。
  三、财政部国库支付局于2月5日之前将部门汇总报送的实际支付资金数额与代理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后,分别按一级预算单位和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将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数额、已支付数额、未支付数额送财政部国库司。
  四、财政部国库司于2月底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及项目,复核已下达的上一年度用款计划数额。复核无误后,将《核定表》送各部门管理司和预算司。
  五、财政部部门管理司根据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于3月15日将上年度预算结余以正式文件(附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预算单位,并送财政部预算司和国库司。
  六、各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将财政部核批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与下年度预算合并使用,并将预算结余中未编报用款计划的部分,与下年度预算合并编报用款计划,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财政部批复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结余资金:
  一、代理银行于当年12月31日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将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予以恢复,并通知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附表3)。
  二、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的,代理银行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库支付局确定的科目对应关系进行调整后,恢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三、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所列的额度支用资金。
  四、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用款计划的财政直接支付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支付,不再另行报送用款计划。
  五、预算单位支用上年度已批复部门预算,但尚未确定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未编报用款计划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程序确定支付方式,编报用款计划,并经批复后支用。
  第七条 财政部核定的预算结余数额如小于恢复的上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与未支用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数额之和,预算单位应当报送负数用款计划冲抵差额;不足以冲抵的,抵减当年预算。
  第八条 上年度注销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在下年度无对应预算科目,需要变更款级科目的,财政部于下年度1月第2个工作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相应调整支付清算的预算科目。
  第九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之前支用结余资金,应当遵守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对违反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支用结余资金的,财政部应当责成其纠正,并可以通过扣减预算等方式缴回有关违反规定支用的资金。
  第十条 代理银行向财政部提供注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应当准确无误,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总预算会计及国库支付局会计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暂行补充规定》(财库[2001]63号)执行。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按规定进行对账。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年终会计处理按《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2]1号)进行相关注销账务处理,额度恢复时,作与额度注销相反会计分录处理。
  第十三条 按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允许预算单位在年终结余资金中提取、支用的有关资金,预算单位应当进行相关提取、支用的账务处理,并按规定支用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部核定下达预算结余后,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核定的上一年度预算结余和下年度预算,按《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的规定申请使用资金。会计处理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规定执行,并在年度决算报表中填加《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附表4)。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的有关规定》(财库[2002]11号)、《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2]70号)同时终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表1财政支出年度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1_20050311.doc
  附表2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施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2_20050311.doc
  附表3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到账通知书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3_20050311.doc
  附表4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拨款备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fu200312504_20050311.doc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地方自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2年7月,国务院决定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以来,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对我国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当前有一些地方政府违背国务院的规定,擅自越权批准和自行举办了一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造成商业利用外资项目审批管理无序、盲目发展
,合作方式不符合国家政策等问题,给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带来了混乱,对外也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保证我国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健康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尚属试点阶段,试点范围、数量和试点项目的审批管理,仍按《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的规定执行。国务院重申,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
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地方各级政府必须立即停止自行洽谈和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正在审批的要立即停止办理一切手续,正在与外商谈判的要立即中止谈判。未经国务院批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
三、国务院决定,近期对地方自行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和地方通过各种方式自行开办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商业领域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本通知下达后,如发现新的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除一律予以关闭外,还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199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