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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5:56: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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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既是我国政府对《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及《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的承诺,也是党和政府关心群众疾苦所作的一件好事、实事,是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关系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
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根据《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确保全国目标、任务的如期实现,为保护缺碘地区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成立“国务院消除碘缺乏病协调领导小组”,是为了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协调。对外使用这一名义以示我国对这一工作的重视;在国内,它是一个内部协调会议,不定期地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该小组不是新组建的机构,不另增加编制和划拨经费。
《执行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行动方案》属按《规划纲要》精神具体操作的范围,可由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商有关部门办理。



1994年9月21日
政府依法行政是尊重老百姓诉权的表现

苟志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巨大的进步,同时,也产生和累积了诸多的社会矛盾。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社会变革百姓利益诉求增多 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个公民都拥有许多属于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就需要表达出来,这就是利益诉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利益格局逐渐呈现出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来源多样化、利益冲突显性化等特点,这种历史性的深刻变化与调整,一方面给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和机遇,另一方面也必然产生这样那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如何在这种矛盾处理解决中维护好百姓的利益诉求是每个政府都该思考的内容。
  在社会中又存在着各种群体,而一些群体往往由于处于弱势,产生许多困难。就业、医疗、教育、分配等涉及民生的问题往往成为矛盾和冲突最为集中的领域。如果不能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去解决这些矛盾,往往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危害。 
  过去的矛盾纠纷大多是婆媳吵架、邻居红脸、民间借贷之类的民事小纠纷,而现在的矛盾纠纷,很多是由于利益纷争造成的,比如劳资纠纷、土地问题、环境污染、物业管理矛盾等。矛盾纠纷呈现出复杂性、群体性、反复性,单凭一个部门难以解决。
 
“踢皮球”最怕“跑断腿” 这一直是我们法律人希望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实现的一个目标。总理在报告中特别指出这句话的背后,说明政府意识到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更说明政府进一步树立了依法行政理念。 
  要推进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中关于表达权的提出是个不能忽视的亮点,与尊重人民群众的表达权和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内容正好相呼应。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四个机制:一个是矛盾的调整机制、一个是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一个是权益的保障机制、一个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机制。这里面也提到了百姓“表达权”。尊重百姓的表达权,才能认真倾听其利益诉求,才能帮助其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这也是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体现。 
畅通百姓利益诉求渠道 目前百姓利益诉求的渠道还不够畅通。这样就容易形成群众把矛盾和问题的解决都集中在上访和信访上,甚至是采取更加极端的方式。现在维权成本比较高也是百姓不愿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利益诉求问题的原因。所以,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的一个重要保证,是要畅通百姓诉求的途径,建立起更加方便快捷的诉求渠道。涉及到和百姓利益诉求有关的政府机关、人民调解、仲裁机构、律师行业应该拿出更多的责任心,真正帮人民群众解决问题,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要加大宣传百姓通过法律维权的意识,同时要继续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还要加强各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依法高效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引导群众理性合法的表达诉求,最根本的还是要减少和克服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情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引导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途径去解决利益诉求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需要行政部门、法律工作者、包括人民群众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的系统工程。因此建议国家应该拿出专项资金,推动和促进法律援助这种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完善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真正打通百姓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公益渠道。


西吉法院 苟志军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管局、总后卫生部关于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联合行动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管局、总后卫生部关于深入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联合行动的通知

2001/05/29

卫法监发(200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质量技监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商局、经委、商委、农业(牧)厅局、公安厅局、药监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卫生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和全国第二次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由卫生部、质检总局会同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调动一切力量,集中时间,开展重点打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预期目标

  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也是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迫切要求。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为依据,以保护人民健康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宗旨,根据确定的工作重点开展打假专项斗争。

  预期目标:通过在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整治工作,争取在年内使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取得阶段性成果,使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的遏制,使群众反映强烈、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揭露和处理,使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得到严厉惩处,使人民群众对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结果基本满意。

  二、食品打假专项斗争范围和工作重点

  根据国务院部署,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将重点查处制售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食品(包括肉类、食盐等产品)及无证、无照生产和经营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加强监督管理,对养殖场病死畜(禽)严格实行无害化处理,依法取缔生猪私屠滥宰。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重点内容(详见附件1)是:

  (一)对食品非法宣传的整顿;

  (二)对肉类、食盐和粮油制品的整顿;

  (三)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四)对集体供餐和学生奶生产经营的整顿;

  (五)对婴幼儿食品和儿童食品的整顿;

  (六)对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肉市场的整顿;

  (七)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

  (八)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的整顿;

  (九)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

  三、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确定的工作安排,经研究,由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经贸委、农业部、公安部、国家药监局和总后卫生部成立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小组(见附件2),负责指导此项工作。各级卫生、质检等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按照部门的职责,各尽其职、各司其责。

  (一)各级卫生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质检部门会同做好食品打假专项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工商部门配合做好食品非法广告宣传,对肉类、食盐和粮油制品的整顿,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对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肉市场的整顿,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以及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的整顿等工作。

  (四)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取缔私屠滥宰,并配合做好对肉类、食盐和粮油制品的整顿、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工作。

  (五)农业部门负责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并配合做好对禽畜屠宰、水产品加工和生肉市场的整顿等工作。

  (六)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生猪屠宰和生肉市场的整顿。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坚决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七)药监局协助做好查禁生产销售违规添加药品的食品和宣传功能主治的食品等工作。

  (八)总后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部署。5月至6月,各地根据有关打假工作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具体部署有关工作,并将各地专项打假方案报协调小组备案。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5月至11月中旬,各地根据工作计划,具体开展整治活动。

  各地在整治活动中,应按月向各有关部门报告整治情况,重大案件和重大活动要及时向负责部门报告。

  (三)第三阶段,巩固和总结。11月中旬至12月底,各地进一步巩固整治结果,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向社会通报整治情况。各地要在12月1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机构,建立协调和信息沟通机制。要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明确任务,实行责任制,确保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形成声势,取得成效。

  (二)狠抓大案要案。各地要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狠抓大案要案,坚决查处到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对大案要案的要求,坚决做到“五不放过”。

  (三)加强督查工作。上级部门要加大对下级部门开展食品打假专项斗争中重大案件查处的督办工作力度,确保打假联合行动打出实效。要制定相应的制度,组建督查队伍和网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四)加强信息沟通。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作安排进度准备上报材料和沟通信息。

  (五)加大宣传力度。要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争取支持,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要根据各阶段的重点进行宣传,特别是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附件:

  1.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工作安排(略)

  2.食品打假专项斗争协调方案(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