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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7:47: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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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


全国爱卫会关于大力开展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

全爱卫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冬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病的多发季节,也是鼠类繁殖的高峰季节。去年以来,我国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和禽流感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其卷土重来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流感流行的危险性也在增加;部分地区流行性出血热疫情呈上升趋势。据今年全国爱卫办对30多个开展创卫活动的城市调研结果表明,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促进了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多数城市的整体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观,但一些城市的农贸市场和小餐饮店、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厅、小旅馆、小歌舞厅等“五小”行业及城乡结合部的卫生状况依然较差,特别是在农贸市场的活禽销售、屠宰方面存在突出卫生问题。
抗击非典和禽流感的斗争实践再次证明,要有效地解决当前的卫生防病问题,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动员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共同与疾病作斗争。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全国爱卫会决定,在今冬明春大力开展一次以卫生防病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各级爱卫会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部署。具体要求如下:
一、要紧密结合今年12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体和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各种卫生防病知识,特别是要强化非典和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方面的防治知识,进一步提高群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对依法履行防病义务的认识,积极配合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卫生防病工作。同时,要继续推进中央文明委和全国爱卫会联合开展的“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要全面发动群众,在城乡范围内广泛开展一次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重点加强对农贸市场、“五小”行业的卫生监督和管理,彻底清除背街小巷、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卫生死角,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卫生防病环境。
三、要进一步引导开展创卫活动的城市,始终把卫生防病工作作为创建卫生城市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将当前创卫工作的重点放在着力解决农贸市场、“五小” 行业等方面所存在的卫生问题的治理上,确保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四、各地要抓住冬春季这一有利时节,结合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有组织、有计划地统一开展一次以灭鼠为重点的除“四害”活动,降低“四害”密度,防止病媒传播疾病的发生。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公开提供公益性水文资料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公开提供公益性水文资料的通知

水文资料是水利及一切与水有关联的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信息和决策依据。长期以来,广大水文职工不畏艰险,努力工作,观测积累了大量水文数据,提供了大量分析计算成果,为工程规划设计、防治水旱灾害、水资源开发利用及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最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指出:"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凡不涉密的,要向社会公开,实行资料共享。"为贯彻这一精神,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公益性水文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提供公益性水文基本资料。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提供的公益性水文资料范围为实时报汛资料、经过整编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基本水文资料。
二、各流域机构水文局(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是负责向社会公开提供公益性水文基本资料的单位。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公益性水文资料,其使用范围和方式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公益性水文资料以任何形式传播或携带出境。
四、公益性水文资料无偿提供全社会使用,提供单位可酌情收取一定的印制工本费。
五、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凡有关规定、条文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1年9月17日


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暂行规定
省政府令20号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荒废土地,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对荒废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荒废土地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荒地(含撂荒地)、荒山、内陆河滩、沿海滩涂以及废弃的铁路、公路、河道、沟渠和其它未使用的闲散土地等。
第三条 荒废土地开发利用应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可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基本建设。
第四条 国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的产权代表是村民委员会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为鼓励开发、利用荒废土地资源,在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下,可以实行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办法。属国家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利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给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属集体所有的荒废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
农村集体、联户和个人开发利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给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利用。
依法获准开发经营荒废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代表依法对土地行使占有权、管理权、发包权和处分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荒废土地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部门之间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利用荒废土地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编制规划。荒废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各市(地)、县应对本地区荒废土地精心勘察,统一规划,制定年度开发利用计划。开发利用荒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规划,有计划地进行,防止因乱开滥用造成水土流失、土地盐渍化、破坏生态平衡;必须按批准或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负有保护和合
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八条 荒废土地开发利用所需资金应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积极动员集体和个人投入资金、物资、设备、技术和劳力。地方投资重点应放在开发耕地上。市、县耕地占用税留成都分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地方每年投资数额由市,县财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财力和开发计划具体
商定,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对开发荒废土地实行优惠政策。
(一)对开发荒废土地十亩以上,从事粮、棉、油、菜等农作物生产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开发难易程度、数量和质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从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中支付。
(二)开发荒废土地为耕地或池塘,从事粮、棉、油、牧、渔业生产的,按规定减免农业税,三年内不负担粮油合同定购任务。
(三)有关部门应优先为荒废土地开发提供资金、贷款、柴油、机械、技术等各项服务。
(四)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在规定的使用期内和不违背合同的情况下,使用权可以转让和继承。使用期满后可以续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
(五)设立荒废土地开发奖励基金,对开发荒废土地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十条 开发利用国有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开发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一)所需资金来源;
(二)可行性研究材料;
(三)开发计划,包括开发面积、进度、用途和使用年限;
(四)土地开发利用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开发国有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开发者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其审批权限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开发国有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依法批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给荒废土地开发证。开发完成后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者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列入统计年报。
第十三条 利用国有沿海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的,应自养殖年度起缴纳土地资源费。凡使用地方投资兴建的工程设施,均应缴纳工程设施费。土地资源费和工程设施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资源费和工程设施费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用于土地开发,适当补助土地开发规划、勘察、论证等活动经费不足,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长期不行洪的国有河滩、河道,应服从水利部门的利用规划,征得水利部门同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交农业税和提留款。开垦成耕地的,不计入耕地面积。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利用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的,可以实行集体开发,分户承包;联户开发,联户承包;种田大户开发承包和个人开发承包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或个人开发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由开发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开发承包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向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开发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开发集体所有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实行联营,也可由开发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有期有偿使用合同。
实行征用的,按国家建设征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在开发的土地上确需建设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和建筑物的,按国家建设用地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八条 开发国有荒废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的,实行有偿划拨,由用地者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划拨协议。有偿划拨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开发集体所有荒废土地用于建设,属于国家建设的实行征用,属于乡(镇)村建设的实行拨用。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报批,并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不经批准擅自开发国有荒废土地的;
(二)不按规定用途开发使用荒废土地的;
(三)造成水土流失、盐渍化和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
(四)对因开发利用荒废土地造成周围土地减产的;
(五)不履行合同,拒不缴纳有关费用的;
(六)使用期满,又不续订合同的。
第二十条 国家建设需要时,可以对新开发利用的土地实行划拨或征用。划拨或征用时,必须向开发者支付开发投资、地上附着物赔偿和损失费。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还应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非耕地补偿标准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一条 因开发利用荒废土地签订的承包、联营、有偿有期使用等经济合同,应向当地公证机关进行法律公证。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