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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22:52: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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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7〕65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经过50余年的积极防治,我国丝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到2006年,16个丝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达到了消除丝虫病标准,彻底阻断了丝虫病的传播。但是目前在原丝虫病流行地区仍然有约40万慢性丝虫病患者。积极开展对慢性丝虫病患者的关怀照料,帮助他们减轻疾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是世界卫生组织一贯倡导的策略,也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使这项工作能科学、规范地进行,经征求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我部组织制定了《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实际,参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

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方案



丝虫病是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寄生虫病,是世界上第二位致残性疾病。经过50余年的积极防治,我国丝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到2006年,16个丝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全部达到了消除丝虫病标准,从而彻底阻断了丝虫病的传播。但目前在原丝虫病流行地区仍然有约40万慢性丝虫病患者,反复发作的淋巴系统急性炎症、乳糜尿以及肢体、外生殖器等进行性发展的象皮肿、阴囊鞘膜积液等丝虫病症状、体征,给患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带来极大的痛苦。积极开展对慢性丝虫病患者的关怀照料,帮助他们减轻疾病的痛苦,提高生活质量,既是世界卫生组织一贯倡导的策略,也是我国消除丝虫病后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使这项工作能科学、规范地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摸清原丝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丝虫病患者数量及分布情况。通过在社区和基层防保机构设置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点,开展健康教育,指导慢性丝虫病患者实施自我照料,以达到缓解症状,减轻痛苦,提高生活质量的目的。

二、工作指标

(一)到2010年,基本摸清原丝虫病流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慢性丝虫病患者数量及分布情况。

(二)到2010年,80%以上的原中、高度流行县在病人相对集中的乡镇设立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点。

三、内容和方法

(一) 调查建档。

各地应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摸底调查,并为每个慢性丝虫病患者建立个人病情管理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二) 设置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点。

各地应根据慢性丝虫病患者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在患者相对集中、基层防保网络健全并运转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立照料点,为慢性丝虫病患者提供自我照料方法指导和健康咨询等服务。

(三) 开展健康教育。

采用张贴宣传画、分发宣传资料和举办保健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普及慢性丝虫病患者自我照料和家庭护理知识,并结合病人就诊和定期随访,进行面对面的健康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保健能力。

(四) 资料收集管理。

及时做好相关报表和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并逐级汇总上报。

四、组织实施

(一) 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负责全国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方案制订。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安排落实所需工作经费,对部分生活贫困、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丝虫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费用予以适当减免,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专业技术骨干的培训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国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的技术指导、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骨干的培训及相关健康教育材料的设计和制作。

2. 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具体实施方案;负责本辖区内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点的设置和技术指导;对县级疾控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及健康教育材料的制作;负责收集和汇总县级疾控机构上报的工作资料。

3.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本县(市、区)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4. 设立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和照料的具体工作;为慢性丝虫病患者提供自我照料方法指导、健康咨询和定期随访等服务;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建立慢性丝虫病患者病情管理档案。

五、质量控制

(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慢性丝虫病患者病情资料管理、病人随访等相关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导本辖区内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情况,要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

(二)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协调慢性丝虫病患者关怀照料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关怀照料工作质量现场评价,审核汇总慢性丝虫病患者病情资料管理相关资料数据,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慢性丝虫病患者统计表(附件3表1)逐级汇总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附件:1.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方法

2.淋巴水肿分期方法

3.表1.慢性丝虫病患者统计表

表2. 慢性丝虫病患者登记表

表3. 慢性丝虫病患者个案调查表

表4. 淋巴水肿病人随访登记表

表5. 乳糜尿病人随访登记表





附件1:

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方法



一、淋巴水肿/象皮肿患者的自我照料方法

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的淋巴水肿处理基本方法是:清洗、防止和消除皮肤破损和感染、抬高患肢、锻炼和穿鞋。

1.清洗:用室温的清洁水和肥皂自上而下清洗患肢,清除污垢和细菌。在皱褶深处,要用纱布条,深入患处反复擦洗,每天清洗1次以上。洗后用水反复冲洗干净。通过清洗能除去大部分细菌,有助于防止皮肤感染,预防和减少急性炎症发作。注意,不宜用热水;要避免损伤皮肤;保持患肢干燥,清洗后一定要轻轻擦干、吸干或吹干。

2.皮肤破损的处理:可以使用高锰酸钾溶液(浓度为100mg/L)局部浸、敷,破损处涂抹抗细菌或真菌的药膏。

3.抬高患肢:抬高肢体可以减少液体在下肢的积聚,有利于淋巴液回流。坐姿时,将脚抬高至与臀部齐平的高度,重症病人如果感到不舒服,可让病人抬高至感觉舒服的高度;睡姿时,在放脚一端的床垫下放置一枕头(或砖块),或垫高放脚一端的床头。

4.锻炼:适当的锻炼有助于患肢液体回流,减轻肿胀。要鼓励病人多锻炼,以不感到疲劳为宜。较严重的淋巴水肿病人锻炼较困难,应将锻炼方法教给病人家属,帮助病人锻炼。站立时做踮脚活动,坐或睡姿时做足部旋转活动或脚尖的伸屈活动,以及散步。

5.穿鞋:鞋可以保护脚免受损伤。应穿宽松的鞋,避免脚潮湿。

6.绷带绑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弹性绷带。使用绷带绑扎可暂时性消除肿胀,但可引起局部皮肤发热、痒感或不舒适,且不利于锻炼。如使用绷带,应早起绑上,夜间松开,同时保持绷带清洁。

二、乳糜尿患者的自我照料方法

1.长期坚持严格的低脂肪、适量高蛋白饮食。水果、蔬菜、瘦肉、蛋清和豆制品等是适宜的食品,避免饮酒。

2.坚持每天大量饮水。

3.注意休息,避免劳累,发作期间应卧床休息。

4.不要负重和干重体力活。

5.避免剧烈运动;尽量避免爬楼梯或登高,难以避免时步伐要小,速度要慢。

三、淋巴管/结炎急性发作的处理

出现急性淋巴管/结炎发作的病人,应及时就医治疗,由医务人员进行对症处理。



附件2:

淋巴水肿分期方法



按照WHO推荐淋巴水肿分期方法,将肢体淋巴水肿分为Ⅶ期。

Ⅰ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可消退,极少发生急性细菌感染或少有难闻的气味。

Ⅱ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偶然有急性细菌感染、皮肤破损或有轻度臭味。

Ⅲ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肿胀的皮肤上有一个或多个皮肤皱褶,偶然有急性细菌感染,常有皮肤破损和明显的臭味。

Ⅳ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并伴有瘤状突出物。肿胀的皮肤上有凹凸不平的硬结或瘤状结节,部分病人偶然有急性细菌感染,常有皮肤破损和臭味。

Ⅴ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并伴有皮肤深皱褶。偶然或经常发生急性细菌感染,大多数病人在脚趾或皮肤深皱褶间有皮肤破损和臭味。肿胀可扩展到膝以上。

Ⅵ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并伴有苔藓样足。在足(特别是脚趾)有许多很小、集聚成片的长形或圆形结节,形成苔藓样表现,称为苔藓样足。有急性细菌感染,几乎所有的病人在脚趾间有皮肤破损和臭味,常伴有皮肤裂口。

Ⅶ期淋巴水肿的特征:肿胀经过夜间卧床休息后不能消退,并伴随病人生活自理障碍,经常有急性细菌感染,巨大的下肢或上肢皮肤深皱褶,在深皱褶内和脚趾间有持续的皮肤破损和明显臭味。大多数病人的肿胀可扩展到膝以上。此期的病人不能独立进行日常活动。

Ⅴ期-Ⅶ期淋巴水肿俗称象皮肿。








附件3:

表1 省慢性丝虫病患者统计表



年 月 日



地区(县、乡、村)
上年累计已建档慢性丝虫病患者人数
当年新建档慢性丝虫病患者人数
累计建档慢性丝虫病患者人数

象皮肿
乳糜尿
鞘膜

积液
淋巴管(结)炎
象皮肿
乳糜尿
鞘膜

积液
淋巴管(结)炎
象皮肿
乳糜尿
鞘膜

积液
淋巴管(结)炎








注:每年1月底前将此表汇总后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








表2 慢性丝虫病患者登记表



县(市) 乡(镇) 村 组 编号 □□□□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症状体征
末次检出微丝蚴年份
备注

象皮肿
乳糜尿
鞘膜

积液
淋巴管(结)炎





调查人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表3 慢性丝虫病患者个案调查表



编号:□□□□□□

一.一般情况:

1.姓名:

2.性别:男=1,女=2; □

3.出生年月: 年 月

4.住址: 省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自然村(组)

5.职业:工人=1,农民=2,干部=3,经商=4,其它=5 □

6.电话:

7.邮编:

二.既往微丝蚴检查情况: 未查过=0,查过=1,记不清=2 □

1.血检日期: 年 月

2.检查结果: 阴性=0,阳性=1,记不清=2 □

3.乙胺嗪治疗:无=0, 有=1, 不清楚=2 □

三.淋巴管/结炎发作情况: 无=0, 有=1 □

1.首次发作时间: 年

2.最近发作时间: 年 月

3.年平均发作次数: 次

4.平均病程天数: 天

5.发作季节:春季=1,夏季=2,秋季=3,冬季=4 □□□□

6.发作部位:腹股沟和下肢=1,腋下和上肢=2 □□

7.发作特点: 离心性=1,向心性=2 □

8.丹毒样皮炎:无=0,有=1 □

9.高热寒战史:无=0,有=1 □

四. 淋巴水肿/象皮肿:无=0, 有=1 □

1.部位:上肢: 左=1,右=2,双侧=3 □

下肢: 左=1,右=2,双侧=3 □

其它: 乳房=1,外生殖器=2 □

2.分期:(七期法) 左□期,右□期

3.下肢腿围测量: 左 , , , , cm

右 , , , , cm

4.凹陷性水肿:无=0,有=1 □

5.溃疡: 无=0, 有=1 □

6.皮肤: 光滑=1,粗糙=2,苔鲜样=3 □

7.皮肤增厚: 无=0, 有=1 □

8.皮肤皱褶: 无=0, 有=1 □

9.患肢畸形: 无=0, 有=1 □

10.功能障碍: 无=0,有=1 □

五.乳 糜 尿: 无=0, 有=1 □

1.首次发作时间: 年

2.最近发作时间: 年 月

3.年发作频率: 次

4.发作最长持续时间(天): □□□

5.发作诱因: 劳累=1,高脂餐=2 □

6.发作特点: 有一定规律间歇发作=1,不定期发作=2 □

7.尿液外观: 米汤样=1,粉红色=2,淡血色=3 □

8.排尿困难: 无=0, 有=1 □

9.乳糜试验: 阳性=1,阴性=2 □

10.治疗情况: 海群生=1,中草药=2,手术=3,其他=4,未治=5 □

六.鞘膜积液: 无=0, 有=1 □

1.最早发现时间: 年 月

2.部位:左=1, 右=2,双侧=3 □

3.鞘膜积液大小: 长度 cm 周径 cm

4.压痛: 无=0, 有=1 □

5.透光试验: 阴性=0 阳性=1 □





调查人: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表4 淋巴水肿病人随访记录表



县(市) 乡(镇) 村 组 编号 □□□□

姓名:

性别:男=1,女=2 □

年龄:

随访时间: 年 月 日

一.一般情况:

1. 血压: mmHg

2. 脉搏: 次/分

3. 体温: ℃

二.患肢情况:

1. 皮肤粗糙: 否=0,是=1 □

2. 皮肤苔藓样变:无=0, 有=1 □

3. 凹陷性水肿:无=0, 有=1 □

4. 溃疡:无=0, 有=1 □

5. 患肢畸形:无=0, 有=1 □

6. 淋巴管/结炎发作:无=0, 有=1 □

6.1 最近发作时间: 年 月 日

6.2部位:(左下肢=1,右下肢=2) □

6.3特点:(离心性=1,向心性=2) □

6.4高热寒战:无=0,有=1 □

三.自我照料情况:

1. 每天卫生清洗:无=0, 有=1 □

2. 药物霜剂防治感染:无=0, 有=1 □

3. 患肢抬高:无=0, 有=1 □

4. 适当患肢锻炼:无=0, 有=1 □



随访者签名:

随访日期: 年 月 日






表5 乳糜尿病人随访记录表



县(市) 乡(镇) 村 组 编号 □□□□

姓名:

性别:男=1 女=2 □

年龄:

随访时间: 年 月 日

一.一般情况:

1. 血压: mmHg

2. 脉搏: 次/分

3. 体温: ℃



二.患者发病情况

1. 3年内有无发作:无=0, 有=1 □

2. 发作特点: 有一定规律间歇发作=1 不定期发作=2 □

3. 发作持续时间:一周=1 一个月=2 半年以上=3 □

4. 最近发作时间 年__月__日

5. 发作诱因: 劳累=1 高脂餐=2 其他=3 □□□

6. 尿液外观: 米汤样=1 粉红色=2 淡血色=3 □□□

7. 排尿困难: 有=1 无=2 □

8. 乳糜试验:阴性=0,阳性=1 □

9. 治疗情况: 海群生=1 中草药=2 其他=3 未治=4 □□□□



三.自我照料情况:

1. 低脂高蛋白饮食:无=0, 有=1 □

2. 每日饮水量:

200ml以下=1 200ml-500ml=2 500ml-1000ml=3 1000ml以上=4 □

3. 劳作情况:一般=1 疲劳=2 过度疲劳=3 □

4. 登高和剧烈运动:无=0, 有=1 □



随访者签名:

随访日期: 年 月 日


人事部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的规定,人事(职改)部门具有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综合管理的职能。目前若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相继展开,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做好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作如
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协调解决考试过程中的职能交叉,保证各类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落实每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施计划。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具体落实方案,并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认真做好报名的资格审查监督,保证考生质量。
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资格考试结果的检查验收,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按照上级规定的合格标准,负责资格证书的接收、验印和发放,保证资格证书及时、安全发到合格考生的手中,防止资格证书的遗失和损坏。
六、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实施过程中的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和报告。



1994年11月1日

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8月16日海南省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1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场(室)、理发店、美容厅(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咖啡店、酒吧、茶座;
(四)体育场(馆)(含室内射击场、球场、溜冰场)、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室);
(六)商场(店)、书店(室);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的主管部门。市、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的监测、监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必须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公共场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设计的评审。
公共场所实行国家规定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每二年审核一次。住宿、饮食、净身美容等涉及人体健康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暂停施工,直至项目的卫生防护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时方能继续施工。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不办理审核手续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咖啡店、酒吧、茶座、公共浴场(室)、理发店、美容厅(店)、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必须到区以上卫生防疫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接受每二年一次的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按每人处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责令立即将患有第三款所列的疾病者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岗位,并按每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好场所水质的卫生管理,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必须获得卫生防疫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方能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仍不改正者,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器进风口应当设在室外,空调器过滤材料定期清洗和更换,无明显积尘。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应当保持清洁,无异味,无积水,应当有自然通风管井或者机械通风装置,便器无粪迹尿垢。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歌舞厅、音乐厅、影剧院、录像厅、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商场(店)、书店(室)、候车(船、机)室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的标志。
严禁在公共场所非吸烟室吸烟。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若逾期不改正者,处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态度蛮横、拒不接受劝告者,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管理在人员、物资、经费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并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设有工作间、洗消间、杂物间;
(二)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洁,宾馆、高级饭店每日更换,其他旅店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三)公用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用后洗净、消毒;
(四)无洗浴设施的客房,每床备有明显标志的脸盆和脚盆。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理发店、美容厅(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使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理发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用的毛巾分开。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毛巾细菌总数每25平方厘米不超过50
0个;
(二)有明显标志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三)烫发、染发场所有机械通风装置;
(四)从业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影剧院、录像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场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空场时间少不于10分钟;
(二)观众厅座位在800个以上的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立体影剧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使用后用紫外线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眼镜。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歌舞厅、音乐厅、游艺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有消毒设施,使用的茶具、饮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三)舞厅内禁止使用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音乐厅禁止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商场(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营业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场(店),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大、中型商场(店)有公共厕所,设置果皮箱,大型商场设有顾客休息室;
(三)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有单独售货室。
违反前款规定,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游泳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
(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0个,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8个,海水游泳场海水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0000个;
(三)池水浑浊度不高于5度;
(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第十七条 候车(船、机)室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禁止将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物品携入;
(二)按旅客流量,设相应数量水冲式厕所。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厕所设有洗手池;
(三)厕所、盥洗室按时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设置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
(四)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固定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员应当文明执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经营者有权拒绝有无效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拒绝卫生监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下达处罚决定书。罚款必须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同时报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施工执照。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必须立即执行。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项目、指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海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1日